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东南飞
汉 · 佚名
序曰: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人伤之,为诗云尔。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府吏得闻之,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
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
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
府吏默无声,再拜还入户,举言谓新妇,哽咽不能语:“我自不驱卿,逼迫有阿母。卿但暂还家,吾今且报府。不久当归还,还必相迎取。以此下心意,慎勿违吾语。”
新妇谓府吏:“勿复重纷纭。往昔初阳岁,谢家来贵门。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谓言无罪过,供养卒大恩;仍更被驱遣,何言复来还!妾有绣腰襦,葳蕤自生光;红罗复斗帐,四角垂香囊;箱帘六七十,绿碧青丝绳,物物各自异,种种在其中。人贱物亦鄙,不足迎后人,留待作遗施,于今无会因。时时为安慰,久久莫相忘!”
鸡鸣外欲曙,新妇起严妆。著我绣夹裙,事事四五通。足下蹑丝履,头上玳瑁光。腰若流纨素,耳著明月珰。指如削葱根,口如含朱丹。纤纤作细步,精妙世无双。
上堂拜阿母,阿母怒不止。“昔作女儿时,生小出野里。本自无教训,兼愧贵家子。受母钱帛多,不堪母驱使。今日还家去,念母劳家里。”却与小姑别,泪落连珠子。“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今日被驱遣,小姑如我长。勤心养公姥,好自相扶将。初七及下九,嬉戏莫相忘。”出门登车去,涕落百余行。
府吏马在前,新妇车在后。隐隐何甸甸,俱会大道口。下马入车中,低头共耳语:“誓不相隔卿,且暂还家去;吾今且赴府,不久当还归。誓天不相负!”
新妇谓府吏:“感君区区怀!君既若见录,不久望君来。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纫如丝,磐石无转移。我有亲父兄,性行暴如雷,恐不任我意,逆以煎我怀。”举手长劳劳,二情同依依。
入门上家堂,进退无颜仪。阿母大拊掌,不图子自归:“十三教汝织,十四能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知礼仪,十七遣汝嫁,谓言无誓违。汝今何罪过,不迎而自归?”兰芝惭阿母:“儿实无罪过。”阿母大悲摧。
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云有第三郎,窈窕世无双。年始十八九,便言多令才。
阿母谓阿女:“汝可去应之。”
阿女含泪答:“兰芝初还时,府吏见丁宁,结誓不别离。今日违情义,恐此事非奇。自可断来信,徐徐更谓之。”
阿母白媒人:“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不堪吏人妇,岂合令郎君?幸可广问讯,不得便相许。”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说有兰家女,承籍有宦官。云有第五郎,娇逸未有婚。遣丞为媒人,主簿通语言。直说太守家,有此令郎君,既欲结大义,故遣来贵门。
阿母谢媒人:“女子先有誓,老姥岂敢言!”
阿兄得闻之,怅然心中烦。举言谓阿妹:“作计何不量!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足以荣汝身。不嫁义郎体,其往欲何云?”
兰芝仰头答:“理实如兄言。谢家事夫婿,中道还兄门。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虽与府吏要 ,渠会永无缘。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
媒人下床去,诺诺复尔尔。还部白府君:“下官奉使命,言谈大有缘。”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良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卿可去成婚。交语速装束,络绎如浮云。青雀白鹄舫,四角龙子幡。婀娜随风转,金车玉作轮。踯躅青骢马,流苏金镂鞍。赍钱三百万,皆用青丝穿。杂彩三百匹,交广市鲑珍。从人四五百,郁郁登郡门。
阿母谓阿女:“适得府君书,明日来迎汝。何不作衣裳?莫令事不举!”
阿女默无声,手巾掩口啼,泪落便如泻。移我琉璃榻,出置前窗下。左手持刀尺,右手执绫罗。朝成绣夹裙,晚成单罗衫。晻晻日欲暝,愁思出门啼。
府吏闻此变,因求假暂归。未至二三里,摧藏马悲哀。新妇识马声,蹑履相逢迎。怅然遥相望,知是故人来。举手拍马鞍,嗟叹使心伤:“自君别我后,人事不可量。果不如先愿,又非君所详。我有亲父母,逼迫兼弟兄。以我应他人,君还何所望!”
