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全力战疫情##疫情防控陇南在行动# 甘肃全力保障“菜篮子”供给充足、价格平稳
来源:中国日报网
10月30日上午,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十三场)在兰州举行。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周邦贵介绍,全省“菜篮子”农产品供给充足、品种丰富,肉蛋奶价格平稳,兰州市蔬菜价格在本轮疫情前期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随着一系列保供稳价措施的落实落地,目前价格正在逐步回落。

疫情发生后,兰州市重要农产品供应有保障,肉蛋奶价格平稳,但由于全国蔬菜价格普遍上涨,叠加甘肃省疫情影响,兰州市蔬菜价格在前段时间确实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经实地调研和综合分析,造成兰州市此次蔬菜价格上涨的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是全国性蔬菜价格上涨。8月以来的秋季汛期和近期的低温天气,造成了全国多个蔬菜主产区部分蔬菜产量下降,特别是河南、山东、河北等蔬菜主产区,10月正是蔬菜集中上市的时间,因水灾影响导致蔬菜供应量减少,蔬菜供应偏紧,部分产区蔬菜受淹,采收成本增加。国庆节后蔬菜价格持续上涨,10月第4周,农业农村部监测的28种蔬菜平均批发价格为5.57元/公斤,同比上涨21.6%,创近10年来新高。其次是运输成本上升。国际油价持续上涨,国内汽柴油价格呈不断上涨之势,造成运输成本上升,与去年同期相比,省外调入的每车蔬菜(约25吨)运费上涨了1000元左右。还有受疫情影响,由于疫情管控加强,一些小区封闭管理引发市民短期内集中采购,多买多备,导致一些零售点和超市供货跟不上,引发蔬菜价格上涨;另一方面一些经销商借机涨价销售,导致了蔬菜价格异常上涨。
随着各项稳产保供措施的落实,蔬菜价格在疫情初期非正常上涨后正在逐步回落。10月30日,兰州农产品交易中心重点监测的15种蔬菜平均批发价4.6元/公斤,较18日(疫情前)上涨53.3%,较25日(价格高峰日)下降13.2%。兰州市主城区蔬菜平均零售价8.4元/公斤,较疫情前上涨55.6%,较高峰日下降22.9%。畜产品价格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固定监测县猪肉价格28.1元/公斤,环比上涨0.8%,同比下降46.2%;牛肉77.7元/公斤,环比上涨0.1%,同比上涨0.7%;羊肉73.6元/公斤,环比上涨0.3%,同比上涨0.5%;鸡肉26.5元/公斤,环比上涨0.8%,同比上涨1.5%;鸡蛋12.6元/公斤,环比上涨1.5%,同比上涨27.9%;生鲜乳收购价4
来源:中国日报网
10月30日上午,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十三场)在兰州举行。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周邦贵介绍,全省“菜篮子”农产品供给充足、品种丰富,肉蛋奶价格平稳,兰州市蔬菜价格在本轮疫情前期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随着一系列保供稳价措施的落实落地,目前价格正在逐步回落。

疫情发生后,兰州市重要农产品供应有保障,肉蛋奶价格平稳,但由于全国蔬菜价格普遍上涨,叠加甘肃省疫情影响,兰州市蔬菜价格在前段时间确实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经实地调研和综合分析,造成兰州市此次蔬菜价格上涨的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是全国性蔬菜价格上涨。8月以来的秋季汛期和近期的低温天气,造成了全国多个蔬菜主产区部分蔬菜产量下降,特别是河南、山东、河北等蔬菜主产区,10月正是蔬菜集中上市的时间,因水灾影响导致蔬菜供应量减少,蔬菜供应偏紧,部分产区蔬菜受淹,采收成本增加。国庆节后蔬菜价格持续上涨,10月第4周,农业农村部监测的28种蔬菜平均批发价格为5.57元/公斤,同比上涨21.6%,创近10年来新高。其次是运输成本上升。国际油价持续上涨,国内汽柴油价格呈不断上涨之势,造成运输成本上升,与去年同期相比,省外调入的每车蔬菜(约25吨)运费上涨了1000元左右。还有受疫情影响,由于疫情管控加强,一些小区封闭管理引发市民短期内集中采购,多买多备,导致一些零售点和超市供货跟不上,引发蔬菜价格上涨;另一方面一些经销商借机涨价销售,导致了蔬菜价格异常上涨。
随着各项稳产保供措施的落实,蔬菜价格在疫情初期非正常上涨后正在逐步回落。10月30日,兰州农产品交易中心重点监测的15种蔬菜平均批发价4.6元/公斤,较18日(疫情前)上涨53.3%,较25日(价格高峰日)下降13.2%。兰州市主城区蔬菜平均零售价8.4元/公斤,较疫情前上涨55.6%,较高峰日下降22.9%。畜产品价格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固定监测县猪肉价格28.1元/公斤,环比上涨0.8%,同比下降46.2%;牛肉77.7元/公斤,环比上涨0.1%,同比上涨0.7%;羊肉73.6元/公斤,环比上涨0.3%,同比上涨0.5%;鸡肉26.5元/公斤,环比上涨0.8%,同比上涨1.5%;鸡蛋12.6元/公斤,环比上涨1.5%,同比上涨27.9%;生鲜乳收购价4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 为个人信息穿上“安全铠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在2021年8月20日出台,作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制度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法外引域外立法智慧,内接本土实务经验,熔“个人信息权益”的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的公法监管于一炉,统合私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义务与责任,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奠定了我国网络社会和数字经济的法律之基。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中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旨在为个人信息穿上“安全铠甲”,让个人信息保护“长出牙齿”。《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034条中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十年辛苦不寻常”,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过往世界经验和中国智慧的结晶。但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立法大功告成之后,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待司法和执法的后续接力,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最终成为护持个人权益、激励稳健发展、连接国家命运的数字时代基本法,需要公民认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也需要法律工作者的普法宣传。
(通讯员:卓东梅 李圆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在2021年8月20日出台,作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制度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法外引域外立法智慧,内接本土实务经验,熔“个人信息权益”的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的公法监管于一炉,统合私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义务与责任,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奠定了我国网络社会和数字经济的法律之基。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中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旨在为个人信息穿上“安全铠甲”,让个人信息保护“长出牙齿”。《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034条中个人信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十年辛苦不寻常”,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过往世界经验和中国智慧的结晶。但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立法大功告成之后,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待司法和执法的后续接力,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最终成为护持个人权益、激励稳健发展、连接国家命运的数字时代基本法,需要公民认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也需要法律工作者的普法宣传。
(通讯员:卓东梅 李圆圆)
#我是党史领学人# 1987年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这次大会的突出贡献,是系统地阐述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继续、丰富和发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精辟的理论阐释。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