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量采购,三大方向

集采将加速企业生态裂变,是主动的生还是被动的死?这是一个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医药企业产业集中度低、新药研发创新能力弱,生产管理现代化水平低等问题广泛存在,尽管近年药品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后,不少企业已经大浪淘沙惨遭淘汰,但从国家集采竞争惨烈程度看,仍然存在小而散、竞争力不足和创新力不强等问题。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三个领域改革方向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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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生产领域,强调以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和“一致性评价”等手段提高药品质量,鼓励行业向大型医药集团和创新型企业集中。

但是,由于缺乏更大的牵引力,“鼓励行业向大型医药集团和创新型企业集中”这一趋势并没有呈现出太明显的痕迹。如今随着集采的强力介入,这一趋势必将跑出加速度,而作为企业,其未来生态将不得不改变,是主动求变活下去还是被动应付被淘汰?这是一个问题。

也许积极主动实施整合与转型,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迫切。

01

集采政策三大走向

1. 集采常态化、制度化

一直以来,看病贵被认为是药的问题。而药的问题核心在于价格虚高。为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政府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最终选择了集中招标采购。但早期的努力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2018年6月,国家医保局成立。“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的职责就历史性地落在了这个新生的超级医保局身上。医保局深刻分析其中的原因,认为核心在于没有带量。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标志着国家集采拉开帷幕。这就是在医药界掀起冲天巨浪的4+7带量采购。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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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的探索实践,带量采购取得了预期效果,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下称《意见》)

2. 集采品种大幅增加

《意见》明确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各类药品。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00个以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类以上。显然这预示着公立医院80%以上的药品耗材使用量将通过集中带量采购来实现。

10月15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其中要求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力争2022年底前采购药品通用名数超过300个。“十四五”期末,每个省份国家和省级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数要超过500个。

3. 国省级联盟扩大

不但集采品种要大幅增加,而且在试点推动的重点改革持续深化任务中,还提出鼓励以省为单位或建立省际联盟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耗材实施集中带量采购,每年至少开展或参加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各1次。鼓励地方加入“三明采购联盟”。显然这无疑将在更大范围实施集采。

02

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加速整合

从集采现场竞争惨烈的情况看,整合将是大趋势,也是避免恶性竞争的有效手段和企业活下去得发展的必由之路。

整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在药品生产领域,鼓励行业向大型医药集团和创新型企业集中。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二零三五年远景目标中对于生物医药也明确战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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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可以避免恶性竞争。从目前集采情况看,尽管随着规则的完善,参与者心态有越来越理性平和的趋势,但由于能不能中选对于一些企业,特别是品种单一的企业就是生死存亡的大事,所以搁谁也难以理性,因此恶性竞争难以避免。只有企业实现了整合,一个品种全国只有几家生产,这时候恶性竞争就会自然消失。

整合也是企业活下去得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国家政策层面,集采只是想挤干水分,让价格回归本来,并不是想整死企业。但现实情况是在狼多肉少的情况下,惨烈的竞争无法避免。如果企业长期处于这种生态下,不管是未中选的还是中选的企业都没有好日子过。

未中选,当下瘫倒,中选了的,为满足临床医疗需求,就要扩大产能,而当下一次集采来了,如果企业这一产品未中选,扩大的产能又会过剩,这种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基于此,只有主动整合才是维持企业生存和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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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Hi siri,今天天气怎么样?”
“Hi siri,给我讲个故事吧!”
“Hi siri,我失恋了陪我聊聊天。”
“Hi siri,真辣鸡!!!”
相信许多人和Siri都有这么一段相爱相杀的过程。Siri的智障也为许多聊天机器人留下了一线生机,也为相关诉讼留下了土壤。

日前,持续了8年的“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有了新结果:最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高院的判决对于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给出了新的判断思路,即首先应当确定诉争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是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情况适用不同标准的公开要求。

苹果公司于2012年对案涉聊天机器人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理由之一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如何利用游戏服务器来实现游戏功能的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专利复审委和一审法院均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涉案专利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进行互动游戏的功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基于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无效宣告决定。

最高院在2016年作出提审裁定,于2018年进行了开庭审理,近日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中有关游戏服务器的内容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最高院的上述判决中对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给出了新的认定思路,即首先应当确定该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判断:若属于共有技术特征,则对公开的要求较低;若属于区别技术特征,则对公开的要求较高。