府吏谓新妇:“贺卿得高迁!磐石方且厚,可以卒千年;蒲苇一时纫,便作旦夕间。卿当日胜贵,吾独向黄泉!”
新妇谓府吏:“何意出此言!同是被逼迫,君尔妾亦然。黄泉下相见,勿违今日言!”执手分道去,各各还家门。生人作死别,恨恨那可论?念与世间辞,千万不复全!
府吏还家去,上堂拜阿母:“今日大风寒,寒风摧树木,严霜结庭兰。儿今日冥冥,令母在后单。故作不良计,勿复怨鬼神!命如南山石,四体康且直!”
阿母得闻之,零泪应声落:“汝是大家子,仕宦于台阁。慎勿为妇死,贵贱情何薄!东家有贤女,窈窕艳城郭,阿母为汝求,便复在旦夕。”
府吏再拜还,长叹空房中,作计乃尔立。转头向户里,渐见愁煎迫。
其日牛马嘶,新妇入青庐。奄奄黄昏后,寂寂人定初。“我命绝今日,魂去尸长留!”揽裙脱丝履,举身赴清池。
府吏闻此事,心知长别离。徘徊庭树下,自挂东南枝。
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傍。东西植松柏,左右种梧桐。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中有双飞鸟,自名为鸳鸯。仰头相向鸣,夜夜达五更。行人驻足听,寡妇起彷徨。多谢后世人,戒之慎勿忘。
汉 · 佚名
序曰: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人伤之,为诗云尔。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府吏得闻之,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
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
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
府吏默无声,再拜还入户,举言谓新妇,哽咽不能语:“我自不驱卿,逼迫有阿母。卿但暂还家,吾今且报府。不久当归还,还必相迎取。以此下心意,慎勿违吾语。”
新妇谓府吏:“勿复重纷纭。往昔初阳岁,谢家来贵门。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谓言无罪过,供养卒大恩;仍更被驱遣,何言复来还!妾有绣腰襦,葳蕤自生光;红罗复斗帐,四角垂香囊;箱帘六七十,绿碧青丝绳,物物各自异,种种在其中。人贱物亦鄙,不足迎后人,留待作遗施,于今无会因。时时为安慰,久久莫相忘!”
鸡鸣外欲曙,新妇起严妆。著我绣夹裙,事事四五通。足下蹑丝履,头上玳瑁光。腰若流纨素,耳著明月珰。指如削葱根,口如含朱丹。纤纤作细步,精妙世无双。
上堂拜阿母,阿母怒不止。“昔作女儿时,生小出野里。本自无教训,兼愧贵家子。受母钱帛多,不堪母驱使。今日还家去,念母劳家里。”却与小姑别,泪落连珠子。“新妇初来时,小姑始扶床;今日被驱遣,小姑如我长。勤心养公姥,好自相扶将。初七及下九,嬉戏莫相忘。”出门登车去,涕落百余行。
府吏马在前,新妇车在后。隐隐何甸甸,俱会大道口。下马入车中,低头共耳语:“誓不相隔卿,且暂还家去;吾今且赴府,不久当还归。誓天不相负!”
新妇谓府吏:“感君区区怀!君既若见录,不久望君来。君当作磐石,妾当作蒲苇,蒲苇纫如丝,磐石无转移。我有亲父兄,性行暴如雷,恐不任我意,逆以煎我怀。”举手长劳劳,二情同依依。
入门上家堂,进退无颜仪。阿母大拊掌,不图子自归:“十三教汝织,十四能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知礼仪,十七遣汝嫁,谓言无誓违。汝今何罪过,不迎而自归?”兰芝惭阿母:“儿实无罪过。”阿母大悲摧。
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云有第三郎,窈窕世无双。年始十八九,便言多令才。
阿母谓阿女:“汝可去应之。”
阿女含泪答:“兰芝初还时,府吏见丁宁,结誓不别离。今日违情义,恐此事非奇。自可断来信,徐徐更谓之。”
阿母白媒人:“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不堪吏人妇,岂合令郎君?幸可广问讯,不得便相许。”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说有兰家女,承籍有宦官。云有第五郎,娇逸未有婚。遣丞为媒人,主簿通语言。直说太守家,有此令郎君,既欲结大义,故遣来贵门。
阿母谢媒人:“女子先有誓,老姥岂敢言!”
