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陈芋汐女子10米台摘银# 昨天在为全红婵惊叹的同时,也不免为陈芋汐可惜——这个优秀的15岁上海小姑娘,可能整个运动员生涯都要在与全红婵的瑜亮之争中度过了。首次出征奥运夺得一金一银,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但陈芋汐的热度却明显不及同参与10米跳台的另两位姑娘。内向沉稳的孩子在受关注度方面总是吃亏的。如果奥运没有因为疫情而延期,就没有横空出世的天才全红婵,也没有这一年发育的一大截身高……人生没有如果,银牌同样优秀。加油!
你面试员工需要几分钟?牛逼的HR用4招就能搞定!
01
为什么挑不出人才
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希望找到优秀的人才,通过招聘、简历筛选、初试、复试、录用后,企业往往发现找到的人并不理想。
这是什么原因呢?
一般的面试就是问几个常识性的基础问题,然后就凭感觉。有规模的企业则多几次复试,把应聘者折腾几个来回,也拿不定主意。审犯人一般的面试,用来招聘普通员工还勉强凑合,对于骨干核心员工的招聘,就很难奏效了。
现实中,审犯人式的面试随处可见。
这种面试一般情况下根本问不出实质内容来,应聘者要么提前准备好了台词,要么自我保护性地回答问题,而不会主动开放性地回答问题。
作为HR,对应聘者几乎没有什么感觉,对其的内在思想和基本能力,更是一概模糊。之所以这样,问题不在应聘者,而是HR用机械的面试程序,把自己给框住了,应聘者只能削足适履,看起来也就很少有“个性差异”了。
最后HR只能凭个人喜欢挑选员工,面试也就失去了意义。
02
如何面试核心员工
一般的面试程序是,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步面试,把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关,专业能力关则由专业的部门经理把握,重要的岗位以及经理级人选一般再加一道或两道面试程序,由高层领导面试。
对于前来应聘的核心人才,HR该如何面试呢?
我的经验是:一聊,二讲,三问,四答。
一 聊
Q:谁聊?聊什么?聊多久?
A:HR聊,聊与招聘职位相关的内容,聊3分钟。
作为一名专业的HR, 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企业现状、发展前景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要素,非常连贯地告诉应聘者,整个叙述过程大概也就两三分钟时间。
这些介绍应使应聘者立即产生共鸣,围绕HR所聊的主题,展开下一步的阐述,这样才能*大限度地节省面试时间。
不然上来就问,或问的问题很大,应聘者经常不知道该讲什么,于是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漫无目的地讲,结果讲了很多,HR想听的没有听到,无关紧要的听了一大筐,浪费双方的时间。
二 讲
Q:谁讲?讲什么?讲多久
A:当然是应聘者讲,讲自己与所应聘职位有关的内容,时间3分钟。
尽管HR什么问题也没问,当应聘者听完HR的简短介绍之后,立即在自己的脑海里搜索与HR所聊的内容相关的东西,并把自己最适合招聘职位的、关联度最高的内容,有选择性地、用最恰当的方式表述出来。
为什么应聘者是讲,而不是用聊或者其他表述方式呢?
这是由应聘者和HR的心理状态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应聘者一般都急于展示自己与应聘岗位相匹配的才能与品质,处于表现自己的心理状态,因而不可能平静地聊。
如果应聘者能够和HR轻松地聊,说明应聘者的心理素质特别好,或者心理优势特别明显,这一般是久经职场的高级别经理人才有的表现。
应聘者的这段演讲是应聘过程中最关键的部分,HR据此可以看出应聘者的基本内涵、从业经验和资源背景。
更重要的是,能了解到应聘者的知识总量、思维宽度、速度、深度、精度、语言组织能力、逻辑能力、概括总结能力、化繁为简能力、应变能力等,这些在简历、笔试和测试中是很难体现出来的。
关于应聘者的经验、资历和背景,在前期翻阅简历时,HR都看过了,但看他写的和听他说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测试角度。
经验丰富的HR听过应聘者的3分钟陈述演讲后,基本上就会产生一个大致正确的判断。
如果采用传统机械的一问一答式面试,恐怕无法取得上述的面试效果。
一问一答、审犯人式的教条面试中,HR和应聘者都会感觉气氛紧张,双方都会感觉既处于进攻状态又处于防守状态,于是双方的心理活动处在对抗状态,而不是合作状态。
试想如果双方处在相互不合作状态,怎么能有好的面试效果呢?
所以,面试的艺术在于HR能否把应聘者当时的心理活动和自己的心理活动有机地协调起来,使双方处于良性互动状态,而不是互抗和矛盾状况。
当应聘者作3分钟的陈述演讲时,HR应认真听讲,并不时给予微笑式的鼓励和肯定,切记不要轻易打断应聘者的陈述。
三 问
Q:谁问?问什么?怎么问
A:HR发问,问关键的内容和相互矛盾的地方,要刚柔相济地问。
HR无论如何都要耐着性子,认真听完应聘者3分钟左右的陈述,对3分钟过后,仍喋喋不休的应聘者,HR可以通过看表等形体语言善意地提醒应聘者。
应聘者陈述结束后,HR应主动发问。
1. 问什么呢?