本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一、关于专利授权确权中“禁止反悔”原则的运用
权利要求书解释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清楚描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司法解释:“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上不予支持。”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申请人在谋求授权时,尽量将权利要求的范围缩小,而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又竭力将权利要求范围扩充。禁止返回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对等同侵权作出抗辩。不过,在等同侵权中可能更为常见。

在本案中,尽管将游戏服务器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是本专利的一个重大瑕疵,但既然专利权人已经将该特征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则在确权和处理侵权纠纷时,既不能忽视该技术特征,但也不能过分强调该特征。申请人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并没有反复强调“游戏服务器”这个特征的重要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是因为权利要求1具有“游戏服务器”这个特征而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的行为并没有到达“行为人出尔反尔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对其行为的信赖和预期”的程度。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专利权人关于“游戏服务器”的陈述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进一步提出对说明书如何实现(“拟人化”的)游戏功能的公开提出更高要求,这可能值得商榷。

二、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一、本案法院为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确定了新的思路:

第一,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首先确定诉争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是区别技术特征,不同类型的特征有不同的公开要求;

第二,关于是否充分公开判断标准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依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的内容,即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但是最高院在本案中确认,判断标准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可以自行检索现有技术以实现共有技术特征的功能,无需说明书给出具体指引【如果判断出来是区别技术特征,说明书又没记载,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如果判断出来是共有技术特征,说明书没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行检索实现,无需指引,说明书公开充分】。

第三,对于本案,最高院还确定了判断是否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时应当遵循客观标准,而不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自认。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自认游戏服务器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二审法院也引用了这一答复,并将此作为该游戏功能是否充分公开的考量因素,但是最高院确立了新的标准,认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自认的区别技术特征有时并不客观,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此的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应当结合涉案专利的记载和现有技术的状况来确定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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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力的理解

本案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在于该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但在具体操作中,比如在评述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时,我们注意到审查员可能倾向于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象成“无所不能”,在找不到具体的对比文件时,一些区别特征对其而言可能都是“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而在遇到说明书可能存在不清楚或者认为有公开不充分的情况,这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又变得非常的低,甚至远低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有的能力。

在专利审查中,某些专利可能每一个特征单独来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但这些特征的组合则是一个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尽管每个特征及其组合都是实现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将公知的模块在说明书中施以更高的“充分公开”要求,笔者很难认同这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

在国内语音识别领域,我们已经拥有了像科大讯飞、搜狗这样比较发展成熟的企业,但在语义识别领域中的企业身影并不多见,小i机器人是其中一个。过高的技术门槛让广大民营企业在语义识别这座大山面前望而却步,但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谁能凭借高超技术和成熟商业化手段劈开这座大山,谁就能收获人机交互这片广袤的蓝海市场。

回过头来说,与Siri的这场持久战的阶段性胜利,在小i机器人看来,牢牢把握住人机交互的核心专利,小i机器人就有信心挑战带有人机交互功能的所有产品,包括前文中所提的智能移动终端、智能穿戴设、智能家居、自动驾驶等等。

参考文献
1、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 | 最高院确定了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新思路
2、关于“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确权案的三点思考
3、被认定“专利有效”小i机器人欲重启起诉苹果公司

北京一“二房东”跑路,阿里、华为等大厂员工受骗,有人凌晨被恐吓退房
在望京的房子已经租了两年,下个月即将到期时,两个事实摆在了杨宇(化名)面前:房子并非房东直租,而是自如房源;此前自称“房东”的张某,已经失联了。

受骗的远不止杨宇一人,他加入了一个近两百人的维权群,受骗者大多是互联网公司员工,从公司内网或者公司好友处认识张某并租房。和他一样租了两三年的,或是房源来自中介平台的,都不在少数。直到陆续有租客遭遇上门清退,甚至有人凌晨被恐吓,大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而张某已经失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张某以不同身份或公司名义批量从中介平台租房,而后冒充房东低价转租,要求年付租金,不少互联网大厂员工踩坑。涉事房源涉及多家房产租赁中介平台和民宿租赁平台。涉嫌诈骗的张某失联并被立案后,不少受害者提出疑问:房产中介平台该担责吗?有律师认为,转租已经形成事实,中介平台未尽监管责任。

望京“冒牌房东”突然失联

互联网大厂员工受骗

望京,是北京互联网公司聚集地之一,汇聚了阿里、美团、360、58同城、雪球等一众互联网企业。这也意味着,数量不小的互联网人同样聚集在这里工作、居住,除了通过中介平台租房,还有人通过内网或同事介绍房东,张某就借此获得了许多租客的信任。