阿兄得闻之,怅然心中烦。举言谓阿妹:“作计何不量!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足以荣汝身。不嫁义郎体,其往欲何云?”
兰芝仰头答:“理实如兄言。谢家事夫婿,中道还兄门。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虽与府吏要 ,渠会永无缘。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
媒人下床去,诺诺复尔尔。还部白府君:“下官奉使命,言谈大有缘。”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良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卿可去成婚。交语速装束,络绎如浮云。青雀白鹄舫,四角龙子幡。婀娜随风转,金车玉作轮。踯躅青骢马,流苏金镂鞍。赍钱三百万,皆用青丝穿。杂彩三百匹,交广市鲑珍。从人四五百,郁郁登郡门。
阿母谓阿女:“适得府君书,明日来迎汝。何不作衣裳?莫令事不举!”
阿女默无声,手巾掩口啼,泪落便如泻。移我琉璃榻,出置前窗下。左手持刀尺,右手执绫罗。朝成绣夹裙,晚成单罗衫。晻晻日欲暝,愁思出门啼。
府吏闻此变,因求假暂归。未至二三里,摧藏马悲哀。新妇识马声,蹑履相逢迎。怅然遥相望,知是故人来。举手拍马鞍,嗟叹使心伤:“自君别我后,人事不可量。果不如先愿,又非君所详。我有亲父母,逼迫兼弟兄。以我应他人,君还何所望!”
府吏谓新妇:“贺卿得高迁!磐石方且厚,可以卒千年;蒲苇一时纫,便作旦夕间。卿当日胜贵,吾独向黄泉!”
新妇谓府吏:“何意出此言!同是被逼迫,君尔妾亦然。黄泉下相见,勿违今日言!”执手分道去,各各还家门。生人作死别,恨恨那可论?念与世间辞,千万不复全!
府吏还家去,上堂拜阿母:“今日大风寒,寒风摧树木,严霜结庭兰。儿今日冥冥,令母在后单。故作不良计,勿复怨鬼神!命如南山石,四体康且直!”
阿母得闻之,零泪应声落:“汝是大家子,仕宦于台阁。慎勿为妇死,贵贱情何薄!东家有贤女,窈窕艳城郭,阿母为汝求,便复在旦夕。”
府吏再拜还,长叹空房中,作计乃尔立。转头向户里,渐见愁煎迫。
其日牛马嘶,新妇入青庐。奄奄黄昏后,寂寂人定初。“我命绝今日,魂去尸长留!”揽裙脱丝履,举身赴清池。
府吏闻此事,心知长别离。徘徊庭树下,自挂东南枝。
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傍。东西植松柏,左右种梧桐。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中有双飞鸟,自名为鸳鸯。仰头相向鸣,夜夜达五更。行人驻足听,寡妇起彷徨。多谢后世人,戒之慎勿忘。
民国十一年·壬戌·八十三岁
是年起重建华亭寺。(云栖)昆明湖西岸。有碧鸡山。因阿育王第二太子至此。见碧凤一群。乃居此修炼成道。号碧鸡神。以是名山。诸峰如屏。曰华亭寺。元时有玄峰禅师得法于西天目中峰本国师座下。来此开山。名圆觉。后人以山为名。遂改名华亭。前年几售与外人。予言于唐督。乃赎回。请予住持。动工重建。于土中掘出古碑。有“云栖”二字题识。年代已湮灭矣。后将此石嵌于海会塔上。
陈太史筱甫。将自己花园送与农林学校。取回胜因寺地址。改作云栖寺下院。建殿堂寮房。又修太华寺。松隐寺。在山下新建招提寺。改村名为招提村。在后山采木料于深林中。检一遗包袱。内有金银币等值二十余万元。送与政府为赈济用。众议谓常住困难。应留常住。予谓佛制。僧人不得拾遗财。今拾之。已属犯戒。归于常住。更为非义。诸公乐捐己财。以种福田则可。僧人无粮募化则可。拾遗归常住。衲不敢也。众称善。遂拨为赈款。
滇省连年灾旱。人民病苦。喉疫大作。死亡无数。自将领至士民。无不思唐公旧德。群议定。迎唐回任。唐遂回滇督任。诣寺。请予祷雨。设坛三日。雨大降。(时不雨巳五月)而喉疫不止。唐曰。“闻雪能止喉病。今暮春矣。何得雪。”予曰。“我为设坛。公竭诚求之。”唐斋戒。予礼诵。越日。雪下盈尺。喉疫顿止。群颂佛法不可思议云。
----------《虚云老和尚自述年谱》
是年起重建华亭寺。(云栖)昆明湖西岸。有碧鸡山。因阿育王第二太子至此。见碧凤一群。乃居此修炼成道。号碧鸡神。以是名山。诸峰如屏。曰华亭寺。元时有玄峰禅师得法于西天目中峰本国师座下。来此开山。名圆觉。后人以山为名。遂改名华亭。前年几售与外人。予言于唐督。乃赎回。请予住持。动工重建。于土中掘出古碑。有“云栖”二字题识。年代已湮灭矣。后将此石嵌于海会塔上。
陈太史筱甫。将自己花园送与农林学校。取回胜因寺地址。改作云栖寺下院。建殿堂寮房。又修太华寺。松隐寺。在山下新建招提寺。改村名为招提村。在后山采木料于深林中。检一遗包袱。内有金银币等值二十余万元。送与政府为赈济用。众议谓常住困难。应留常住。予谓佛制。僧人不得拾遗财。今拾之。已属犯戒。归于常住。更为非义。诸公乐捐己财。以种福田则可。僧人无粮募化则可。拾遗归常住。衲不敢也。众称善。遂拨为赈款。
