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购房资格看这一篇就够了#】
10月8日武汉房管新政实施以来,多位武汉市名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咨询购房资格问题。武汉集体户口但未缴纳社保具备购房资格吗?社保断缴后及时补缴影响买房吗?关于武汉市购房资格,看这一篇就够了。
01
强调购房资格认定,防止购房人多处登记造成市场虚热
《通知》针对的是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的开发企业向无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销售房屋并收取认筹金(定金)而产生纠纷,意向购房人在多个项目登记造成市场虚假热度,少数从业人员诱导或协助意向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
《通知》明确,意向购房人必须先申请购房资格并取得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才能在武汉市限购区域购买一套住房。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02
购房资格认定结果60日内有效
意向购房人可通过市房管局微信公众号、网站自行申请购房资格,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代为申请。区房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以短信方式反馈申请人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反馈之日起60日内有效,意向购房人可凭有效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进行购房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购房资格认定结果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意向购房人对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请渠道或辖区政务中心窗口向辖区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辖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时起48小时内完成复核(法定节假日顺延)。
03
购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向社会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完成新建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备案后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购房登记,最终购房登记名单(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购房登记完成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即时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前,经意向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取消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有效期内认定结果可以继续登记、使用。
04
区房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检查并回访购房人
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工作要求,在购房登记、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环节,按一定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资格认定结果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回访购房人。
05
骗取购房资格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认定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通知》规定的,将对其作出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理。意向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将取消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并公开通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申请。
武汉市房管局对有关购房资格问题的回答:
01
集体户未交社保也具备购房资格
市民陈女士留言咨询,自己的户口属于洪山区集体户口,但一直没交社保,想知道有在光谷区域的购房资格吗?
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回复称,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户口簿》(含集体户口)作为是否本市户籍判断依据。因此,若陈女士持本市集体户口购房,凭《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只要陈女士家庭名下住房套数符合我市限购政策,可在本市限购区域购买住房。
02
农村自建房占购房名额吗?
市民张先生留言咨询,他在光谷有一套房,新洲农村的房子还在,去年村里通知要交资料办证,现在的证还没办出来。目前儿子大学快毕业了,想在汉口限购区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一套房,不知道是否具备资格?
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回复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拥有2套住房。
鉴于张先生为本市户籍,新洲区有一套自建房未办证,因此只要通过购房资格认定系统查询张先生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根据我市目前限购政策,具备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资格。
03
个税缴纳有这些情况不影响购房
市民张先生留言,作为外地户籍,个税缴纳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具备购房资格?近期出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个税“实缴(退)金额”为0的情况是否会有影响?
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回复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范围购买首套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2019年1月后,购房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个税“申报日期”连续、“实缴(退)金额”为0、“入(退)库日期”出现断档的情形,可视为正常予以受理。因此,张先生这种情况,可正常予以受理。
04
社保断缴后及时补缴影响购房吗?
市民宋女士留言反映,因公司裁员,仅缴了8月份社保,9月份出现断缴情况。原本还有14个月就连续缴纳满两年,想知道找代缴机构及时补缴的话,是否影响购房资格?
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回复称,根据宋女士的表述,其为非本市户籍,在武汉缴纳社保。因公司裁员造成2021年9月份社保无法缴纳。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范围购买首套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
因此,若宋女士通过代缴机构将9月份社保补缴后,社保部门共享给市房管局关于宋女士的“武汉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专用)”、“缴费类型”显示为“正常”字样的,可予以认定。
05
还建房是否占据购房名额
市民提问:名下有一套汉阳区的商品房,还有一套武昌的还建房,今年初已办房产证。想咨询现在还能在限购区域买新房吗?
