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九一八事变爆发90周年##勿忘九一八# 【献身革命事业的爱国将领左权】左权,字孳麟,号叔仁,1905年3月12日出生,湖南省醴陵人。
1915年,当得知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的消息,正在读小学的左权当即愤恨地写下“毋忘五九国耻”的标语。
1925年1月,左权经陈赓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从此,共产主义信仰成为他以后近20年政治生活的准绳。
抗日战争爆发后,左权曾任八路军前方指挥部参谋长,参与指挥八路军开赴华北抗日前线。1940年8月20日至12月5日,八路军发动了百团大战,这次战役的总指挥所设在武乡县王家峪村,左权协助彭德怀全力投入作战指挥。
1942年5月,日本大力突袭太行抗日根据地,左权负责指挥部队掩护中共中央北方局和八路军总部等机关突围转移,他在山西辽县(现左权县)的十字岭突围战斗中被炮弹击中头部,不幸牺牲,年仅37岁。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湘博#红满潇湘# 展展出了左权烈士曾经使用过的书本,书本的纸张在岁月的侵蚀下早已泛黄,但却是后人研究左权将军生平和思想以及缅怀这位革命先烈的重要物件。
1915年,当得知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的消息,正在读小学的左权当即愤恨地写下“毋忘五九国耻”的标语。
1925年1月,左权经陈赓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从此,共产主义信仰成为他以后近20年政治生活的准绳。
抗日战争爆发后,左权曾任八路军前方指挥部参谋长,参与指挥八路军开赴华北抗日前线。1940年8月20日至12月5日,八路军发动了百团大战,这次战役的总指挥所设在武乡县王家峪村,左权协助彭德怀全力投入作战指挥。
1942年5月,日本大力突袭太行抗日根据地,左权负责指挥部队掩护中共中央北方局和八路军总部等机关突围转移,他在山西辽县(现左权县)的十字岭突围战斗中被炮弹击中头部,不幸牺牲,年仅37岁。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湘博#红满潇湘# 展展出了左权烈士曾经使用过的书本,书本的纸张在岁月的侵蚀下早已泛黄,但却是后人研究左权将军生平和思想以及缅怀这位革命先烈的重要物件。
#志愿者转发# #宝贝回家# 寻找1966年出生1997年失踪重庆市巫溪县菱角乡 何永珍563076
https://t.cn/A6IeM6e9
(出处: 宝贝回家论坛)妈妈于1997年6月28日这天和邻居一起前往广东省广州市打工,同年10月份,妈妈托人给家里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妈妈被人带到了湖南省礼凌市(应该为: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接到此信以后,家人曾前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寻找,但是并没有妈妈的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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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宝贝回家论坛)妈妈于1997年6月28日这天和邻居一起前往广东省广州市打工,同年10月份,妈妈托人给家里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妈妈被人带到了湖南省礼凌市(应该为: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接到此信以后,家人曾前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寻找,但是并没有妈妈的任何消息。
女儿非亲生,男子诉讼离婚
湖南醴陵的汤先生因为发现自己的女儿系妻子出轨所生,将妻子起诉至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被判决不离婚,随后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汤先生在一审中因妻子所生女儿与自己并没有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而被告付女士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希望法院判决二人居住的房子归自己所有。原来,付女士与汤先生属于二婚,付女士与前夫生有儿子付某杰,而一家人居住的房产是被告的父母为付某杰所购,所以付女士认为房产不属于自己与汤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就此产生了争议。7月19日,该案二审在株洲市中院开庭。法庭上,付某某同意离婚并向其补偿22万元,但汤先生不同意这个金额,“我的付出太多了”。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取得的工资、收益、受赠房产等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对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照法律,如果汤先生在与付女士婚后并没有对争议房产支付任何财产(共同偿还贷款等),那么该房产就属于付女士儿子付某杰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时,汤先生没有权利取得该房产的份额。
但是依照法律,汤先生的妻子出轨,汤先生有着另外的取得经济补偿、赔偿的条件。汤先生对于非亲生女儿的抚养,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欺诈性抚养”,即孩子的生母在明知或应知孩子并非对方亲生的情况下,隐瞒实情,使对方因此误将该非亲生子女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的情况,属于民事法律之中的侵权关系。
对于欺诈性抚养,在我国的实务案例之中,一般的处理原则为“追索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汤先生对于自己所遭受到的侵权,可以请求付女士返还二人抚养女儿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湖南醴陵的汤先生因为发现自己的女儿系妻子出轨所生,将妻子起诉至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被判决不离婚,随后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汤先生在一审中因妻子所生女儿与自己并没有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而被告付女士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希望法院判决二人居住的房子归自己所有。原来,付女士与汤先生属于二婚,付女士与前夫生有儿子付某杰,而一家人居住的房产是被告的父母为付某杰所购,所以付女士认为房产不属于自己与汤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就此产生了争议。7月19日,该案二审在株洲市中院开庭。法庭上,付某某同意离婚并向其补偿22万元,但汤先生不同意这个金额,“我的付出太多了”。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取得的工资、收益、受赠房产等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对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照法律,如果汤先生在与付女士婚后并没有对争议房产支付任何财产(共同偿还贷款等),那么该房产就属于付女士儿子付某杰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时,汤先生没有权利取得该房产的份额。
但是依照法律,汤先生的妻子出轨,汤先生有着另外的取得经济补偿、赔偿的条件。汤先生对于非亲生女儿的抚养,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欺诈性抚养”,即孩子的生母在明知或应知孩子并非对方亲生的情况下,隐瞒实情,使对方因此误将该非亲生子女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的情况,属于民事法律之中的侵权关系。
对于欺诈性抚养,在我国的实务案例之中,一般的处理原则为“追索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汤先生对于自己所遭受到的侵权,可以请求付女士返还二人抚养女儿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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