滇省连年灾旱。人民病苦。喉疫大作。死亡无数。自将领至士民。无不思唐公旧德。群议定。迎唐回任。唐遂回滇督任。诣寺。请予祷雨。设坛三日。雨大降。(时不雨巳五月)而喉疫不止。唐曰。“闻雪能止喉病。今暮春矣。何得雪。”予曰。“我为设坛。公竭诚求之。”唐斋戒。予礼诵。越日。雪下盈尺。喉疫顿止。群颂佛法不可思议云。
----------《虚云老和尚自述年谱》
【抵押贷款被骗房产遭遇处置 重庆国金中心T3大楼变“不良资产”】抵押房产用于贷款被骗,被抵押的房产也被银行强行处置。受骗企业还能要回被抵押的房产吗?购买了涉案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最近,这样一起离奇的抵押贷款诈骗案,就发生在重庆国金中心T3大楼。
抵押贷款一分钱没收到
公开资料显示,重庆国金中心位于江北嘴CBD的中心,主塔楼高度为300米,是江北嘴区域内最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地标性建筑。
“本来想用大楼抵押贷款融资,结果不仅贷款一分钱没有拿到,现在这幢大楼都即将成为被执行的‘不良资产’。”近日,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熊伟在重庆国金中心T3幢的一间办公室里接受记者采访时,满脸郁闷和无奈。
据介绍,2015年至2016年期间,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因为有贷款融资需求,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便以公司名下拥有的价值10亿元的国金中心T3幢176套房产、江北嘴云锦阁32套房产产权为抵押物,委托汤某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经过多次商谈,汤某提出,因为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在借款过程中不能通过银行审核,融资业务方式为借壳贷款。也就是说,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委托汤某融资,由两家公司提供房产做抵押担保,由汤某提供空壳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出资方借款,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才是真实用款人,并且提供银行账户作为受托支付账户。贷款发放后,将受托支付至两家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汤某则从中收取融资服务费用。
没想到的是,汤某随后却暗中悄悄更换了借款公司,展开了一番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
他先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获得了人民币贷款3.998亿元;
同时,他又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企业以及冒用他人个人名义,向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子园支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了人民币贷款5650万元。
此后,汤某又以其实际控制及受其指使的多家企业以及一些个人的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了人民币贷款1.1968亿元。
最后,汤某又以三家公司借款的名义,向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融资,最终获得了贷款1.2亿元。
汤某以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价值10亿多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上述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总共获得的贷款高达7亿多元。然而,本意是提供抵押物用于融资的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最终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贷款。
7亿多元巨资都到哪里去了呢?
