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爆料# 【河南延津耕地遭打折 900亩变成700亩抵偿村内修路款】据了解,2014年,河南新乡延津县魏邱乡马村原村两委将村里940余亩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700亩的面积抵债给修路方28年。
2019年4月2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定: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合同签订时未履行必经的民主议定程序,合同内容涉嫌损害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双方可协商解决。然而至今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老百姓依旧为土地所有权四处呼吁。
延津县魏邱乡马村村民代表介绍,涉案土地一共940亩,多年来一直由本村村民徐某承包。然而2014年原村两委以修路为名,将村部分土地940余亩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块土地在价格和面积都非常不合理的情况下抵债给修路方马某领28年。
据了解,这份《引资筑路合同》损害了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利益。
案涉合同约定:“……四、结合本村经济状况,甲方将龙潭排以西约900亩沙荒地,沙岗路边折除后按照700亩计算……发包给乙方,承包价格400元/亩,……因此承包总年限为27年11个月(2018年10月1日至2046年9月1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和承包期限,900亩土地的承包费总计应为900亩×400元/亩/年×27.917年(27年11个月)=10050120元,而按700亩计算的承包费则为700亩×400元/亩/年×27.917年(27年11个月)=7816760元,二者相差2233360元。即如果依照该合同,则会使案涉村民集体所有的900亩土地的收益直接损失2233360元。更何况,案涉土地多年前已被开发,早已成为可以耕种的农用地而不是合同中所称的沙荒地,其承包费也应以该村耕地的承包费为标准(即1000元/亩/年),以此为标准计算,案涉合同将造成案涉土地承包费损失5583400元(900亩×1000元/亩/年×27.917年—700亩×1000元/亩/年×27.917年=5583400元)。上诉人虽称因所涉荒地存在路边、地领、沙岗等无法耕种的状况,所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900亩土地折算为700亩计算承包费,但上诉人对案涉土地的实际面积为900亩是认可的,且对于土地存在影响耕种的状况和将土地面积由900亩折算为700亩计算承包费的解释均未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案涉合同通过约定的方式擅自将承包土地的性质由耕地变为沙荒地,并将面积由900亩折算为700亩来计算承包费,使得案涉土地的承包收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侵害了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利益。
案涉合同还约定“……乙方承包年限内,每年为本村唱戏支出和路灯电费支出30000元,共计762000元,……折合承包期限为2.7年”,但案涉合同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合同约定的上诉人的承包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才开始,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上诉人的承包期尚未开始,其每年为本村唱戏支出和路灯电费均未发生,其也未实际支出,故案涉合同约定以尚未发生且尚未实际支出的款项来折抵案涉土地的承包年限,严重侵犯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随后,延津县魏邱乡马村村民委员会将合同签订另外一方马某领告上法庭。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原、被告签订《引资筑路合同》时并没有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研究即以马村村委会的名义与被告马玉领签订该协议,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案涉合同将900亩土地按700亩土地计算,垫付款按照月息3分计息,并以尚未支出的唱戏、电费款折算土地承包年限等,马村村民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合同损害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利益。综上,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时未履行必经的民主议定程序,合同内容涉嫌损害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马玉领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引资筑路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对于合同无效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然而,判决已两年多,事情仍未得到解决,延津县魏邱乡马村村民仍在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四处呼吁奔波。
2019年4月28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定: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合同签订时未履行必经的民主议定程序,合同内容涉嫌损害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双方可协商解决。然而至今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老百姓依旧为土地所有权四处呼吁。
延津县魏邱乡马村村民代表介绍,涉案土地一共940亩,多年来一直由本村村民徐某承包。然而2014年原村两委以修路为名,将村部分土地940余亩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块土地在价格和面积都非常不合理的情况下抵债给修路方马某领28年。
据了解,这份《引资筑路合同》损害了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利益。
案涉合同约定:“……四、结合本村经济状况,甲方将龙潭排以西约900亩沙荒地,沙岗路边折除后按照700亩计算……发包给乙方,承包价格400元/亩,……因此承包总年限为27年11个月(2018年10月1日至2046年9月1日止)……”,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和承包期限,900亩土地的承包费总计应为900亩×400元/亩/年×27.917年(27年11个月)=10050120元,而按700亩计算的承包费则为700亩×400元/亩/年×27.917年(27年11个月)=7816760元,二者相差2233360元。即如果依照该合同,则会使案涉村民集体所有的900亩土地的收益直接损失2233360元。更何况,案涉土地多年前已被开发,早已成为可以耕种的农用地而不是合同中所称的沙荒地,其承包费也应以该村耕地的承包费为标准(即1000元/亩/年),以此为标准计算,案涉合同将造成案涉土地承包费损失5583400元(900亩×1000元/亩/年×27.917年—700亩×1000元/亩/年×27.917年=5583400元)。上诉人虽称因所涉荒地存在路边、地领、沙岗等无法耕种的状况,所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900亩土地折算为700亩计算承包费,但上诉人对案涉土地的实际面积为900亩是认可的,且对于土地存在影响耕种的状况和将土地面积由900亩折算为700亩计算承包费的解释均未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案涉合同通过约定的方式擅自将承包土地的性质由耕地变为沙荒地,并将面积由900亩折算为700亩来计算承包费,使得案涉土地的承包收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侵害了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利益。
