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要会表扬员工
美国MB-NA银行总裁考利说过一句话:“中国的古老俗语里隐藏着伟大的智慧—良言一句三冬暖。这也是我的座右铭”。领导者,要善于发现别人的长处和做出的努力,懂得鼓舞他人。有时简单的一句赞美和表扬,便会丰盈一个人的心灵,激发出他们无比的热情。表扬下属,有五个核心要点。一是要快,做的好,马上表扬;二是要具体;三是要态度诚恳;四是要当众表扬,必要时可进行表彰;五是不能降低标准,分内的工作是应该做好的,不宜进行表扬。
美国MB-NA银行总裁考利说过一句话:“中国的古老俗语里隐藏着伟大的智慧—良言一句三冬暖。这也是我的座右铭”。领导者,要善于发现别人的长处和做出的努力,懂得鼓舞他人。有时简单的一句赞美和表扬,便会丰盈一个人的心灵,激发出他们无比的热情。表扬下属,有五个核心要点。一是要快,做的好,马上表扬;二是要具体;三是要态度诚恳;四是要当众表扬,必要时可进行表彰;五是不能降低标准,分内的工作是应该做好的,不宜进行表扬。
【顾客在酒店内摔伤,谁来赔?#法官说法#】
1.什么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近年来,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也有部分犯罪分子在上述场所实施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但往往因一些原因导致直接侵害人无法确定或者虽已确定但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情况法律特别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设定的主要目在于,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服务和商品等领域的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更加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加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在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为主体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在经营者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中,经营者大多没有实施积极的行为作为,是消极不作为,所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过错特指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3)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侵权行为,由于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无须证明侵权人其消极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须证明侵权人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即法定的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
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将其简单归纳为: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等。如果具备了上述情况,则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1.什么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近年来,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也有部分犯罪分子在上述场所实施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但往往因一些原因导致直接侵害人无法确定或者虽已确定但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情况法律特别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设定的主要目在于,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服务和商品等领域的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更加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
当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加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在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为主体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在经营者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中,经营者大多没有实施积极的行为作为,是消极不作为,所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过错特指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消极不作为。(3)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侵权行为,由于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无须证明侵权人其消极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须证明侵权人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即法定的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
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将其简单归纳为: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等。如果具备了上述情况,则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播报#【#粉丝应援集资153万元全被粉头卷走# 法院判了】原告单某是歌手迪某全球后援会的成员,也是该后援会在某娱乐社区平台发起网络筹款的管理者和筹款提现银行账户的绑定者。被告韦某则是该后援会的管理员、华东地区负责人。
2017年12月、2018年1月,微博账户“迪某全球后援会”在某娱乐社区平台上发起“首专应援·第四期”“首专应援·第五期”筹款活动,共筹集到资金1537769.66元,拟用于迪某的首张专辑发行。筹集而来的资金存放于某娱乐社区平台,单某的银行卡账户是该笔筹款的提现绑定账户。
2018年1月至4月,应韦某要求,单某陆续将筹款全部转到韦某的个人账户,委托韦某代为保管。韦某收到钱后私自挪作他用,迟迟不归还。同年12月,单某及多名后援会代表去到韦某家中催其还款,韦某当场写下还款承诺书:本人作为后援会华东地区负责人,一直保管着第四、五期的集资款共计1537769.66元,2018年11月底,因家庭出现困难暂时转给家人使用,本人承诺在2019年1月31日前陆续归还所有款项。韦某的母亲在承诺书上签字担保,承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韦某及其母亲返还了13.5万元后销声匿迹,单某等后援会成员与其失去联系,遂诉至法院要求韦某及其母亲返还集资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被告要求转款后,委托被告代为保管集资款,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要求处理委托事务,但被告将集资款挪作他用,构成违约。而被告亦书面承诺返还相应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韦某的母亲在被告写下的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属于债务的加入,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除已返还的13.5万元外,被告韦某及其母亲须共同向原告返还1402769.66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记者 吴琪 通讯员 蔡梦婕 张丹)
2017年12月、2018年1月,微博账户“迪某全球后援会”在某娱乐社区平台上发起“首专应援·第四期”“首专应援·第五期”筹款活动,共筹集到资金1537769.66元,拟用于迪某的首张专辑发行。筹集而来的资金存放于某娱乐社区平台,单某的银行卡账户是该笔筹款的提现绑定账户。
2018年1月至4月,应韦某要求,单某陆续将筹款全部转到韦某的个人账户,委托韦某代为保管。韦某收到钱后私自挪作他用,迟迟不归还。同年12月,单某及多名后援会代表去到韦某家中催其还款,韦某当场写下还款承诺书:本人作为后援会华东地区负责人,一直保管着第四、五期的集资款共计1537769.66元,2018年11月底,因家庭出现困难暂时转给家人使用,本人承诺在2019年1月31日前陆续归还所有款项。韦某的母亲在承诺书上签字担保,承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韦某及其母亲返还了13.5万元后销声匿迹,单某等后援会成员与其失去联系,遂诉至法院要求韦某及其母亲返还集资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被告要求转款后,委托被告代为保管集资款,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要求处理委托事务,但被告将集资款挪作他用,构成违约。而被告亦书面承诺返还相应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韦某的母亲在被告写下的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属于债务的加入,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除已返还的13.5万元外,被告韦某及其母亲须共同向原告返还1402769.66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记者 吴琪 通讯员 蔡梦婕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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