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抓
从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和重庆银监局此后先后对此案展开的一系列调查,可以发现7亿多元巨资去向的一些端倪。
2018年5月,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向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江北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了渝公江北(刑)立字【2019】256号立案决定书,就两家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汤某以两家公司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计贷款7亿多元,在为两家公司陆续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汤某私自更换借款公司,将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中,用于归还自己的借款和其他用途,该案的实际性质为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公安机关还证实了一个事实,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在提供了大量房产作为抵押物后,未获得任何贷款。
此后,汤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涪陵区公安局逮捕并移送起诉。2021年1月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汤轩作出【渝检三分院刑诉(2021)Z1号】起诉书,并于2021年2月24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起诉汤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开展了12起诈骗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中称,汤某1975年9月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系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票据诈骗罪,2002年1月19日被沙坪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逮捕。
起诉书中审查查明:2011年,汤某收购了重庆市个人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2014年4月14日,公司更名为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起,汤某个信担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采用隐瞒款项实际发放、更换受托支付合同等方式欺骗他人,并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将本应发放给实际借款人的12笔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1.7亿余元。
而在检察机关起诉汤某的这12起诈骗案中,还没有包括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案件。
重庆银监局确认多家银行违规
2017年3月24日,重庆银监局对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提出的投诉做出了信访答复意见书(渝银监信复[2016]143号)称,经核查发现,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提供房产抵押的贷款共计57598万元。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16户,11968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园支行贷款4户,565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贷款32户,39980万元。
重庆银监局还核查发现,浦发行、农行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支付利息,被偿还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均由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进出口行部分贷款资金经过用款人受托支付后,存在集中流向部分企业和个人账户的情形;部分借款人及相关方存在提供不真实的贷款资料问题。
为此,重庆银监局认定,浦发行和农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贷款审查不严,贷款用途监控不力等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将依据监管法规对两家行进行严肃问责。同时,进出口行在贷款品种设计和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对用款企业审查管理不到位,将督促其及时整改。
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尚未发现相关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及相关方恶意串通行为和违法犯罪线索。对此,重庆银监局将督促浦发行、农行和进出口行继续彻查相关贷款,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6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又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认为该行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合作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不尽职、管理不到位,借风险化解之名,违反内外部规定发放贷款。
处罚决定认为,该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合规,信贷调查流于形式,贷、审未严格分离,贷后管理不到位;同时,还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以贷收贷,贷款资金在农业银行体系内封闭运行,最终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逾期贷款、垫款或支付利息,涉及资金4650万元。此外,还有违规增加借款人成本。
为此,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该行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行负责人刘某,取消5年高管任职资格。
抵押房产难以全部收回
案件已经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也已经抓获了,多家银行存在违规事实也得到了证实。可是,戎御、融寅两家公司被抵押的房产却难以全部收回了。
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熊伟介绍说,汤某利用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因为无法偿还贷款,此后被多家银行起诉,被抵押的房产也被法院查封,变成了“不良资产”,被银行方面要求进行处置,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避免扩大受害企业的损失,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此后也向多个法院做出了《情况说明》,称该案的实际性质为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并且已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于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有关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拟通知相关中基层法院暂时中止对汤某系列合同诈骗案相关民事、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商情法院暂停对涉及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名下位于重庆江北嘴国金中心3幢及云锦阁的房产处置。
随后,正在执行涉及到浦发银行的担保贷款案件的渝北区法院,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正在执行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借款案件的江北区法院,做出了暂停执行的决定;正在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担保贷款案件的北京西城区法院,取消了开庭。
