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Hi siri,今天天气怎么样?”
“Hi siri,给我讲个故事吧!”
“Hi siri,我失恋了陪我聊聊天。”
“Hi siri,真辣鸡!!!”
相信许多人和Siri都有这么一段相爱相杀的过程。Siri的智障也为许多聊天机器人留下了一线生机,也为相关诉讼留下了土壤。
日前,持续了8年的“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有了新结果:最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高院的判决对于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给出了新的判断思路,即首先应当确定诉争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是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情况适用不同标准的公开要求。
苹果公司于2012年对案涉聊天机器人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理由之一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如何利用游戏服务器来实现游戏功能的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专利复审委和一审法院均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涉案专利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进行互动游戏的功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基于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无效宣告决定。
最高院在2016年作出提审裁定,于2018年进行了开庭审理,近日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中有关游戏服务器的内容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最高院的上述判决中对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给出了新的认定思路,即首先应当确定该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判断:若属于共有技术特征,则对公开的要求较低;若属于区别技术特征,则对公开的要求较高。
本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一、关于专利授权确权中“禁止反悔”原则的运用
权利要求书解释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清楚描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司法解释:“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上不予支持。”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申请人在谋求授权时,尽量将权利要求的范围缩小,而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又竭力将权利要求范围扩充。禁止返回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对等同侵权作出抗辩。不过,在等同侵权中可能更为常见。
在本案中,尽管将游戏服务器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是本专利的一个重大瑕疵,但既然专利权人已经将该特征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则在确权和处理侵权纠纷时,既不能忽视该技术特征,但也不能过分强调该特征。申请人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并没有反复强调“游戏服务器”这个特征的重要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是因为权利要求1具有“游戏服务器”这个特征而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的行为并没有到达“行为人出尔反尔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对其行为的信赖和预期”的程度。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专利权人关于“游戏服务器”的陈述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进一步提出对说明书如何实现(“拟人化”的)游戏功能的公开提出更高要求,这可能值得商榷。
二、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一、本案法院为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确定了新的思路:
第一,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首先确定诉争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是区别技术特征,不同类型的特征有不同的公开要求;
第二,关于是否充分公开判断标准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依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的内容,即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但是最高院在本案中确认,判断标准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可以自行检索现有技术以实现共有技术特征的功能,无需说明书给出具体指引【如果判断出来是区别技术特征,说明书又没记载,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如果判断出来是共有技术特征,说明书没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行检索实现,无需指引,说明书公开充分】。
第三,对于本案,最高院还确定了判断是否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时应当遵循客观标准,而不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自认。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自认游戏服务器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二审法院也引用了这一答复,并将此作为该游戏功能是否充分公开的考量因素,但是最高院确立了新的标准,认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自认的区别技术特征有时并不客观,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此的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应当结合涉案专利的记载和现有技术的状况来确定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
#今日贴纸打卡#
三、关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力的理解
本案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在于该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但在具体操作中,比如在评述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时,我们注意到审查员可能倾向于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象成“无所不能”,在找不到具体的对比文件时,一些区别特征对其而言可能都是“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而在遇到说明书可能存在不清楚或者认为有公开不充分的情况,这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又变得非常的低,甚至远低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有的能力。
在专利审查中,某些专利可能每一个特征单独来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但这些特征的组合则是一个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尽管每个特征及其组合都是实现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将公知的模块在说明书中施以更高的“充分公开”要求,笔者很难认同这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
在国内语音识别领域,我们已经拥有了像科大讯飞、搜狗这样比较发展成熟的企业,但在语义识别领域中的企业身影并不多见,小i机器人是其中一个。过高的技术门槛让广大民营企业在语义识别这座大山面前望而却步,但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谁能凭借高超技术和成熟商业化手段劈开这座大山,谁就能收获人机交互这片广袤的蓝海市场。
回过头来说,与Siri的这场持久战的阶段性胜利,在小i机器人看来,牢牢把握住人机交互的核心专利,小i机器人就有信心挑战带有人机交互功能的所有产品,包括前文中所提的智能移动终端、智能穿戴设、智能家居、自动驾驶等等。
参考文献
1、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 | 最高院确定了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新思路
2、关于“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确权案的三点思考
3、被认定“专利有效”小i机器人欲重启起诉苹果公司
“Hi siri,给我讲个故事吧!”