案涉合同还约定“……乙方承包年限内,每年为本村唱戏支出和路灯电费支出30000元,共计762000元,……折合承包期限为2.7年”,但案涉合同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合同约定的上诉人的承包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才开始,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上诉人的承包期尚未开始,其每年为本村唱戏支出和路灯电费均未发生,其也未实际支出,故案涉合同约定以尚未发生且尚未实际支出的款项来折抵案涉土地的承包年限,严重侵犯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随后,延津县魏邱乡马村村民委员会将合同签订另外一方马某领告上法庭。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原、被告签订《引资筑路合同》时并没有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研究即以马村村委会的名义与被告马玉领签订该协议,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案涉合同将900亩土地按700亩土地计算,垫付款按照月息3分计息,并以尚未支出的唱戏、电费款折算土地承包年限等,马村村民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合同损害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利益。综上,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时未履行必经的民主议定程序,合同内容涉嫌损害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马玉领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引资筑路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对于合同无效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然而,判决已两年多,事情仍未得到解决,延津县魏邱乡马村村民仍在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四处呼吁奔波。
#盘法快讯# 【执行点滴】人物纪 | 包润
每一件平凡的小事都值得被看见,每一个平凡的人都可能在工作、生活中创造属于自己的伟大,这份伟大无需要别人看见,也无需别人肯定。桩桩件件,都是人生中的小小里程碑。
人物简介
包润,女,1987年8月19日生,2014年9月参加工作,现任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初见
我入职执行局的时间并不长,与包润的相处十分融洽。初次相见时,她带着一副眼镜,穿着一件条纹衫,斯斯文文,平易近人。时间久了,才知道她那股吃苦耐劳的倔劲儿是非常人可比的。
2014年参加工作以来,包润爱岗敬业、踏实谦逊。工作中,讲究方式方法,往往能以最有效、最简便的方式解决问题。与当事人相处,也有自己的一套方法。对于当事人的难处,她会悉心听取,感同身受。工作团队中,大家俏皮地称她为“女汉子”,不仅因为她是整个团队中唯一的女性,更因为她能在艰苦的工作环境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中坚守自己的初心,出色地完成每一项工作。
当时只道是寻常
“农民工的讨薪案件数量多,难度大。即使查封、扣押、变卖公司财产,也不足以抵偿农民工的工资。工资可能是农民工唯一的生活来源,他们是最值得同情的人”。“工作中,我们尽全力去帮助那些申请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往往事与愿违,我们也很无奈”。话语间,透露着执行工作难以完成的无奈,也透露出作为基层工作者的热忱忠心以及与基层群众的将心比心。
无意间知晓一个案件,这个案件的执行依据在2010年已经生效,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年申请强制执行。或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个案件始终无法终结执行。申请人在负债累累中度过了难捱的十年,这十年,亦是承办人在执行线索中苦苦追索的十年。她没有放弃。包润知道,这笔钱,不仅是对逝者的交代,更是生者走出荆棘的寄托。案件的细枝末节早已模糊,唯有那张将赔偿款交到申请人手里的照片历历在目。照片中,包润只是莞尔一笑。
(文/孔圆嫄 图/何由富)
每一件平凡的小事都值得被看见,每一个平凡的人都可能在工作、生活中创造属于自己的伟大,这份伟大无需要别人看见,也无需别人肯定。桩桩件件,都是人生中的小小里程碑。
人物简介
包润,女,1987年8月19日生,2014年9月参加工作,现任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初见
我入职执行局的时间并不长,与包润的相处十分融洽。初次相见时,她带着一副眼镜,穿着一件条纹衫,斯斯文文,平易近人。时间久了,才知道她那股吃苦耐劳的倔劲儿是非常人可比的。
2014年参加工作以来,包润爱岗敬业、踏实谦逊。工作中,讲究方式方法,往往能以最有效、最简便的方式解决问题。与当事人相处,也有自己的一套方法。对于当事人的难处,她会悉心听取,感同身受。工作团队中,大家俏皮地称她为“女汉子”,不仅因为她是整个团队中唯一的女性,更因为她能在艰苦的工作环境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中坚守自己的初心,出色地完成每一项工作。
当时只道是寻常
“农民工的讨薪案件数量多,难度大。即使查封、扣押、变卖公司财产,也不足以抵偿农民工的工资。工资可能是农民工唯一的生活来源,他们是最值得同情的人”。“工作中,我们尽全力去帮助那些申请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往往事与愿违,我们也很无奈”。话语间,透露着执行工作难以完成的无奈,也透露出作为基层工作者的热忱忠心以及与基层群众的将心比心。
无意间知晓一个案件,这个案件的执行依据在2010年已经生效,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年申请强制执行。或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个案件始终无法终结执行。申请人在负债累累中度过了难捱的十年,这十年,亦是承办人在执行线索中苦苦追索的十年。她没有放弃。包润知道,这笔钱,不仅是对逝者的交代,更是生者走出荆棘的寄托。案件的细枝末节早已模糊,唯有那张将赔偿款交到申请人手里的照片历历在目。照片中,包润只是莞尔一笑。
(文/孔圆嫄 图/何由富)
【受贿9047万 #海南政协原副主席王勇一审被判无期#】10月28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海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王勇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勇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查:2000年至2014年,王勇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47.2259万元。https://t.cn/A6MkDdaO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