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应急[超话]# 达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三个突出”全面深入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达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始建于1984年1月,现有在岗职工566人,机关内设15个科室,下辖通川区、达川区、宣汉县等七个分公司和一个物流中心,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和“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该公司重视安全文化培育,用“三个突出”,全面深入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突出精细抓组织,活动开展有力有序。建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制订出台《达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实施方案》,并以清单的形式明确时间安排、任务分工、宣讲内容、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切实做到整体推进有目标,人人身上有指标,有效避免“忙而无序”“各自为政”等不良现象。让责任落实到位,各科室负责人,编入各基层单位宣传队伍,带头参与宣传、督导宣传。
突出实效抓推进,安全宣教走深走实。精心编制各类宣传读本10余种,印发2000余份,达到了“可用”“有用”的目标,为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奠定了基础。积极开展“农民夜校”“坝坝会”“视频宣教”“案例说法”等方式,切实增强宣教互动,彻底改变以往安全宣传单一“说教模式”,组织各单位开展防汛、消防、地震等专项演练,参训人员600余人次,有效提升员工逃生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采用“边查边教”的方式帮助零售客户、烟农、贫困户、相关方等排查各类安全隐患80余处,达到了“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的目标。
突出特色抓融合,安全内涵巩固提升。将安全宣传“进企业”和“进家庭”结合起来,先后开展单位内部宣讲9场,组织员工家访50余场。同时,将安全宣传“进烟农”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采取赠送消防器材、培训应急知识、拍摄安全宣传片等形式,组织各单位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安全技能竞赛等各类安全活动,连续3年开展“我的安全故事”微视频大赛,各基层单位自编自导自演安全微视频20余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在拍摄视频的过程中自觉提升安全意识,既丰富载体,又提升兴趣,既锤炼队伍、又展现风采,营造了“富有生机、富有内涵”的安全氛围,先后投入资金27万元帮助两个贫困村安装带有安全宣传标语的路灯,投入资金7万元向烟农发放印有安全标语的实用工具套装1000余套。
据了解,达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自2013年以来连续8年获得“全省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16年获评“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2019年被省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月活动先进单位”。
达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始建于1984年1月,现有在岗职工566人,机关内设15个科室,下辖通川区、达川区、宣汉县等七个分公司和一个物流中心,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和“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该公司重视安全文化培育,用“三个突出”,全面深入开展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突出精细抓组织,活动开展有力有序。建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制订出台《达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实施方案》,并以清单的形式明确时间安排、任务分工、宣讲内容、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切实做到整体推进有目标,人人身上有指标,有效避免“忙而无序”“各自为政”等不良现象。让责任落实到位,各科室负责人,编入各基层单位宣传队伍,带头参与宣传、督导宣传。
突出实效抓推进,安全宣教走深走实。精心编制各类宣传读本10余种,印发2000余份,达到了“可用”“有用”的目标,为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奠定了基础。积极开展“农民夜校”“坝坝会”“视频宣教”“案例说法”等方式,切实增强宣教互动,彻底改变以往安全宣传单一“说教模式”,组织各单位开展防汛、消防、地震等专项演练,参训人员600余人次,有效提升员工逃生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采用“边查边教”的方式帮助零售客户、烟农、贫困户、相关方等排查各类安全隐患80余处,达到了“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的目标。
突出特色抓融合,安全内涵巩固提升。将安全宣传“进企业”和“进家庭”结合起来,先后开展单位内部宣讲9场,组织员工家访50余场。同时,将安全宣传“进烟农”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采取赠送消防器材、培训应急知识、拍摄安全宣传片等形式,组织各单位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安全技能竞赛等各类安全活动,连续3年开展“我的安全故事”微视频大赛,各基层单位自编自导自演安全微视频20余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在拍摄视频的过程中自觉提升安全意识,既丰富载体,又提升兴趣,既锤炼队伍、又展现风采,营造了“富有生机、富有内涵”的安全氛围,先后投入资金27万元帮助两个贫困村安装带有安全宣传标语的路灯,投入资金7万元向烟农发放印有安全标语的实用工具套装1000余套。
据了解,达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自2013年以来连续8年获得“全省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16年获评“四川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2019年被省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月活动先进单位”。
【#我为群众办实事# “特定”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法官这样判】既不是借款人,也未间接使用案涉借款,山东一家公司怎么也没想到,他们只是出具了一个《承诺函》,就被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案涉两个多亿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案子,责任双方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2013年11月,某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一家水产品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8亿元,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同时就利息、罚息、复利计收等进行了约定。就案涉借款,该银行与该水产品公司就公司所有的两处海域使用权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与公司相关人员分别持有的公司股权签订《担保合同》并登记,同时约定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山东某公司向该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青岛该水产品公司未按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其将以不低于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格收购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或质押的股权,收购资金于触发收购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青岛该水产品公司/股东在某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一并附上董事会决议,7名董事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并加盖了公司章。
其后,该银行先后两次发放贷款1.8亿元。青岛该公司在2018年8月偿还本金5863.67元后,其余本金均未偿付;在2015年9月前偿还部分利息,此后再未偿付过利息。2019年8月,该银行将本案所涉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两者于2019年9月共同在《金融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清单记载有案涉《承诺函》。
