手如伏龟,富贵何愁!!
手如伏龟:左右两手短胖,属于肉质手。指爪有收,龙虎相配,手面上犹如水中或者地面上的伏龟一样高高凸起,“伏龟手”成相。素有“手如伏龟,富贵何愁”。手如伏龟的人的无论从官还是从商迟早都会发财,一辈子大富大贵!
【以上内容为本人经验积累所得观点,仅供参考,未经许可他人请勿抄袭】
手如伏龟:左右两手短胖,属于肉质手。指爪有收,龙虎相配,手面上犹如水中或者地面上的伏龟一样高高凸起,“伏龟手”成相。素有“手如伏龟,富贵何愁”。手如伏龟的人的无论从官还是从商迟早都会发财,一辈子大富大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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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兴[超话]#关于今天这个热搜,我有几点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首先,张艺兴本人以及工作室并未发微博以及ins正式官宣新ep和演唱会,只是他本人在一个半夜三点半的发布会后的采访中透露了新ep和演唱会日期,所以按照道理来说,只有粉丝以及少部分路人知道,何来发合照蹭热度宣传自己的新ep之说
其次,热搜现在已经在第一了,我觉得我们不能一味的安利新ep以及演唱会,“新ep的话题是hz和营销号先挑起来的,不是我们”我觉得这个才是我们应该看问题的角度
最后,现在所有人都知道我家要发新ep了,我们现在是不是应该好好争气,用新ep的成绩打他们的脸,还有星饭应援榜等一些小程序的数据大家是不是也要做一做呀
我们要做的是管好自己的嘴,不要一味的去卖惨,因为路人看到会很烦,不会说话就好好做数据,为新ep和演唱会冲鸭,如有不妥,删
首先,张艺兴本人以及工作室并未发微博以及ins正式官宣新ep和演唱会,只是他本人在一个半夜三点半的发布会后的采访中透露了新ep和演唱会日期,所以按照道理来说,只有粉丝以及少部分路人知道,何来发合照蹭热度宣传自己的新ep之说
其次,热搜现在已经在第一了,我觉得我们不能一味的安利新ep以及演唱会,“新ep的话题是hz和营销号先挑起来的,不是我们”我觉得这个才是我们应该看问题的角度
最后,现在所有人都知道我家要发新ep了,我们现在是不是应该好好争气,用新ep的成绩打他们的脸,还有星饭应援榜等一些小程序的数据大家是不是也要做一做呀
我们要做的是管好自己的嘴,不要一味的去卖惨,因为路人看到会很烦,不会说话就好好做数据,为新ep和演唱会冲鸭,如有不妥,删
2019.05.10
Subject : Interact with internet friend about Law of Court - Judge, Court clerk and Lawyer
主旨 : 和網友互動、討論法院的法律 - 法官、書記官和律師等
Jenny Yu Chih Chang 其實和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的上訴案(案號 : 107年度簡上字第292號 股別 : 緯 股) 的問題出於原庭的書記官。有一次原庭出庭時,法官問我 :「是否哪天收到一封住址是鎮旺街8-1號法院通知書?」。我答說: 「沒有」。她就站起來沒太適當的舉止向我走來說:「還說沒有! 您看看您這印有「拒絕受領信件」。我很奇怪、吃驚此印有「拒絕受領信件」。她就和我有點爭執。最後被法官阻止。
我經驗到有些書記官好像會「自以為是」。而使法官難判斷。或因案件太多。書記官沒做好應做之事。而使法官無法行公正的司法。 書記官可以在庭上質問「原告」(當事人)嗎? 真是無奈!
鍾梅花 早安!
