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子事件# 似乎很庆幸,面对这次舆情,公众的认知,并没有因为官方的一纸通报而随它逐流;但是,假如没有相关的现场录屏,公众在面对官方的那一纸通报时,究竟会做出怎样的评判?对当事人造成多大的伤害?这其中是否透露着一些信号,如果没有信息的公正和透明 ,人格与尊严将危如累卵,毫无保障。
庆幸,还好有大家的镜头记录,虽然当时,如果能多一些仗义会更好。比如出面劝说和制止,电话显得大声一点固然不合理,但是这绝不是其他乘客谩骂、打人的理由;保安偏向针对女乘客暴力拖拽,更是被不少网友包括我认为是涉嫌违法犯罪。
今天13:08,由 央视新闻 发布了 西安市公安局就此事件发布的通报。我认为,很有必要将此通报内容,与我们所了解到的现场信息加以对照,以了解多一些的社会现状,或者说女性在社会中所遭遇的困境!
1. 通报称,“因其(女乘客)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这看上去,“对面乘客”特别像是文明的化身,而这起事件中的女乘客,就此成了反面的典型,开启了“扰乱治安”的代名词。
但据相关知情人士介绍说,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对面乘客动不动就用一句“女流氓”招呼。这就是“提醒其注意言行”?
2. 通报称,“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如果单纯联系通报的上下文,可以明确得出“对面乘客”是“好意提醒”,却突遭“飞来横祸”的口角。这显然又是在向公众传达,女乘客“无理取闹”……但真是这样吗?
3. 通报称,“随后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但据爆料,是女子紧接着被打,同时女乘客的雨伞也被弄成了两截,似乎可见动作不小。但是,顺着通报的意思看,是更进一步说明女乘客“不识好歹”,以及,掩盖了爆料中所述的“对面乘客”先骂后打的“主观恶性”。
4. 通报称,“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从现有视频材料中,倒没有呈现出这一段。但依据前面所述的通报的惯性,对这一条,我们恐怕也很难说它就是真实。以及,为什么说女乘客“拒绝下车”,难道“对面乘客陈某”同意下车处理了?存疑。建议西安地铁,可以用监控证实一下。
5. 通报称,“因(女乘客)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个人认为,弄坏了雨伞也好,还是女乘客被打了也罢,要求赔偿也不过分。实在有什么协调不好的,也可以报警取证处理(虽然可能也有些不靠谱)。但从爆料视频中可见,保安在女乘客要求对面乘客加微信赔偿她并遭拒绝以后,直接把女乘客暴力拖拽出地铁,她几乎被拖拽得一丝不挂!!!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制止双方冲突”、“要求两人下车处理”???——通告所述的造成“部分身体暴露”,却怎么看起来很不值一提的样子呢???换谁家女子,能答应????
6. “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呵呵。事实是,女乘客被几乎一丝不挂以后,返回车厢,,从视频中看见保安又紧跟着追了过去……在爆料视频中,还听到女乘客要求看监控!地铁方面,有责任提供给她相应的监控记录,真正查明、并且向公众说清楚真相!
通报的结论是,
第一点,女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
——这通报内容,与我们看见的爆料信息比较:“差别之大,就如同是人类和猴子之间,虽可以说同源,但绝不能说同类。”
通报,除了不断向公众的潜意识传达如上一个所谓“结论”,极力回避当事女子是如何从一个电话,发展成眼前——被——“扰乱治安”的逻辑!!!这才是真正值得人们审视和思考的重点!换种角度来说,如果没有公众的正义爆料以及关注,该女子该遭受怎样的不公!
难道不是因为一个电话而被骂、被打、被拖拽,才有所谓的“扰乱公共秩序”?换句话说,真正“扰乱公共秩序”的也许不是女乘客,而是那个“对面乘客”和保安员。可是为什么现在却成了这样的一个通报结果呢?
