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其参与多起恶势力犯罪】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其参与多起恶势力犯罪】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注意!#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西安限行时间#】为确保“办一届精彩圆满的体育盛会”,确保赛事期间西安市交通保障工作达到“绝对安全、绝对畅通、绝对准时”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局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意见、风险评估、邀请专家评审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在赛事期间对机动车、载货汽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临时交通管控措施。 #十四运会期间西安部分周末将限行#

一、禁限行时间

1、机动车尾号限行:2021年9月13日至9月27日(含周六、周日,不含9月18日至21日中秋假假期及前一天)、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9日(含周六、周日),每日7:00至20:00。

2、载货汽车:2021年9月13日至9月27日(含周六、周日和中秋节假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9日(含周六、周日),每日7时至22时。

3、危化品运输车:2021年9月13日至9月27日(含周六、周日和中秋节假期)、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每日0时至24时。

二、禁限行区域

1、机动车尾号限行:

机动车限行区域分为普通限行区域和赛事核心区域。

普通限行区域:在我市现行工作日尾号限行区域【以西安市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终南大道、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不含路)连线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路)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的基础上,增加西安市绕城高速公路全段(含路)。

赛事核心区域:绕城高速(北段)、东城大道(不含路)以北,G210国道西韩公路段(不含路)以西,秦汉大道(含路)以南,尚宏路(不含路)以东围合区域内道路。

2、载货汽车:

载货汽车限行区域分为普通限行区域和赛事核心区域。

普通限行区域:西安市绕城高速(含路)、三环路(含路)以内道路和S107省道(鄠邑区和周至县交界处至理想路段)。

赛事核心区域:绕城高速(北段)、东城大道(不含路)以北,G210国道西韩公路段(不含路)以西,秦汉大道(含路)以南,尚宏路(不含路)以东围合区域内道路。

3、危化品运输车:全市行政区域。

三、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限行时段确须进入禁限行区域怎么办?

载货汽车:用于运输农副产品、医疗物资、物流寄递、商贸配送、家政搬家等运输群众生活必需用品的载货汽车和用于市政作业、园林绿化、水电气暖物资等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载货汽车(含外埠),可通过西安交警微信服务号“载货汽车临时电子通行证”模块或西安交警支队各大队警务大厅通行证窗口申请办理。

载货汽车限行种类不包括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持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通行证件载货汽车和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载货汽车,以上车辆通行无需办理通行证件。

危化品运输车:除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有生产、运输需求涉及生活必须的,应当到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线路通行,原则上选择夜间时段和非赛事线路。

四、为什么不限制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和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经我局前期调研,我市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和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载货汽车大多为群众生活物资以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对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和新能源载货汽车不限行(约占载货汽车总数13%),能够便利民生物资的保障(搬家、超市、小商品运输等需求),满足群众生活基本需求。

五、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机动车尾号限行和日常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有何区别?

2021年9月13日至9月27日、10月20日至10月29日,每日7时至20时,在限行区域内实行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9月25日、26日,10月23日、24日等周六、周日,为保障赛事车辆安全顺畅准时,继续实行尾号限行。同时,本次限行区域增加绕城高速(全段)和核心赛事区域。为保障中秋节期间群众出行需求,9月18日至21日不限行。

由于周六、周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为尽量保证赛事期间车辆尾号限行规则与我市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有序衔接,我们对赛事期间的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则进行了调整(具体见下表)。在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共对机动车尾号限行21日,其中十四运会限行11日,残特奥会限行10日,限行时段内,各机动车尾号限行次数基本一致,相对公平。

六、哪些车辆不受尾号限行措施限制?

(一)持十四运会、残特奥会通行证件车辆和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含外埠)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遵守禁限行规定的同时,也须遵守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载货汽车仍需遵守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中三类管控区通行规定。

七、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限行区域怎么办?

机动车在限行时段因紧急就医、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可拨打122报警电话,西安公安交警将及时提供交通服务和帮助。

八、过境载货汽车应该如何绕行?

限行时间内需过境西安的载货汽车,可由107省道理想路至蓝田县大寨路段、G210国道G108国道路口至秦汉大道段、尚宏路、G3021临兴高速、G5京昆高速、G65包茂高速、G6522延西高速、G30连霍高速、G6521榆蓝高速、G70蓝商高速、G40沪陕高速绕行。

九、对绕行线路不清楚的过境载货汽车,应该怎么办?

过境载货汽车应当首先选择远端分流绕行路线,避让限行路段。对分流绕行线路不清楚的,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西安市辖区周边高速公路设置了引导分流点和交通分流标志,指示分流路线。请驾驶人提前规划出行日期和路线,按照分流标志择路绕行,自觉服从现场交警、路政等人员的指挥疏导(具体绕行线路建议附后)。

十、受到限行影响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等待限行时间结束后再通行吗?

需停车等待的车辆,应将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沿途服务区内,或驶出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在允许停车的道路停车等待。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匝道出入口、收费站内广场等区域停车。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一、禁鸣喇叭时间和区域

2021年9月13日至9月27日、10月20日至10月29日,每日零时至24时,在西安市绕城高速(不含路)、三环路(含路)以内道路,及绕城高速东城大道(含路)以北、G210国道西韩公路段(不含路)以西、秦汉大道(含路)以南、尚宏路(不含路)以东合围区域内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十二、违反禁限行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的,处罚款100元,不记分。

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违反禁限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

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对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违反禁行规定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违反机动车禁鸣喇叭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2条相关规定,对于违反禁鸣规定的,处罚款100元,不记分。

十三、全运会专用道的设置和使用规则

为全力做好赛事车辆交通保障工作,在赛事举办期间,西安公安交警将在我市部分路段启用全运会专用车道。全运会专用车道是指在十四运会西安赛区赛事举办期间,在部分比赛场馆与全运村之间,供享有全运会专用车道通行权的机动车通行而设置的专用车道。

按照“核心区靠左,主城区靠右,快速路优先,公交道并线,分时段管控”的原则,西安公安交警已选取我市奥体中心区域、绕城高速内主城区及绕城高速外比赛场馆周边道路等赛事车队出行高频次线路设置全运会专用车道。

在赛事期间,我们将根据赛程安排分批次启用涉及场馆赛事车队出行线路中全运会专用车道。管控时间原则上为每日7:00-22:00,对部分交通流量较大的城市主要干道,西安公安交警将根据赛事车队出行安排,提前一个工作日,按照线路和时段精准发布全运会专用车道管控提示。

全运会专用车道管控期间,除持有十四运会专用证件及十四运会西安市执委会允许的后勤服务、运输保障等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其它车辆不得进入全运会专用车道行驶。同时为践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全运会专用车道管控将设置过渡适应期,在试运行期间,对于违反专用车道使用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劝导和教育为主,正式启用后,将依法进行纠处。

全运会专用车道由十四运会专用车道标识进行明确,占用一条车道设置,目前西安公安交警已完成全部专用车道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请广大市民提前了解十四运会官方发布的赛程信息,并关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赛事交通出行指南,注意观察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主动选择其他车道通行,让行专用车辆。

十四、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前、后及两会转换期期间,我市机动车尾号限行、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在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前、后及两会转换期期间,我市机动车应当遵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相关规定;载货汽车应当遵守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以及西安市公安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低速及载货柴油汽车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危化品运输车应当准遵守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16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

(记者:殷旭 许雨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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