不过在此之前,涉及到浦发银行的21套房产已于2020年8月24日至9月3日期间,先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拍卖,其中11套已被拍卖;涉及到农业银行的7套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的房屋,也已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拍卖。
“这起诈骗案对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不仅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一分钱贷款,被抵押的房产也在处置过程中严重贬值。”熊伟告诉记者,此前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对戎御、融寅两家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0号(重庆国金中心T3)的房产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1490元,总价超过2500万元。但是,被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处置为“不良资产”后,按照2020年6月11日农行重庆市分行与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QPZ202003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抵押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房产价值为1790万元,房产价值贬值近800万元。
“明明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已经认定这家银行在担保合作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银行和高管都进行了处罚。可是,他们却仍然在要求法院处置我们的房产。”熊伟说,“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投诉,并且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律师说法:受害企业可申请执行回转
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韩克刚律师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后认为,两家公司可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向银行债权人追偿涉案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和孳息,同时可以通过否定各银行债权人的抵押权,要求各银行债权人配合涂销抵押权登记。
根据案情,作为实际的融资借款主体,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效果意思实为为自己融资提供担保,而非为汤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因该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此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9条之规定,因受第三人欺诈,戎御、融寅两家公司也可主张撤销抵押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案情,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对涉案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涉案房产已经完成了抵押登记,因此只能通过举证证明抵押合同无效,以求达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各银行债权人对自己的涉案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进而主张执行回转和抵押权涂销登记。
此外,如果有证据足可认定银行相关人员在案涉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导致汤某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那么汤某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银行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韩律师同时指出,善意竞拍房产者权利也依法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通过合法竞拍方式取得涉案房产的第三人系因法律规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即使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执行依据,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也只能向原申请执行人(即各银行债权人)主张返还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和孳息,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涉案房屋。(记者 刘斌)
抵押贷款一分钱没收到
公开资料显示,重庆国金中心位于江北嘴CBD的中心,主塔楼高度为300米,是江北嘴区域内最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地标性建筑。
“本来想用大楼抵押贷款融资,结果不仅贷款一分钱没有拿到,现在这幢大楼都即将成为被执行的‘不良资产’。”近日,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熊伟在重庆国金中心T3幢的一间办公室里接受记者采访时,满脸郁闷和无奈。
据介绍,2015年至2016年期间,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因为有贷款融资需求,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便以公司名下拥有的价值10亿元的国金中心T3幢176套房产、江北嘴云锦阁32套房产产权为抵押物,委托汤某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经过多次商谈,汤某提出,因为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在借款过程中不能通过银行审核,融资业务方式为借壳贷款。也就是说,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委托汤某融资,由两家公司提供房产做抵押担保,由汤某提供空壳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出资方借款,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才是真实用款人,并且提供银行账户作为受托支付账户。贷款发放后,将受托支付至两家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汤某则从中收取融资服务费用。
没想到的是,汤某随后却暗中悄悄更换了借款公司,展开了一番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
他先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获得了人民币贷款3.998亿元;
同时,他又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企业以及冒用他人个人名义,向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子园支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了人民币贷款5650万元。
此后,汤某又以其实际控制及受其指使的多家企业以及一些个人的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了人民币贷款1.1968亿元。
最后,汤某又以三家公司借款的名义,向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融资,最终获得了贷款1.2亿元。
汤某以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价值10亿多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上述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总共获得的贷款高达7亿多元。然而,本意是提供抵押物用于融资的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最终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贷款。
7亿多元巨资都到哪里去了呢?