第二点,“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毋庸置疑,保安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同时在此基础上,更需要思考一下,他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犯罪。显然,对女乘客这种程度的行为,绝对不是一个道歉赔偿就可以抵消得了的。
客观上说,其暴力以及公然败坏他人名誉,这是不争的事实了;主观上来说,对照“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对保安员造成了女乘客几乎一丝不挂、置之不理的一面去看,当时其毫无歉意,甚至一再拖拽当时已经几乎一丝不挂的女乘客,可见其具有“故意”的一面!!
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够不上???
6. 通报称,“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好一个“情节轻微”!西安公安表示只要“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那么按照这样的价值观念发展下去,从今往后,女性还没咋地,也尽可以被随意的方式处理?毕竟成本只要一个“批评教育”就可以了。科学吗?法治吗?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似乎有模有样的,但是对根本的问题,却毫无处理,没有着落!
庆幸,还好有大家的镜头记录,虽然当时,如果能多一些仗义会更好。比如出面劝说和制止,电话显得大声一点固然不合理,但是这绝不是其他乘客谩骂、打人的理由;保安偏向针对女乘客暴力拖拽,更是被不少网友包括我认为是涉嫌违法犯罪。
今天13:08,由 央视新闻 发布了 西安市公安局就此事件发布的通报。我认为,很有必要将此通报内容,与我们所了解到的现场信息加以对照,以了解多一些的社会现状,或者说女性在社会中所遭遇的困境!
1. 通报称,“因其(女乘客)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这看上去,“对面乘客”特别像是文明的化身,而这起事件中的女乘客,就此成了反面的典型,开启了“扰乱治安”的代名词。
但据相关知情人士介绍说,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对面乘客动不动就用一句“女流氓”招呼。这就是“提醒其注意言行”?
2. 通报称,“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如果单纯联系通报的上下文,可以明确得出“对面乘客”是“好意提醒”,却突遭“飞来横祸”的口角。这显然又是在向公众传达,女乘客“无理取闹”……但真是这样吗?
3. 通报称,“随后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但据爆料,是女子紧接着被打,同时女乘客的雨伞也被弄成了两截,似乎可见动作不小。但是,顺着通报的意思看,是更进一步说明女乘客“不识好歹”,以及,掩盖了爆料中所述的“对面乘客”先骂后打的“主观恶性”。
4. 通报称,“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从现有视频材料中,倒没有呈现出这一段。但依据前面所述的通报的惯性,对这一条,我们恐怕也很难说它就是真实。以及,为什么说女乘客“拒绝下车”,难道“对面乘客陈某”同意下车处理了?存疑。建议西安地铁,可以用监控证实一下。
5. 通报称,“因(女乘客)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个人认为,弄坏了雨伞也好,还是女乘客被打了也罢,要求赔偿也不过分。实在有什么协调不好的,也可以报警取证处理(虽然可能也有些不靠谱)。但从爆料视频中可见,保安在女乘客要求对面乘客加微信赔偿她并遭拒绝以后,直接把女乘客暴力拖拽出地铁,她几乎被拖拽得一丝不挂!!!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制止双方冲突”、“要求两人下车处理”???——通告所述的造成“部分身体暴露”,却怎么看起来很不值一提的样子呢???换谁家女子,能答应????
6. “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呵呵。事实是,女乘客被几乎一丝不挂以后,返回车厢,,从视频中看见保安又紧跟着追了过去……在爆料视频中,还听到女乘客要求看监控!地铁方面,有责任提供给她相应的监控记录,真正查明、并且向公众说清楚真相!
通报的结论是,
第一点,女乘客“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
——这通报内容,与我们看见的爆料信息比较:“差别之大,就如同是人类和猴子之间,虽可以说同源,但绝不能说同类。”
通报,除了不断向公众的潜意识传达如上一个所谓“结论”,极力回避当事女子是如何从一个电话,发展成眼前——被——“扰乱治安”的逻辑!!!这才是真正值得人们审视和思考的重点!换种角度来说,如果没有公众的正义爆料以及关注,该女子该遭受怎样的不公!
难道不是因为一个电话而被骂、被打、被拖拽,才有所谓的“扰乱公共秩序”?换句话说,真正“扰乱公共秩序”的也许不是女乘客,而是那个“对面乘客”和保安员。可是为什么现在却成了这样的一个通报结果呢?