Jenny Yu Chih Chang 依我昨天給您回應(補正狀20190419 -如夾帶檔案),如果本上訴案再被駁回,我必須再上訴最高法院或司法院。因我的本性屬「正直」。但是我沒有背景,雖然我的學識和經歷還可應付司法程序的煩瑣和仔細的文書作業,但我感覺本上訴案的法官可能有被書記官所左右之疑。我再怎麼努力,可能還是無法找出公正的真理。
鍾梅花 所以司法會讓人感到很黑暗。 到最高時就要請律師
Jenny Yu Chih Chang 如果自己能應付司法程序的繁瑣和仔細的文書作業,不一定要請律師。自己有精力尋求公正的真理的話。法院的訴訟規費不是很高,有時間就自己做做看。不是每個法官都不好。自己經歷看看。才能做評論。
鍾梅花 對啊,我覺得妳很穩。
Jenny Yu Chih Chang 像我們不是學法律的,遇上我的另一訴訟的法官會較幸運,即和標準財信管理(股)公司的訴訟(案號: 107年度雄簡字第1135號,股別 : 蘊)判定「被告失去利息債權5年」。她沒有問那些無助於做判決的問題。達到開庭中的協調進行。
如果我有權質問此上訴案開庭那天(107年12月24日)的法官。以質問的語氣回應。就會使開庭中的協調失去。會產生爭吵氣氛。
我一直在猜想開庭那天(107年12月24日)法官用那種大聲的語氣質問我 : 「那一個律師? 」..........。可能是書記官有「未合法送達通知」之問題,法官不知如何判決之問題。
於4月17日出庭結束後,隔壁法庭就發生大爭執混亂的局面。好幾個法警都跑來擁進法庭,可能發生打架的情況。我看不到現場。僅聽到一個大喊聲音 : 「誣賴 !」。
我都是一個人出庭,在開庭中發生爭執或混亂並不好。我遇到對方粗魯和意外不對勁的情況。我大都是避開或不回應「不理性的狀態」。不想擴大爭執的場面。那天我僅能皺眉頭忍耐地一一回答她所質問的。我內心很想說「您(法官)何不去「免費諮詢律師」辦公室查查那個律師的姓名?如果詢問者還沒有僱用律師的意願。通常他們(律師)不會告知姓名的。」。
鍾梅花 我碰過太多次法官看不起我,大聲吼我,羞辱我。
Jenny Yu Chih Chang 真慘! 我第一次是對國有財產署提「行政訴訟」,沒幾分鐘就因支付命令的問題和法官起爭執。案子就被轉到民事庭- 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民事庭一次出庭時,一個法官認定我繳不起二、三萬的裁判費。她的語氣帶有嘲弄(調侃)的味道。 所以有經濟能力請律師還是較好。.........................
Jenny Yu Chih Chang
張玉治 敬上
補 正 狀
案號 : 107年度簡上字第292號 股別 : 緯 股
上訴人 : 張玉治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
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而補正事:
於4月17日出庭時,庭上法官詢問雙方的意見。上訴人已有口頭表達。特此再書面陳述:
上訴人之不服原庭(案號: 107年度雄簡字第752號 股別 : 康股)訴訟判決「駁回」而再提上訴。是因上訴人的另一訴訟,即和標準財信管理(股)公司的訴訟(案號: 107年度雄簡字第1135號,股別 : 蘊)判定「被告失去利息債權5年」。為何本案在原庭判決「駁回」?
本案已有三次開庭和一次調節庭。上訴人一直在想要判斷「被上訴人是否有失去利息債權5年?」可能需查明判斷的事實有二點如下:
一、上訴人於民國約80年10月(1991年)起(證物一),因要照顧未成年的侄子張偉賜而常住於旗津大汕頭屋,又於民國83年(1994年)元月買四弟張振福的楠梓屋而搬到楠梓屋後,就很少去小港屋。於民國87年(1998年)5月被被上訴人拍賣小港屋後,就沒有再去小港屋。法院好像有寄信去小港屋,但我未曾收到任何通知。
二、我於民國約88年(1999年)2月因楠梓屋出租以繳納銀行貸款利息而被迫回到前鎮祖屋住,在原庭時好像也有提到一封上訴人沒收到的法院通知。在原庭時,書記官曾說上訴人有一封「拒絕受領」的信件。這實在相當怪異的事件。上訴人在8月28日已有寫補正狀說明此點。我本人(上訴人)從未有此種行為。這好幾年住屋的掛號信幾乎都是本人(上訴人)收取。那幾年常常都一直收到很多四弟張振福的法院掛號信。都是會引起上訴人內心的創傷苦痛。上訴人歷經那麼多年的苦難奮鬥,都是源於民國83年(1994年)時未能買大舍甲的土地,而卻買四弟張振福的楠梓屋而導致「買楠梓屋而賣小港屋沒有成功」。 上訴人內心的創傷是「四弟張振福為何會在當年以賣楠梓屋為由而從上訴人取得140萬元在台南開新公司?」。四弟張振福是導致上訴人在前鎮住屋生活不易的原因之一,卻還得收他在台南開公司所引起的債務掛號信。上訴人並不喜歡收取此類的信而引發內心的創傷苦痛。但也無奈收取而由五弟張振興送到張家祠。以上訴人的此種心態會有不收自己的法院通知的事嗎? 怎會有「拒絕受領信件」之事發生?
