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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对于市场来说大概是没有最忙只有更忙。
·上班路上看到树叶黄了 正好小伙伴们很有默契的约了今年的第一次秋游。
·好看的天空&月亮
·上了电视才有点明白为什么总是被说长得喜庆(我怎么可以这么圆
·天凉了 囤点儿好吃的过冬。
·10️也是每天都开心的一个月。
最近看到一段喜欢的话:我原本就知道人间没那么有意思,可纵然如此,我依然会单刀赴会的爱一场恨一场。我要见山能望见明月皎洁,看水能听见飞鸟驻足,礼佛时祈愿爱人同心,闹市里尝遍烟火小食。要在光的折射里看遍世间万象,贪嗔痴闹,众生灿烂,凡心怒放。人间有没有意思不要紧,我能把它活得有意思却很重要。
Q4 对于市场来说大概是没有最忙只有更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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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凉了 囤点儿好吃的过冬。
·10️也是每天都开心的一个月。
最近看到一段喜欢的话:我原本就知道人间没那么有意思,可纵然如此,我依然会单刀赴会的爱一场恨一场。我要见山能望见明月皎洁,看水能听见飞鸟驻足,礼佛时祈愿爱人同心,闹市里尝遍烟火小食。要在光的折射里看遍世间万象,贪嗔痴闹,众生灿烂,凡心怒放。人间有没有意思不要紧,我能把它活得有意思却很重要。
#世间万象# 继父变生父 儿子打官司认父
继父变亲生父亲,户口簿上的亲子关系如何变更?可以拿着亲子鉴定报告解决吗?近日,都江堰市法院通报了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虞某是18岁原告的生物学父亲。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成都判决的首例亲子关系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亲子关系存疑 到法院起诉确认
张某和杨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原告小明(化名)2002年出生。在小明10岁那年,张某和杨某登记离婚,小明由母亲张某抚养。3年后,张某与虞某重新组成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因某些原因对自己的亲子关系存疑。于是,母亲张某委托四川某基因鉴定中心对小明与自己和虞某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虞某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张某是小明的生物学母亲。
但是,小明一家的情况光有亲子鉴定报告并不能更改户口簿上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虞某仍然是小明的继父。为了在法律上获得认可,18岁已成年的小明将虞某告上法庭。2021年1月底法院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下旬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支持了原告确认父子关系的诉求,并于次日宣判送达法律文书。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可起诉确认亲子关系
据介绍,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确认亲子关系纠纷。过去,只有夫妻中的一方可以申请亲子关系的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从两个维度进行解读,一是未再要求申请主体只能是夫或妻;二是赋予成年子女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但从实体上看,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出现,民法典没有赋予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
法官经审理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小明对自己的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被告与原告之间系父子关系,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具有亲子关系。
继父变亲生父亲,户口簿上的亲子关系如何变更?可以拿着亲子鉴定报告解决吗?近日,都江堰市法院通报了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虞某是18岁原告的生物学父亲。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成都判决的首例亲子关系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亲子关系存疑 到法院起诉确认
张某和杨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原告小明(化名)2002年出生。在小明10岁那年,张某和杨某登记离婚,小明由母亲张某抚养。3年后,张某与虞某重新组成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因某些原因对自己的亲子关系存疑。于是,母亲张某委托四川某基因鉴定中心对小明与自己和虞某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虞某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张某是小明的生物学母亲。
但是,小明一家的情况光有亲子鉴定报告并不能更改户口簿上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虞某仍然是小明的继父。为了在法律上获得认可,18岁已成年的小明将虞某告上法庭。2021年1月底法院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下旬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支持了原告确认父子关系的诉求,并于次日宣判送达法律文书。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可起诉确认亲子关系
据介绍,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确认亲子关系纠纷。过去,只有夫妻中的一方可以申请亲子关系的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从两个维度进行解读,一是未再要求申请主体只能是夫或妻;二是赋予成年子女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但从实体上看,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出现,民法典没有赋予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
法官经审理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小明对自己的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被告与原告之间系父子关系,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具有亲子关系。
#世间万象# 离婚约定房归女方 男方占房赔付房租
夫妻离异时,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在孩子成年前均由女方和孩子在房内居住。然而,离异后还不到两年,男方就带着父母搬进了房屋。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给付女方在外租房费。
法院查明,陈某(女)与吴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1月,陈某与吴某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日后的教育发展,吴某决定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交由陈某和孩子居住。2020年,因双方多次发生矛盾,陈某暂定在外居住。同年10月,吴某及父母搬入了案涉房屋并更换门锁。
陈某认为,男方与其父母的行为给自己及孩子造成租金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给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租金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陈某与吴某签订的协议书,陈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而吴某已于2020年10月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明显侵害了陈某的权利,考虑到陈某、吴某缺乏共同居住的条件,本着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对陈某主张的租房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情况,酌情认定每月租金为3000元,租金给付期间为2020年10月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判令吴某给付陈某租金3万余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如未如约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在达成合意后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确保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
夫妻离异时,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在孩子成年前均由女方和孩子在房内居住。然而,离异后还不到两年,男方就带着父母搬进了房屋。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给付女方在外租房费。
法院查明,陈某(女)与吴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1月,陈某与吴某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日后的教育发展,吴某决定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交由陈某和孩子居住。2020年,因双方多次发生矛盾,陈某暂定在外居住。同年10月,吴某及父母搬入了案涉房屋并更换门锁。
陈某认为,男方与其父母的行为给自己及孩子造成租金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给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租金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陈某与吴某签订的协议书,陈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而吴某已于2020年10月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明显侵害了陈某的权利,考虑到陈某、吴某缺乏共同居住的条件,本着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对陈某主张的租房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情况,酌情认定每月租金为3000元,租金给付期间为2020年10月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判令吴某给付陈某租金3万余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如未如约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在达成合意后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确保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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