向张某租了近两年房,杨宇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并非房东直租,而是通过“业主交给自如,自如租给徐某,徐某租给张某”几个环节,最终租给自己,但实际上自己支付的租金还比自如平台的租金低了近两千元。而在被骗的近两百人中,同样由徐某承租再转给张某的受骗者至少还有5人。

杨宇从2019年11月起就向张某租下了目前居住的房子,实地看房并查看了张某出示的房产证后,与张某签下了租赁合同,并一年一签续约至今。

张某提供的房产证扫描件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但这中间并非没有插曲。

杨宇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5日当天,一名自称是业主的女士带着自如管家上门称要看房,在张某称和对方通了电话后,杨宇开门。随后,同行的自称自如管家的人向杨宇出示了自己的工牌。

在对方看房过程中,杨宇告诉对方,自己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对方却同样出示了一份房产证扫描件,称自己才是业主。

杨宇开始起了疑心,但房租交了一年尚未到期,杨宇认为,自己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如果张某与自如有租赁纠纷,应当他们双方去解决。

2020年9月,张某称4月曾来看房的女士要用房子做资产抵押,提醒杨宇在家等,随后自如管家带着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人上门拍照。杨宇认为,这件事能看出,自如管家与张某并非没有联系。

杨宇回忆,到2020年11月,小区门禁升级,杨宇去物业换门禁卡时报了具体住址后,物业问业主是否姓崔,他确定4月份上门看房的崔女士应该是业主。

也就是说,张某在此前租房时出示的房产证是假的。但由于房租已交到2021年11月,杨宇选择继续住了下来。

这之后,自称业主的女士和自如管家再没来过,杨宇又在这套房子里住了一年。这期间,杨宇虽然怀疑张某与自如有纠纷,但自己没遇到问题,也就没选择搬家。直到今年10月19日、10月20日,杨宇租赁房子的密码锁两度失效,都是张某叫来开锁师傅解决。杨宇表示,张某的电话从来打不通,微信也很少接,只会偶尔回复消息。20日下午联系上了张某,这也是群里大多数受害者能联系上张某的最后时间,在这之后就联系不上了。

20日晚,一名徐姓女士上门,称自己才是房子的承租人,张某从自己手中租了房,现在欠了10多万元房租,已经失联,于是她要求杨宇在23日前搬走。杨宇拒绝后,22日凌晨,徐某和一名男性在00:20、00:50、1:30在杨宇门口砸门,尽管杨宇已经报警,但徐某仍在随后几天晚间上门断掉电表箱电闸后暴力砸门、言语辱骂;25日,徐某在门锁中塞入泡泡糖和树枝,杨宇不得已换锁并再度前往派出所报案。后来,杨宇得知,和他同样受到徐某清退的,至少还有5人。

从自如一名内部员工处,杨宇得知,徐某以季付7830元/月的方式,在自如租下这套房源,而杨宇支付的房租则为5300元/月。不止一名受骗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自己每月房租比同小区同户型房子要低一、两千元,张某正是以“低房租”“年付更便宜”的方式吸引了大批租客。

在徐某突然上门的同时,张某的其他租客们也陆续遭遇中介上门,大家开始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据受骗者王力(化名)介绍,这次的受骗者中,至少包括了美团、阿里、字节跳动、华为、360、京东等诸多互联网大厂员工。今年五月,王力在公司内网通过同事发布的房源转租信息租下了房,该同事称自己已经在该房源中住了一年。通过这名同事,王力联系上了自称房东的张某。“当时我们以为他是房东,因为我们内网上面很多人都替他发他的房子,然后写了什么房东直租,基本上都是年付,所以我们很多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认识的张某。”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王力要求查看张某的房产证,对方发来一张房产证的扫描图片,张某等两人同为房屋的房主。随后,双方签下了租房合同,王力付给张某两年共13万元房租。

另一名受骗者刘迪(化名)也在今年1月同样通过公司好友介绍的方式认识张某。通过张某,刘迪身边的公司好友中有近十个人租了房,已经有好友租房住了两、三年。签约前,刘迪同样要求查看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并非张某的名字。后来,刘迪向一位也向张某租房的同事求证,当时张某对她同事解释称,这是亲戚的房子,而自己则是自家家族企业的财务顾问。张某自称家里专门投资房产,在北京有一、两百套房,长辈年纪大了,然后他来帮长辈去打点房产做租赁。