第二点,“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毋庸置疑,保安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同时在此基础上,更需要思考一下,他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犯罪。显然,对女乘客这种程度的行为,绝对不是一个道歉赔偿就可以抵消得了的。
客观上说,其暴力以及公然败坏他人名誉,这是不争的事实了;主观上来说,对照“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对保安员造成了女乘客几乎一丝不挂、置之不理的一面去看,当时其毫无歉意,甚至一再拖拽当时已经几乎一丝不挂的女乘客,可见其具有“故意”的一面!!
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够不上???
6. 通报称,“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好一个“情节轻微”!西安公安表示只要“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那么按照这样的价值观念发展下去,从今往后,女性还没咋地,也尽可以被随意的方式处理?毕竟成本只要一个“批评教育”就可以了。科学吗?法治吗?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似乎有模有样的,但是对根本的问题,却毫无处理,没有着落!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你申请了“大富翁”,我的游戏就不能叫“大富翁”了?
导言
“大富翁”游戏风靡多年,而这三个字也早被大宇公司注册为商标。盛大公司推出了一款“盛大富翁”的游戏,被大宇公司认为其侵犯了“大富翁”商标权而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大富翁”一词多年来已与一类具有特定游戏规则的游戏建立起紧密关系,“盛大富翁”使用“大富翁”只为正当说明游戏规则等内容,不构成侵权。
一、大富翁也不能保住自己的商标?
大富翁游戏恐怕是大部分人都玩过的游戏吧?这款游戏从盒装到线上,十分受大众喜爱。这套游戏的参赛者初始会分得等量的游戏金钱,凭运气(掷骰子)进行移动,并通过买地建楼等赚取租金,最后唯一一个没有破产的玩家便是胜利者。
这款游戏从1935年便在美国开始发售,而游戏的设计最初目的在于暴露放任资本主义的弊端,但是推出之后却受到大众欢迎,甚至直到今天人们都沉浸于这款游戏的魅力中。而这款游戏以“大富翁”的中文名传到中国后,也受到了中国人民的喜爱。但在中国,“大富翁”却引来了两家公司的争议。
注册在台湾的大宇公司在2005年3月便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的商标,并开发了一款单机游戏以繁体“大富翁”命名,除此之外大宇公司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而盛大公司的关联企业盛趣公司则在2005年7月开发出了一款名叫“盛大富翁”的网络游戏,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还授权给盛大公司运营这款游戏。而大宇公司认为盛大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因而将其告上了法院。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大宇公司又提起了上诉。
二、“大富翁”商标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因此,“大富翁”文字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加之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因此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
据此,大宇公司虽然注册了“大富翁”的商标,但是却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这是因为“大富翁” 已与一类具有特定游戏规则的游戏建立起紧密关系,所以盛大公司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三、“大富翁”是否已经成为了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
从法律上看,“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有根本的区别。“商品通用名称”的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展现不同的性质与用途。“商标”的作用则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防止准备买甲厂商产品的消费者误购了乙厂商的产品。在本案的审理中,根据法院调查发现,在业内同行和普通大众中,“大富翁”早已成为了靠掷骰子模拟经商类型游戏的通用名称,被告“盛大富翁”字样只出现在盛大网页上,网页上也明确说明该游戏由盛大自主研发,因此不会给使用者形成该游戏与大宇公司的产品出自同一公司的印象。
大宇公司在当初注册商标时,存在商标战略问题,该公司选择了一个通用名称作为注册商标,之后在使用上也存在败笔。公司更多把“大富翁”当成产品的名称使用,而没有突出“大富翁”的商标性质,失去了其商标的显著性特性,“大富翁”经过广泛的使用之后,继而成为通用名称。
无独有偶,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正山公司)在 2007 年3月份的时候正式向商标局提出“金骏眉”商标注册申请。对于此项商标申请,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茶叶公司)在初审公告期间立刻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桐木茶叶公司的理由是:“金骏眉”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满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注册成为商标;而且,在2007年2月26日桐木茶叶公司曾向商标局申请“金骏眉JinJunMei”商标。但商标局以“金骏眉”是红茶的一个品种,作为商标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品种名称和原料特点为由驳回了桐木茶叶公司的申请。