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前发布会】
-哈帅:哈帅谈到了斯莫尔伯恩重返球队的重要性。
“很重要的是,在长时间的休息之后,他有机会上场比赛。很高兴我们有他在这里,我会给他机会和信任。”
“他在球场上(对切尔西)做得很好。他有很大的机会得分,还有其他一些精彩的表现。他可以为我们在中场提供另一种选择。”
#We March On# #英超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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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的是,在长时间的休息之后,他有机会上场比赛。很高兴我们有他在这里,我会给他机会和信任。”
“他在球场上(对切尔西)做得很好。他有很大的机会得分,还有其他一些精彩的表现。他可以为我们在中场提供另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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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037
3件新鲜事「3 Things new to me / I learn」:
梁文道先生是我在高三那年读《常识》和《我执》的时候知道的,最近做数据核查的时候发现了他现在的播客“八分”,听了几期,又长了些见识,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梁文道之前有一个读书节目叫《一千零一夜》,“只有晚上、只在街头、只读经典”。他一个人走在迷雾四起的北京的夜晚,偶尔镜头扫到路边的小摊和行人,而他则专心地讲述他自己读那本经典时候的记忆和他的理解。这个节目给我种草了很多很多书,比如《自私的基因》、《国史大纲》、《观看之道》,尤其是国史大纲的第一期,他读《国史大纲》最有名的那段“对历史的温情与敬意”实属印象深刻。或许有人会觉得他带着在西方教育背景下的“公知”气味,但是我觉得,他和另一个台湾的作家唐诺一样,是个地地道道、扎扎实实的读书人,而我也只想用读书人这个词来定义他。
PS:我是直到最近才突然意识到,我高考那年和我大学时候很多阅读的非虚构类的书籍,是我内心深处很多想法、观念的根源。比如李娟的《冬牧场》,理查德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止庵的《神拳考》。
#3-2-1##你当像鸟飞往你的山##3件新鲜事#
3件新鲜事「3 Things new to me / I learn」:
梁文道先生是我在高三那年读《常识》和《我执》的时候知道的,最近做数据核查的时候发现了他现在的播客“八分”,听了几期,又长了些见识,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梁文道之前有一个读书节目叫《一千零一夜》,“只有晚上、只在街头、只读经典”。他一个人走在迷雾四起的北京的夜晚,偶尔镜头扫到路边的小摊和行人,而他则专心地讲述他自己读那本经典时候的记忆和他的理解。这个节目给我种草了很多很多书,比如《自私的基因》、《国史大纲》、《观看之道》,尤其是国史大纲的第一期,他读《国史大纲》最有名的那段“对历史的温情与敬意”实属印象深刻。或许有人会觉得他带着在西方教育背景下的“公知”气味,但是我觉得,他和另一个台湾的作家唐诺一样,是个地地道道、扎扎实实的读书人,而我也只想用读书人这个词来定义他。
PS:我是直到最近才突然意识到,我高考那年和我大学时候很多阅读的非虚构类的书籍,是我内心深处很多想法、观念的根源。比如李娟的《冬牧场》,理查德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止庵的《神拳考》。
#3-2-1##你当像鸟飞往你的山##3件新鲜事#
刘来付“故意伤害”一案在法院卷宗疑点重重。
江苏盐城亭湖法院法官蔡甲友、蔡丽宁、李惊涛作出的(1997)城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和盐城市中级法院(1998)盐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采信伪证弄虚作假、违背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我在1995年4月3日与孙海亚发生口角纠纷致孙的右眼盲目,构成重伤以故意伤害罪为由无辜的判了我五年冤狱。给我造成数年蒙冤,冤案假案的确凿事实。
二、事实与理由:1、该案根据一审法院《卷宗》有关材料明显存在很多疑点,同时《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2、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①.1995年4月3日下午,孙海亚与我发生口角纠纷,次日经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调解完结,并无孙海亚眼睛受伤记录。时隔一年多,孙海亚仗靠有关人员的势力有薛昌卫能替他制作假鉴定。在1996年5月10日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孙就讲:“我的眼睛本来近视350度,视力是1.1左右”,其右眼在一年多前被刘来付打瞎,并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
②.孙海亚报案后,不知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俩名民警凭什么确认孙海亚在时隔一年多时间没有发生过其它原因造成“眼睛损伤”是我所为?当天晚上对我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③.证人费成发在东闸派出所调查中反映“86年(孙海亚)跟我同车间做工时,就是高度近视,戴深度近视眼镜,打电话时戴着眼镜看号码都要靠在上面,平时跟我们打牌也是将眼睛靠在牌上”,
④.证人柏志林反映:“我93年到这里来开饭店时,就看到他(孙海亚)戴眼镜,他是遗传近视,他儿子还有两个双子也一个个戴眼镜,他眼睛近视还不低呢,平时看东西都要靠的很近”。
3、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①.报警记录登记表日期都被改动。
②.盐城市公安局(95)盐公刑技(法)第24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竟然存在机密,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
4、法医鉴定书显示:
①法医鉴定自述,95年4日3日孙被他人用重物碰伤右眼,
②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3日,右眼外伤1小时,1小时前右眼被秤砣碰伤,
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4日15:15分,右眼外伤20小时余,患者于20小时前被铁链条击中右眼,孙海亚的右眼是否存在损伤,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不知凭什么认定我用铁链条锁挥舞致伤孙海亚右眼?。
5、根据北京云智科鉴中心专家认定,
①.法医鉴定的基础应当是病历资料和法医临床检验,本案却没有原始病历材料。法院卷宗只是一份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抄件病历与法医鉴定书引用的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而此伤情是否存在,是能否构成轻重伤的关健。
②.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浑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作为技术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当进行视力的客观检查和盲目试验确定真实视力。
6、根据法医鉴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
①.鉴定必须要有对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这五个方面的标准。
②.鉴定成员组不得少于2人以上。
③.没有鉴定条件的应当中止鉴定。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对被鉴定人所陈述的重物、秤砣、铁链条不但没有作出鉴定,同时对活体检验的伤痕也没有鉴定结论。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必须两人以上,因此从来都没有一人鉴定的说法、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却是薛昌卫一人签章、