不要问些老生常谈的话题,不要问简历中已有答案的话题,不要问笔试中以及刚才的3分钟陈述中已叙述清楚的话题,否则会招致应聘者的不满:“我的简历中已经写了”、“我刚才好像说过了”等,造成面试气氛的尴尬。
2. 究竟该问什么?
主要问以下内容:HR应该了解在简历和笔试以及在3分钟陈述中一直没有叙述出来的问题;应聘者在陈述中和简历中自相矛盾的地方;应聘者陈述的事实以及简历中反映出来的内容与应聘职位不相宜的地方。
总之,就应聘者自身矛盾问问题,看应聘者如何回答。
3. 如何发问呢?
问话的语气方式也要因人而异。对性格直爽开朗的应聘者可以问得节奏快一些、直接一些;对内向的人可以适当委婉一些,但无论如何都不要攻击应聘者、伤害应聘者或者以教训的口吻对待应聘者。
不论怎么问,问题要柔中带刚,曲中显直。只有问到关节上,问到矛盾处,才能起到面试的效果。
因为这样做,一是补充需要了解的关键信息,二是就矛盾问题的回答,看应聘者的应变能力和答辩能力,以及能力以外的诸如诚信问题和问题后面的问题。
四 答
Q:谁答?答什么?怎么答
A:当应聘者被HR点到痛处时,他的回答才是关键。
俗话讲:只有高水平的问,才可能有高水平的答。面试到这一步才真正进入了高潮。应聘者处理矛盾的水平高低和有无艺术魅力,全在这简短的回答之中。双方正面的交锋到这时才真正开始。
如果应聘者答清楚了,可以接着问下一个问题;如果有破绽,可以就破绽继续追问;如果应聘者被问得局促不安,或满头大汗,说明应聘者在此问题上可能有难言之隐,作HR官,可以对此问题罢休,不要穷追不舍,适当换一个轻松的话题,给应聘者一个台阶下。
记住,双方是平等的,是相互选择的,HR不是法官,也不要做法官。
在实际问答中,应聘者在回答HR的问题后,也会主动反问HR。应聘者问的问题一般都是关系到所应聘职位的薪水、待遇、休假方式以及作息时间、业务程序,或者岗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背景和竞争对手的竞争性等。
面对应聘者的反问,作为HR应该正面地、实事求是地回答,但不排除回答的艺术性。HR和应聘者相互之间的问答,总体时间掌握在4分钟之内。
综上,面试一位应聘者的总计时间是10分钟。时间太少了,效果出不来;时间太长了,不仅是加大了面试成本,而且反而会降低面试效果。
当然,对明显不相宜的应聘者,可以在5分钟之内结束面试,但要客气礼貌地结束面试。而在面试十分重要的岗位时,如遇到相当投机的应聘者,也可以适当增加时间,深入了解。
01
为什么挑不出人才
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希望找到优秀的人才,通过招聘、简历筛选、初试、复试、录用后,企业往往发现找到的人并不理想。
这是什么原因呢?
一般的面试就是问几个常识性的基础问题,然后就凭感觉。有规模的企业则多几次复试,把应聘者折腾几个来回,也拿不定主意。审犯人一般的面试,用来招聘普通员工还勉强凑合,对于骨干核心员工的招聘,就很难奏效了。
现实中,审犯人式的面试随处可见。
这种面试一般情况下根本问不出实质内容来,应聘者要么提前准备好了台词,要么自我保护性地回答问题,而不会主动开放性地回答问题。
作为HR,对应聘者几乎没有什么感觉,对其的内在思想和基本能力,更是一概模糊。之所以这样,问题不在应聘者,而是HR用机械的面试程序,把自己给框住了,应聘者只能削足适履,看起来也就很少有“个性差异”了。
最后HR只能凭个人喜欢挑选员工,面试也就失去了意义。
02
如何面试核心员工
一般的面试程序是,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步面试,把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关,专业能力关则由专业的部门经理把握,重要的岗位以及经理级人选一般再加一道或两道面试程序,由高层领导面试。
对于前来应聘的核心人才,HR该如何面试呢?
我的经验是:一聊,二讲,三问,四答。
一 聊
Q:谁聊?聊什么?聊多久?
A:HR聊,聊与招聘职位相关的内容,聊3分钟。
作为一名专业的HR, 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企业现状、发展前景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要素,非常连贯地告诉应聘者,整个叙述过程大概也就两三分钟时间。
这些介绍应使应聘者立即产生共鸣,围绕HR所聊的主题,展开下一步的阐述,这样才能*大限度地节省面试时间。
不然上来就问,或问的问题很大,应聘者经常不知道该讲什么,于是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漫无目的地讲,结果讲了很多,HR想听的没有听到,无关紧要的听了一大筐,浪费双方的时间。
二 讲
Q:谁讲?讲什么?讲多久
A:当然是应聘者讲,讲自己与所应聘职位有关的内容,时间3分钟。
尽管HR什么问题也没问,当应聘者听完HR的简短介绍之后,立即在自己的脑海里搜索与HR所聊的内容相关的东西,并把自己最适合招聘职位的、关联度最高的内容,有选择性地、用最恰当的方式表述出来。
为什么应聘者是讲,而不是用聊或者其他表述方式呢?
