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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介不想介绍给银行的投资者
你知道你能买多少房产吗?
我认为在购买有利可图的房产时使用贷款的情况很多,但是当您从现在开始投资房地产时,了解“您可能会提取多少贷款”很重要。即使你找到了一个好的房产,除非你在没有贷款批准的情况下购买它,否则它是没有意义的。
这一次,笔者,一位前房地产经纪人,将在制定财务计划时的思维方式以及容易或难以引入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进行解释。
“客户调查”的目的是
购买有利可图的房产进行投资时,通常会先联系介绍该房产的房地产公司。根据房地产公司的不同,在许多情况下,会鼓励进行咨询的投资者先来公司。这就是亲自见面,看看他是个什么样的人。
询价客户如欲看房,会被引导至房源现场查看当前情况,之后到店面或办公室商讨具体的财务方案。在我工作的房地产公司,基本的业务作风是先交出一份“客户问卷”,让他们填写问卷,然后边看问卷内容边问客户问题。
问卷很简单,包括“您要找的房产的区域”、“年龄和家庭结构”和“工作类型”。在问卷末尾,“年收入”、“有无汽车”贷款”和“关于“您是否拥有资产”的问题。
中介想知道什么
房地产代理销售人员不愿意询问有关客户年收入或其他贷款的问题。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任何人突然被他们第一次遇到的中介问到他们的年收入会很不愉快。
作为销售人员,在进行理财规划时,一定要确认客户的财力,所以在交出问卷之前,一定要问清楚“我想介绍适合客户的房产,所以我会问你先问几个问题。拜托了。” 这是因为客户的反应在不说任何话的情况下给出调查表和说出“询问原因”后给出的反应是非常不同的。
营业员最想查的部分就是客户的“年收入,有没有贷款,有没有资产”,然后是工作地点和家庭结构。通常的手册是在查看问卷答案的同时提出更深入的问题。除了公司的服务年限和工作内容,我们还会在闲聊中探讨,比如妻子是否在工作,孩子多大,是否与父母同住。
为了明确“可以买多少房”,中介公司在理财计划中告诉客户的内容如下。
【买家认为的购买预算】
如上所述,客户心中所想的房产购买价格往往与实际有偏差,所以首先要明确可以购买的范围。可能。必须。如果你刚用车贷买过车,或者你有很多卡贷债务,金融机构的贷款筛选会相当严格,所以你需要好好了解一下。
【还款率】
还款率是贷款还款额与收入的比值,计算公式为“还款率=年还款额÷年收入×100”。例如,如果年租金收入为 100 万日元,每年还贷金额为 60 万日元,则还款率为 60%。这也称为还款负担率,金融机构将还款率作为贷款条件进行检查。
部分房产中介有针对金融机构的还款比例表,有兴趣的可以咨询一下。
【按月还款额的预算】
例如,上班族投资房地产时,要确认“每个月的支出有多少是可以接受的,包括盈利物业的租金收入和工资”。查看盈利物业的租金表,从物业管理成本、维修准备金、还贷金额计算剩余现金流量。如果逆向计算,您可以看到最多可以购买此金额的房产。
【贷款偿还额预算】根据
客户的年收入和拥有的房产预测贷款偿还额,确定购房预算。我工作的房地产公司有个工具叫“房地产资金估算表”,用Excel制作,可以在“年、月还款额”中输入房产的购买价格和客户的年收入和还款比例。计算并提出。公式很简单,比如客户年薪500万日元,乘以还款率。
年收入 500 万日元 x 还款率 40% = 年应还款额 200 万日元
200 万日元 ÷ 12 个月 =每月应还款额 166666 日元
结合每月应偿还金额和物业每月管理成本/维修准备金计算总支出金额,并确定盈亏平衡点。
【利率类型】
房地产贷款和房贷利率都有多种类型,主要分为“全期定息型”、“定息选择型”、“浮动利率类型”。
■ 全期间固定利率型 整个
借款期间利率固定的类型。例如,如果您签订利率为 2% 的贷款合同,则在您还清之前,还款利率不会改变。优点是即使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还款利率也不会发生变化。反之,缺点是还款利率不波动,还款额不会减少。
■ 固定利率选择类型
例如,前5年利率为1%,从第6年到还款时利率是可变的。优点是利率只在前几年固定为优惠利率,但期后变成浮动利率类型,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利率可能会上升。
■ 浮动利率型
利率一般每六个月复审一次,利率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优点是低利率时代还款利率低。但是,每半年一次的利率复核,利率都有可能上升。