“Hi siri,我失恋了陪我聊聊天。”
“Hi siri,真辣鸡!!!”
相信许多人和Siri都有这么一段相爱相杀的过程。Siri的智障也为许多聊天机器人留下了一线生机,也为相关诉讼留下了土壤。
日前,持续了8年的“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有了新结果:最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高院的判决对于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给出了新的判断思路,即首先应当确定诉争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是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情况适用不同标准的公开要求。
苹果公司于2012年对案涉聊天机器人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理由之一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如何利用游戏服务器来实现游戏功能的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专利复审委和一审法院均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涉案专利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进行互动游戏的功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基于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无效宣告决定。
最高院在2016年作出提审裁定,于2018年进行了开庭审理,近日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中有关游戏服务器的内容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最高院的上述判决中对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给出了新的认定思路,即首先应当确定该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判断:若属于共有技术特征,则对公开的要求较低;若属于区别技术特征,则对公开的要求较高。
本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一、关于专利授权确权中“禁止反悔”原则的运用
权利要求书解释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清楚描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司法解释:“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上不予支持。”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申请人在谋求授权时,尽量将权利要求的范围缩小,而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又竭力将权利要求范围扩充。禁止返回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对等同侵权作出抗辩。不过,在等同侵权中可能更为常见。
在本案中,尽管将游戏服务器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是本专利的一个重大瑕疵,但既然专利权人已经将该特征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则在确权和处理侵权纠纷时,既不能忽视该技术特征,但也不能过分强调该特征。申请人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并没有反复强调“游戏服务器”这个特征的重要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是因为权利要求1具有“游戏服务器”这个特征而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的行为并没有到达“行为人出尔反尔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对其行为的信赖和预期”的程度。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专利权人关于“游戏服务器”的陈述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进一步提出对说明书如何实现(“拟人化”的)游戏功能的公开提出更高要求,这可能值得商榷。
二、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一、本案法院为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确定了新的思路:
第一,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首先确定诉争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还是区别技术特征,不同类型的特征有不同的公开要求;
第二,关于是否充分公开判断标准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依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的内容,即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但是最高院在本案中确认,判断标准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可以自行检索现有技术以实现共有技术特征的功能,无需说明书给出具体指引【如果判断出来是区别技术特征,说明书又没记载,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如果判断出来是共有技术特征,说明书没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行检索实现,无需指引,说明书公开充分】。
第三,对于本案,最高院还确定了判断是否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时应当遵循客观标准,而不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自认。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自认游戏服务器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二审法院也引用了这一答复,并将此作为该游戏功能是否充分公开的考量因素,但是最高院确立了新的标准,认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自认的区别技术特征有时并不客观,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此的判断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应当结合涉案专利的记载和现有技术的状况来确定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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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力的理解
本案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在于该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但在具体操作中,比如在评述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时,我们注意到审查员可能倾向于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象成“无所不能”,在找不到具体的对比文件时,一些区别特征对其而言可能都是“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而在遇到说明书可能存在不清楚或者认为有公开不充分的情况,这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又变得非常的低,甚至远低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有的能力。
在专利审查中,某些专利可能每一个特征单独来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但这些特征的组合则是一个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尽管每个特征及其组合都是实现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将公知的模块在说明书中施以更高的“充分公开”要求,笔者很难认同这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
在国内语音识别领域,我们已经拥有了像科大讯飞、搜狗这样比较发展成熟的企业,但在语义识别领域中的企业身影并不多见,小i机器人是其中一个。过高的技术门槛让广大民营企业在语义识别这座大山面前望而却步,但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谁能凭借高超技术和成熟商业化手段劈开这座大山,谁就能收获人机交互这片广袤的蓝海市场。
回过头来说,与Siri的这场持久战的阶段性胜利,在小i机器人看来,牢牢把握住人机交互的核心专利,小i机器人就有信心挑战带有人机交互功能的所有产品,包括前文中所提的智能移动终端、智能穿戴设、智能家居、自动驾驶等等。
参考文献
1、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 | 最高院确定了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新思路
2、关于“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确权案的三点思考
3、被认定“专利有效”小i机器人欲重启起诉苹果公司
道教独特的尸解大法,可遗弃肉体而仙去!
