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第八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及网络安全环境对出境数据安全的影响;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出境中和出境后泄露、篡改、丢失、破坏、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出境的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等;
(二)数据在境外保存地点、期限,以及达到保存期限、完成约定目的或者合同终止后出境数据的处理措施;
(三)限制境外接收方将出境数据再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的约束条款;
(四)境外接收方在实际控制权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难以保障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违约责任和具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条款;
(六)发生数据泄露等风险时,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并保障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通畅渠道。
第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受理申报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网信部门、专门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涉及重要数据出境的,国家网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处理者。
第十二条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合同变更等可能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原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未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评估的,应当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评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者更正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终止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安全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发现已经通过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撤销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应当终止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深化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市司法局负责人就日照打造非诉化解直通车答记者问
全媒体记者 李珊
遇到矛盾纠纷怎么办?解决纠纷并非都要到法院“打官司”,过高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代价往往会使当事人“吃不消”。近年来,日照市司法局全面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全力打造非诉化解直通车,非诉化解成本低廉、程序简便,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那么,什么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呢?它有些优势?如果遇到纠纷需要解决,普通市民要如何申请……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日照市司法局相关负责同志。
据介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等7个种类。
问: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7个类型的具体含义分别是什么呢?
答: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前面,分流到不同的解纷程序,有利于减轻群众获取法律服务的成本,有效节省司法资源。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于公证机构职能范围内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端,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予以调处。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领域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不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无需缴纳任何行政复议费用。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活动。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外,均可以申请仲裁。
问: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优势?
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坚持“一体化导向”“交融式衔接”,充分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畅通纠纷化解渠道,提升多元化解纠纷的整体合力和综合效应,实现化解效率最大化。
非诉讼方式灵活多样,程序简便,处理时间短。例如,诉前调解的一般期限是30天,而诉讼程序则一般需要3—6个月或更长。
大部分非诉讼方式不收费,可以节约成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避免双方激化矛盾,及时高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非诉讼方式一般不公开进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
有利于当事人履行义务。调解室以双方意见一致为基础,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并自愿履行,且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避免遇到“执行难”。
问:发生纠纷了,老百姓可以到哪里申请非诉讼纠纷方式解决?
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部署要求,市司法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项工作。
市、县、乡三级依托市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全部建立了“一站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服务中心,在法院、信访等重点部门设立了服务分中心,建成了上下贯通的非诉讼纠纷化解实体平台。
全市54个乡镇(街道)、2075个村居(社区)全部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全市共有66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市级已建成市诉前纠纷、信访事项纠纷、总商会、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保险纠纷、旅游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海事海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2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县级共建成54个行专调委会。
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与全市66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之间建有案件推送调处机制,方便案件推送,联调联排。
群众如果在民事、商事、家事、行政等领域遇到矛盾纠纷,希望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可根据需要到所属的非诉讼解决服务中心或就近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进行咨询、办理。
问: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纳入律师调解这一类职业力量,律师在其中是怎么发挥作用的呢?
答: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不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担任一方代理人而开展的调解工作和律师以人民调解员身份主持的调解活动。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通过探索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的组织形式,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便民高效、协调合作的原则,依法调处民商事纠纷。
问:我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是什么情况呢?
答: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日照市司法局注重从完善组织、优化队伍、健全主体、强化联动、创新机制等多个方面统筹推进,强化法、检、公、访、仲、调“六位一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按照“一体化”“集约化”要求,市、县、乡三级建立起了上下贯通的非诉讼纠纷化解实体平台。全市一体的非诉讼纠纷化解网络平台正在积极推进研发,运行后将实现线上线下化解平台互联互通、“一网通办”。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特色调解品牌三个作用,通过建强基层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培训特色调解品牌的方式,实现基层区域、关键区域、重点领域全覆盖,筑牢“第一道化解防线”。
同时畅通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及行政复议等渠道,扩大纠纷化解参与主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推送流转,力争做到矛盾纠纷应接尽接、应调尽调。
深化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市司法局负责人就日照打造非诉化解直通车答记者问
全媒体记者 李珊
遇到矛盾纠纷怎么办?解决纠纷并非都要到法院“打官司”,过高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代价往往会使当事人“吃不消”。近年来,日照市司法局全面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全力打造非诉化解直通车,非诉化解成本低廉、程序简便,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那么,什么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呢?它有些优势?如果遇到纠纷需要解决,普通市民要如何申请……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日照市司法局相关负责同志。
据介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等7个种类。
问: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7个类型的具体含义分别是什么呢?
答: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前面,分流到不同的解纷程序,有利于减轻群众获取法律服务的成本,有效节省司法资源。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于公证机构职能范围内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端,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予以调处。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领域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不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无需缴纳任何行政复议费用。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活动。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外,均可以申请仲裁。
问: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优势?
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坚持“一体化导向”“交融式衔接”,充分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方式,畅通纠纷化解渠道,提升多元化解纠纷的整体合力和综合效应,实现化解效率最大化。
非诉讼方式灵活多样,程序简便,处理时间短。例如,诉前调解的一般期限是30天,而诉讼程序则一般需要3—6个月或更长。
大部分非诉讼方式不收费,可以节约成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避免双方激化矛盾,及时高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非诉讼方式一般不公开进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
有利于当事人履行义务。调解室以双方意见一致为基础,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并自愿履行,且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避免遇到“执行难”。
问:发生纠纷了,老百姓可以到哪里申请非诉讼纠纷方式解决?
