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东丽】优化营商环境 释放发展潜能】“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近日中国小康网在走访东丽各经济园区时,听到各位企业家谈论最多的就是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无论大小、类型,都对营商环境的建设充满了激情。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没有繁杂的手续,只需跑一次就能完成企业开办业务;针对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问题精准发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一站式”保姆服务。为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东丽各园区围绕企业发展的科技、金融、人才需求,完善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引育服务要素,当好企业的贴心人,用手心的温度让营商环境变得更“暖”。
在东丽经开区、华明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来自全球的优秀企业家们感叹:东丽这片热土有消费升级的商机,有不断成长的市场,更有主动向世界开放的决心,而最具吸引力的,还是这里不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努力。
东丽经开区——为企业“架桥”“铺路
第一站,中国小康网走进东丽区的经开区探访“优化营商环境”,看看这里的职能部门如何“再出发”,为企业“多跑腿”,走出自己的“暖心”营商路。
今年以来,东丽经开区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开展重点企业支持服务工作,靶向施策,统筹调度,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各个环节,切切实实为发展添动力,为市场增活力,为企业谋便利。
“我们每一次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诉求或求助,都得到了回应,获得了支持。”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光宇说:“东丽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给我们的企业支持一直非常大。东丽区本身的土地资源比较紧张,今年年初我们因为急需提高产能,需要5至10亩工业用地,东丽区政府部门克服了很多困难,帮我们第一时间解决了燃眉之急。”
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为园区在地企业,隶属于央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核医学板块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同位素医药生产。企业租赁帝达工业园900平米厂房,经济效益和经济贡献稳步增长,2020年纳税额超400万元。在开发区,安波福荆州分公司实现了快速发展。由于该企业产品供不应求,现有产线产能严重不足,急需在津购置10亩工业用地,投资建设同位素医药中心,以增加新的热室和大型加速器。
“得知企业需求后,我们主动对接服务,调集招商部、开发建设部、企业服务部等多部门业务骨干,积极为企业制定租赁厂房周转、闲置厂房股权收购、第三方代建等多个方案。但由于企业新上项目较为特殊,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厂房,且投产时间紧迫。经开区本部核心区土地资源稀缺,现有可出让用地面积也没有恰好10亩用地,无论是供地条件,还是供地时间,按正常情况均无法达到企业的要求。”东丽经开区负责人介绍,为破解难题,东丽经开区靠前服务,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共同为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借助中交集团拟建设中交(京津)智慧产业园项目的契机,将144地块分割出10亩,由企业单独摘地、配合产业园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同位素医药中心项目的方案,企业对此方案十分满意。
据了解,为了加快土地出让进度。经开区积极协调区规自局、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以并联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同步进行重大工业项目论证、土地挂牌出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投资协议谈判等工作。仅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实现了土地挂牌,创造了东丽经开区服务企业新的记录,也收获了企业对园区工作的信任,增强了企业发展的信心。
华明高新区——“拿地即开工”时代
“没有想到在东丽可以实现拿地即开工!”华明高新区的垠坤·未来汇项目负责人激动地说。
位于华明高新区的垠坤·未来汇项目占地110亩,总投资4.4亿,重点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为核心产业打造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创新园,计划引进电子信息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优质产业化项目。
由于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过去产业项目从拿地到开工至少需要4-6个月时间。“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加快优质项目早日落地达产,从去年以来,华明高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在区级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探索‘拿地即开工’建设模式。园区紧抓项目尽早开工的实际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报建流程。”华明高新区相关负责人介绍。
“拿地前”注重项目生成,“拿地中”推行“容缺预审、并联审批”,“拿地后”迅速取得许可,为企业赢得领跑先机。垠坤·未来汇产业基地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第二天,就同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证齐发,园区正式进入“拿地即开工”时代。基于企业希望加快项目建设的迫切需求,华明高新区还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进展迅速,目前一期26栋厂房部分已封顶,正在进行二次施工,部分厂房正在进行主体施工,预计明年7月竣工。
据悉,园区将持续以企业需求为核心导向,积极开展“拿地即开工”建设模式,并不断扩大实施范围,用实干与担当走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改革创新之路。
临空经济区——筑好金巢凤自来
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东丽临空经济区的职能部门成为面向企业的一扇窗口、一张名片,一切工作围绕企业发展所需展开。
拥有面积超14平方公里的东丽临空经济区是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和天津自主创新示范区,拥有多重利好政策叠加的发展优势。今年上半年,东丽临空经济区组织引进500万以上市外企业106家;引进亿元以上市外项目8个;盘活载体面积6.87万平方米。
及时解决企业“最困难”“最棘手”的具体问题,做到精准服务全覆盖、政策兑现全到位、关键问题全解决,是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真实写照。
位于东丽临空经济区内的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跨境电商B2C小包裹服务的专业电商服务公司。截至目前,易客满已经在14个国家及地区建立分拨中心或站点,设立了七大海外仓,并开发出20余个软件操作系统,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海关“AEO”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包括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给予优先查验、实施快速通关、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及时沟通、解决AEO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AEO证书高级认证能帮助企业提升国际认可度,打开国际市场,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
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提出申报AEO证书高级认证。临空管委会积极帮其对接海关,接洽沟通,在今年取得高级认证证书。易客满于今年5月提出申请,由于股东变更,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管委会多次对接财政局,帮企业寻求政策支持,目前正在顺利推进中。易客满公司2018年认证通过国家高新企业,2019年到期复审后连续两年没有通过。管委会了解情况后,与易客满公司一同到市有关部门对接相关事宜,并请专家进行指导,目前已将完备的资料提交科技局审核。
据悉,东丽临空经济区立足区位资源禀赋,精准招商,同时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招商力度,加速产业集聚发展,努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天津动力源、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北方链接点。
栽好梧桐树,自有凤凰来。哪里营商环境好,人才就往哪里走,资金就往哪里流,项目就在哪里建。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正是因为东丽区打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有了真诚的服务和贴心的举措,我们才更加坚定了发展信心。”这是中国小康网听到企业代表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https://t.cn/A6IDjh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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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丽经开区、华明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来自全球的优秀企业家们感叹:东丽这片热土有消费升级的商机,有不断成长的市场,更有主动向世界开放的决心,而最具吸引力的,还是这里不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努力。