一、死后复生之法
古人认为,通过一定的修炼,人的真形便可出脱尸身而不死,并将这种不死的修炼方术称之为“尸解”。
尸解作为秦汉时期比较独特的一种神仙方术,是在先秦时期灵魂观念与死后复生观念的相互融合中形成的。《云笈七签》云:“夫尸解者,尸形之化也,本真之炼蜕也,躯质遁变也。”
道教认为道士得道后可遗弃肉体而仙去,或不留遗体,只假托一物(如衣、杖、剑) 遗世而升天,谓之尸解。
尸解就是像夏蝉一样蝉蜕:人们明明看见他在此地死了,却又在别的地方看见他。
《太极真人遗带散》说:“凡尸解者,皆寄一物而后去,或刀或剑,或竹或杖。及水火兵刃之解。”这个意思就相当于说,尸解是托物寄形,死后复生。
《抱朴子》中讲,汉武帝时的李少君就是尸解仙。他称病死去,汉武帝“令人发其棺,无尸,唯衣冠在焉”。
二、尸解方法
1、火解
《无上秘要·尸解品》云:“以药涂火炭,则他人见形而烧死,谓之火解。”《云笈七签》卷八十五《太极真人飞仙宝剑上经叙》也称:“以录形灵丸涂火炭,则他人见形而烧死,谓之火解。”
《列仙传》中提到一个叫封子的人,他本身是黄帝的厨师,善于用火,能出五色烟,后用火自焚,其身体虽烧为灰烬,但其本真可随烟气上下,观其灰烬,就像是还有其身形。第二例则是啸父,其是好道长生之人,时人欲得其长生之法,则不能得,后传梁母作火法,与梁母作火而西升。这些均是火解成仙之实例。
火解的关键要素乃是火,火解乃是用火成仙之例。其方式是取火自焚,最重要的是给人以自焚之假象,实则升仙而去。
随着道教成仙理论的丰富,火解成仙也趋于复杂化与仪式化,并不像刚开始那般简单。《灵宝无量度人上经大法》记载了火解法具有较为完备的道教仪式:
首先,需于丙子日夜,取一只雄雀,用小笼子装住,在道人的头边喂养,用时将线系在雀头上,见有大火处,将雀投入火中,并念咒。取雀是因雀为朱雀,五行属火,与火解相应。这种火解法不仅包含了五行,而且人也用亲自经历火烧,是火解的一种流变。火解之人均是故意自焚,发展至后世基本人不亲自经历火烧,均有事物代替,可见,火解自产生初期就是道人有意识选择的成仙方式。
2、水解
水解,顾名思义是与水相关之尸解法,这一形式出现的时间极早。水解之法有两个基本要素,即:一得是崇道之人,二是需要有水的参与。
水解用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道人认为水中有仙人,且有仙人之居所,可由投水到达;再则是因为水中倒影着天,水中的天在道人思想中就是真实的天,由此可得,入水与升天是等价的。
《全闽诗话》提到:一次白玉蟾与众人游览于江月亭时,未等众人游玩,便投入江水之中,众人欲将其救起之时,其专门向众人遥手指从而制止众人搭救,众人见之也遵从其意,并说其是水解成仙。从白玉蟾选择水解成仙之例中可知,水解成仙已是非常受认可的成仙方术。
水解法经过发展,也渐渐具有了道教仪式的完整性,《太上三辟五解秘法》中记载的水解法,在壬癸之时,在静室中立一香炉,叩齿三十六通,念咒,将自身之三魂神赋予鞋上,再禹步急走。若当日要尸解,则将右鞋沉水,不知者认为是溺水而死,实则是水解成仙矣。从这一例子便可看出,其所用之方法基本包含了上述所有水解成仙的要素,不仅有外示沉没的表象,整个水解方术也更具道教仪式的完整化。人则不需亲自投水而死,而是将代表人的三魂神赋予外物,将外物沉于水即可。
3、兵解
兵解,也是道教常用的一种尸解方法。
《无上秘要》卷八十七和《云笈七签》卷八十五《太极真人飞仙宝剑上经叙》皆称:“以一丸和水而饮之,抱草(一作木)而卧,则他人见已伤死于空室中,谓之兵解。”