對於「拒絕受領信件」或是「未合法送達通知」之問題? 是否懇請庭上查明事實? 是否應函證高雄郵局通知書(通常是紅色單子)的情況? 以達公正判斷?
證物名稱及件數 ;
證物一 : 上訴人戶口名簿影印 - 民國80年10月(1991年)起的戶籍明細
此 致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 張玉治
中華民國108 年 04月 19日
Subject : Interact with internet friend about Law of Court - Judge, Court clerk and Lawyer
主旨 : 和網友互動、討論法院的法律 - 法官、書記官和律師等
Jenny Yu Chih Chang 其實和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的上訴案(案號 : 107年度簡上字第292號 股別 : 緯 股) 的問題出於原庭的書記官。有一次原庭出庭時,法官問我 :「是否哪天收到一封住址是鎮旺街8-1號法院通知書?」。我答說: 「沒有」。她就站起來沒太適當的舉止向我走來說:「還說沒有! 您看看您這印有「拒絕受領信件」。我很奇怪、吃驚此印有「拒絕受領信件」。她就和我有點爭執。最後被法官阻止。
我經驗到有些書記官好像會「自以為是」。而使法官難判斷。或因案件太多。書記官沒做好應做之事。而使法官無法行公正的司法。 書記官可以在庭上質問「原告」(當事人)嗎? 真是無奈!
鍾梅花 早安!
Jenny Yu Chih Chang 依我昨天給您回應(補正狀20190419 -如夾帶檔案),如果本上訴案再被駁回,我必須再上訴最高法院或司法院。因我的本性屬「正直」。但是我沒有背景,雖然我的學識和經歷還可應付司法程序的煩瑣和仔細的文書作業,但我感覺本上訴案的法官可能有被書記官所左右之疑。我再怎麼努力,可能還是無法找出公正的真理。
鍾梅花 所以司法會讓人感到很黑暗。 到最高時就要請律師
Jenny Yu Chih Chang 如果自己能應付司法程序的繁瑣和仔細的文書作業,不一定要請律師。自己有精力尋求公正的真理的話。法院的訴訟規費不是很高,有時間就自己做做看。不是每個法官都不好。自己經歷看看。才能做評論。
鍾梅花 對啊,我覺得妳很穩。
Jenny Yu Chih Chang 像我們不是學法律的,遇上我的另一訴訟的法官會較幸運,即和標準財信管理(股)公司的訴訟(案號: 107年度雄簡字第1135號,股別 : 蘊)判定「被告失去利息債權5年」。她沒有問那些無助於做判決的問題。達到開庭中的協調進行。
如果我有權質問此上訴案開庭那天(107年12月24日)的法官。以質問的語氣回應。就會使開庭中的協調失去。會產生爭吵氣氛。
我一直在猜想開庭那天(107年12月24日)法官用那種大聲的語氣質問我 : 「那一個律師? 」..........。可能是書記官有「未合法送達通知」之問題,法官不知如何判決之問題。
於4月17日出庭結束後,隔壁法庭就發生大爭執混亂的局面。好幾個法警都跑來擁進法庭,可能發生打架的情況。我看不到現場。僅聽到一個大喊聲音 : 「誣賴 !」。
我都是一個人出庭,在開庭中發生爭執或混亂並不好。我遇到對方粗魯和意外不對勁的情況。我大都是避開或不回應「不理性的狀態」。不想擴大爭執的場面。那天我僅能皺眉頭忍耐地一一回答她所質問的。我內心很想說「您(法官)何不去「免費諮詢律師」辦公室查查那個律師的姓名?如果詢問者還沒有僱用律師的意願。通常他們(律師)不會告知姓名的。」。
鍾梅花 我碰過太多次法官看不起我,大聲吼我,羞辱我。
Jenny Yu Chih Chang 真慘! 我第一次是對國有財產署提「行政訴訟」,沒幾分鐘就因支付命令的問題和法官起爭執。案子就被轉到民事庭- 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民事庭一次出庭時,一個法官認定我繳不起二、三萬的裁判費。她的語氣帶有嘲弄(調侃)的味道。 所以有經濟能力請律師還是較好。.........................