然而蔡玉良、王加东对该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将无辜的我非法关押在派出所28天。于1996年6月6日向我家属索要了2000元扣押金,随后我被取保候审,1997年7月29日我被批准逮捕。
本案的公诉人徐斌在庭审答辩中称:“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确实有陈述不一的地方,关健是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问题而且时间较长,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楚,”可见公诉机关对本案证据持怀疑的态度。
公诉人徐斌另称:“有关致人重伤的重要物证均在公安机关收藏被丢失,”。“相关医疗证据是由于公安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责而遗失”,丢失的重要物证和遗失的主要医疗证据,是否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依法判决吗?。
可当时审判长蔡甲友宣布,因故意伤害一案、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庭不作定案,五天后重新开庭。但随后并未重新开庭,然而直接判了我五年冤狱。
7、该案明显显示孙海亚出生年龄不一:
①.报警案件登记表记录孙海亚42岁。
②.法医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孙海亚40岁。
③.法院卷宗手抄件病历的孙海亚55年7月2日出生,
④.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孙海亚45岁。
上述都是法院卷宗明显显示的疑点 https://t.cn/A6cniQtY
江苏盐城亭湖法院法官蔡甲友、蔡丽宁、李惊涛作出的(1997)城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和盐城市中级法院(1998)盐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采信伪证弄虚作假、违背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我在1995年4月3日与孙海亚发生口角纠纷致孙的右眼盲目,构成重伤以故意伤害罪为由无辜的判了我五年冤狱。给我造成数年蒙冤,冤案假案的确凿事实。
二、事实与理由:1、该案根据一审法院《卷宗》有关材料明显存在很多疑点,同时《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2、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①.1995年4月3日下午,孙海亚与我发生口角纠纷,次日经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调解完结,并无孙海亚眼睛受伤记录。时隔一年多,孙海亚仗靠有关人员的势力有薛昌卫能替他制作假鉴定。在1996年5月10日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孙就讲:“我的眼睛本来近视350度,视力是1.1左右”,其右眼在一年多前被刘来付打瞎,并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
②.孙海亚报案后,不知东闸派出所民警蔡玉良、王加东俩名民警凭什么确认孙海亚在时隔一年多时间没有发生过其它原因造成“眼睛损伤”是我所为?当天晚上对我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③.证人费成发在东闸派出所调查中反映“86年(孙海亚)跟我同车间做工时,就是高度近视,戴深度近视眼镜,打电话时戴着眼镜看号码都要靠在上面,平时跟我们打牌也是将眼睛靠在牌上”,
④.证人柏志林反映:“我93年到这里来开饭店时,就看到他(孙海亚)戴眼镜,他是遗传近视,他儿子还有两个双子也一个个戴眼镜,他眼睛近视还不低呢,平时看东西都要靠的很近”。
3、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①.报警记录登记表日期都被改动。
②.盐城市公安局(95)盐公刑技(法)第24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竟然存在机密,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
4、法医鉴定书显示:
①法医鉴定自述,95年4日3日孙被他人用重物碰伤右眼,
②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3日,右眼外伤1小时,1小时前右眼被秤砣碰伤,
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4日15:15分,右眼外伤20小时余,患者于20小时前被铁链条击中右眼,孙海亚的右眼是否存在损伤,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不知凭什么认定我用铁链条锁挥舞致伤孙海亚右眼?。
5、根据北京云智科鉴中心专家认定,
①.法医鉴定的基础应当是病历资料和法医临床检验,本案却没有原始病历材料。法院卷宗只是一份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抄件病历与法医鉴定书引用的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而此伤情是否存在,是能否构成轻重伤的关健。
②.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浑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作为技术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当进行视力的客观检查和盲目试验确定真实视力。
6、根据法医鉴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
①.鉴定必须要有对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这五个方面的标准。
②.鉴定成员组不得少于2人以上。
③.没有鉴定条件的应当中止鉴定。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对被鉴定人所陈述的重物、秤砣、铁链条不但没有作出鉴定,同时对活体检验的伤痕也没有鉴定结论。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必须两人以上,因此从来都没有一人鉴定的说法、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却是薛昌卫一人签章、
然而蔡玉良、王加东对该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将无辜的我非法关押在派出所28天。于1996年6月6日向我家属索要了2000元扣押金,随后我被取保候审,1997年7月29日我被批准逮捕。
本案的公诉人徐斌在庭审答辩中称:“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确实有陈述不一的地方,关健是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问题而且时间较长,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楚,”可见公诉机关对本案证据持怀疑的态度。
公诉人徐斌另称:“有关致人重伤的重要物证均在公安机关收藏被丢失,”。“相关医疗证据是由于公安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责而遗失”,丢失的重要物证和遗失的主要医疗证据,是否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依法判决吗?。
可当时审判长蔡甲友宣布,因故意伤害一案、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庭不作定案,五天后重新开庭。但随后并未重新开庭,然而直接判了我五年冤狱。
7、该案明显显示孙海亚出生年龄不一:
①.报警案件登记表记录孙海亚42岁。
②.法医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孙海亚40岁。
③.法院卷宗手抄件病历的孙海亚55年7月2日出生,
④.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孙海亚45岁。
上述都是法院卷宗明显显示的疑点 https://t.cn/A6cniQ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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