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面霜# 冬天到了,明显觉得干燥了。给大家说说宝宝霜的选购要点,大家知道了下面的要点也能判断能不能用啦。
选购要点
[星星]1不买“消”字号、“械”字号护肤产品
顾名思义,”消“字号产品指的是消毒产品的批号,比如84消毒液、消毒棉签,卫生用品如纸巾、卫生巾等也是消毒产品。
按理说,针对宝宝湿疹问题应该是药字号,但是“国药准字号”的要求门槛很高,需要经过药理、病理等临床测试,验证其有效并具有安全性,一个新药常常需要投入数以亿计的研发经费以及十多年的时间。而消字号的审批相对宽松很多,护肤品含有抑菌成分就能拿到审批。
所以一些无良商家就绕道到“消”字号,然后卖护肤品,还大肆宣传“湿疹”疗效。“械”字号同理,因为批号审核不严格,可暗箱操作的空间大。
所以,这些拿着“消”字号,“械”字号的宝宝霜,从根儿上就是动的歪心思。大家不要给宝宝用。
[星星]2买妆字号,看成分配方
面霜属于化妆品,妆字号产品是不允许添加任何激素的,并且,需要注明所有的成分。
WebMD网站给广大家长提出的建议是 “Less is more, and it’s more cost-effective, too 越简单越好,而且越省钱”。
我国儿童化妆品指南,对于宝宝霜的相关建议也是:
尽量购买配方组成比较简单,少量或不含香精、酒精以及着色剂的产品。
如果是普通不过敏的宝宝在选择上无需特别注意,大品牌正规渠道的儿童霜基本都可以日常使用。
如果是敏感肌、湿疹期的要注意避免以下成分,因为湿疹宝宝的皮肤需要大面积使用,有时皮肤还有破损。
①避免刺激性的人工香料成分,特指没有具体写什么具体提取物,而只写了香料(香味/香精),这种成分对敏感肌有过敏风险;
②尼泊金酯类(羟苯甲酯类)、甲基异噻唑啉酮等成分存在一些安全争议,不过美国FDA认为它是安全的。对成分在意的可以深度了解一下再决定。
如果拿不准成分,可以使用美丽修行APP查询其成分。
这个APP内会标注化妆品成分的安全风险级别,大家在给孩子买妆字号护肤产品之前,可以在这个APP搜索目标产品。
[星星]3不迷信纯天然、无添加
这个话题我们以前也说过。这里再提醒一下大家,不要迷信纯天然,无添加。纯天然无添加不等于健康无害。很多人推崇纯天然,认为天然的东西就是比工业制品好。这真是一个美丽且费钱的误会。
类似的字眼还有纯植物提取、草本提取等等。打着纯天然的幌子,其实往往有坑。
母婴用品里面已经被证实对婴幼儿有害的纯天然、草本、纯植物提取物有紫草提取物、薄荷脑(醇),樟脑,樟脑等。
紫草
紫草含有的有毒物质可以通过皮肤吸收。即使是外用制剂,也只应短期使用,并遵医嘱。紫草绝不能用于(译者注:原文should never be applied)开放性伤口或破损的皮肤。儿童,老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不应使用紫草产品 - 即使是局部的。 原文链接在美国马里兰大学医学中心网站,https://t.cn/zHFrqMF
紫草符合纯天然、草本、纯植物提取的标准吧。但是对于婴幼儿来说都不是安全的成分。所以,大家在给孩子买护肤品时不要被这类字眼吸引,往往当商家过于强调这类字眼时,反而需要当心。
打着「纯天然疗效」「植物提取」「不添加任何激素」幌子的宝宝湿疹霜,背地里很多却含有比药物含量更高的激素。
[星星]4不要买三无产品
尽量购买专业、正规的儿童化妆品生产厂家的产品,同时尽量购买成熟、老牌产品,因为这样的产品已经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验证,安全性更高一些;
尤其要小心母婴店、微商朋友圈贩卖的产品。
[星星]5 第一次使用 观察是否过敏
注意不管使用什么牌子的面霜,头一次给宝宝使用时,最好是观察是否过敏。
先将产品涂于宝宝耳后,观察一段时间后,无过敏现象在大面积使用哦!
