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文行政处罚终落地 律师明确投资者索赔范围】针对此前ST北文(000802)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11月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北京证监局对ST北文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鉴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已下达,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北文,并在2020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https://t.cn/A6x70Y5k
鉴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已下达,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北文,并在2020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https://t.cn/A6x70Y5k
【ST柏龙涉嫌造假上市 律师:中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被立案调查七个多月后,ST柏龙(002776)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10月30日,ST柏龙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0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6年6月10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ST柏龙,并在2021年3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https://t.cn/A6x7v5lf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6年6月10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ST柏龙,并在2021年3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https://t.cn/A6x7v5lf
#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表决通过#【海航集团及相关企业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10月31日,海航集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当天,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海航集团及相关破产重整企业送达《民事裁定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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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航(600221.SH)10月31日晚也发布公告,当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据公告,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海航控股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十家子公司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公司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出资人组表决,各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相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海南高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申请该院批准《重整计划》,该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及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关企业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且《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程序。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
*ST海航表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https://t.cn/A6xPFilv
根据《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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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航(600221.SH)10月31日晚也发布公告,当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据公告,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海航控股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十家子公司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公司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出资人组表决,各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相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海南高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申请该院批准《重整计划》,该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及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关企业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且《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程序。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
*ST海航表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https://t.cn/A6xPFi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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