业务员向从未贷款的客户解释利率类型,并介绍各金融机构的当前利率。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利率类型,因此我们希望根据投资风格和租赁业务计划来考虑。
【还款方式】
根据房产的购买价格商讨借款期限为多少年。在与应偿还金额进行比较时提出建议。例如,借款5000万日元时,如果设定借款期限为30年,利率为2%,每月还款额约为18万日元。如果将借款期限缩短,以20年计算,每月还贷金额约为25万日元,每月相差约7万日元。每年的还款率会发生84万日元左右的变化,因此我们会在检查租金卷的租金收入的同时与客户进行协商。
此外,还款方式因投资者的投资风格而异,例如当还款期内剩余现金流量较小,但您想快速还款并获利时。
【金融机构类型】
介绍房地产公司所属金融机构和常用金融机构。经常与当地银行沟通的房地产公司往往会提供当地银行。
我工作的房地产公司经常使用四家银行,其中使用最多的两家地区银行。这是因为与贷款负责人会面的机会很多,所以很容易就贷款进行咨询,也很容易得到贷款的前景。由于我可以和银行的分行经理一起向客户咨询贷款,我自然有更多的机会使用它。
[贷款费用]
从银行获得贷款时会产生“贷款费用”。有固定金额和固定利率两种类型,您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但我想确认一下是多少,因为费用金额根据借款金额而有所不同。实际到银行咨询借用房产资料时,可以得到这笔贷款费用的具体计算。
一般定息贷款手续费为10万日元左右,定息贷款手续费为借款金额的2%左右。比如借3000万日元的时候,固定利率贷款费用是“3000万日元×2%=60万日元”,固定利率型的10万日元感觉更便宜。但请注意,固定利率类型的借款利率略高于固定利率类型。
什么是中介不想介绍给银行的投资者
你知道你能买多少房产吗?
我认为在购买有利可图的房产时使用贷款的情况很多,但是当您从现在开始投资房地产时,了解“您可能会提取多少贷款”很重要。即使你找到了一个好的房产,除非你在没有贷款批准的情况下购买它,否则它是没有意义的。
这一次,笔者,一位前房地产经纪人,将在制定财务计划时的思维方式以及容易或难以引入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进行解释。
“客户调查”的目的是
购买有利可图的房产进行投资时,通常会先联系介绍该房产的房地产公司。根据房地产公司的不同,在许多情况下,会鼓励进行咨询的投资者先来公司。这就是亲自见面,看看他是个什么样的人。
询价客户如欲看房,会被引导至房源现场查看当前情况,之后到店面或办公室商讨具体的财务方案。在我工作的房地产公司,基本的业务作风是先交出一份“客户问卷”,让他们填写问卷,然后边看问卷内容边问客户问题。
问卷很简单,包括“您要找的房产的区域”、“年龄和家庭结构”和“工作类型”。在问卷末尾,“年收入”、“有无汽车”贷款”和“关于“您是否拥有资产”的问题。
中介想知道什么
房地产代理销售人员不愿意询问有关客户年收入或其他贷款的问题。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任何人突然被他们第一次遇到的中介问到他们的年收入会很不愉快。
作为销售人员,在进行理财规划时,一定要确认客户的财力,所以在交出问卷之前,一定要问清楚“我想介绍适合客户的房产,所以我会问你先问几个问题。拜托了。” 这是因为客户的反应在不说任何话的情况下给出调查表和说出“询问原因”后给出的反应是非常不同的。
营业员最想查的部分就是客户的“年收入,有没有贷款,有没有资产”,然后是工作地点和家庭结构。通常的手册是在查看问卷答案的同时提出更深入的问题。除了公司的服务年限和工作内容,我们还会在闲聊中探讨,比如妻子是否在工作,孩子多大,是否与父母同住。
为了明确“可以买多少房”,中介公司在理财计划中告诉客户的内容如下。
【买家认为的购买预算】
如上所述,客户心中所想的房产购买价格往往与实际有偏差,所以首先要明确可以购买的范围。可能。必须。如果你刚用车贷买过车,或者你有很多卡贷债务,金融机构的贷款筛选会相当严格,所以你需要好好了解一下。
【还款率】
还款率是贷款还款额与收入的比值,计算公式为“还款率=年还款额÷年收入×100”。例如,如果年租金收入为 100 万日元,每年还贷金额为 60 万日元,则还款率为 60%。这也称为还款负担率,金融机构将还款率作为贷款条件进行检查。
部分房产中介有针对金融机构的还款比例表,有兴趣的可以咨询一下。
【按月还款额的预算】
