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悄无声息的被注销了,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注销,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性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上作为公司债权人是无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然而,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在公司注销中屡见不鲜,原则上若公司不存在对外负债问题,则这种违法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相对可控。但是,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以案说法:
案件名称:林某1与林某2以虚假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后,对公司所负14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民申字第916号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股东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其违法清算行为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股东违法清算亦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概况
1、林某1和林某2为夫妻关系,均系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股东。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1,永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2。2004年、2006年法院两份民事判决,判决债务人康宇公司应偿还烟台银行欠款600万元、800万元,保证人永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决生效后因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3、2011年11月15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均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年11月28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清算组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2年1月12日和1月16日,两公司清算组形成两份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均载明“债务清偿完毕”。
4、烟台银行知晓康宇公司与永恩公司被注销后,立即起诉被告林某1、林某2,要求二人对两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一审:烟台中院认为林某1、林某2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故判决应承担清偿责任。林某1、林某2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二审:林某1、林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的清算行为造成了烟台银行的损失,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山东省高院认为,二被告的虚假清算行为使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注销登记,使银行可以随时要求二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落空,二被告应当就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某1、林某2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关于林某1、林某2的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问题;
二、关于申请人林某1、林某2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
法院判决:
针对上述两大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林某1、林某2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清算活动。适用该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据此,本案中,申请人林某1和林某2夫妻作为康宇公司、永恩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该两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案涉烟台银行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烟台银行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
二、关于林某1、林某2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
一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债权人烟台银行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故原审判决将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给烟台银行所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债权本息的全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一方面,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在保证债权人就公司全部财产公平受偿的同时,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免责的救济。该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的同时,也隔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使得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林某1、林某2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某1、林某2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申请人林某1、林某2亦应当对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公司注销的法律风险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提示公司的股东:
一、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后,存在两种结果:
一是经清算后净资产不为负数,则在清偿所有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可依法进行分配,注销公司;
另一种则是资不抵债,此时如果作为清算组不能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股东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虽然,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注销日益简化,但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切记: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否则可能就会对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但是,仍然有很多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根本不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来注销公司,更有甚者,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仍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其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均要求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股东所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程序中,注销不清算,法院可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若公司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此时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则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务必依法清算,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若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将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性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别说明:本文“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销,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性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上作为公司债权人是无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然而,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在公司注销中屡见不鲜,原则上若公司不存在对外负债问题,则这种违法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相对可控。但是,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以案说法:
案件名称:林某1与林某2以虚假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后,对公司所负14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民申字第916号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股东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其违法清算行为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股东违法清算亦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概况
1、林某1和林某2为夫妻关系,均系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股东。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1,永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2。2004年、2006年法院两份民事判决,判决债务人康宇公司应偿还烟台银行欠款600万元、800万元,保证人永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决生效后因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3、2011年11月15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均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年11月28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清算组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2年1月12日和1月16日,两公司清算组形成两份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均载明“债务清偿完毕”。
4、烟台银行知晓康宇公司与永恩公司被注销后,立即起诉被告林某1、林某2,要求二人对两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一审:烟台中院认为林某1、林某2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故判决应承担清偿责任。林某1、林某2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二审:林某1、林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的清算行为造成了烟台银行的损失,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山东省高院认为,二被告的虚假清算行为使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注销登记,使银行可以随时要求二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落空,二被告应当就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某1、林某2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关于林某1、林某2的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问题;
二、关于申请人林某1、林某2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
法院判决:
针对上述两大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林某1、林某2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清算活动。适用该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据此,本案中,申请人林某1和林某2夫妻作为康宇公司、永恩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该两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案涉烟台银行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烟台银行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
二、关于林某1、林某2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
一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债权人烟台银行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故原审判决将申请人的违法清算行为给烟台银行所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债权本息的全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一方面,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在保证债权人就公司全部财产公平受偿的同时,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免责的救济。该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的同时,也隔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使得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林某1、林某2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某1、林某2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申请人林某1、林某2亦应当对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公司注销的法律风险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提示公司的股东:
一、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后,存在两种结果:
一是经清算后净资产不为负数,则在清偿所有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可依法进行分配,注销公司;
另一种则是资不抵债,此时如果作为清算组不能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股东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虽然,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注销日益简化,但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切记: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否则可能就会对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但是,仍然有很多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根本不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来注销公司,更有甚者,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仍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其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均要求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股东所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程序中,注销不清算,法院可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若公司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此时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则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务必依法清算,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若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将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性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别说明:本文“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每日科普# 【代糖真的可以减肥吗?】不知道世界上减肥的人们,是否都像我一样,在面对琳琅满目的饮料柜时,会将所有瓶瓶罐罐都看过一遍,手指在原味可乐上停留数秒,脑海中闪过一句“髀肉复生”,最终还是会不情愿地拿下一罐“零度”。
什么?我可没有偷偷监视你哦。
代糖在手,减肥我有?