武汉市房屋管理局回复称,购房资格按申请人名下已登记、已预签约、已网签和已备案的住房套数予以核查。市民A现名下在本市已拥有了2套住房,因此,不具备在本市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资格。
特别提示:
如果还建房已做过备案登记或已经办了房产两证(不动产证),即算入家庭房屋总套数,超过2套则无法在武汉限购区购房。
看看如何查询你的购房资格:
如果您还对自己的购房资格有疑问,可以在“武汉住保房管”的小程序里,进行个人申报,对购房资格进行核查。
10月8日武汉房管新政实施以来,多位武汉市名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咨询购房资格问题。武汉集体户口但未缴纳社保具备购房资格吗?社保断缴后及时补缴影响买房吗?关于武汉市购房资格,看这一篇就够了。
01
强调购房资格认定,防止购房人多处登记造成市场虚热
《通知》针对的是当前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的开发企业向无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销售房屋并收取认筹金(定金)而产生纠纷,意向购房人在多个项目登记造成市场虚假热度,少数从业人员诱导或协助意向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
《通知》明确,意向购房人必须先申请购房资格并取得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才能在武汉市限购区域购买一套住房。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02
购房资格认定结果60日内有效
意向购房人可通过市房管局微信公众号、网站自行申请购房资格,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代为申请。区房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以短信方式反馈申请人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反馈之日起60日内有效,意向购房人可凭有效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进行购房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购房资格认定结果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意向购房人对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请渠道或辖区政务中心窗口向辖区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辖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时起48小时内完成复核(法定节假日顺延)。
03
购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向社会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完成新建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备案后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购房登记,最终购房登记名单(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购房登记完成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即时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前,经意向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取消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有效期内认定结果可以继续登记、使用。
04
区房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检查并回访购房人
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工作要求,在购房登记、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环节,按一定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资格认定结果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回访购房人。
05
骗取购房资格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认定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通知》规定的,将对其作出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理。意向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将取消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并公开通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申请。
武汉市房管局对有关购房资格问题的回答:
01
集体户未交社保也具备购房资格
市民陈女士留言咨询,自己的户口属于洪山区集体户口,但一直没交社保,想知道有在光谷区域的购房资格吗?
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回复称,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户口簿》(含集体户口)作为是否本市户籍判断依据。因此,若陈女士持本市集体户口购房,凭《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只要陈女士家庭名下住房套数符合我市限购政策,可在本市限购区域购买住房。
02
农村自建房占购房名额吗?
市民张先生留言咨询,他在光谷有一套房,新洲农村的房子还在,去年村里通知要交资料办证,现在的证还没办出来。目前儿子大学快毕业了,想在汉口限购区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一套房,不知道是否具备资格?
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回复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拥有2套住房。
鉴于张先生为本市户籍,新洲区有一套自建房未办证,因此只要通过购房资格认定系统查询张先生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根据我市目前限购政策,具备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资格。
03
个税缴纳有这些情况不影响购房
市民张先生留言,作为外地户籍,个税缴纳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具备购房资格?近期出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个税“实缴(退)金额”为0的情况是否会有影响?
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回复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范围购买首套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2019年1月后,购房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个税“申报日期”连续、“实缴(退)金额”为0、“入(退)库日期”出现断档的情形,可视为正常予以受理。因此,张先生这种情况,可正常予以受理。
04
社保断缴后及时补缴影响购房吗?
市民宋女士留言反映,因公司裁员,仅缴了8月份社保,9月份出现断缴情况。原本还有14个月就连续缴纳满两年,想知道找代缴机构及时补缴的话,是否影响购房资格?
市房管局交易中心回复称,根据宋女士的表述,其为非本市户籍,在武汉缴纳社保。因公司裁员造成2021年9月份社保无法缴纳。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范围购买首套住房的,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
因此,若宋女士通过代缴机构将9月份社保补缴后,社保部门共享给市房管局关于宋女士的“武汉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专用)”、“缴费类型”显示为“正常”字样的,可予以认定。
05
还建房是否占据购房名额
市民提问:名下有一套汉阳区的商品房,还有一套武昌的还建房,今年初已办房产证。想咨询现在还能在限购区域买新房吗?
