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出尔反尔,我该怎么给你台阶?给你面子?

2个月来,和腾讯一直在沟通。但,没有实质进展。

8月5日,晚上23:29,腾讯TME版权部发来微信告诉我:腾讯旗下QQ音乐、酷狗、酷我、全民K歌,4个平台,均下架了侵权歌曲。

当晚我去搜了一下,的确歌曲都下架了。

只过了几天。

今天早上,陈奕迅歌迷过来问我:“吴老师,你和腾讯是和解了吗?为什么陈奕迅的《臭美》又在QQ音乐上架了?”

一搜,果真,陈奕迅《路一直都在》《臭美》等侵权作品又上架了。早上10:34,我们做了视频取证。

等到中午,歌曲又下架了。

我去,上市公司可以这么随意吗?没有得到完整授权的作品,说上线就上线?

声明:截止今天,我未和腾讯签署过任何和解协议。

苹果Apple Music在收到律师函2周后, 于7月29,下架了侵权作品。

实事求是,苹果是所有音乐器播放平台,最晚收到律师函,但是最快下架侵权作品的公司。

尊重版权,要拿出实际行动。

需要版权时,高喊尊重版权,发现自己没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时,又开始不讲版权,不讲法律。出尔反尔,这一些列的操作,的确让我见识到维权的不易。

一边,腾讯告诉我:我们已经下架了这些侵权歌曲,另一边,又偷偷上架。

8月13日,早上10:34,陈奕迅《路一直都在》又出现在QQ音乐平台上。中午,这些歌又下架了。

一个字:服!

7月27日,我和腾讯提出,解决问题要当面面谈。8月,腾讯回复:版权负责人在香港,暂时回不来。

并表示,有一个词曲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和我谈。

改天,腾讯约我去公司面谈。

咱们谈个细节吧。

你侵我权,我愿意跟你谈,表明了我的诚意,正如我之前表态:我不准备起诉腾讯。为什么?因为我以为腾讯可以认识到这件事,暴露了上市公司审查版权方面的问题。

我拿出诚意,这是我的态度。但作为侵权方,你的态度是什么?

面子,是互相给的。

约谈地点,你是不是应该问“你在哪里?我们去找你。或者我们约一个大家都方便的地方”,这,是最基本,最起码的礼貌。

腾讯版权没有。直接对我说,“吴老师你能不能来公司?”你有没有思考一个问题:“你侵我权,你让我去找你谈?”有没有礼貌?谱这么大吗?

约定见面的前一天,我告诉腾讯,我当天在国贸附近开会,希望我们能约在国贸附近,找一家咖啡厅谈。

腾讯一会儿回复我:对不起,因为版权词曲负责人安排了别的事,下周再约。。。【实际上,腾讯约我的当天,我一早八点多就出门,在国贸附近开会,从早上10点开会到下午15:00多才结束】

怎么这件事活生生就变成:

你侵我权,我去公司拜见你,你就有时间。我在外谈事,需要你出来找一下我,你就没时间???
是我侵权腾讯吗?

。。。

一家上市公司,旗下四个平台都侵权,至今为止,没有一个高层代表公司出来表态,哪怕向我表示一句歉意,没有。

如果2个月前,我评价腾讯版权的人,有点不合适,因为没有打过交道。那么经过2个月的沟通,我也领教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想说:某些人,不要坐在所谓中层或高层,来浪费我的时间,浪费音乐人对腾讯的信任。

更不要到处跟人家说:“我们TME有中国最专业的版权团队。对不起,我没领教到专业。”

几年前,QQ音乐请我参加北京的活动,我和彭迦信先生在台下聊了一会儿,我记得他挺在乎腾讯音乐的,并对腾讯音乐充满了期待。他虽然普通话不太好,但起码有想要改变行业的想法。但他似乎并不清楚,身为TME的总负责人,他手下音乐平台最核心的版权部门,在处理与TME商誉息息相关事情方面,如此的不灵光。

我很好奇,偌大一个TME,就没有一个高层有能力来处理这件事?