调侃归调侃,肥胖问题确实越来越受到现代人的关注。肥胖不仅是外在困扰,更是与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多种癌症密切相关。因此,控制体重不仅仅是美的需求,也是一种健康需求。
众所周知,控制糖分摄入是减肥的重要环节,但人类天生就对甜味有依赖感,这让人拿得起放不下的甜,果然还是把人拿捏得死死的。
于是,在追求甜味与渴望减肥的矛盾中,代糖(Sugar substitute)便脱颖而出——它既有蔗糖等供能糖类的甜味,又不会产生额外的卡路里。这种看似完美的解决方法让各种代糖食品、代糖饮料逐渐占领了货架和人们的胃。
代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霍普金斯大学化学家Constantin Fahlberg发现了一种比糖甜的白色粉末,人们称其为“糖精”。这类成本低廉、性状稳定的食品添加剂迅速流行起来,后来又诞生了三氯蔗糖、阿斯巴甜、甜蜜素等种类,而与减肥作斗争的人类,便开始了在食品饮料配料表中的苦苦搜寻,只为找到这些令人心安的名字。
以为是福音,没想到却让胖友落泪
不过很可惜,天底下既要也要的好事太少。最近一项新的临床研究表明,对于肥胖者及女性来说,代糖能够显著增加食欲,导致人们吃得更多,反而可能摄入更多热量。这里首先就要批判下,怎么能针对肥胖者和女性呢?!让我们先来看看他们咋研究的。
研究者最想知道的是,摄入代糖后,是否真的能让人感到饮食的满足?
为此,研究者入组了74名实验人员,其中男女基本各半,又按照健康体重、过重和肥胖(以body mass index为依据)平分为三组。他们希望通过这次实验观察到代糖在性别和体重两个维度上可能产生的影响。选择的代糖是常见的三氯蔗糖(Sucralose),作为对照组的则是普通的蔗糖(Sucrose)和水。
三氯蔗糖,俗称蔗糖素,诞生于1976年,其甜度可达蔗糖的600倍,无热量,安全度高,但不耐119℃以上的高温。(图片来源:Wikipedia)
按照设计的实验流程,实验人员会被要求饮用含有三氯蔗糖、蔗糖的饮料或是仅饮用水。过20分钟后,研究者给他们播放各种容易让人流哈喇子的高热量食品的图片,比如甜甜圈、汉堡、糖果等。同时会利用功能磁共振成像(fMRI)技术监测这些实验人员脑部食欲控制区域的活动情况。125分钟后则让他们自由食用自助餐,看看他们的饭量如何。而在整个过程中会抽若干次血,以检测实验人员几项食欲相关的激素的分泌水平。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脑部活动、激素水平和“大胃王挑战”三种方法去证明三氯蔗糖对人食欲的影响。
1.又被脑子出卖了
脑部活动方面,研究者监测了内侧额叶皮层(MFC)和眶额皮层(OFC)的血氧水平依赖(BOLD)成像。与基线相比,BOLD信号越强,说明这个人的食欲越强。用代糖组的信号减去蔗糖组的信号,便能知道哪组的食欲更旺盛。
人类大脑控制食欲的两个区域:MFC和OFC。
结果非常有趣。首先,健康体重组和过重组,大脑食欲控制区没有显著变化,说明他们喝下去三氯蔗糖和蔗糖,食欲没有差别。而肥胖组则明显不同,喝下去三氯蔗糖的实验人员,大脑食欲控制区异常活跃!
再看性别方面。健康组和过重组都是食欲没差别的,不去谈。但同样是食欲变强的肥胖组内部,女胖友食欲增强的程度几乎是男胖友的2倍!姑娘们,怕了吗?