武汉市房屋管理局回复称,购房资格按申请人名下已登记、已预签约、已网签和已备案的住房套数予以核查。市民A现名下在本市已拥有了2套住房,因此,不具备在本市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资格。
特别提示:
如果还建房已做过备案登记或已经办了房产两证(不动产证),即算入家庭房屋总套数,超过2套则无法在武汉限购区购房。
看看如何查询你的购房资格:
如果您还对自己的购房资格有疑问,可以在“武汉住保房管”的小程序里,进行个人申报,对购房资格进行核查。
【经营过期食品还虚假宣传#望湖城一餐厅被罚款一万余元#】使用过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将安庆太湖水库鱼虚假宣传为“千岛湖大头鱼”、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使用记录……记者10月11日从包河区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发布虚假广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望湖城一餐厅被罚款一万余元。
今年6月9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鱼味堂餐厅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商户后堂操作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在经营场所内发布虚假广告,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鱼味堂餐厅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6月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在该餐厅烹饪区操作台及调料架上发现小苏打一袋、黄姜粉一罐、浓缩火腿汁调味料一瓶、大蒜粉一瓶,这些调料品均已开封且超过保质期。餐厅工作人员称,小苏打用于小炒黄牛肉,另三种调料用于蒜茸龙虾,这两种菜品已长时间不加工,因此这四种食品、食品添加剂过期后未使用过,但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办案人员认为,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可用于多种菜品,且涉案物品存放于操作区内,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成立。此外,办案人员还发现,该餐厅购进涉案物品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保留进货单据,无使用记录。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在该餐厅发现入口楼梯旁水产池上有标签“千岛大头鱼”,楼梯旁墙壁上的宣传海报上有内容“鱼味堂生态·千岛鱼坊,好水养好鱼,千岛有机鱼吃出农夫山泉的感觉”,楼梯转角墙壁上有一宣传灯箱,上有“千岛湖面积573平方公里”等内容。而实际上,该餐厅经营的鱼是从太湖县花亭湖水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该公司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花亭湖水库,并非产自千岛湖的鱼。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鱼味堂餐厅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合计罚款一万零九百六十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9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鱼味堂餐厅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商户后堂操作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在经营场所内发布虚假广告,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鱼味堂餐厅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6月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在该餐厅烹饪区操作台及调料架上发现小苏打一袋、黄姜粉一罐、浓缩火腿汁调味料一瓶、大蒜粉一瓶,这些调料品均已开封且超过保质期。餐厅工作人员称,小苏打用于小炒黄牛肉,另三种调料用于蒜茸龙虾,这两种菜品已长时间不加工,因此这四种食品、食品添加剂过期后未使用过,但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办案人员认为,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可用于多种菜品,且涉案物品存放于操作区内,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成立。此外,办案人员还发现,该餐厅购进涉案物品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保留进货单据,无使用记录。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在该餐厅发现入口楼梯旁水产池上有标签“千岛大头鱼”,楼梯旁墙壁上的宣传海报上有内容“鱼味堂生态·千岛鱼坊,好水养好鱼,千岛有机鱼吃出农夫山泉的感觉”,楼梯转角墙壁上有一宣传灯箱,上有“千岛湖面积573平方公里”等内容。而实际上,该餐厅经营的鱼是从太湖县花亭湖水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该公司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花亭湖水库,并非产自千岛湖的鱼。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鱼味堂餐厅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合计罚款一万零九百六十元的行政处罚。
今天,对于中通快递,有了新的认识,第一次知道原来中通快递所配备的客服,只是用来记录,不是用来处理问题,9月15日,快件被虚假签收,拨打它显示出来的快递电话从来没有打通过,打电话给客服反映问题,直接只是说记录,让其在时间点只是拨打电话,还不是要求处理或者配送,但是这一点都做不到,说是不能保证连打电话都不能保证,我就直接问,那你作为一个客服,你只是作为登记记录,不处理任何问题,是不是这个样子?跟机器人一模一样,他居然跟我说是,我就很纳闷,中通快递也是做的比较好的一个快递公司,但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他的客服配备处理问题,只是用于登记顾客,处理都不处理,我就很想知道它能再发展了,当然,我以后如果不处理好,不可能再使用中通快递,我也不会让我身边的所有朋友也会推荐其他的快递,不可能推荐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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