这是由应聘者和HR的心理状态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应聘者一般都急于展示自己与应聘岗位相匹配的才能与品质,处于表现自己的心理状态,因而不可能平静地聊。
如果应聘者能够和HR轻松地聊,说明应聘者的心理素质特别好,或者心理优势特别明显,这一般是久经职场的高级别经理人才有的表现。
应聘者的这段演讲是应聘过程中最关键的部分,HR据此可以看出应聘者的基本内涵、从业经验和资源背景。
更重要的是,能了解到应聘者的知识总量、思维宽度、速度、深度、精度、语言组织能力、逻辑能力、概括总结能力、化繁为简能力、应变能力等,这些在简历、笔试和测试中是很难体现出来的。
关于应聘者的经验、资历和背景,在前期翻阅简历时,HR都看过了,但看他写的和听他说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测试角度。
经验丰富的HR听过应聘者的3分钟陈述演讲后,基本上就会产生一个大致正确的判断。
如果采用传统机械的一问一答式面试,恐怕无法取得上述的面试效果。
一问一答、审犯人式的教条面试中,HR和应聘者都会感觉气氛紧张,双方都会感觉既处于进攻状态又处于防守状态,于是双方的心理活动处在对抗状态,而不是合作状态。
试想如果双方处在相互不合作状态,怎么能有好的面试效果呢?
所以,面试的艺术在于HR能否把应聘者当时的心理活动和自己的心理活动有机地协调起来,使双方处于良性互动状态,而不是互抗和矛盾状况。
当应聘者作3分钟的陈述演讲时,HR应认真听讲,并不时给予微笑式的鼓励和肯定,切记不要轻易打断应聘者的陈述。
三 问
Q:谁问?问什么?怎么问
A:HR发问,问关键的内容和相互矛盾的地方,要刚柔相济地问。
HR无论如何都要耐着性子,认真听完应聘者3分钟左右的陈述,对3分钟过后,仍喋喋不休的应聘者,HR可以通过看表等形体语言善意地提醒应聘者。
应聘者陈述结束后,HR应主动发问。
1. 问什么呢?
不要问些老生常谈的话题,不要问简历中已有答案的话题,不要问笔试中以及刚才的3分钟陈述中已叙述清楚的话题,否则会招致应聘者的不满:“我的简历中已经写了”、“我刚才好像说过了”等,造成面试气氛的尴尬。
2. 究竟该问什么?
主要问以下内容:HR应该了解在简历和笔试以及在3分钟陈述中一直没有叙述出来的问题;应聘者在陈述中和简历中自相矛盾的地方;应聘者陈述的事实以及简历中反映出来的内容与应聘职位不相宜的地方。
总之,就应聘者自身矛盾问问题,看应聘者如何回答。
3. 如何发问呢?
问话的语气方式也要因人而异。对性格直爽开朗的应聘者可以问得节奏快一些、直接一些;对内向的人可以适当委婉一些,但无论如何都不要攻击应聘者、伤害应聘者或者以教训的口吻对待应聘者。
不论怎么问,问题要柔中带刚,曲中显直。只有问到关节上,问到矛盾处,才能起到面试的效果。
因为这样做,一是补充需要了解的关键信息,二是就矛盾问题的回答,看应聘者的应变能力和答辩能力,以及能力以外的诸如诚信问题和问题后面的问题。
四 答
Q:谁答?答什么?怎么答
A:当应聘者被HR点到痛处时,他的回答才是关键。
俗话讲:只有高水平的问,才可能有高水平的答。面试到这一步才真正进入了高潮。应聘者处理矛盾的水平高低和有无艺术魅力,全在这简短的回答之中。双方正面的交锋到这时才真正开始。
如果应聘者答清楚了,可以接着问下一个问题;如果有破绽,可以就破绽继续追问;如果应聘者被问得局促不安,或满头大汗,说明应聘者在此问题上可能有难言之隐,作HR官,可以对此问题罢休,不要穷追不舍,适当换一个轻松的话题,给应聘者一个台阶下。
记住,双方是平等的,是相互选择的,HR不是法官,也不要做法官。
在实际问答中,应聘者在回答HR的问题后,也会主动反问HR。应聘者问的问题一般都是关系到所应聘职位的薪水、待遇、休假方式以及作息时间、业务程序,或者岗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背景和竞争对手的竞争性等。
面对应聘者的反问,作为HR应该正面地、实事求是地回答,但不排除回答的艺术性。HR和应聘者相互之间的问答,总体时间掌握在4分钟之内。
综上,面试一位应聘者的总计时间是10分钟。时间太少了,效果出不来;时间太长了,不仅是加大了面试成本,而且反而会降低面试效果。
当然,对明显不相宜的应聘者,可以在5分钟之内结束面试,但要客气礼貌地结束面试。而在面试十分重要的岗位时,如遇到相当投机的应聘者,也可以适当增加时间,深入了解。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