过去道士被统治者所用,如军队中就有专门负责占卜与治病的道士, 葛洪也曾随军出征过。然道教发展,离不开统治者的支持,如北魏道武帝与梁武帝对道教的发展做出的贡献功不可没。可见,道教与统治者的关系为既相互利用又保持警惕与距离。兵解即是从这种环境中发展而来,道士因缅怀被统治者滥杀之高道,用此种方法来表达对统治者的不满。不仅如此,这一成仙方法也为继续修炼成仙的道士提供了死后的寄托,故有兵解之说。
4、杖解
杖解是学道之人尸解时当所留之物为杖的尸解法。《抱朴子》云:“又相识人见李意期将两弟子皆在郫县。其家各发棺视之,三棺遂有竹杖一枚,以丹书于杖,此皆尸解也。”可见,在东晋时,杖解就是为人所知的一种尸解法。
杖解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通过符咒、斋醮、存思等方法与神灵相通,使自己获得成仙之资格。第二步,人若欲尸解,人之灵魂则先暂存于竹杖之中,由于竹杖上下通直,竹杖可作为人升仙之阶梯,人顺竹而上,由神仙指引,即可尸解成仙。第三步,人之灵魂升仙而去,但仍需有物存于世证明成仙之人未死,这时,内通外坚之竹杖即可代人形。
此乃杖解之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放有神符的竹杖就是学道之人由人致仙的生命转换场所,同时,这一灵魂飞升、神仙接引或指引、物代人形的过程,亦是道教尸解术之全过程。在杖解过程中,法杖是道士由生入死,由死入仙之生命转换器。
5、剑解
尸解留剑信仰由来已久,东汉时《列仙传》云:“黄帝者,号轩辕,至于卒,还葬桥山,山崩,柩空无尸,惟剑舄在焉。”可见,此尸解形态早已为人所知,此段关于黄帝成仙留剑之记载可谓是后世剑解成仙之雏形。而剑解成仙之主体,则是道教法剑。
剑解是道人成仙后留法剑于世之法,乃解法之上品,其步骤分为前期准备、造剑与解化。其中,造剑前屋子、灶口向西代表道人初死先入冥府,竹叶是洗淹秽的必备药方,庚申日是为去三尸,以获成仙资格。造剑时,剑環上刻刃、己,伏基内刻日、月,象征剑可使人隐于日月之中。剑身刻北斗与己字,象征了道人是由太一神派车架接引成仙。剑杪刻六丁,象征了剑可御使阴神,上刻北斗下刻六丁也象征了剑上承玄冥,下制九阴的功能。解化时,法剑、符咒、曲晨丹相互配合,使道人快速成仙。剑将剑解成仙之人的今生、后世紧紧的联系起来,是整个剑解的核心。
6、药解
药解,顾名思义,是用丹药尸解之法。药解是金丹派流行之后常见的尸解法,是因道人服用含有剧毒的丹药而死的现象。
在所有的年代中,对躯体腐烂的抑制都被认为是实现实质不灭的突出标志。尸体完整的保存可以使灵魂不致失散,直到准备就绪后,即可升天成仙。这一观点点出了尸解之实质。可见,药解乃服用丹药之后,尸体不腐之尸解法。
7、五行尸解
《玉清无极总真文昌大洞仙经》云:“尸解有五,水解者投水,火解者自焚,金解受刃,木解倚树化,土解钻山入石。”
五行尸解法其基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运用金木水火土五行来尸解,其意在于吸收五行真气,以求脱离死厄,得道升仙;二是与尸解起源之思想一脉相承,只是更具道教仪式之完整化而已。
另外尚有太清尸解法、太一守尸法、太极化遯法、鲍靓尸解法、太阴炼形、水火荡炼尸形、阴阳六甲炼形质法等,名目繁多。道教又称:白日去谓之上尸解,夜半去谓之下尸解,向晓暮之际而去者,谓之地下主者。但后世道教认为,总的说来,尸解为成仙之道的下品。
杜光庭《墉城集仙录叙》云:“夫神仙之上者,云车羽盖,形神俱飞;其次,牝谷幽林,隐景潜化;其次,解形托象,蛇蜕蝉飞。然而冲天者为优,尸解者为劣。”尸解术是早期道教信奉的成仙术,多遭世人非议,一些道士也在逐渐修改看法,隋唐道士已视之为成仙之下品,被后世渐渐摒弃。 https://t.cn/z8bCHaZ
一、死后复生之法
古人认为,通过一定的修炼,人的真形便可出脱尸身而不死,并将这种不死的修炼方术称之为“尸解”。