东丽经开区——为企业“架桥”“铺路
第一站,中国小康网走进东丽区的经开区探访“优化营商环境”,看看这里的职能部门如何“再出发”,为企业“多跑腿”,走出自己的“暖心”营商路。
今年以来,东丽经开区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开展重点企业支持服务工作,靶向施策,统筹调度,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各个环节,切切实实为发展添动力,为市场增活力,为企业谋便利。
“我们每一次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诉求或求助,都得到了回应,获得了支持。”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光宇说:“东丽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给我们的企业支持一直非常大。东丽区本身的土地资源比较紧张,今年年初我们因为急需提高产能,需要5至10亩工业用地,东丽区政府部门克服了很多困难,帮我们第一时间解决了燃眉之急。”
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为园区在地企业,隶属于央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核医学板块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同位素医药生产。企业租赁帝达工业园900平米厂房,经济效益和经济贡献稳步增长,2020年纳税额超400万元。在开发区,安波福荆州分公司实现了快速发展。由于该企业产品供不应求,现有产线产能严重不足,急需在津购置10亩工业用地,投资建设同位素医药中心,以增加新的热室和大型加速器。
“得知企业需求后,我们主动对接服务,调集招商部、开发建设部、企业服务部等多部门业务骨干,积极为企业制定租赁厂房周转、闲置厂房股权收购、第三方代建等多个方案。但由于企业新上项目较为特殊,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厂房,且投产时间紧迫。经开区本部核心区土地资源稀缺,现有可出让用地面积也没有恰好10亩用地,无论是供地条件,还是供地时间,按正常情况均无法达到企业的要求。”东丽经开区负责人介绍,为破解难题,东丽经开区靠前服务,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共同为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借助中交集团拟建设中交(京津)智慧产业园项目的契机,将144地块分割出10亩,由企业单独摘地、配合产业园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同位素医药中心项目的方案,企业对此方案十分满意。
据了解,为了加快土地出让进度。经开区积极协调区规自局、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以并联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同步进行重大工业项目论证、土地挂牌出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投资协议谈判等工作。仅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实现了土地挂牌,创造了东丽经开区服务企业新的记录,也收获了企业对园区工作的信任,增强了企业发展的信心。
华明高新区——“拿地即开工”时代
“没有想到在东丽可以实现拿地即开工!”华明高新区的垠坤·未来汇项目负责人激动地说。
位于华明高新区的垠坤·未来汇项目占地110亩,总投资4.4亿,重点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为核心产业打造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创新园,计划引进电子信息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优质产业化项目。
由于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过去产业项目从拿地到开工至少需要4-6个月时间。“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加快优质项目早日落地达产,从去年以来,华明高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在区级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探索‘拿地即开工’建设模式。园区紧抓项目尽早开工的实际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报建流程。”华明高新区相关负责人介绍。
“拿地前”注重项目生成,“拿地中”推行“容缺预审、并联审批”,“拿地后”迅速取得许可,为企业赢得领跑先机。垠坤·未来汇产业基地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第二天,就同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证齐发,园区正式进入“拿地即开工”时代。基于企业希望加快项目建设的迫切需求,华明高新区还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进展迅速,目前一期26栋厂房部分已封顶,正在进行二次施工,部分厂房正在进行主体施工,预计明年7月竣工。
据悉,园区将持续以企业需求为核心导向,积极开展“拿地即开工”建设模式,并不断扩大实施范围,用实干与担当走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改革创新之路。
临空经济区——筑好金巢凤自来
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东丽临空经济区的职能部门成为面向企业的一扇窗口、一张名片,一切工作围绕企业发展所需展开。
拥有面积超14平方公里的东丽临空经济区是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和天津自主创新示范区,拥有多重利好政策叠加的发展优势。今年上半年,东丽临空经济区组织引进500万以上市外企业106家;引进亿元以上市外项目8个;盘活载体面积6.87万平方米。
及时解决企业“最困难”“最棘手”的具体问题,做到精准服务全覆盖、政策兑现全到位、关键问题全解决,是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真实写照。
位于东丽临空经济区内的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跨境电商B2C小包裹服务的专业电商服务公司。截至目前,易客满已经在14个国家及地区建立分拨中心或站点,设立了七大海外仓,并开发出20余个软件操作系统,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海关“AEO”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包括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给予优先查验、实施快速通关、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及时沟通、解决AEO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AEO证书高级认证能帮助企业提升国际认可度,打开国际市场,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
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提出申报AEO证书高级认证。临空管委会积极帮其对接海关,接洽沟通,在今年取得高级认证证书。易客满于今年5月提出申请,由于股东变更,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管委会多次对接财政局,帮企业寻求政策支持,目前正在顺利推进中。易客满公司2018年认证通过国家高新企业,2019年到期复审后连续两年没有通过。管委会了解情况后,与易客满公司一同到市有关部门对接相关事宜,并请专家进行指导,目前已将完备的资料提交科技局审核。
据悉,东丽临空经济区立足区位资源禀赋,精准招商,同时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招商力度,加速产业集聚发展,努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天津动力源、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北方链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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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通报修订《规则》的主要考虑和《规则》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为更好地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最高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规则》基于四点考虑增加11条内容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修订中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二是坚持适应形势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
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
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
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三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
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
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
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一是扩大本院自行纠错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检察机关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是明确“同级受理”原则,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
二是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三是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