看到身边有好友居住了几年没问题,刘迪也没再怀疑。

自如的房源一般都有统一风格的家具,但刘迪房子里的都是旧家具。直到自如管家上门,他才得知自己租住过的两套“张某的房子”实际是自如的房源。第二套房的自如管家告诉刘迪,张某签了两年的租赁合同,房租季付,目前张某支付的房租仅到11月初。目前,刘迪正在与自如协商续租事宜。

有受骗者行李被强行打包

自如称正与租客积极沟通

受骗者自发建立的微信群已经有接近200人。“我们统计了一下,之前统计到150人左右的时候,(受骗金额)大概都有600多万,现在接近200人的话估计有近千万了。”

杨宇推测,中介平台之所以尚未和他沟通清退的事宜,是因为当前仍处在徐某支付的房租区间内。而另一些租客则直接被中介平台要求清退。

10月12日、10月13日,王涵(化名)连续两天在门口看到自如的告知函,被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搬走。察觉不对后,她立刻联系张某要求退房。

自如张贴的告知函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但直到20日,王涵仍没有收到退款,再度联系张某,对方已经失联。21日上午,同样向张某租房的同事告诉王涵,自己被中介找上门。意识到张某可能已经跑路,王涵赶回家打算取证据报警,却发现自家房门已经无法打开。警察赶到后进入家中,王涵发现自己所有的行李已经被打包,并贴上了“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些公司封存”的字样。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于有受骗者行李被强行上门打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认为,住建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也就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腾房。

宋竟一认为,在本次租房风波中,实际使用人其实是弱势被骗一方,中介平台即使要解除合同要求腾房,也应该到法院诉讼走合法渠道。没有经过住户允许强行进入、换锁芯,被要求退出房屋仍不退出甚至暴力清退涉嫌违法。

据了解,此次事件涉及多家房产租赁中介平台和民宿租赁平台。

自如回应《每日经济新闻》称,目前排查到涉及房源约20余套,已组成专门团队与租客积极沟通,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推进事件有序解决。而斯维登则表示,正在积极协调并促成业主与现租客达成续租协议,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取证工作。但从维权微信群中租客们的发言来看,大多数租客对自如的回应并不认可。有租客表示:“(自如)没有任何积极沟通和帮助。”

一名房产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种高进低出、年付收款的方式,尽管整体赔钱,但实际钱可能已经被转出。

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认为,张某的套现模式是个人行为,涉及不到这个行业。但站在中介角度,这是一个行业的问题,当前房源怎么管理、能否转租、如何识别以及出现跑路以后如何保障租客权益,这些是需要中介公司思考的。他认为,张某的行为带有很明显的诈骗属性,中介公司也缺少审核,租客本身是无辜的,出事后中介把责任推给租客肯定也不合规。中介公司自身在业务方面缺少审核,才使得这种不正当转租和跑路情况出现。

有租客表示,目前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已立案。10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朝阳区花家地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对方表示自己不掌握情况。而据《红星新闻》报道,该派出所一位民警表示,目前已经接到多位租客的报警,警方正在收集租客信息,着手调查。

律师:转租形成事实,

平台未尽监管责任

不少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或已涉嫌诈骗,而中介平台在这次事件中也负有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该事件中张某作为房屋中介,套取下游租客租金,并虚构将租金交付房东事实,卷钱跑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付建认为,中介平台将房屋批量出租于同一人时,就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转租行为进行审慎审查,在明知租客转租时,就应当履行监管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等责任。

而关于转租行为,以自如的租房合同为例,在合同中,自如明确规定“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表示,首先,既然诸如自如等平台的合同中有关于“业主不同意租户再次转租”的条款,那么,当张某从该平台大批量租赁房屋时,其更应尽提醒义务。其次,平台作为专业的大型租赁平台,更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审慎核实张某批量租房的用途,并尽到监管责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有租户表示“在自如知情的情况下,租户在房子里继续租住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付建律师认为这具有一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姚志斗律师也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对“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点,举证较难。原则上,只有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和房主口头同意转租并收取次承租人租金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出租人对转租事宜知情。

付建律师则认为,该事件中不仅上游中介是受害者,租客们也是受害者,且上游中介对房屋具有直接监管责任,其对张某转租本身就应当承担责任,更何况部分上游中介在明知情况下默许转租,甚至已经形成了合法转租的事实情况。所以,上游中介无权暴力清退租客,双方应当对目前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姚志斗表示,本案中,租户将租金支付给张某就应该视为支付给该平台,同时该平台也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上租户是受害者,在其已付房租的情况下,有权继续居住。平台未取得租金造成的损失不该由租户承担,其应向张某主张。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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