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顾问# 一份财产足以让你看清子女的心
社会上有句俗语:“儿多是累,寿多是福”,年轻时想着:孩子多了,到老了总有人会照顾自己,但绝大对数都是事与愿违的,毕竟孩子长大后有自己的家庭,有老公有媳妇,那时并不是儿女一个人说了算,而且当父母年老多病,卧病在床时,最容易看清一个人的心,是不是孝子孝女就在此一举。久病床前无孝子,生活中很多例子印证了这句话,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

一位百岁老人被自己的小女儿私吞了近300万,老人在20年前把自己名下的物业和钱都交给了小女儿,小女儿跟母亲说可以拿这笔钱帮她理财,比存在银行赚的钱多,但是不让母亲告诉其他兄弟姐妹,母亲也照做了。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小女儿拿到母亲的密码后把钱都转到了自己的户口里面,还把20年来的物业租金全部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总金额高达300万之多。

而老人现在卧病在床,小女儿却一分钱都不肯拿出来救治自己的母亲。而在20年之后,老人的其他孩子才知道这个事情,得知此事后,孩子立即打电话给租户不要把钱交给小女儿了,直接打进老人的账户,老人才能用这笔钱给自己治病。

案例二:

广州天河的王阿婆,将名下的财产全部给了儿子,与女儿产生罅隙,女儿因此拒绝赡养生病的母亲。近日,广州天河法院公布了该案审理情况。

年近古稀的王阿婆曾与丈夫共同养育四个孩子,但大女儿与小儿子不幸早亡,两年前,相伴五十载的老伴也撒手人寰。随后家中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这使王阿婆与儿子阿明、女儿阿珍关系紧张。

今年一月,王阿婆被诊断出癌症,术后疗效并不理想。在患病期间,儿子阿明负责照顾王阿婆,亲生女儿却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面对动辄几万块的治疗费,王阿婆每月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显得杯水车薪,四个月后,王阿婆一气之下将女儿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女儿阿珍应按期支付王阿婆赡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支付);驳回王阿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讲解:一份财产足以让你看清子女的心
类似上面的生活案例实在太多了,小编就不一一列举了,今天小编重点给大家普及一下父母把全部财产处分权交给儿女的风险问题以及怎么处分自己的财产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父母把全部财产处分权交给儿女的风险:

1、以后子女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房子也不能被收回。父母出资购房,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意味着父母把这套房赠与了儿女,只有儿女对这套房子拥有所有权。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对房屋产权做了明确的保护。假如父母老了之后,子女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就算父母想收回房子,也会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碍。

2、年老生病需要人照顾时,儿女不予理睬,甚者赶出家门。

3、财产分配不均,重男轻女思想过重,父母把财产全部给予儿子,女儿没有得到财产便找理由推卸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作为父母不能因为溺爱自己的孩子而把全部财产处分权交给儿女,要不然谁都不能保障自己往后的权益。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老人处分自己的财产需要掌握以下技巧:

1、订立书面遗嘱

老人可以在生前订立书面遗嘱,对财产进行明确的分割。老人可以根据儿女们的实际情况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一个或数个儿女,并将遗嘱进行公证,如果某儿女对老人不好,老人可以随时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如果老人希望儿女履行特定的赡养义务或其他附随义务的,可以在生前委托遗产执行人,若该儿女不履行义务,可以取消该儿女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样就可以使儿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多一层经济因素的激励。

2、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如果儿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此时,老人可以与愿意对其往后生活进行照顾的扶养人甚至是敬老院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自己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百年之后将财产所有权遗赠予抚养人,该抚养人履行了上述义务后,就有权依照该协议主张权利,不孝儿女不能如愿得到该财产的所有权。

当然,如果该扶养人或敬老院不对老人进行扶养照顾,老人可以随时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让不尽扶养义务的抚养人不能得到该房产,而且该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老人一般也无需补偿。这样,就可以让老人用财产换取其他抚养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不至于老无所依。

3、行使赠与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撤销权,是老人后悔赠与财产的救命稻草,老人可以在赠与之前先与子女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子女不履行附随义务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即使没有约定赠与附随义务,对于受赠与的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同样可以依据法定的赠与撤销权撤销赠与,向儿女追索赠与款项等。