选购要点
[星星]1不买“消”字号、“械”字号护肤产品
顾名思义,”消“字号产品指的是消毒产品的批号,比如84消毒液、消毒棉签,卫生用品如纸巾、卫生巾等也是消毒产品。
按理说,针对宝宝湿疹问题应该是药字号,但是“国药准字号”的要求门槛很高,需要经过药理、病理等临床测试,验证其有效并具有安全性,一个新药常常需要投入数以亿计的研发经费以及十多年的时间。而消字号的审批相对宽松很多,护肤品含有抑菌成分就能拿到审批。
所以一些无良商家就绕道到“消”字号,然后卖护肤品,还大肆宣传“湿疹”疗效。“械”字号同理,因为批号审核不严格,可暗箱操作的空间大。
所以,这些拿着“消”字号,“械”字号的宝宝霜,从根儿上就是动的歪心思。大家不要给宝宝用。
[星星]2买妆字号,看成分配方
面霜属于化妆品,妆字号产品是不允许添加任何激素的,并且,需要注明所有的成分。
WebMD网站给广大家长提出的建议是 “Less is more, and it’s more cost-effective, too 越简单越好,而且越省钱”。
我国儿童化妆品指南,对于宝宝霜的相关建议也是:
尽量购买配方组成比较简单,少量或不含香精、酒精以及着色剂的产品。
如果是普通不过敏的宝宝在选择上无需特别注意,大品牌正规渠道的儿童霜基本都可以日常使用。
如果是敏感肌、湿疹期的要注意避免以下成分,因为湿疹宝宝的皮肤需要大面积使用,有时皮肤还有破损。
①避免刺激性的人工香料成分,特指没有具体写什么具体提取物,而只写了香料(香味/香精),这种成分对敏感肌有过敏风险;
②尼泊金酯类(羟苯甲酯类)、甲基异噻唑啉酮等成分存在一些安全争议,不过美国FDA认为它是安全的。对成分在意的可以深度了解一下再决定。
如果拿不准成分,可以使用美丽修行APP查询其成分。
这个APP内会标注化妆品成分的安全风险级别,大家在给孩子买妆字号护肤产品之前,可以在这个APP搜索目标产品。
[星星]3不迷信纯天然、无添加
这个话题我们以前也说过。这里再提醒一下大家,不要迷信纯天然,无添加。纯天然无添加不等于健康无害。很多人推崇纯天然,认为天然的东西就是比工业制品好。这真是一个美丽且费钱的误会。
类似的字眼还有纯植物提取、草本提取等等。打着纯天然的幌子,其实往往有坑。
母婴用品里面已经被证实对婴幼儿有害的纯天然、草本、纯植物提取物有紫草提取物、薄荷脑(醇),樟脑,樟脑等。
紫草
紫草含有的有毒物质可以通过皮肤吸收。即使是外用制剂,也只应短期使用,并遵医嘱。紫草绝不能用于(译者注:原文should never be applied)开放性伤口或破损的皮肤。儿童,老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不应使用紫草产品 - 即使是局部的。 原文链接在美国马里兰大学医学中心网站,https://t.cn/zHFrqMF
紫草符合纯天然、草本、纯植物提取的标准吧。但是对于婴幼儿来说都不是安全的成分。所以,大家在给孩子买护肤品时不要被这类字眼吸引,往往当商家过于强调这类字眼时,反而需要当心。
打着「纯天然疗效」「植物提取」「不添加任何激素」幌子的宝宝湿疹霜,背地里很多却含有比药物含量更高的激素。
[星星]4不要买三无产品
尽量购买专业、正规的儿童化妆品生产厂家的产品,同时尽量购买成熟、老牌产品,因为这样的产品已经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验证,安全性更高一些;
尤其要小心母婴店、微商朋友圈贩卖的产品。
[星星]5 第一次使用 观察是否过敏
注意不管使用什么牌子的面霜,头一次给宝宝使用时,最好是观察是否过敏。
先将产品涂于宝宝耳后,观察一段时间后,无过敏现象在大面积使用哦!
【诊间故事】妈妈带着5岁的孩子,面部全是红疹,最后一查竟是宝宝面霜惹的祸!
说是在一个朋友那买的,可以预防宝宝秋冬皮肤皲裂红脸蛋。这一查,才发现只是一个三无产品!
近几年儿童化妆品市场也是乱象百出,希望我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规范管理哦!看看下图,了解刚刚公布的新规吧!
#儿童化妆品监管新规公布#
#西安·西安国际医学中心整形医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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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五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 2020-12-2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
【办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给废品收购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董某明刑事拘留,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监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办案经过】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多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窜至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高某民抓获。
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定性严惩涉窨井盖犯罪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
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擅开窨井盖过失致人死亡
【办案经过】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不人为拔高确保办案效果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驾驶农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某煤化工集团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法治日报 2020-12-2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
【办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给废品收购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董某明刑事拘留,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监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办案经过】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多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窜至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高某民抓获。
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定性严惩涉窨井盖犯罪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
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擅开窨井盖过失致人死亡
【办案经过】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不人为拔高确保办案效果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驾驶农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某煤化工集团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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