尸解作为秦汉时期比较独特的一种神仙方术,是在先秦时期灵魂观念与死后复生观念的相互融合中形成的。《云笈七签》云:“夫尸解者,尸形之化也,本真之炼蜕也,躯质遁变也。”
道教认为道士得道后可遗弃肉体而仙去,或不留遗体,只假托一物(如衣、杖、剑) 遗世而升天,谓之尸解。
尸解就是像夏蝉一样蝉蜕:人们明明看见他在此地死了,却又在别的地方看见他。
《太极真人遗带散》说:“凡尸解者,皆寄一物而后去,或刀或剑,或竹或杖。及水火兵刃之解。”这个意思就相当于说,尸解是托物寄形,死后复生。
《抱朴子》中讲,汉武帝时的李少君就是尸解仙。他称病死去,汉武帝“令人发其棺,无尸,唯衣冠在焉”。
二、尸解方法
1、火解
《无上秘要·尸解品》云:“以药涂火炭,则他人见形而烧死,谓之火解。”《云笈七签》卷八十五《太极真人飞仙宝剑上经叙》也称:“以录形灵丸涂火炭,则他人见形而烧死,谓之火解。”
《列仙传》中提到一个叫封子的人,他本身是黄帝的厨师,善于用火,能出五色烟,后用火自焚,其身体虽烧为灰烬,但其本真可随烟气上下,观其灰烬,就像是还有其身形。第二例则是啸父,其是好道长生之人,时人欲得其长生之法,则不能得,后传梁母作火法,与梁母作火而西升。这些均是火解成仙之实例。
火解的关键要素乃是火,火解乃是用火成仙之例。其方式是取火自焚,最重要的是给人以自焚之假象,实则升仙而去。
随着道教成仙理论的丰富,火解成仙也趋于复杂化与仪式化,并不像刚开始那般简单。《灵宝无量度人上经大法》记载了火解法具有较为完备的道教仪式:
首先,需于丙子日夜,取一只雄雀,用小笼子装住,在道人的头边喂养,用时将线系在雀头上,见有大火处,将雀投入火中,并念咒。取雀是因雀为朱雀,五行属火,与火解相应。这种火解法不仅包含了五行,而且人也用亲自经历火烧,是火解的一种流变。火解之人均是故意自焚,发展至后世基本人不亲自经历火烧,均有事物代替,可见,火解自产生初期就是道人有意识选择的成仙方式。
2、水解
水解,顾名思义是与水相关之尸解法,这一形式出现的时间极早。水解之法有两个基本要素,即:一得是崇道之人,二是需要有水的参与。
水解用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道人认为水中有仙人,且有仙人之居所,可由投水到达;再则是因为水中倒影着天,水中的天在道人思想中就是真实的天,由此可得,入水与升天是等价的。
《全闽诗话》提到:一次白玉蟾与众人游览于江月亭时,未等众人游玩,便投入江水之中,众人欲将其救起之时,其专门向众人遥手指从而制止众人搭救,众人见之也遵从其意,并说其是水解成仙。从白玉蟾选择水解成仙之例中可知,水解成仙已是非常受认可的成仙方术。
水解法经过发展,也渐渐具有了道教仪式的完整性,《太上三辟五解秘法》中记载的水解法,在壬癸之时,在静室中立一香炉,叩齿三十六通,念咒,将自身之三魂神赋予鞋上,再禹步急走。若当日要尸解,则将右鞋沉水,不知者认为是溺水而死,实则是水解成仙矣。从这一例子便可看出,其所用之方法基本包含了上述所有水解成仙的要素,不仅有外示沉没的表象,整个水解方术也更具道教仪式的完整化。人则不需亲自投水而死,而是将代表人的三魂神赋予外物,将外物沉于水即可。
3、兵解
兵解,也是道教常用的一种尸解方法。
《无上秘要》卷八十七和《云笈七签》卷八十五《太极真人飞仙宝剑上经叙》皆称:“以一丸和水而饮之,抱草(一作木)而卧,则他人见已伤死于空室中,谓之兵解。”
过去道士被统治者所用,如军队中就有专门负责占卜与治病的道士, 葛洪也曾随军出征过。然道教发展,离不开统治者的支持,如北魏道武帝与梁武帝对道教的发展做出的贡献功不可没。可见,道教与统治者的关系为既相互利用又保持警惕与距离。兵解即是从这种环境中发展而来,道士因缅怀被统治者滥杀之高道,用此种方法来表达对统治者的不满。不仅如此,这一成仙方法也为继续修炼成仙的道士提供了死后的寄托,故有兵解之说。