饮用三氯蔗糖和蔗糖后实验人员面对“美食诱惑”时的MFC BOLD信号差异。(图片来源:论文截图)
2.激素也来补刀
那么激素变化方面呢?我们知道,人的食欲除了受大脑控制,最终还需要很多激素的共同调节。研究者测试了5种参与食欲调节的激素在血液中的浓度。它们分别是抑制食欲的胰岛素(Insulin)、GLP-1、PYY和瘦素(Leptin),以及刺激食欲的食欲刺激素(Acyl-ghrelin)。
与蔗糖组相比,三氯蔗糖组的胰岛素、GLP-1水平显著较低,与饮水组相近;而食欲刺激素的水平则显著高于蔗糖组;PYY和瘦素的水平则没什么差异。此外,这组实验,不同体重组和性别组之间的差异也不显著。
总体来看,饮用三氯蔗糖和饮水的效果差不多,人体对美食仍然“如饥似渴”。
3.大胃王挑战
既然有人想吃,研究者便让实验人员放开吃。经过自助餐的测试,研究人员发现,三氯蔗糖组的实验人员明显吃得更多。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女性饮用三氯蔗糖后,饭量明显高于饮用蔗糖的实验人员。而男性实验人员,虽然差异性极大,但从平均值上看,饮用三氯蔗糖和蔗糖没什么差别。
不过在这个环节,不同体重组之间倒是没什么明显差异。
自助餐环节,三氯蔗糖组和蔗糖组摄入卡路里的差别。
好消息是,即便是吃下去更多自助餐的三氯蔗糖组,这些卡路里加起来还是没有隔壁组那一杯蔗糖水热量高。
代糖领进门,减肥靠个人
从这项研究的结果来看,代糖对限制热量摄入有用,但要分情况。
首先要明确,代糖基本上不能抑制人的食欲,它虽然够甜,可以骗过你我的舌头,但却骗不了大脑和激素。
从自助餐的实验可以看出,代糖组吃得更多,不过总体上热量摄入较少,这完全归功于隔壁组那一杯糖水的热量太可怕了(你还敢喝超大杯奶茶、可乐吗?)。但试想,食欲旺盛的你,万一没及时刹车呢?
而肥胖者和女性则尤其需要注意,三组实验各有两组表明,肥胖者和女性对真实的糖分更敏感,对代糖更“麻木”。如果以为平时喝的是所谓零卡饮料,就“信马由缰”地大吃大喝,那恐怕无法完成减肥大业。
总之,代糖虽好,但控制体重的关键还是要跟“欲望”斗争啊。
(作者氘氘斋,系清华大学化学系博士)
来源:科学大院
什么?我可没有偷偷监视你哦。
代糖在手,减肥我有?
调侃归调侃,肥胖问题确实越来越受到现代人的关注。肥胖不仅是外在困扰,更是与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多种癌症密切相关。因此,控制体重不仅仅是美的需求,也是一种健康需求。
众所周知,控制糖分摄入是减肥的重要环节,但人类天生就对甜味有依赖感,这让人拿得起放不下的甜,果然还是把人拿捏得死死的。
于是,在追求甜味与渴望减肥的矛盾中,代糖(Sugar substitute)便脱颖而出——它既有蔗糖等供能糖类的甜味,又不会产生额外的卡路里。这种看似完美的解决方法让各种代糖食品、代糖饮料逐渐占领了货架和人们的胃。
代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霍普金斯大学化学家Constantin Fahlberg发现了一种比糖甜的白色粉末,人们称其为“糖精”。这类成本低廉、性状稳定的食品添加剂迅速流行起来,后来又诞生了三氯蔗糖、阿斯巴甜、甜蜜素等种类,而与减肥作斗争的人类,便开始了在食品饮料配料表中的苦苦搜寻,只为找到这些令人心安的名字。
以为是福音,没想到却让胖友落泪
不过很可惜,天底下既要也要的好事太少。最近一项新的临床研究表明,对于肥胖者及女性来说,代糖能够显著增加食欲,导致人们吃得更多,反而可能摄入更多热量。这里首先就要批判下,怎么能针对肥胖者和女性呢?!让我们先来看看他们咋研究的。
研究者最想知道的是,摄入代糖后,是否真的能让人感到饮食的满足?