然而,在这次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商标局对于桐木茶叶公司提出的此项商标异议申请并没有认可,仍然将“金骏眉”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认为商标局没有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定。因此,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其坚持认为“金骏眉”是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满足《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注册成为商标。同时说明,如果将“金骏眉”注册成为商标,这侵犯了武夷山地区众多茶叶生产厂家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大量的材料论证“金骏眉”应当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认为“金骏眉”满足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所以,在2013年1月份作出裁定,核准注册。对此裁定,桐木茶叶公司不服,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的时候,“金骏眉”已经被红茶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所熟知,并且被相关公众当做红茶的一个品种所识别和对待,因此,应当认定其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且,如果将“金骏眉”核准注册成为商品商标,那么将不利于武夷山地区茶叶生产厂家的集体利益,是违反《商标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基于以上事实情况,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894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3057号裁定。并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此案件重新作出裁定。
结语
是否属于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商标显著特征判断的重要内容。如何在新产品的市场推广过程中确保自身品牌不会沦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创新型企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采取适当的产品推广方式、积极地进行市场维护等来确保自己的商标不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导言
“大富翁”游戏风靡多年,而这三个字也早被大宇公司注册为商标。盛大公司推出了一款“盛大富翁”的游戏,被大宇公司认为其侵犯了“大富翁”商标权而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大富翁”一词多年来已与一类具有特定游戏规则的游戏建立起紧密关系,“盛大富翁”使用“大富翁”只为正当说明游戏规则等内容,不构成侵权。
一、大富翁也不能保住自己的商标?
大富翁游戏恐怕是大部分人都玩过的游戏吧?这款游戏从盒装到线上,十分受大众喜爱。这套游戏的参赛者初始会分得等量的游戏金钱,凭运气(掷骰子)进行移动,并通过买地建楼等赚取租金,最后唯一一个没有破产的玩家便是胜利者。
这款游戏从1935年便在美国开始发售,而游戏的设计最初目的在于暴露放任资本主义的弊端,但是推出之后却受到大众欢迎,甚至直到今天人们都沉浸于这款游戏的魅力中。而这款游戏以“大富翁”的中文名传到中国后,也受到了中国人民的喜爱。但在中国,“大富翁”却引来了两家公司的争议。
注册在台湾的大宇公司在2005年3月便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的商标,并开发了一款单机游戏以繁体“大富翁”命名,除此之外大宇公司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而盛大公司的关联企业盛趣公司则在2005年7月开发出了一款名叫“盛大富翁”的网络游戏,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还授权给盛大公司运营这款游戏。而大宇公司认为盛大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因而将其告上了法院。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大宇公司又提起了上诉。
二、“大富翁”商标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大富翁",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正当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对战目的、规则、特点和内容时,则不应被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大富翁”作为一种在计算机上“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大富翁”与这种商业冒险类游戏已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因此,“大富翁”文字虽然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商标,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类游戏的含义。加之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公司的“大富翁”游戏误认为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游戏,也不会将两者的服务来源相混淆。因此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叙述服务所对应游戏品种的正当使用,大宇公司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
据此,大宇公司虽然注册了“大富翁”的商标,但是却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这是因为“大富翁” 已与一类具有特定游戏规则的游戏建立起紧密关系,所以盛大公司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三、“大富翁”是否已经成为了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