四是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
五是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
三是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
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该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要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一是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诉讼监督标准;
二是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规范化建设;
三是积极构建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保障机制。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为更好地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最高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规则》基于四点考虑增加11条内容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修订中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二是坚持适应形势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
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
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
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三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
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
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
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一是扩大本院自行纠错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检察机关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是明确“同级受理”原则,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
二是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三是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
四是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
五是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
三是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
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该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要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一是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诉讼监督标准;
二是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规范化建设;
三是积极构建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保障机制。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通报修订《规则》的主要考虑和《规则》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为更好地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最高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规则》基于四点考虑增加11条内容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修订中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二是坚持适应形势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
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
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
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三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
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
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
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一是扩大本院自行纠错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检察机关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是明确“同级受理”原则,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
二是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三是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
四是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
五是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
三是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
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该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要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一是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诉讼监督标准;
二是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规范化建设;
三是积极构建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保障机制。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为更好地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最高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规则》基于四点考虑增加11条内容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修订中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二是坚持适应形势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
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
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
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
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三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
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
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
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
一是扩大本院自行纠错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检察机关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是明确“同级受理”原则,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
二是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
三是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
四是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
五是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
三是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
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该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要从三方面着手,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一是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诉讼监督标准;
二是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规范化建设;
三是积极构建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保障机制。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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