Jenny Yu Chih Chang
張玉治 敬上
補 正 狀
案號 : 107年度簡上字第292號 股別 : 緯 股
上訴人 : 張玉治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
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而補正事:
於4月17日出庭時,庭上法官詢問雙方的意見。上訴人已有口頭表達。特此再書面陳述:
上訴人之不服原庭(案號: 107年度雄簡字第752號 股別 : 康股)訴訟判決「駁回」而再提上訴。是因上訴人的另一訴訟,即和標準財信管理(股)公司的訴訟(案號: 107年度雄簡字第1135號,股別 : 蘊)判定「被告失去利息債權5年」。為何本案在原庭判決「駁回」?
本案已有三次開庭和一次調節庭。上訴人一直在想要判斷「被上訴人是否有失去利息債權5年?」可能需查明判斷的事實有二點如下:
一、上訴人於民國約80年10月(1991年)起(證物一),因要照顧未成年的侄子張偉賜而常住於旗津大汕頭屋,又於民國83年(1994年)元月買四弟張振福的楠梓屋而搬到楠梓屋後,就很少去小港屋。於民國87年(1998年)5月被被上訴人拍賣小港屋後,就沒有再去小港屋。法院好像有寄信去小港屋,但我未曾收到任何通知。
二、我於民國約88年(1999年)2月因楠梓屋出租以繳納銀行貸款利息而被迫回到前鎮祖屋住,在原庭時好像也有提到一封上訴人沒收到的法院通知。在原庭時,書記官曾說上訴人有一封「拒絕受領」的信件。這實在相當怪異的事件。上訴人在8月28日已有寫補正狀說明此點。我本人(上訴人)從未有此種行為。這好幾年住屋的掛號信幾乎都是本人(上訴人)收取。那幾年常常都一直收到很多四弟張振福的法院掛號信。都是會引起上訴人內心的創傷苦痛。上訴人歷經那麼多年的苦難奮鬥,都是源於民國83年(1994年)時未能買大舍甲的土地,而卻買四弟張振福的楠梓屋而導致「買楠梓屋而賣小港屋沒有成功」。 上訴人內心的創傷是「四弟張振福為何會在當年以賣楠梓屋為由而從上訴人取得140萬元在台南開新公司?」。四弟張振福是導致上訴人在前鎮住屋生活不易的原因之一,卻還得收他在台南開公司所引起的債務掛號信。上訴人並不喜歡收取此類的信而引發內心的創傷苦痛。但也無奈收取而由五弟張振興送到張家祠。以上訴人的此種心態會有不收自己的法院通知的事嗎? 怎會有「拒絕受領信件」之事發生?
對於「拒絕受領信件」或是「未合法送達通知」之問題? 是否懇請庭上查明事實? 是否應函證高雄郵局通知書(通常是紅色單子)的情況? 以達公正判斷?
證物名稱及件數 ;
證物一 : 上訴人戶口名簿影印 - 民國80年10月(1991年)起的戶籍明細
此 致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 張玉治
中華民國108 年 04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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