例如,上班族投资房地产时,要确认“每个月的支出有多少是可以接受的,包括盈利物业的租金收入和工资”。查看盈利物业的租金表,从物业管理成本、维修准备金、还贷金额计算剩余现金流量。如果逆向计算,您可以看到最多可以购买此金额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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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年收入和拥有的房产预测贷款偿还额,确定购房预算。我工作的房地产公司有个工具叫“房地产资金估算表”,用Excel制作,可以在“年、月还款额”中输入房产的购买价格和客户的年收入和还款比例。计算并提出。公式很简单,比如客户年薪500万日元,乘以还款率。
年收入 500 万日元 x 还款率 40% = 年应还款额 200 万日元
200 万日元 ÷ 12 个月 =每月应还款额 166666 日元
结合每月应偿还金额和物业每月管理成本/维修准备金计算总支出金额,并确定盈亏平衡点。
【利率类型】
房地产贷款和房贷利率都有多种类型,主要分为“全期定息型”、“定息选择型”、“浮动利率类型”。
■ 全期间固定利率型 整个
借款期间利率固定的类型。例如,如果您签订利率为 2% 的贷款合同,则在您还清之前,还款利率不会改变。优点是即使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还款利率也不会发生变化。反之,缺点是还款利率不波动,还款额不会减少。
■ 固定利率选择类型
例如,前5年利率为1%,从第6年到还款时利率是可变的。优点是利率只在前几年固定为优惠利率,但期后变成浮动利率类型,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利率可能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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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都在这里!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
来源:深交所发布
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6月12日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深交所本次发布相关业务规则的总体情况。
答:深交所认真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统筹创业板改革长远目标和试点阶段性特征,兼顾存量市场特点和新增企业情况,一体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交易所层面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的起草制定、修订完善工作,涉及首发审核类、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类、持续监管类、发行承销类、交易类等五个方面,着力构建体系健全、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的规则体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正式向市场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
深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主要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等8项。
此外,还同步发布18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及主要业务规则中相关制度安排,包括《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不同,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查阅深交所官网相关通知,了解具体实施情况。
二、前期,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规则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场反馈意见?