从法律上看,“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有根本的区别。“商品通用名称”的作用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展现不同的性质与用途。“商标”的作用则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防止准备买甲厂商产品的消费者误购了乙厂商的产品。在本案的审理中,根据法院调查发现,在业内同行和普通大众中,“大富翁”早已成为了靠掷骰子模拟经商类型游戏的通用名称,被告“盛大富翁”字样只出现在盛大网页上,网页上也明确说明该游戏由盛大自主研发,因此不会给使用者形成该游戏与大宇公司的产品出自同一公司的印象。
大宇公司在当初注册商标时,存在商标战略问题,该公司选择了一个通用名称作为注册商标,之后在使用上也存在败笔。公司更多把“大富翁”当成产品的名称使用,而没有突出“大富翁”的商标性质,失去了其商标的显著性特性,“大富翁”经过广泛的使用之后,继而成为通用名称。
无独有偶,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正山公司)在 2007 年3月份的时候正式向商标局提出“金骏眉”商标注册申请。对于此项商标申请,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茶叶公司)在初审公告期间立刻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桐木茶叶公司的理由是:“金骏眉”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满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注册成为商标;而且,在2007年2月26日桐木茶叶公司曾向商标局申请“金骏眉JinJunMei”商标。但商标局以“金骏眉”是红茶的一个品种,作为商标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品种名称和原料特点为由驳回了桐木茶叶公司的申请。然而,在这次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商标局对于桐木茶叶公司提出的此项商标异议申请并没有认可,仍然将“金骏眉”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认为商标局没有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定。因此,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其坚持认为“金骏眉”是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满足《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注册成为商标。同时说明,如果将“金骏眉”注册成为商标,这侵犯了武夷山地区众多茶叶生产厂家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桐木茶叶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大量的材料论证“金骏眉”应当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认为“金骏眉”满足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所以,在2013年1月份作出裁定,核准注册。对此裁定,桐木茶叶公司不服,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的时候,“金骏眉”已经被红茶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所熟知,并且被相关公众当做红茶的一个品种所识别和对待,因此,应当认定其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且,如果将“金骏眉”核准注册成为商品商标,那么将不利于武夷山地区茶叶生产厂家的集体利益,是违反《商标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基于以上事实情况,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894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3057号裁定。并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此案件重新作出裁定。
结语
是否属于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商标显著特征判断的重要内容。如何在新产品的市场推广过程中确保自身品牌不会沦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创新型企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采取适当的产品推广方式、积极地进行市场维护等来确保自己的商标不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1548年,明朝首辅夏言被嘉靖处以死刑。临死前,夏言破口大骂:“无道昏君不知忠言逆耳,只会听信谄媚之臣的谗言,悔恨当初没有听好友的话啊!”说罢,刽子手屠刀落下,一代名臣就此陨落。
夏言,字公谨,是明朝嘉靖年间的名臣,曾四次担任首辅一职。他性格直爽有大才,与人辩论引经据典,常把别人说得哑口无言。在1521年嘉靖和首辅杨廷和的“大礼议”事件中,夏言舌战群儒,鼎力支持嘉靖获胜。
事后嘉靖万分感激,将朝廷大事小情都交给他处理。但可惜夏言此人性格太过刚直,对下属极为严厉,稍有不满意就破口大骂,对嘉靖也是多次当众犯颜直谏,让嘉靖下不来台。
夏言以唐朝魏征自居,但嘉靖皇帝却不想做李世民。久而久之,嘉靖对他越来越不满。
当时的礼部尚书是严嵩,严嵩察言观色的本领非常强,他看出了嘉靖对夏言的不满,顿时大喜,暗道:“报当年之仇就是此时。”
《智囊》记载,当年严嵩还是芝麻小官时,曾以老乡的身份拜访夏言,不想夏言对来巴结他的人十分厌恶,直接就将严嵩的拜帖扔到地下,破口骂道:“严嵩算什么东西,也配见我!”随后将严嵩如赶野狗一般轰出夏府。
这种侮辱深深刻在严嵩心中,他发誓一定要让夏言付出代价。经过多年奋斗,严嵩成为了礼部尚书,终于有和夏言掰手腕的资格了。而如今夏言失宠,就是他打击报复,然后取而代之的最好时机。
很快机会到来,时值夏日天气炎热,信奉道教的嘉靖皇帝让人制作了一批轻纱制成的香叶巾帽,赐给大臣佩戴。本意是想让大臣们凉快一些,但夏言却毫不领情。夏言当众质问嘉靖:“庙堂神圣之地,岂可被方士服装玷污!若传出去,岂不贻笑大方?”
嘉靖无奈,只能黑着脸把香巾叶帽销毁。严嵩看准机会,事后对嘉靖道:“这个夏言真是目无君主,竟敢当众羞辱陛下,他自己得了忠直的名声,却又置陛下威严于何地?我看他沽名钓誉,没安什么好心!”
