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日常[超话]##读书日常# 抗战期间,逃难桂林的陈寅恪,曾写信向傅斯年诉苦:“弟之生性非得安眠饱食(弟患不消化病,能饱而消化亦是难事)不能作文。”语涉牢骚,实则是平常心的流露,食而后作嘛。这里借用几句洋话来作注脚,但愿不会是画蛇添足。早在19世纪中期,当别林斯基困于穷愁的时候,也曾在挚友屠格涅夫面前抒发过陈寅恪式的愤懑:“在欣赏一尊雕像的美之前,我的权利和我的义务是喂饱我的亲人,也喂饱我自己。”
治心为治学之本。善于治心的人,才能在忧患中奋进。
读其书者,倘若斤斤于汲取考史笺诗的点滴知识,所获必浅;倒不如以追寻思路为务,把阅读当作智力场上的操练,也许更能增进对如何发覆的了解。
他还从李商隐在唐代党争的遭遇中,提示了文人自律的必要性:“君子读史见玉溪生与其东川府主升沉荣悴之所由判,深有感于士之自处,虽外来之世变纵极纷歧,而内行之修谨益不可或缺也。”(见《唐代政治制度史述论稿》中篇) https://t.cn/RyhoNN9
治心为治学之本。善于治心的人,才能在忧患中奋进。
读其书者,倘若斤斤于汲取考史笺诗的点滴知识,所获必浅;倒不如以追寻思路为务,把阅读当作智力场上的操练,也许更能增进对如何发覆的了解。
他还从李商隐在唐代党争的遭遇中,提示了文人自律的必要性:“君子读史见玉溪生与其东川府主升沉荣悴之所由判,深有感于士之自处,虽外来之世变纵极纷歧,而内行之修谨益不可或缺也。”(见《唐代政治制度史述论稿》中篇) https://t.cn/RyhoNN9
冷暖自知,妈妈走了刚刚两个月,哥哥又查出患了肿瘤,而且位置不好,远到北京就医,还算顺利。疫情越来越复杂,家属完全不能见面,过两天就要手术,而且是风险很大的大手术,想着五十多岁的哥哥要一个人面对这一场风雨,心里难受又无人可诉,不敢告诉年迈的爸爸,不敢告诉体弱的嫂子……今天银川人都懵圈了,手机里全是超市被搬空的消息,懒得出去凑热闹。下午家侄送来几袋菜,说是担心家里的长辈没菜吃,也知道家里人都不是赶热闹的,就带着朋友到郊区市场上买了好多菜,回来又仔细分装,葱姜蒜,豆腐,萝卜,青菜,土豆品种多,一家一份给长辈们送到家。又觉得孩子好笑又被深深感动到,亲情是真的奇怪,总是牵着你的心,牵着你的肺,有时候还扯疼你,但更多的是灌溉你的血液!坦然面对吧,希望一切都好好的!人好好的,家好好的,国好好的! https://t.cn/RczTWJ5
患方拒绝申请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举证不能,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庞某因“精神异常1个月余”由其家属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后庞某转至被告医院重症医学科进行治疗。2016年2月20日12时48分,庞某经被告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死亡原因:1、多器官功能衰竭;2、重症XX。
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是申请对两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一类特殊检治及一次性用品审批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医生签名字迹不是医生本人所写”
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脑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脑科医院的行为与庞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不能仅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作为判断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即使能证明被告伪造医生郑某在前述材料中签名的情况,但未能证明脑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脑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庞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三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对脑科医院提出其对患者庞某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的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医疗##科普大作战##健康#
患者庞某因“精神异常1个月余”由其家属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后庞某转至被告医院重症医学科进行治疗。2016年2月20日12时48分,庞某经被告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死亡原因:1、多器官功能衰竭;2、重症XX。
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是申请对两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一类特殊检治及一次性用品审批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医生签名字迹不是医生本人所写”
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脑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脑科医院的行为与庞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不能仅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作为判断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即使能证明被告伪造医生郑某在前述材料中签名的情况,但未能证明脑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脑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庞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三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对脑科医院提出其对患者庞某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的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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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医疗##科普大作战##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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