出了事,让一个小朋友代表腾讯和我谈,其他直接责任人,悄无声息。

上市公司高层的位子,就这么好坐?

我之所以能和腾讯谈2个月。

是因为腾讯音乐人很多小伙伴在之前和我相处时,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好印象。包括腾讯音乐学院从上到下的同事,很积极,很热情。我一直以为腾讯音乐人团队的做事态度,就是TME整体做事的样子,现在看来,差了太多。

你说版权部门不主动吧,也没有,你说人家不做事吧,也没有。如果以结果来反推过程,这2个月,纯粹浪费时间。

说来说去,还是事情不够大,不够严重。

好吧,既然腾讯版权说一套做一套,也用实际行动表明:能诉我,就诉我,不用给我面子。[奥特曼]

这个面子,我的确没必要给了。

企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律师# #法律# #电子合同#

 “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好像没什么用”、“当我们需要法律顾问帮助的时候,总是不在线”、“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好象不怎么专业,不懂企业”、“我们到底需不需要请一个常年法律顾问”这就是一些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最常见的困惑。

同样,我们也听到过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会有一些烦恼,例如“我的顾问单位总是希望我一天24小时只围着它转”、“我的顾问单位总希望我拿10个小时的钱干100个小时的活”。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相互吐槽的情况呢?企业心中最理想的常年法律顾问究竟是什么样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正在发生哪些改变?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是否正在走向洗牌?

根据对珠海地区1500家企业问卷调查,并从中随机抽取434份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如下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一、哪些企业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比率最高的是国营企业,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其内控要求高,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是要求这么办的。

其次是外资企业,虽然绝对数量与民营企业无法相比,但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占比率超过民营企业,其规范要求比较高,风险防范的意识更强;然而,近几年来,民营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相对数量也开始增加,规范治理稳步提升。

人数规模越大、营业额越高的企业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的比率越大;尤其是500人以上或年营业额1500万以上的企业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比率均超过75%。

这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必定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需求而导致常年法律顾问成为“必需品”,且随着经营步入正轨稳步发展,企业也开始由倾重于开拓业务转向注重规范管理;其二是在这个互相选择的过程中,律师也会更加倾向于规模较大、营业额较高的企业成为自己的顾问单位,因为这样的单位相对来法律需求高,变量业务多。

二、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走向如何

我们不妨以珠海为例,全面了解下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市场,希望有助于大家参考。

珠海一共有近12万家企业,按正常活跃企业的比例来计算,估计有4到5万家企业是属于经营活跃型的,而目前已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不到2,000家,也就是说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不到5%。

这里反映两个问题,其一就是为什么那么多企业不聘请法律顾问,其二就是还有这么大的法律服务市场蛋糕该如何获取。

参与调查中目前尚未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有近58%认为需要聘请,而且这些企业没有聘请的最主要原因是经费有限;参与调查中仅有近19%的企业认为没有法律需求而不需要聘请。

没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当遇到个案法律问题时还是会有35%以上会聘请律师,寻求专业支持;当然排在第一位的选择还是首先依赖内部人员解决。

综合前述分析,大多数企业皆有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主要的障碍在于费用,而一旦遇到法律问题,还是会选择聘请律师。这里突出反映两个问题,其一即法律顾问的价值在哪里,只要能让企业认可到法律顾问的价值,他们还是会愿意买单的;其二是突出反映了原来的“问而顾,不问不顾”的传统法律顾问模式现在无法让大多数企业认可律师的真正价值。

相信,以价值为中心的新型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正在摸索与兴起。

三、常年法律顾问哪方面的价值最受关注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最关注的因素中,专业性所占比例超过90%。随着中国社会从小康走向富裕,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企业开始更倾向于“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做”,而不是仅仅“找熟人做”,原来仅仅依赖人情的模式已经逐渐被淘汰,当然最好的选择是“专业+熟人”。