4、转账给子女,最好要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转给子女及其配偶的钱首先应当明确其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借贷,应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如果是赠与,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赠与仅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如果想指定单独给子女,应在转账附注中特别说明,或者与受赠人签订明确的赠与协议。

综上,父母上了年纪,总有些不孝的儿女把他(她)们当成累赘,看成负担。但是请不要忘了是谁给予我们生命?是谁养育我们成人?人生不需要表演,孝顺是做出来,而不是表演出来的。所以父母还健在,你是幸福的,即使不在身边,也要多打电话关心问候。父母恩重难报,百善孝为先!什么都可以慢慢来,只有爱,要趁现在。

今天听送别真的觉得好好好听啊,让人疲惫的工作,想要的生活还很远,还要努力才行。人生的路程真的很孤单,无论是离开父母的怀抱,还是进入社会后与曾经朋友的分岔路,或又是男女的告别。总是像一个又一个车站。这些人,我都真心待过,也很感谢大家的付出。我们曾经快乐过。只是继续出发了吧,祝大家都能变得更好,变成自己想要的模样。我也想变成自己想要的样子,加油

#我顾问# “相约自杀”等同于“相约杀人”?
生命是宝贵的同时也是脆弱的,虽然说生老病死是每个人的宿命,但是自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可耻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自己死了是一了百了,但是有没有想过你的父母,生你养你多不容易。一个生命的逝去,留给家庭和社会的将是永久的痛。那么是不是只要“相约自杀”,活者注定有罪呢?《我顾问》将结合案例给大家讲解:

案例

李先生与王小姐高中时相知相爱,但因家人反对无法在一起,无奈分手,遂断绝了联系。现两人均有自己的家庭,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相遇,一直保持着长达3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配偶知道后,大吵大闹,不肯离婚。李先生与王小姐产生了相约一同自杀殉情的念头。两人在外买了几瓶农药,约在河边一起自杀,李先生拿起纸杯先喝一口,觉得味道不好受就没有吞咽,但此时王小姐已喝下农药出现了口吐白沫、腹痛难忍的症状,李先生由于内心恐惧不安,最终未实施自杀行为,而王小姐已死亡。

法律分析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常见的相约自杀情形有:

1、一方嘱咐另一方先将自己杀死后,另一方再自杀的行为;

2、双方一同自愿自杀;

3、教唆、引诱、诱骗对方自杀,并表示一同自杀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自不存在犯罪问题。但是如果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如果一方因此死亡,未死一方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王小姐死亡,李先生自杀未得逞。由于两人是自愿实施自杀行为的,此时李先生不构成犯罪;

2、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在自杀过程中不存在强制或者诱骗情形的,此时李先生与王小姐是“相约自杀”,而不是“相约杀人”,他们“相约自杀”都是自愿的,在实施自杀过程中,李先生没有对死者王小姐采取过任何胁迫手段,因而,其既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更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李先生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王小姐的能力(比如报警、送医、呼喊等多种方法,对王小姐实施救助),却见死不救,逃离案发场所,此时李先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

(1)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

(3)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如果该案中王小姐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那么李先生是不构成犯罪的。

4、如果李先生明知王小姐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等,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的行为,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如果李先生诱骗王小姐相约共同自杀,而李先生自己根本没有自杀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6、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相约自杀,由李先生杀死王小姐,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另外,相约自杀中经过他人同意杀人的也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个人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无论是自愿让对方结束自己生命,还是受邀结束他人的生命,都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都是以极端的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均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可根据情节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杀人罪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客观要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3)主体:行为人需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即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为了爱情选择了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看起来觉得不可思议,其实他们自杀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自己的心理矛盾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侧面反映出沟通问题,应对能力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生如夏花之绚烂,人生没有“撤回键”,生命只此一回。既然有勇气结束生命,为什么就没有勇气活下去呢?凡事多想想自己的父母,往好的方向思考,人死了就什么希望都没有了,但只要留有一口气你的人生就有希望,老天给你关闭了一扇门,总会给你打开一扇窗,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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