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部署要求,市司法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项工作。
市、县、乡三级依托市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全部建立了“一站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服务中心,在法院、信访等重点部门设立了服务分中心,建成了上下贯通的非诉讼纠纷化解实体平台。
全市54个乡镇(街道)、2075个村居(社区)全部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全市共有66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市级已建成市诉前纠纷、信访事项纠纷、总商会、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保险纠纷、旅游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海事海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2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县级共建成54个行专调委会。
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与全市66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之间建有案件推送调处机制,方便案件推送,联调联排。
群众如果在民事、商事、家事、行政等领域遇到矛盾纠纷,希望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可根据需要到所属的非诉讼解决服务中心或就近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进行咨询、办理。
问: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纳入律师调解这一类职业力量,律师在其中是怎么发挥作用的呢?
答: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不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担任一方代理人而开展的调解工作和律师以人民调解员身份主持的调解活动。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通过探索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的组织形式,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便民高效、协调合作的原则,依法调处民商事纠纷。
问:我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是什么情况呢?
答: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日照市司法局注重从完善组织、优化队伍、健全主体、强化联动、创新机制等多个方面统筹推进,强化法、检、公、访、仲、调“六位一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按照“一体化”“集约化”要求,市、县、乡三级建立起了上下贯通的非诉讼纠纷化解实体平台。全市一体的非诉讼纠纷化解网络平台正在积极推进研发,运行后将实现线上线下化解平台互联互通、“一网通办”。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特色调解品牌三个作用,通过建强基层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培训特色调解品牌的方式,实现基层区域、关键区域、重点领域全覆盖,筑牢“第一道化解防线”。
同时畅通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及行政复议等渠道,扩大纠纷化解参与主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推送流转,力争做到矛盾纠纷应接尽接、应调尽调。
#传统国学[超话]##国学##国学养生#
肠胃不适,情绪为源
医学临床观察发现,当人生气时,胃壁呈松弛状态,胃液分泌变少,胃黏膜出现供血不足症状,继而会引起胃痉挛,长期刺激还会导致胃溃疡。
此外,肠道对于情绪的变化也是相当敏感。人的肠壁上有上亿个神经细胞,其中的神经元、神经网络所分泌的神经递质、肽类物质能感知人的情绪变化,继而引发相应的肠道变化。
因此,当我们生气时,可能会出现便秘、腹泻等症状。当然,情绪对肠胃的影响是一个可逆的过程,当因情志不遂而引起肠胃不适时,我们可以适当地调节情绪来缓解这些不良反应,同时还可以采取食疗法。
白术两用可解肠忧
情志不遂引起的肠道不适主要表现有两种:一为腹泻,二为便秘,而中医将这两者归结为脾功能失调。所以,情志不遂导致的肠道不适可以通过调理脾达到治疗效果。
白术味苦,甘,性温,归脾、胃经,有健脾益气之功效。生白术可以加速肠道蠕动,治疗便秘。炒白术经过炒之后,增加了燥湿、涩肠的效用,则可以治疗腹泻,故白术有双向调节作用,对于不同的症状,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炮制方法制成的白术来应对。
生活中情志不遂只是引起我们脾胃不适的原因之一,脾胃问题还有很多其他的因素,如风寒暑热,食用不卫生的食物,脏腑失调等多种原因。所以,时刻关注我们的脾胃健康是十分有必要的。
#道医养生#
肠胃不适,情绪为源
医学临床观察发现,当人生气时,胃壁呈松弛状态,胃液分泌变少,胃黏膜出现供血不足症状,继而会引起胃痉挛,长期刺激还会导致胃溃疡。
此外,肠道对于情绪的变化也是相当敏感。人的肠壁上有上亿个神经细胞,其中的神经元、神经网络所分泌的神经递质、肽类物质能感知人的情绪变化,继而引发相应的肠道变化。
因此,当我们生气时,可能会出现便秘、腹泻等症状。当然,情绪对肠胃的影响是一个可逆的过程,当因情志不遂而引起肠胃不适时,我们可以适当地调节情绪来缓解这些不良反应,同时还可以采取食疗法。
白术两用可解肠忧
情志不遂引起的肠道不适主要表现有两种:一为腹泻,二为便秘,而中医将这两者归结为脾功能失调。所以,情志不遂导致的肠道不适可以通过调理脾达到治疗效果。
白术味苦,甘,性温,归脾、胃经,有健脾益气之功效。生白术可以加速肠道蠕动,治疗便秘。炒白术经过炒之后,增加了燥湿、涩肠的效用,则可以治疗腹泻,故白术有双向调节作用,对于不同的症状,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炮制方法制成的白术来应对。
生活中情志不遂只是引起我们脾胃不适的原因之一,脾胃问题还有很多其他的因素,如风寒暑热,食用不卫生的食物,脏腑失调等多种原因。所以,时刻关注我们的脾胃健康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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