这意味着,传统的包治百病的律师正在被法律服务市场淘汰出局,而专业精细化的律师正在获得法律服务市场认可与肯定,这势必更加有利于提升法律服务市场的品质。

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当前服务满意度如何

目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对其法律顾问的服务基本满意的占近52%,近29%为非常满意;这反映了现在的法律顾问主要还是以满足企业的基本需求为主,很少能够超出客户的心理预期。换句话说就是,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普遍评价是“及格分”。

在最不满意调查中,吐槽最多的是及时性,高达47%;其次是实用性,占39%;究其原因,问题出在传统单兵作战的个体户服务模式无法及时并有效地给予客户反馈建议与意见。

大部分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法律咨询是三天之内,能够做到即时回复的只有20%;而法律文件情况更加严重,能够即时回复的只有不到10%,三天之内回复的比率高达45.49%。

在这个年代,时间在每个人心中都是最昂贵的,三天之内回复对于高速发展下的社会的人群已经不能适应了,更何况以商业运营为中心的企业。这也说明了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的“及时”,够有耐心了。

同时,这也暴露出了传统单兵作战的个体户模式的弊端——单个的律师是很难兼顾到多个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

有近67%的企业认为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人数应为1-3人,仅有7%的企业可接受1个人的法律顾问。这再次说明了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化是法律市场需求必然趋势,一个人玩的律师越来越难适应法律服务市场需求。

五、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需求是什么

企业对法律顾问服务最基本的需求是法律咨询(占近90%)和法律文件(占近75%),且绝大多数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也仅仅是包括这两项,即能满足基本需求。

除了前两项最基本的需求之外,企业开始注重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及法律资讯的更新掌握,在这方面,绝大多数的常年法律顾问欠缺相关的服务。

另外,值得重点提示的是,目前常年法律顾问深度挖掘顾问单位业务(例如非诉专项服务等)也是远远不够的。

企业的法律需求以法律领域划分,前五位从高到低依次为合同纠纷、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以及投资并购。

企业以合同交易作为其主要经营活动,法律需求排在第一位,很正常;但值得关注的是,结合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广东省企业涉诉裁判大数据调查(2015-2016年)》,当前企业转型、产能过剩、订单减少、资金链断裂等也导致合同争议中货款纠纷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且从趋势上看,这种现象还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其次,除了合同纠纷之外,用工管理成为企业主要的重点工作。结合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大数据报告(2015-2016)》,随着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上的进一步规范,未签署劳动合同等明显违法类型的案件数量不断减少,但企业转型、产能过剩等企业经营的相关因素同样也在影响企业在用工裁员、减员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长。

六、常年法律顾问的当前服务方式是什么

目前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仍然是邮件(占近68%)和电话(占近72%),这主要是基于便捷性的考虑。虽然如此,但会面这个模式,目前所占份量仍不少,即44%。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仅有近17%的法律顾问采取网络平台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近91%的企业都可以接受在线法律咨询、法律文件在线生成和在线法律培训等。基于便利性和成本的考虑,未来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应该会持续增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仍有少部分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希望常年法律顾问定期在企业坐班,频率以每周一次为佳。

七、常年法律顾问费用究竟该是多少

目前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大部分集中在1万到5万这个区间,占60%;5万到10万的,占近14%。

可见,打包式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实际上是法律服务中性价比偏低的服务模式,很多律师愿意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原因在于希望未来能获得企业的变量业务,例如诉讼或非诉专项等性价比较高的业务。

这种态势是不正常的,无法保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品质,必然导致这个服务生态向两个方向发生改变:要不提高常年法律顾问费,要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标准化与效率化,降低服务成本。

八、企业与常年法律顾问一般合作多久

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时,约有49%的企业是一年一签法律顾问合同,其余近50%的企业则是一次性签署1-3年或3-5年甚至5年以上的长期法律顾问合同。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有近76%的企业在近三年内未更换过其法律顾问,可见,企业与法律顾问间具有相对稳定性。

这些数据也提示了我们,企业与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在模式上可以探索将年限与费用相挂钩,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关系。