4、杖解
杖解是学道之人尸解时当所留之物为杖的尸解法。《抱朴子》云:“又相识人见李意期将两弟子皆在郫县。其家各发棺视之,三棺遂有竹杖一枚,以丹书于杖,此皆尸解也。”可见,在东晋时,杖解就是为人所知的一种尸解法。
杖解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通过符咒、斋醮、存思等方法与神灵相通,使自己获得成仙之资格。第二步,人若欲尸解,人之灵魂则先暂存于竹杖之中,由于竹杖上下通直,竹杖可作为人升仙之阶梯,人顺竹而上,由神仙指引,即可尸解成仙。第三步,人之灵魂升仙而去,但仍需有物存于世证明成仙之人未死,这时,内通外坚之竹杖即可代人形。
此乃杖解之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放有神符的竹杖就是学道之人由人致仙的生命转换场所,同时,这一灵魂飞升、神仙接引或指引、物代人形的过程,亦是道教尸解术之全过程。在杖解过程中,法杖是道士由生入死,由死入仙之生命转换器。
5、剑解
尸解留剑信仰由来已久,东汉时《列仙传》云:“黄帝者,号轩辕,至于卒,还葬桥山,山崩,柩空无尸,惟剑舄在焉。”可见,此尸解形态早已为人所知,此段关于黄帝成仙留剑之记载可谓是后世剑解成仙之雏形。而剑解成仙之主体,则是道教法剑。
剑解是道人成仙后留法剑于世之法,乃解法之上品,其步骤分为前期准备、造剑与解化。其中,造剑前屋子、灶口向西代表道人初死先入冥府,竹叶是洗淹秽的必备药方,庚申日是为去三尸,以获成仙资格。造剑时,剑環上刻刃、己,伏基内刻日、月,象征剑可使人隐于日月之中。剑身刻北斗与己字,象征了道人是由太一神派车架接引成仙。剑杪刻六丁,象征了剑可御使阴神,上刻北斗下刻六丁也象征了剑上承玄冥,下制九阴的功能。解化时,法剑、符咒、曲晨丹相互配合,使道人快速成仙。剑将剑解成仙之人的今生、后世紧紧的联系起来,是整个剑解的核心。
6、药解
药解,顾名思义,是用丹药尸解之法。药解是金丹派流行之后常见的尸解法,是因道人服用含有剧毒的丹药而死的现象。
在所有的年代中,对躯体腐烂的抑制都被认为是实现实质不灭的突出标志。尸体完整的保存可以使灵魂不致失散,直到准备就绪后,即可升天成仙。这一观点点出了尸解之实质。可见,药解乃服用丹药之后,尸体不腐之尸解法。
7、五行尸解
《玉清无极总真文昌大洞仙经》云:“尸解有五,水解者投水,火解者自焚,金解受刃,木解倚树化,土解钻山入石。”
五行尸解法其基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运用金木水火土五行来尸解,其意在于吸收五行真气,以求脱离死厄,得道升仙;二是与尸解起源之思想一脉相承,只是更具道教仪式之完整化而已。
另外尚有太清尸解法、太一守尸法、太极化遯法、鲍靓尸解法、太阴炼形、水火荡炼尸形、阴阳六甲炼形质法等,名目繁多。道教又称:白日去谓之上尸解,夜半去谓之下尸解,向晓暮之际而去者,谓之地下主者。但后世道教认为,总的说来,尸解为成仙之道的下品。
杜光庭《墉城集仙录叙》云:“夫神仙之上者,云车羽盖,形神俱飞;其次,牝谷幽林,隐景潜化;其次,解形托象,蛇蜕蝉飞。然而冲天者为优,尸解者为劣。”尸解术是早期道教信奉的成仙术,多遭世人非议,一些道士也在逐渐修改看法,隋唐道士已视之为成仙之下品,被后世渐渐摒弃。 https://t.cn/z8bCH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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