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话题# 【速度!力度!温度!——濮阳县法院远途调解暖民心】#濮阳好网民# 近日,濮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实地调查、耐心调解,最终双方企业达成一致意见,案结事了。
濮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告了解案件情况,随后尝试联系被告公司无果。鉴于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后,原告向法官申请前往被告所在---安徽某公司处,进行现场送达。受疫情影响,承办法官顶住办案压力,带领一名书记员出发,到达安徽后与原告汇合并同行至被告安徽某公司。与被告会面后,承办法官向双方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与被告强调诚信经营的重要性,经过法官的一番明理释法,被告自愿当庭支付原告21500元,剩余货款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原告考虑到双方合作多年,同意此次调解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束后,原告企业人员被濮阳县法院的服务精神和为民意识深深感动了,对承办法官和同行人员表示感激之情:“我代表我们公司的员工,在此谨向贵院的人民法官道一声‘辛苦’,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贵院在办案过程中体现的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真正地体现了为民办实事……”来源:濮阳县人民法院
濮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告了解案件情况,随后尝试联系被告公司无果。鉴于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后,原告向法官申请前往被告所在---安徽某公司处,进行现场送达。受疫情影响,承办法官顶住办案压力,带领一名书记员出发,到达安徽后与原告汇合并同行至被告安徽某公司。与被告会面后,承办法官向双方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与被告强调诚信经营的重要性,经过法官的一番明理释法,被告自愿当庭支付原告21500元,剩余货款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原告考虑到双方合作多年,同意此次调解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束后,原告企业人员被濮阳县法院的服务精神和为民意识深深感动了,对承办法官和同行人员表示感激之情:“我代表我们公司的员工,在此谨向贵院的人民法官道一声‘辛苦’,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贵院在办案过程中体现的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真正地体现了为民办实事……”来源:濮阳县人民法院
因销售劣质服装被罚款24万
近日,ZARA关联公司飒辣(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了2条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显示,ZARA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罚款24万元。另外,根据统计,ZARA因为销售不合格产品累计被罚7次。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也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法律还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该罪中所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诚信经营才能长久,如果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侵权,那么不仅会面临来自行政机关的处罚,还会丧失顾客的信任,最终得不偿失。