嘉靖被这么火上加油,对夏言更是厌恶,已经开始考虑继任首辅的人选,而这也正是严嵩开始表现的时候。
严嵩的主意也简单,就是跟夏言反着来。夏言对下属严厉,他便以宽松待之;夏言视太监如猪狗,他便视太监为家人,对他们好言好语恭敬谦和,逢年过节还送点钱。时间一长,朝廷内外对夏言怨声载道,对严嵩却是好评如潮。
终于有一次,严嵩拜见嘉靖,聊到了夏言的刚直,嘉靖摇头叹气。严嵩知道这是千载难逢的机会,扑通跪在地上,哭道:“求陛下救命,夏言要杀我!”严嵩先是杜撰了夏言要杀他的谎言,然后又将夏言一些过分的旧事重提,嘉靖果然大怒。
趁热打铁,严嵩道:“前些日子有日食,那正是大臣欺君对应的天象!这就是在说夏言,如果不重惩,怎么对上天交待?”嘉靖本来就是重度迷信,听了严嵩的话,顿时信以为然。
没过几天,夏言被免职,严嵩继任首辅。
但在过了两年后,朝堂在严嵩治理下愈发混乱,嘉靖又念起了夏言的好,于是下旨,征召在家抱孙子的夏言再次入朝当首辅。
《智囊》记载,夏言接旨后立马打点行囊准备启程,一位好友急匆匆赶来,劝道:“您生性刚直,无人不知,皇上宽宏大量,三次不与你计较,但谁敢保证第四次不会?你已经丢掉首辅之位,不引以为戒,迟早会有大祸!”
夏言摇摇头,“身居庙堂治理大明江山,岂能违心行事?我于公于私都无可指摘,陛下肯定会体谅我,又怎么会有祸呢?”说完,夏言欣然赴任。
夏言再次操持权柄,严嵩却丝毫不急,因为他知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夏言迟早会再次惹怒嘉靖。果然不久后,在是否收复河套地区的问题上,夏言与嘉靖再次爆发争吵。严嵩私下加了一把火,称夏言收受贿赂,插手边境互市,谋取了暴利。
正在气头上的嘉靖怒气冲天,直接下旨将夏言处以死刑,全家流放于广西。夏言直到最后才认识到错误,赶忙上书解释,但嘉靖杀心已动,再难回头了。最终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夏言被斩首于街头,年六十七岁。
这个故事记载于《智囊全集》。《智囊》中有句话,“为害常因不察,致祸归于不忍”,人之所以遭遇祸害,往往是因为疏忽。夏言便有两大疏忽,最终导致自己惨死。
其一,他取字公谨,本意是谨言慎行,但从他的行为来看,根本没有做到。其二,夏言作为首辅却四处结怨小人,得罪严嵩却又放任他在手下做官。双管齐下,夏言岂能不大祸临头?
夏言四做首辅,不可谓不聪明,但最后却依旧惨死。由此可见,人生在世,不是聪明就能顺风顺水,懂得处世才是避祸免灾的窍门。
夏言,字公谨,是明朝嘉靖年间的名臣,曾四次担任首辅一职。他性格直爽有大才,与人辩论引经据典,常把别人说得哑口无言。在1521年嘉靖和首辅杨廷和的“大礼议”事件中,夏言舌战群儒,鼎力支持嘉靖获胜。
事后嘉靖万分感激,将朝廷大事小情都交给他处理。但可惜夏言此人性格太过刚直,对下属极为严厉,稍有不满意就破口大骂,对嘉靖也是多次当众犯颜直谏,让嘉靖下不来台。
夏言以唐朝魏征自居,但嘉靖皇帝却不想做李世民。久而久之,嘉靖对他越来越不满。
当时的礼部尚书是严嵩,严嵩察言观色的本领非常强,他看出了嘉靖对夏言的不满,顿时大喜,暗道:“报当年之仇就是此时。”
《智囊》记载,当年严嵩还是芝麻小官时,曾以老乡的身份拜访夏言,不想夏言对来巴结他的人十分厌恶,直接就将严嵩的拜帖扔到地下,破口骂道:“严嵩算什么东西,也配见我!”随后将严嵩如赶野狗一般轰出夏府。
这种侮辱深深刻在严嵩心中,他发誓一定要让夏言付出代价。经过多年奋斗,严嵩成为了礼部尚书,终于有和夏言掰手腕的资格了。而如今夏言失宠,就是他打击报复,然后取而代之的最好时机。
很快机会到来,时值夏日天气炎热,信奉道教的嘉靖皇帝让人制作了一批轻纱制成的香叶巾帽,赐给大臣佩戴。本意是想让大臣们凉快一些,但夏言却毫不领情。夏言当众质问嘉靖:“庙堂神圣之地,岂可被方士服装玷污!若传出去,岂不贻笑大方?”