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抓
从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和重庆银监局此后先后对此案展开的一系列调查,可以发现7亿多元巨资去向的一些端倪。
2018年5月,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向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江北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了渝公江北(刑)立字【2019】256号立案决定书,就两家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汤某以两家公司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计贷款7亿多元,在为两家公司陆续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汤某私自更换借款公司,将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中,用于归还自己的借款和其他用途,该案的实际性质为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公安机关还证实了一个事实,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在提供了大量房产作为抵押物后,未获得任何贷款。
此后,汤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涪陵区公安局逮捕并移送起诉。2021年1月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汤轩作出【渝检三分院刑诉(2021)Z1号】起诉书,并于2021年2月24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起诉汤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开展了12起诈骗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中称,汤某1975年9月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系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票据诈骗罪,2002年1月19日被沙坪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逮捕。
起诉书中审查查明:2011年,汤某收购了重庆市个人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2014年4月14日,公司更名为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起,汤某个信担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采用隐瞒款项实际发放、更换受托支付合同等方式欺骗他人,并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将本应发放给实际借款人的12笔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1.7亿余元。
而在检察机关起诉汤某的这12起诈骗案中,还没有包括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案件。
重庆银监局确认多家银行违规
2017年3月24日,重庆银监局对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提出的投诉做出了信访答复意见书(渝银监信复[2016]143号)称,经核查发现,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提供房产抵押的贷款共计57598万元。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16户,11968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园支行贷款4户,565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贷款32户,39980万元。
重庆银监局还核查发现,浦发行、农行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支付利息,被偿还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均由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进出口行部分贷款资金经过用款人受托支付后,存在集中流向部分企业和个人账户的情形;部分借款人及相关方存在提供不真实的贷款资料问题。
为此,重庆银监局认定,浦发行和农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贷款审查不严,贷款用途监控不力等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将依据监管法规对两家行进行严肃问责。同时,进出口行在贷款品种设计和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对用款企业审查管理不到位,将督促其及时整改。
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尚未发现相关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及相关方恶意串通行为和违法犯罪线索。对此,重庆银监局将督促浦发行、农行和进出口行继续彻查相关贷款,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6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又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认为该行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合作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不尽职、管理不到位,借风险化解之名,违反内外部规定发放贷款。
处罚决定认为,该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合规,信贷调查流于形式,贷、审未严格分离,贷后管理不到位;同时,还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以贷收贷,贷款资金在农业银行体系内封闭运行,最终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逾期贷款、垫款或支付利息,涉及资金4650万元。此外,还有违规增加借款人成本。
为此,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该行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行负责人刘某,取消5年高管任职资格。
抵押房产难以全部收回
案件已经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也已经抓获了,多家银行存在违规事实也得到了证实。可是,戎御、融寅两家公司被抵押的房产却难以全部收回了。
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熊伟介绍说,汤某利用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因为无法偿还贷款,此后被多家银行起诉,被抵押的房产也被法院查封,变成了“不良资产”,被银行方面要求进行处置,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避免扩大受害企业的损失,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此后也向多个法院做出了《情况说明》,称该案的实际性质为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并且已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于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有关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拟通知相关中基层法院暂时中止对汤某系列合同诈骗案相关民事、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商情法院暂停对涉及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名下位于重庆江北嘴国金中心3幢及云锦阁的房产处置。
随后,正在执行涉及到浦发银行的担保贷款案件的渝北区法院,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正在执行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借款案件的江北区法院,做出了暂停执行的决定;正在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担保贷款案件的北京西城区法院,取消了开庭。
不过在此之前,涉及到浦发银行的21套房产已于2020年8月24日至9月3日期间,先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拍卖,其中11套已被拍卖;涉及到农业银行的7套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的房屋,也已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拍卖。
“这起诈骗案对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不仅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一分钱贷款,被抵押的房产也在处置过程中严重贬值。”熊伟告诉记者,此前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对戎御、融寅两家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0号(重庆国金中心T3)的房产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1490元,总价超过2500万元。但是,被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处置为“不良资产”后,按照2020年6月11日农行重庆市分行与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QPZ202003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抵押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房产价值为1790万元,房产价值贬值近800万元。
“明明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已经认定这家银行在担保合作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银行和高管都进行了处罚。可是,他们却仍然在要求法院处置我们的房产。”熊伟说,“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投诉,并且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律师说法:受害企业可申请执行回转
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韩克刚律师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后认为,两家公司可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向银行债权人追偿涉案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和孳息,同时可以通过否定各银行债权人的抵押权,要求各银行债权人配合涂销抵押权登记。
根据案情,作为实际的融资借款主体,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效果意思实为为自己融资提供担保,而非为汤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因该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此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9条之规定,因受第三人欺诈,戎御、融寅两家公司也可主张撤销抵押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案情,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对涉案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涉案房产已经完成了抵押登记,因此只能通过举证证明抵押合同无效,以求达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各银行债权人对自己的涉案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进而主张执行回转和抵押权涂销登记。
此外,如果有证据足可认定银行相关人员在案涉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导致汤某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那么汤某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银行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韩律师同时指出,善意竞拍房产者权利也依法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通过合法竞拍方式取得涉案房产的第三人系因法律规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即使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执行依据,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也只能向原申请执行人(即各银行债权人)主张返还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和孳息,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涉案房屋。(记者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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