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 】#商丘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二十条禁令#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科文体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审批服务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方便社会各界和参与校外教育培训服务的学生家长监督,特制定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请各县(区)教体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将内容以及各县(区)监督举报电话以宣传画或者版面形式在机构显著位置张贴摆放。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相关规定,规范培训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二十条禁令”
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
三、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四、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
五、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和人身安全;
六、依据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七、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八、严格按照规定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收费项目、收退费标准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九、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承诺;
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二十条禁令”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应资质开展培训。
2.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3.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或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托管服务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4.严禁培训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5.严禁无教师资格证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
6.严禁给学生布置作业。
7.严禁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前开展培训。
8.严禁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推销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9.严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10.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11.严禁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信息。
12.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培训结果宣称或暗示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宣传活动。
13.严禁服务水平低下、恶意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当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
14.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累计60个课时的费用。
15.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在境外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16.严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7.严禁培训教材违反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要求。
18.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学科类内容或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19.严禁线下培训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20.严禁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来源: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科文体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审批服务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方便社会各界和参与校外教育培训服务的学生家长监督,特制定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请各县(区)教体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将内容以及各县(区)监督举报电话以宣传画或者版面形式在机构显著位置张贴摆放。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相关规定,规范培训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二十条禁令”
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
三、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四、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
五、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和人身安全;
六、依据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七、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八、严格按照规定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收费项目、收退费标准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九、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承诺;
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商丘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二十条禁令”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应资质开展培训。
2.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3.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或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托管服务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4.严禁培训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5.严禁无教师资格证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
6.严禁给学生布置作业。
7.严禁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前开展培训。
8.严禁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推销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9.严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10.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11.严禁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信息。
12.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培训结果宣称或暗示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宣传活动。
13.严禁服务水平低下、恶意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当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
14.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累计60个课时的费用。
15.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在境外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16.严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7.严禁培训教材违反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要求。
18.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学科类内容或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19.严禁线下培训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20.严禁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来源: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淮北爆料# 【注意,淮北这些幼儿园、医院,撤销登记!】
10月15日,濉溪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
根据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经审核,濉溪县现代果蔬产业协会等9家社会组织存在无故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长期不开展活动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拟对9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请下列社会组织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濉溪县民政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10月15日,濉溪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
根据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经审核,濉溪县现代果蔬产业协会等9家社会组织存在无故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长期不开展活动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拟对9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请下列社会组织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濉溪县民政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通知#【官宣!仪征这三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登记】10月20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为做好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有关工作,江苏省民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严格登记审查
《通知》明确,各地民政部门不再登记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坚持双重管理,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要正确把握关于从严审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精神,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在登记时明确前置审批机关同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登记。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对举办者资格的审查,在可行性报告中要求详细介绍举办者的具体情况,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要求,对举办者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举办者是企业的,可联合有关部门审查其资产负债情况、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等情况。可行性报告应由所有举办者签字盖章。要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承接原营利性机构主体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告知义务 合理引导预期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与教育部门相互配合,要求举办者签收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捐资承诺书,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
对于在《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印发前,已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举办者、出资人以及主要负责人重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非营利属性,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补充签署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推动其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修改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厘清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动配合教育等部门,加强联动协调,在校外培训机构成立登记、章程核准、检查评估等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
要与教育等部门共同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批情况的摸底排查,对未经审批的责令停止活动,对违规运作、拒不整改的及时予以查处。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抽查审计、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和执法监察,严格杜绝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侵占私分法人财产等情形,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
严格登记审查
《通知》明确,各地民政部门不再登记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坚持双重管理,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要正确把握关于从严审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精神,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在登记时明确前置审批机关同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登记。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对举办者资格的审查,在可行性报告中要求详细介绍举办者的具体情况,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要求,对举办者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举办者是企业的,可联合有关部门审查其资产负债情况、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等情况。可行性报告应由所有举办者签字盖章。要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承接原营利性机构主体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告知义务 合理引导预期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与教育部门相互配合,要求举办者签收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捐资承诺书,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
对于在《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印发前,已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举办者、出资人以及主要负责人重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非营利属性,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补充签署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推动其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修改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厘清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动配合教育等部门,加强联动协调,在校外培训机构成立登记、章程核准、检查评估等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
要与教育等部门共同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批情况的摸底排查,对未经审批的责令停止活动,对违规运作、拒不整改的及时予以查处。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抽查审计、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和执法监察,严格杜绝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侵占私分法人财产等情形,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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