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星旺的人,在感情中包容性强
八字命局中,印星旺,或印格的人,无论男女,普遍为人清高,道德标准也高,并且在感情中不太有情趣。虽然他们对感情的包容性,和忍耐力还是很强的。不过在情场中,还是有趣的食伤人和霸气的官杀人,更加受欢迎。#生辰八字命理##算八字看婚姻感情##生辰八字命理姻缘##婚姻感情##事业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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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爱在午夜破晓前
原来爱情也不可能一直那么完美。
又一个九年过去了,男女主结婚了,有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他们的交谈不再仅是有趣灵魂的碰撞,更多是对工作和生活的琐事争吵。
吵架时说的话是真的伤人,“我不再爱你了”、”你就是个疯子“之类。
人人羡慕他们的美好结局,可幸福底下是双方的克制和容忍。
男主因为错过儿子的成长而懊悔,希望可以举家搬迁到芝加哥。
女主不想放弃梦寐以求的工作,她想到多年来为家庭牺牲一切不被理解而恼怒。
当我以为他们在大吵以后不欢而散时,他们又各退一步、开心地攀谈起来。
爱是什么?
爱是一见钟情,萍水相逢,无话不谈。
爱是魂牵梦绕,久别重逢,相视一笑。
爱是柴米油盐,争吵伤害,不愿分开。
爱有点悬,有点妙,如果有缘或者有爱,再远也会跑回你的身边。
你只需要做自己就好,因为在他眼里你虽偏执但仍魅力四射。
我很喜欢的几句台词:
“我知道你不会变,也不想让你变,这就叫因为你而接受你。”
“如果你想要真爱,这就是真爱,就是真实的生活,不完美、但却真实。”
“我们出现又消失,我们对有些人来说很重要,可我们又只是擦肩而过。”
原来爱情也不可能一直那么完美。
又一个九年过去了,男女主结婚了,有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他们的交谈不再仅是有趣灵魂的碰撞,更多是对工作和生活的琐事争吵。
吵架时说的话是真的伤人,“我不再爱你了”、”你就是个疯子“之类。
人人羡慕他们的美好结局,可幸福底下是双方的克制和容忍。
男主因为错过儿子的成长而懊悔,希望可以举家搬迁到芝加哥。
女主不想放弃梦寐以求的工作,她想到多年来为家庭牺牲一切不被理解而恼怒。
当我以为他们在大吵以后不欢而散时,他们又各退一步、开心地攀谈起来。
爱是什么?
爱是一见钟情,萍水相逢,无话不谈。
爱是魂牵梦绕,久别重逢,相视一笑。
爱是柴米油盐,争吵伤害,不愿分开。
爱有点悬,有点妙,如果有缘或者有爱,再远也会跑回你的身边。
你只需要做自己就好,因为在他眼里你虽偏执但仍魅力四射。
我很喜欢的几句台词:
“我知道你不会变,也不想让你变,这就叫因为你而接受你。”
“如果你想要真爱,这就是真爱,就是真实的生活,不完美、但却真实。”
“我们出现又消失,我们对有些人来说很重要,可我们又只是擦肩而过。”
爷爷将正在掐孙子脖子的醉汉砍伤,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案例
2017年8月,39岁的杨某酒后闹事,在杨成杰家门口往其家中扔石头。杨成杰的孙子当时只有8岁,因看到家中有石头丢入,遂出门查看,结果被杨某摁倒在地死死的掐住脖子。杨成杰闻讯赶来,发现孙子被掐得几乎陷入窒息,于是随手抄起一把勾刀对着杨某猛砍,将杨某手部和腿部砍伤,造成杨某轻伤一级的损害结果。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杨成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定性准确,但量刑偏重,改判杨成杰有期徒刑八个月。杨成杰依然不服,继续申诉,他认为自己构成正当防卫,应判无罪。
本案的定性到底正确吗?
陈律说法
一、法院判决评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虽然都认定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理由是不同的。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杨成杰已经实行过限。因为杨成杰在看见其孙子被掐着时,没有采取相当的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直接将杨某的腿部、手部砍伤,足以说明杨成杰有伤害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杨成杰也实施了持刀伤人的行为,从结果上看已经造成杨某轻伤一级的结果,故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法院的理由是: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杨成杰在砍杨某一刀后,其孙子的危险的境地已经解除。也就是说其在砍第一刀的时候,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是当他后续再砍的几刀,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可能出于泄愤来伤害他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因此,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区别的理解正确吗?
应该说,这两级法院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还是停留在以往司法实践的平均水平,随着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在很多地方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了更符合法治潮流,也更符合民意的改革,在这个背景下,很多传统的正当防卫理念都应予以及时的修正,以跟上时代的步伐。
因此,两级法院要是按照以往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不算有错,但是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就属于绝对的错误。
二、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键区别
根据最新的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判断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有两个最为关键的要素!
(一)时间条件要素
以往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限定是非常苛刻的,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进行侵害行为,就不得对其进行防卫动作。
于是,网友针对该规定进行了大量的“造梗式”的调侃,如:我拿着一把刀子砍你,每砍一刀我就把刀子扔到地上,然后我再捡起来砍你,砍完再扔到地上,你敢对我防卫吗?你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我砍死你!
显然,传统的时间条件的限定过于死板和僵硬,而现实中所谓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是并没有那么容易判定的。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这就给予防卫人以一定的防卫空间了。
具体到本案而言,杨成杰砍完杨某一刀后,就足以判定杨某必然会放弃侵害了吗?显然无法判定。对于一个喝醉酒的醉汉而言,砍其手臂一刀不见得必然会使其放弃行凶,有可能反而激发其凶性大发,变本加厉的行凶!
