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爆料#【鄱阳一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或将判刑1年】2020年10月11日下午13时许,在鄱阳张某甲家的稻田里,吴某某受机主张某乙聘请,开着张某乙的收割机为张某甲家稻田收割晚稻。在收割张某甲家第一块稻田稻谷时,李某某与村民张某丙等人便跟随收割机拣拾稻谷。
当收割机转移至张某甲家第二块稻田继续收割时,见李某某与村民张某丙等人继续跟随收割机拣拾稻谷,张某甲的妻子胡某某便进行劝阻,要求李某某与村民张某丙等人在收割完之后再拣拾稻谷,但是李某某等人不听劝阻,仍继续继续跟随收割机拣拾稻谷。后因吴某某操作不慎,导致李某某被吴某某驾驶的收割机撞到受伤,经医治无效,李某某于2020年12月6日死亡。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神州[20203病鉴字第S499号)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致死的主要原因是收割机事故所致的胸部外伤。经鄱阳县农机安全管理站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无证操作、作业前不清场检查、没有设置安全警戒、操作前未鸣笛警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被害人李某某擅自冒险进入作业区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经鄱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打电话通知后,向鄱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无前科,因涉嫌本案于2021年2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农机操作规定,在无证操作收割机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当收割机转移至张某甲家第二块稻田继续收割时,见李某某与村民张某丙等人继续跟随收割机拣拾稻谷,张某甲的妻子胡某某便进行劝阻,要求李某某与村民张某丙等人在收割完之后再拣拾稻谷,但是李某某等人不听劝阻,仍继续继续跟随收割机拣拾稻谷。后因吴某某操作不慎,导致李某某被吴某某驾驶的收割机撞到受伤,经医治无效,李某某于2020年12月6日死亡。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神州[20203病鉴字第S499号)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致死的主要原因是收割机事故所致的胸部外伤。经鄱阳县农机安全管理站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无证操作、作业前不清场检查、没有设置安全警戒、操作前未鸣笛警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被害人李某某擅自冒险进入作业区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经鄱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打电话通知后,向鄱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无前科,因涉嫌本案于2021年2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农机操作规定,在无证操作收割机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饶爆料#【鄱阳一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或将判刑1年】2020年10月11日下午13时许,在鄱阳张某甲家的稻田里,吴某某受机主张某乙聘请,开着张某乙的收割机为张某甲家稻田收割晚稻。在收割张某甲家第一块稻田稻谷时,李某某与村民张某丙等人便跟随收割机拣拾稻谷。
当收割机转移至张某甲家第二块稻田继续收割时,见李某某与村民张某丙等人继续跟随收割机拣拾稻谷,张某甲的妻子胡某某便进行劝阻,要求李某某与村民张某丙等人在收割完之后再拣拾稻谷,但是李某某等人不听劝阻,仍继续继续跟随收割机拣拾稻谷。后因吴某某操作不慎,导致李某某被吴某某驾驶的收割机撞到受伤,经医治无效,李某某于2020年12月6日死亡。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神州[20203病鉴字第S499号)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致死的主要原因是收割机事故所致的胸部外伤。经鄱阳县农机安全管理站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无证操作、作业前不清场检查、没有设置安全警戒、操作前未鸣笛警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被害人李某某擅自冒险进入作业区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经鄱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打电话通知后,向鄱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无前科,因涉嫌本案于2021年2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农机操作规定,在无证操作收割机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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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经鄱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打电话通知后,向鄱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无前科,因涉嫌本案于2021年2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农机操作规定,在无证操作收割机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后就是今天了,同事们已经讨论到了孙一文而我还在看开幕式踢踏舞,原谅我家网刚通(不是)超级变变变究极爱好者无论如何也要补看东奥看着看着就觉得挺难过的,场内很多座位都是空的,突然就想起20203月份的时候刚刚出门去开证明的那天。。看到后面人越来越多跳舞起来就又想起来了高三那年有一次下午学校组织了一次超级大课间,大家都疯了一样在操场上玩。
大家都要好好的,每个人。
已经开始刮大风了,马上要经历人生第一次台风的我不知道看完这场阴间(据说?)开幕式会不会晚上睡不着hhhhhhh
配图晚饭
一周汇报不是,两周总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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