为此,研究者入组了74名实验人员,其中男女基本各半,又按照健康体重、过重和肥胖(以body mass index为依据)平分为三组。他们希望通过这次实验观察到代糖在性别和体重两个维度上可能产生的影响。选择的代糖是常见的三氯蔗糖(Sucralose),作为对照组的则是普通的蔗糖(Sucrose)和水。
三氯蔗糖,俗称蔗糖素,诞生于1976年,其甜度可达蔗糖的600倍,无热量,安全度高,但不耐119℃以上的高温。(图片来源:Wikipedia)
按照设计的实验流程,实验人员会被要求饮用含有三氯蔗糖、蔗糖的饮料或是仅饮用水。过20分钟后,研究者给他们播放各种容易让人流哈喇子的高热量食品的图片,比如甜甜圈、汉堡、糖果等。同时会利用功能磁共振成像(fMRI)技术监测这些实验人员脑部食欲控制区域的活动情况。125分钟后则让他们自由食用自助餐,看看他们的饭量如何。而在整个过程中会抽若干次血,以检测实验人员几项食欲相关的激素的分泌水平。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脑部活动、激素水平和“大胃王挑战”三种方法去证明三氯蔗糖对人食欲的影响。
1.又被脑子出卖了
脑部活动方面,研究者监测了内侧额叶皮层(MFC)和眶额皮层(OFC)的血氧水平依赖(BOLD)成像。与基线相比,BOLD信号越强,说明这个人的食欲越强。用代糖组的信号减去蔗糖组的信号,便能知道哪组的食欲更旺盛。
人类大脑控制食欲的两个区域:MFC和OFC。
结果非常有趣。首先,健康体重组和过重组,大脑食欲控制区没有显著变化,说明他们喝下去三氯蔗糖和蔗糖,食欲没有差别。而肥胖组则明显不同,喝下去三氯蔗糖的实验人员,大脑食欲控制区异常活跃!
再看性别方面。健康组和过重组都是食欲没差别的,不去谈。但同样是食欲变强的肥胖组内部,女胖友食欲增强的程度几乎是男胖友的2倍!姑娘们,怕了吗?
饮用三氯蔗糖和蔗糖后实验人员面对“美食诱惑”时的MFC BOLD信号差异。(图片来源:论文截图)
2.激素也来补刀
那么激素变化方面呢?我们知道,人的食欲除了受大脑控制,最终还需要很多激素的共同调节。研究者测试了5种参与食欲调节的激素在血液中的浓度。它们分别是抑制食欲的胰岛素(Insulin)、GLP-1、PYY和瘦素(Leptin),以及刺激食欲的食欲刺激素(Acyl-ghrelin)。
与蔗糖组相比,三氯蔗糖组的胰岛素、GLP-1水平显著较低,与饮水组相近;而食欲刺激素的水平则显著高于蔗糖组;PYY和瘦素的水平则没什么差异。此外,这组实验,不同体重组和性别组之间的差异也不显著。
总体来看,饮用三氯蔗糖和饮水的效果差不多,人体对美食仍然“如饥似渴”。
3.大胃王挑战
既然有人想吃,研究者便让实验人员放开吃。经过自助餐的测试,研究人员发现,三氯蔗糖组的实验人员明显吃得更多。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女性饮用三氯蔗糖后,饭量明显高于饮用蔗糖的实验人员。而男性实验人员,虽然差异性极大,但从平均值上看,饮用三氯蔗糖和蔗糖没什么差别。
不过在这个环节,不同体重组之间倒是没什么明显差异。
自助餐环节,三氯蔗糖组和蔗糖组摄入卡路里的差别。
好消息是,即便是吃下去更多自助餐的三氯蔗糖组,这些卡路里加起来还是没有隔壁组那一杯蔗糖水热量高。
代糖领进门,减肥靠个人
从这项研究的结果来看,代糖对限制热量摄入有用,但要分情况。
首先要明确,代糖基本上不能抑制人的食欲,它虽然够甜,可以骗过你我的舌头,但却骗不了大脑和激素。
从自助餐的实验可以看出,代糖组吃得更多,不过总体上热量摄入较少,这完全归功于隔壁组那一杯糖水的热量太可怕了(你还敢喝超大杯奶茶、可乐吗?)。但试想,食欲旺盛的你,万一没及时刹车呢?
而肥胖者和女性则尤其需要注意,三组实验各有两组表明,肥胖者和女性对真实的糖分更敏感,对代糖更“麻木”。如果以为平时喝的是所谓零卡饮料,就“信马由缰”地大吃大喝,那恐怕无法完成减肥大业。
总之,代糖虽好,但控制体重的关键还是要跟“欲望”斗争啊。
(作者氘氘斋,系清华大学化学系博士)
来源:科学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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