近日,ZARA关联公司飒辣(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了2条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显示,ZARA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罚款24万元。另外,根据统计,ZARA因为销售不合格产品累计被罚7次。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也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法律还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该罪中所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诚信经营才能长久,如果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侵权,那么不仅会面临来自行政机关的处罚,还会丧失顾客的信任,最终得不偿失。
重庆,一男子在飞机候机厅吃饭,点了一份19元的香菇鸡饭,可是香菇鸡饭端上来后,男子非常地惊讶,用手仔细一数,忍不住端起盘子走到前台要求更换,网友称:那么便宜飞机餐,有菜有肉有饭,不错了。
其实都知道飞机场的餐品普遍较贵,也不指望一份19元的餐品能有多少菜和肉,可是这份香菇鸡饭端上来后,的确让人颇为意外,如此精致的摆盘,还以为自己到了高档的米其林餐厅就餐。
男子愣了一下,数了数正好两块鸡肉两块香菇,于是,立刻问服务员是否搞错了,服务员看了看,说“没有错,这就是我们家的香菇鸡饭。”
原来,起初男子点餐时,服务员曾告知过这份餐品只有半碗饭的份量,他当时并没有在意,以至于没想到连菜和肉的份量同样缩水。然而男子要求加钱更换时,商家却表示拒绝。
随后,男子怒拍视频发到网上,提醒各位避坑,不过,网友们却偏向支持商家。
眼看男子拍出来的香菇鸡饭,确实显得非常地有特色,半碗饭的旁边依稀摆了很不起眼的香菇和鸡块,显得碟子的空隙更多一些,正常人看起来,这种摆盘方法,还是出现在高档餐厅多一点,吃得是氛围,享受的是永远不够的回味。
但这对于一位饥饿的男性顾客来说,只是为了填饱肚子而已,并不需要享受这种高档次的用餐体验,也就难怪男子觉得不符合他的预期,有点上当的感受。
其实很多网友都看出问题所在,怪就怪在男子把期望值摆得太高,这不属于商家没有明码标价,既然到了各种成本较高的场所用餐,就应该把预算定得高一些,不过,能在飞机场看到19元的便宜餐品也实属少见,不得不说男子可能也是稀奇,才点了一份来尝尝鲜。
相信各位都应该在飞机场用过餐,都能体会过那里的餐品普遍较高,同样的餐品比起外面起码翻了3到4倍,所以不难理解男子的遭遇,只不过可以说,商家也算是非常地道了,菜肉饭俱全,不像一些外头的个别商家还偷工减料、名不副实等问题。
从商家角度来看,设置低价餐品不过是为了某些特殊顾客的需要,何况点餐前已告知份量不够,并非故意刁难顾客的行为,可以理解。
所以说,网友们的偏向不无道理,商家需要诚信经营,同时,消费者自身还得擦亮双眼,不同的就餐环境,和不同的商业地段,自然有它不同的价格定位,如果自身对价格和商品有疑惑,不妨提前咨询清楚,理解后,也不至于双方都有尴尬和不解。
你们觉得是不是这样?你们更支持哪一方?又有何看法?
其实都知道飞机场的餐品普遍较贵,也不指望一份19元的餐品能有多少菜和肉,可是这份香菇鸡饭端上来后,的确让人颇为意外,如此精致的摆盘,还以为自己到了高档的米其林餐厅就餐。
男子愣了一下,数了数正好两块鸡肉两块香菇,于是,立刻问服务员是否搞错了,服务员看了看,说“没有错,这就是我们家的香菇鸡饭。”
原来,起初男子点餐时,服务员曾告知过这份餐品只有半碗饭的份量,他当时并没有在意,以至于没想到连菜和肉的份量同样缩水。然而男子要求加钱更换时,商家却表示拒绝。
随后,男子怒拍视频发到网上,提醒各位避坑,不过,网友们却偏向支持商家。
眼看男子拍出来的香菇鸡饭,确实显得非常地有特色,半碗饭的旁边依稀摆了很不起眼的香菇和鸡块,显得碟子的空隙更多一些,正常人看起来,这种摆盘方法,还是出现在高档餐厅多一点,吃得是氛围,享受的是永远不够的回味。
但这对于一位饥饿的男性顾客来说,只是为了填饱肚子而已,并不需要享受这种高档次的用餐体验,也就难怪男子觉得不符合他的预期,有点上当的感受。
其实很多网友都看出问题所在,怪就怪在男子把期望值摆得太高,这不属于商家没有明码标价,既然到了各种成本较高的场所用餐,就应该把预算定得高一些,不过,能在飞机场看到19元的便宜餐品也实属少见,不得不说男子可能也是稀奇,才点了一份来尝尝鲜。
相信各位都应该在飞机场用过餐,都能体会过那里的餐品普遍较高,同样的餐品比起外面起码翻了3到4倍,所以不难理解男子的遭遇,只不过可以说,商家也算是非常地道了,菜肉饭俱全,不像一些外头的个别商家还偷工减料、名不副实等问题。
从商家角度来看,设置低价餐品不过是为了某些特殊顾客的需要,何况点餐前已告知份量不够,并非故意刁难顾客的行为,可以理解。
所以说,网友们的偏向不无道理,商家需要诚信经营,同时,消费者自身还得擦亮双眼,不同的就餐环境,和不同的商业地段,自然有它不同的价格定位,如果自身对价格和商品有疑惑,不妨提前咨询清楚,理解后,也不至于双方都有尴尬和不解。
你们觉得是不是这样?你们更支持哪一方?又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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