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精神病患者放风地点设在六楼天台,致使一名患者高空坠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8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原告董某1、魏某某之子董某2在A医院精神科以“精神分裂症”托养、住院治疗。原告魏某某在被告《入院前责任告知书》、《精神康复科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精神康复科住院知情同意书》中对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诊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住院期间病人管理方式及强制医疗行为、住院病人使用药物及药物不良反应作出了说明,并注明“对上述疾病诊断、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已如实告知监护人,医疗人员尽到职责,医院将不负责任,在此特作知情说明,并请患者监护人理解并签字同意。”
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天台放风活动,6楼天台四周安装有2米多高的铁围栏,被告精神科工作人员王某某在门口看管,此时董某某从天台南面翻越铁围栏坠楼,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后将董某2送至急诊科抢救,后于17时16分许将董某2送往B医院急救中心抢救,董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董某2因“精神分裂症”在被告医院托养、住院治疗,精神病人一般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在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异于常人,其发病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具有与普通病院不同的专门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和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被告将精神病人放风活动场所设置在6楼天台,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虽安装有铁围栏,但不足以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且在董某2翻越铁围栏坠楼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门口看管,场地内无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管理,能够认定被告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董某2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与原告签订知情同意书,将精神病人治疗期间存在的医疗风险告知原告,但该知情同意书属于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以“如实告知,医疗人员尽到职责,医院将不负责任”为由免除其责任的约定无效,不能作为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陈浩澜#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医学科普#
基本案情:2018年8月30日上午9时许,原告董某1、魏某某之子董某2在A医院精神科以“精神分裂症”托养、住院治疗。原告魏某某在被告《入院前责任告知书》、《精神康复科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精神康复科住院知情同意书》中对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诊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住院期间病人管理方式及强制医疗行为、住院病人使用药物及药物不良反应作出了说明,并注明“对上述疾病诊断、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已如实告知监护人,医疗人员尽到职责,医院将不负责任,在此特作知情说明,并请患者监护人理解并签字同意。”
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天台放风活动,6楼天台四周安装有2米多高的铁围栏,被告精神科工作人员王某某在门口看管,此时董某某从天台南面翻越铁围栏坠楼,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后将董某2送至急诊科抢救,后于17时16分许将董某2送往B医院急救中心抢救,董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董某2因“精神分裂症”在被告医院托养、住院治疗,精神病人一般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在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异于常人,其发病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具有与普通病院不同的专门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和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被告将精神病人放风活动场所设置在6楼天台,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虽安装有铁围栏,但不足以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且在董某2翻越铁围栏坠楼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门口看管,场地内无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管理,能够认定被告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董某2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与原告签订知情同意书,将精神病人治疗期间存在的医疗风险告知原告,但该知情同意书属于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以“如实告知,医疗人员尽到职责,医院将不负责任”为由免除其责任的约定无效,不能作为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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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陈浩澜#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科普大作战##医学科普#
患者左手静脉畸形,行血管介入术后手指坏死,医院承担60%过错责任
案情经过:2018年6月19日,曾某在被告医院住院,初步诊断为静脉畸形(左手)。《首次病程记录》载明外科护理常规、Ⅱ级护理等。后于上午11时在彩超定位下左手掌处选择畸形静脉血管介入,介入后11:10出现手掌皮肤发白,左手手掌及手指冰冷,随时观察病情变化;于13:30出现左手掌皮肤发白未见好转,拇指及食指甲床出现淡青紫,左手活动未受限,经查体考虑左手脉栓塞,请示上级医师后立即前列地尔注射液2ml加入0.9%氯化钠100ml静脉滴注,即转院。转院后诊断为静脉畸形(左手),其他诊断为上肢动脉栓塞和血栓形成。诊断为左1-4指术后坏死。出院诊断载明:左手皮瓣术后臃肿、左手术后功能障碍。
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曾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未书面详细告知可行治疗方案的不足,存在未规范书写手术记录、灌注药物前未进行多点穿刺的过错,其过错导致避免硬化剂误入动脉或动脉穿支的可能性丧失,与某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医疗机构的等级等因素,被告医院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曾某的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过错参与度为41%-6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60%左右为宜。法院酌定被告医院的过错责任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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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医疗##科普大作战#
案情经过:2018年6月19日,曾某在被告医院住院,初步诊断为静脉畸形(左手)。《首次病程记录》载明外科护理常规、Ⅱ级护理等。后于上午11时在彩超定位下左手掌处选择畸形静脉血管介入,介入后11:10出现手掌皮肤发白,左手手掌及手指冰冷,随时观察病情变化;于13:30出现左手掌皮肤发白未见好转,拇指及食指甲床出现淡青紫,左手活动未受限,经查体考虑左手脉栓塞,请示上级医师后立即前列地尔注射液2ml加入0.9%氯化钠100ml静脉滴注,即转院。转院后诊断为静脉畸形(左手),其他诊断为上肢动脉栓塞和血栓形成。诊断为左1-4指术后坏死。出院诊断载明:左手皮瓣术后臃肿、左手术后功能障碍。
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曾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未书面详细告知可行治疗方案的不足,存在未规范书写手术记录、灌注药物前未进行多点穿刺的过错,其过错导致避免硬化剂误入动脉或动脉穿支的可能性丧失,与某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医疗机构的等级等因素,被告医院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曾某的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过错参与度为41%-6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60%左右为宜。法院酌定被告医院的过错责任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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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医疗##科普大作战#
10月29日,浒山街道寺山路社区先锋驿站正式启用。当天下午,“党员在身边 温暖千万家”大型志愿服务活动也随之启动,法律咨询、科普宣传、计生服务、健康义诊、磨剪刀、写书法、垃圾分类等志愿活动相继展开,众多党员志愿者投身其中,为周边居民和过往市民提供了周到贴心的服务。图为志愿者为居民磨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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