答: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近300份反馈意见。深交所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到相关制度规则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制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置小额融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三是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四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五是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在审核阶段,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受理阶段,于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六是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规范性,明确在审企业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
持续监管类规则:一是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交易类规则: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三、请问对于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有哪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答:为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作出针对性安排,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因此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四是设置证券特别标识。为提示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六是调整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指标。鉴于红筹企业股票面值以美元、港币等为单位且面值可能较低,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持有人数量也与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红筹企业相关退市情形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等,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七是强调保障投资者权益。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指导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在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制度安排,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便利。
四、创业板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配售机制,是全面提升创业板新股发行市场化水平的关键。本次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在总结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存量改革特点,作出以下四方面安排:
第一,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二是保留直接定价方式。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降低中小市值公司发行成本,提高发行效率。
第二,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一是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提升回拨后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长期资金优先配售比例,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二是取消战略配售关于发行规模的前置条件。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战略配售,对不同发行规模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战略配售比例作出针对性要求,提高战略配售制度的灵活性。
第三,通过发行定价约束机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一是优化完善跟投机制,在提高保荐机构跟投制度灵活性的同时,要求对四类特殊企业实施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有效防控风险、审慎合理定价。二是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限售期。三是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明确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发行承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规情形,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四,完善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机制。一是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发行安排,将竞价环节前置至申报材料前,提高优质上市公司融资效率,进一步加强发行结果与发行进度的可预期性。二是规范并完善现行成熟做法,细化各再融资品种的发行定价方式和申购缴款程序,明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约定中止发行情形。
五、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答:为明确创业板定位,突出创业板特色,进一步提升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
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
六、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答:《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立足创业板市场特点,以实现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为目标,构建可操作、可执行的创业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体系,明确异常交易行为定性定量认定标准,规定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规范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异常交易行为主要类型。具体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五大类典型异常交易行为。
二是量化异常交易行为指标阈值。明确各类异常交易行为定义和构成要件,细化规定具体指标阈值,包括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股价波动情况等,监控标准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规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要求。异常交易行为认定需结合量化标准(如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股价波动情况等)和定性分析(如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市场整体走势等)进行实质性判断。
四是强化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
来源:深交所发布
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6月12日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深交所本次发布相关业务规则的总体情况。
答:深交所认真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统筹创业板改革长远目标和试点阶段性特征,兼顾存量市场特点和新增企业情况,一体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交易所层面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的起草制定、修订完善工作,涉及首发审核类、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类、持续监管类、发行承销类、交易类等五个方面,着力构建体系健全、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的规则体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正式向市场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
深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主要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等8项。
此外,还同步发布18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及主要业务规则中相关制度安排,包括《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不同,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查阅深交所官网相关通知,了解具体实施情况。
二、前期,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规则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场反馈意见?
答: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近300份反馈意见。深交所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到相关制度规则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制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置小额融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三是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四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五是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在审核阶段,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受理阶段,于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六是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规范性,明确在审企业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
持续监管类规则:一是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交易类规则: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三、请问对于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有哪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答:为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作出针对性安排,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因此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四是设置证券特别标识。为提示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六是调整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指标。鉴于红筹企业股票面值以美元、港币等为单位且面值可能较低,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持有人数量也与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红筹企业相关退市情形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等,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七是强调保障投资者权益。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指导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在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制度安排,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便利。
四、创业板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配售机制,是全面提升创业板新股发行市场化水平的关键。本次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在总结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存量改革特点,作出以下四方面安排:
第一,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二是保留直接定价方式。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降低中小市值公司发行成本,提高发行效率。
第二,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一是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提升回拨后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长期资金优先配售比例,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二是取消战略配售关于发行规模的前置条件。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战略配售,对不同发行规模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战略配售比例作出针对性要求,提高战略配售制度的灵活性。
第三,通过发行定价约束机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一是优化完善跟投机制,在提高保荐机构跟投制度灵活性的同时,要求对四类特殊企业实施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有效防控风险、审慎合理定价。二是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限售期。三是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明确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发行承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规情形,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四,完善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机制。一是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发行安排,将竞价环节前置至申报材料前,提高优质上市公司融资效率,进一步加强发行结果与发行进度的可预期性。二是规范并完善现行成熟做法,细化各再融资品种的发行定价方式和申购缴款程序,明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约定中止发行情形。
五、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答:为明确创业板定位,突出创业板特色,进一步提升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
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
六、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答:《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立足创业板市场特点,以实现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为目标,构建可操作、可执行的创业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体系,明确异常交易行为定性定量认定标准,规定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规范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异常交易行为主要类型。具体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五大类典型异常交易行为。
二是量化异常交易行为指标阈值。明确各类异常交易行为定义和构成要件,细化规定具体指标阈值,包括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股价波动情况等,监控标准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规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要求。异常交易行为认定需结合量化标准(如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股价波动情况等)和定性分析(如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市场整体走势等)进行实质性判断。
四是强化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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