九、企业一般如何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企业获得律师信息最常见的三种途径分别为朋友介绍(占近60%)、线下活动例如讲座(占近27%)以及线上链接例如网络搜索(占近18%);可见,法律服务行业跟其他行业都一样,决胜的关键还是在于“口碑”。

向企业推荐顾问律师的多为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约48%)和总经理(约39%),不过最终做出决定的则基本上(约71%)都是企业的总经理。
这样,律师就知道了,营销的重点对象是谁了。

十、企业什么时候会换常年法律顾问

当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有更多的需求或要求时,高达62%的企业会选择直接向当前的法律顾问提出来,仅有近4%的企业会考虑直接更换当前的常年法律顾问。

正如前述,企业心中一般都希望与法律顾问建立稳定安全的合作关系,不会轻易更换法律顾问,基本上只有在出现重大问题,例如这个律师在根本上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时,才会考虑更换。

同时,结合企业近三年更换常年法律顾问的原因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企业更关注的是专业性、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方面的能力,也即只要这两方当常年法律顾问在这两方面出现问题时,企业才会更换法律顾问。

结语

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需求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基本面、核心面和加分面。

1.基本面

即指企业最基本的法律需求,也就是法律服务必须满足的基本需求,那就是专业性和及时性,若做不到这两个基本需求,企业是一定不会请你的。

2.核心面

即企业最核心的法律需求,那就是“解决”。同时,“解决”始终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最具有吸引力层面,也是最痛点的需求。若你能做到,企业一定会请你。

3.加分面

即指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附加需求,法律服务若能满足此方面的需求更好,若不能,也不会有根本的影响,通常即为法律服务中附加值的内容。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企业与常年法律顾问间还是能够保持相对长期和稳定的合作关系,只有当常年法律顾问在基本面上出现严重问题时,或另一个律师在核心面上强烈地吸引着企业,企业才会更换常年法律顾问。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到确保法律服务的基本面,同时具有符合企业对核心面的需求呢,即做到“专业、及时和解决”?

这条路将会是:常年法律顾问将会走向集约化经营,即每个地区的企业逐渐集中到该地区的某几家律师事务所整体运营,而不再散于每个个体律师手上作坊式服务。
 
特别说明:以上报告来源于网络,著作权归原作者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蒋进、李若讷、杨楚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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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话]# #河南多地暴雨致灾# 暴雨中,房子、车子、货物、小动物等被水淹了,谁赔?
近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多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暴雨席卷之下,导致多处道路积水,内涝严重,不少车辆困在水中。
车辆被淹后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吗?怎么赔?赔多少?
加加酱为您一一盘点清楚。

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因此,车辆被淹后产生的施救费用、清洗费用、电器损失、内饰件损失等都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
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新增设备损失,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等,不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
二、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后方可投保本险种。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涉水险赔付范围:投保车辆在涉水路段行驶或被水淹没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才适用涉水险的理赔条款。
其中的要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涉水险只赔偿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其他部位进水导致的车辆受损,一律按车损险的条款理赔;
(2) 只有发动机因进水淹没导致的损坏,才在涉水险的赔偿范围内,如果是因皮带断裂、气门顶了等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则不属于涉水险理赔范围。