嘉靖无奈,只能黑着脸把香巾叶帽销毁。严嵩看准机会,事后对嘉靖道:“这个夏言真是目无君主,竟敢当众羞辱陛下,他自己得了忠直的名声,却又置陛下威严于何地?我看他沽名钓誉,没安什么好心!”
嘉靖被这么火上加油,对夏言更是厌恶,已经开始考虑继任首辅的人选,而这也正是严嵩开始表现的时候。
严嵩的主意也简单,就是跟夏言反着来。夏言对下属严厉,他便以宽松待之;夏言视太监如猪狗,他便视太监为家人,对他们好言好语恭敬谦和,逢年过节还送点钱。时间一长,朝廷内外对夏言怨声载道,对严嵩却是好评如潮。
终于有一次,严嵩拜见嘉靖,聊到了夏言的刚直,嘉靖摇头叹气。严嵩知道这是千载难逢的机会,扑通跪在地上,哭道:“求陛下救命,夏言要杀我!”严嵩先是杜撰了夏言要杀他的谎言,然后又将夏言一些过分的旧事重提,嘉靖果然大怒。
趁热打铁,严嵩道:“前些日子有日食,那正是大臣欺君对应的天象!这就是在说夏言,如果不重惩,怎么对上天交待?”嘉靖本来就是重度迷信,听了严嵩的话,顿时信以为然。
没过几天,夏言被免职,严嵩继任首辅。
但在过了两年后,朝堂在严嵩治理下愈发混乱,嘉靖又念起了夏言的好,于是下旨,征召在家抱孙子的夏言再次入朝当首辅。
《智囊》记载,夏言接旨后立马打点行囊准备启程,一位好友急匆匆赶来,劝道:“您生性刚直,无人不知,皇上宽宏大量,三次不与你计较,但谁敢保证第四次不会?你已经丢掉首辅之位,不引以为戒,迟早会有大祸!”
夏言摇摇头,“身居庙堂治理大明江山,岂能违心行事?我于公于私都无可指摘,陛下肯定会体谅我,又怎么会有祸呢?”说完,夏言欣然赴任。
夏言再次操持权柄,严嵩却丝毫不急,因为他知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夏言迟早会再次惹怒嘉靖。果然不久后,在是否收复河套地区的问题上,夏言与嘉靖再次爆发争吵。严嵩私下加了一把火,称夏言收受贿赂,插手边境互市,谋取了暴利。
正在气头上的嘉靖怒气冲天,直接下旨将夏言处以死刑,全家流放于广西。夏言直到最后才认识到错误,赶忙上书解释,但嘉靖杀心已动,再难回头了。最终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夏言被斩首于街头,年六十七岁。
这个故事记载于《智囊全集》。《智囊》中有句话,“为害常因不察,致祸归于不忍”,人之所以遭遇祸害,往往是因为疏忽。夏言便有两大疏忽,最终导致自己惨死。
其一,他取字公谨,本意是谨言慎行,但从他的行为来看,根本没有做到。其二,夏言作为首辅却四处结怨小人,得罪严嵩却又放任他在手下做官。双管齐下,夏言岂能不大祸临头?
夏言四做首辅,不可谓不聪明,但最后却依旧惨死。由此可见,人生在世,不是聪明就能顺风顺水,懂得处世才是避祸免灾的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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