因此,在当时的电光火石之间,杨成杰根本不可能冷静的判断到底用一刀还是多刀才能制止杨某的行凶,当时他八岁的孙子正在被歹徒扼喉,已经处于窒息死亡的边缘。因此,他当时没法也不可能去评估什么是“相当的制止手段”,他能做到的就是砍到杨某丧失侵害的能力为止,如果他不这么做,很有可能他们一老一幼都会惨遭毒手!
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因此在本案中,杨成杰砍杨某的第一刀即便经过现场还原后认定杨某已经没有继续掐脖子的行为,那最多也只能认定属于“不法侵害暂时中断的情形”,但是杨某有没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呢?显然他是具有这个现实可能性的,砍其手臂一刀后,杨某就会立刻放弃行凶,乖乖束手就擒吗?任何人从常理出发,都不会做出如此乐观的评估。
(二)“重大损害”的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传统的司法观念中,法官经常是以主观判断去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法官都认为杨成杰已经实行过限,属于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采取相当的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
不知道法官对于“相当的手段”到底是如何理解的?难道必须也得是掐脖子吗?问题是:一个老人掐脖子的力量和一个壮年掐脖子的力量相当吗?
所以,这种主观判断非常的不靠谱,没有一个客观结果作为判断依据时,主观判断就难免发生与实际不符的错误。
因此,在这个时候,法官必须引入一个更为重要的判断条件——是否发生重大损害的结果!
正当防卫最新司法解释里的第13条明确指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本案中杨成杰对杨某造成的损害结果为轻伤一级,明显属于《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杨成杰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结语
综上所述,我非常支持杨成杰申诉,我也相信他的申诉能够成功,他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定性上都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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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8月,39岁的杨某酒后闹事,在杨成杰家门口往其家中扔石头。杨成杰的孙子当时只有8岁,因看到家中有石头丢入,遂出门查看,结果被杨某摁倒在地死死的掐住脖子。杨成杰闻讯赶来,发现孙子被掐得几乎陷入窒息,于是随手抄起一把勾刀对着杨某猛砍,将杨某手部和腿部砍伤,造成杨某轻伤一级的损害结果。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杨成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定性准确,但量刑偏重,改判杨成杰有期徒刑八个月。杨成杰依然不服,继续申诉,他认为自己构成正当防卫,应判无罪。
本案的定性到底正确吗?
陈律说法
一、法院判决评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虽然都认定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理由是不同的。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杨成杰已经实行过限。因为杨成杰在看见其孙子被掐着时,没有采取相当的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直接将杨某的腿部、手部砍伤,足以说明杨成杰有伤害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杨成杰也实施了持刀伤人的行为,从结果上看已经造成杨某轻伤一级的结果,故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法院的理由是: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杨成杰在砍杨某一刀后,其孙子的危险的境地已经解除。也就是说其在砍第一刀的时候,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是当他后续再砍的几刀,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可能出于泄愤来伤害他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因此,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区别的理解正确吗?
应该说,这两级法院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还是停留在以往司法实践的平均水平,随着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在很多地方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了更符合法治潮流,也更符合民意的改革,在这个背景下,很多传统的正当防卫理念都应予以及时的修正,以跟上时代的步伐。
因此,两级法院要是按照以往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不算有错,但是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就属于绝对的错误。
二、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键区别
根据最新的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判断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有两个最为关键的要素!
(一)时间条件要素
以往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限定是非常苛刻的,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进行侵害行为,就不得对其进行防卫动作。
于是,网友针对该规定进行了大量的“造梗式”的调侃,如:我拿着一把刀子砍你,每砍一刀我就把刀子扔到地上,然后我再捡起来砍你,砍完再扔到地上,你敢对我防卫吗?你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我砍死你!
显然,传统的时间条件的限定过于死板和僵硬,而现实中所谓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是并没有那么容易判定的。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这就给予防卫人以一定的防卫空间了。
具体到本案而言,杨成杰砍完杨某一刀后,就足以判定杨某必然会放弃侵害了吗?显然无法判定。对于一个喝醉酒的醉汉而言,砍其手臂一刀不见得必然会使其放弃行凶,有可能反而激发其凶性大发,变本加厉的行凶!
因此,在当时的电光火石之间,杨成杰根本不可能冷静的判断到底用一刀还是多刀才能制止杨某的行凶,当时他八岁的孙子正在被歹徒扼喉,已经处于窒息死亡的边缘。因此,他当时没法也不可能去评估什么是“相当的制止手段”,他能做到的就是砍到杨某丧失侵害的能力为止,如果他不这么做,很有可能他们一老一幼都会惨遭毒手!
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因此在本案中,杨成杰砍杨某的第一刀即便经过现场还原后认定杨某已经没有继续掐脖子的行为,那最多也只能认定属于“不法侵害暂时中断的情形”,但是杨某有没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呢?显然他是具有这个现实可能性的,砍其手臂一刀后,杨某就会立刻放弃行凶,乖乖束手就擒吗?任何人从常理出发,都不会做出如此乐观的评估。
(二)“重大损害”的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传统的司法观念中,法官经常是以主观判断去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法官都认为杨成杰已经实行过限,属于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采取相当的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
不知道法官对于“相当的手段”到底是如何理解的?难道必须也得是掐脖子吗?问题是:一个老人掐脖子的力量和一个壮年掐脖子的力量相当吗?
所以,这种主观判断非常的不靠谱,没有一个客观结果作为判断依据时,主观判断就难免发生与实际不符的错误。
因此,在这个时候,法官必须引入一个更为重要的判断条件——是否发生重大损害的结果!
正当防卫最新司法解释里的第13条明确指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本案中杨成杰对杨某造成的损害结果为轻伤一级,明显属于《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杨成杰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结语
综上所述,我非常支持杨成杰申诉,我也相信他的申诉能够成功,他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定性上都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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