常 见 情 况 答 疑
1、因暴雨而导致熄火,如果再次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会赔偿吗?
车辆所处环境:不论是行驶中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导致熄火,还是停驶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被雨水没过进气口,只要再次进行打火启动车辆,对发动机造成损伤的。
这种情况对车辆进行二次打火肯定会造成发动机损坏,属于车损险中责任免除中第十条(三)款责任免除中“损失扩大”之规定,根据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因而该情况下,即使您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也是不可以进行理赔的。
2、停驶的车辆被雨水泡了,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停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突遇暴雨(没有被动熄火)被泡,事后没有启动车辆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拖车服务把车辆运到相关保险公司最近的定损点。
3、停驶的车辆因雨水而漂离地面并漂浮撞击其他车辆或物体,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主动或被迫停驶的车辆,因水的浮力飘离地面,顺水流被迫撞击到其他车辆或物体的,并且没有再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
如漂浮后撞击其他车辆,先找交警判定责任,出据责任认定书后,由责任人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
漂浮后撞击其他静态物体(诸如房屋/电线杆/树等),车辆的损失也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
4、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没买涉水险可否进行理赔?
因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在车辆没有二次打火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水险,可以就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没买涉水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不能进行理赔。
5、没出质保期的车辆,可否通过4S店免费进行更换因暴雨而损坏的配件?
不能,必须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相 关 案 例 裁 判 规 则
加加酱还精选了暴雨导致的房屋、车辆、货物、饲养动物等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供小伙伴们参考!
1.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因暴雨灭失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银行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从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向银行设定贷款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房屋因持续暴雨被洪水冲垮的,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债权,行为人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评析】
(1)主权利优于从权利
本案中,银行实际上拥有债权和抵押权这两项权利,其中前者为主权利,后在为从权利。王某的房屋被洪水冲垮后,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会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对王某的债权,王某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2)实现抵押权不限于抵押物本身
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做为最初的抵押物,在被洪水冲毁之后,为维系银行的抵押权,双方可以选择其他财产进行二次抵押。同理,为实现抵押权,银行亦可以要求王某以其他财产标的物(如小汽车、机器设备等)清还债务。
(3)无过错不属于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对主债权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王某系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而房屋损毁是因自然灾害所致,与王某并无关系,即王某不存在过程,但王某不得以此作为不予还贷的理由。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由债务人继续负担还贷义务应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决定。银行的债权未因外力而丧失,且银行又不自愿放弃债权的,王某作为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对的还款义务。
综上,抵押物消灭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法院应当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01.16

2.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车损险条款中“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福州政旺兴投资有限公司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但根据保险近因原则,暴雨是引发事故之有效近因,在此情况下,车损险条款中关于“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保险公司应当对此类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号:(2016)闽01民终123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7.26

3.货运途中突遭非不可抗力的暴雨,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诉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见、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货物运输途中突遭暴雨,货物承运人虽不能避免暴雨的发生,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结合运输行业惯例,主观上应当预见天气情况,因而暴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暴雨发生时,承运人应及时启用雨衣等应急设备包扎货物以避免淋湿,因而暴雨也非行为人“不能克服”的事件。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析】
不可抗力需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不能预见,即理智正常的行为人不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发生纯属偶然;第二,不可控制,即事件的发生系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阻止事件发生且在发生后无法克服事件的影响。理论界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三类: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政府颁布新法、新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少数政府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6.02.16

4.因暴雨冲刷煤矿渣的污水汇入鱼塘而致鱼全部死亡,煤企应就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方建国诉煤企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鱼塘周边开设煤企,暴雨过后鱼塘中的鱼全部死亡,经查系暴雨冲刷矿渣形成的地表径流流入鱼塘,同时另有煤矿污水汇入鱼塘导致,煤企无法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5.01.13

5.暴风雨将至幼儿园仍机械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其独自回家,致使幼儿溺亡,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丘某诉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丘坊村委、蛟洋学区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幼儿园在暴风雨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幼儿遭遇暴风雨、冰雹袭击后溺水身亡的,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在本案中,幼儿丘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需法定监护人原告夫妇的法律保护。而在幼儿园期间,园方负有管理之责,不仅要保障幼儿接受教育,亦应保障其人身安全。但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在暴风雨有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卸掉管理之责,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丘某某遭暴风雨、冰雹袭击后倒在稻田中溺水身亡。护送教师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因其系幼儿园教师,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对此应由丘坊中心幼儿园负责。原告夫妇未能按时至到位,与丘某某的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福建省上杭县蛟洋学区是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了对幼儿园的管理权,且对每个幼儿收取了管理费,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故学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杭县丘坊村委为公益事业建幼儿园,但并未参与管理,福建省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不是幼儿园的创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4.03.25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综合豫法阳光、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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