随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将青岛某水产品公司、案涉股东以及出具承诺函的山东某公司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山东某公司就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此,山东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他们对青岛该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与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形要么是共同借款人,要么是债务加入。他们公司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出现,也未间接使用案涉借款,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原告据以起诉公司的依据是他们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而该《承诺函》,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来看,只是承诺一种远期交易的安排,并不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法律基础。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公司向某银行出具该《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函》合法有效,对银行和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能否依据《承诺函》认定该公司负有“收购”义务。法院综合分析认定,山东某公司承诺履行的义务是:在青岛某公司未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青岛某公司在该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中,支付不低于该银行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款。法院认为,《承诺函》所涉的“收购”条件与“出卖方(海域使用权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收购”价格与标的物无关,反而均取决于案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对欠付借款进行差额补足的意思表示。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不能依据《承诺函》认定山东某公司负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收购”义务。
综上,综合案涉《承诺函》出具的背景、目的及其内容,山东某公司系在“收购”的外观下承诺对民生银行未获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承诺函》具有从属于主借款合同、保障主合同实现的性质,提高了借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系该公司向某银行提供的增信措施,具有担保案涉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系非典型担保。《承诺函》中并无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山东某公司系单方承诺加入案涉债务的主张不能全面准确定性山东某公司所负义务,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山东某公司向债权人某银行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山东某公司债务加入的请求不成立,该公司要求山东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依据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山东某公司应承担对欠付借款本息差额补足的担保义务。
此外,案涉银行作为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机构,在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借款经营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拥有较强的缔约能力,具备明晰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理应在审核授信时更有专业经验。其所接受的山东某公司提供的《承诺函》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甚至名义义务与实质义务并不一致,银行应承担约定不明、法院进行不利解释的后果。为了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债权人与山东某公司的权益,法院认定山东某公司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即对主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均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青岛海事法院海课堂)
2013年11月,某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一家水产品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8亿元,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同时就利息、罚息、复利计收等进行了约定。就案涉借款,该银行与该水产品公司就公司所有的两处海域使用权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与公司相关人员分别持有的公司股权签订《担保合同》并登记,同时约定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山东某公司向该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青岛该水产品公司未按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其将以不低于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格收购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或质押的股权,收购资金于触发收购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青岛该水产品公司/股东在某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一并附上董事会决议,7名董事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并加盖了公司章。
其后,该银行先后两次发放贷款1.8亿元。青岛该公司在2018年8月偿还本金5863.67元后,其余本金均未偿付;在2015年9月前偿还部分利息,此后再未偿付过利息。2019年8月,该银行将本案所涉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两者于2019年9月共同在《金融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清单记载有案涉《承诺函》。
随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将青岛某水产品公司、案涉股东以及出具承诺函的山东某公司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山东某公司就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此,山东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他们对青岛该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与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形要么是共同借款人,要么是债务加入。他们公司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出现,也未间接使用案涉借款,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原告据以起诉公司的依据是他们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而该《承诺函》,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来看,只是承诺一种远期交易的安排,并不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法律基础。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公司向某银行出具该《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函》合法有效,对银行和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能否依据《承诺函》认定该公司负有“收购”义务。法院综合分析认定,山东某公司承诺履行的义务是:在青岛某公司未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青岛某公司在该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中,支付不低于该银行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款。法院认为,《承诺函》所涉的“收购”条件与“出卖方(海域使用权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收购”价格与标的物无关,反而均取决于案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对欠付借款进行差额补足的意思表示。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不能依据《承诺函》认定山东某公司负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收购”义务。
综上,综合案涉《承诺函》出具的背景、目的及其内容,山东某公司系在“收购”的外观下承诺对民生银行未获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承诺函》具有从属于主借款合同、保障主合同实现的性质,提高了借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系该公司向某银行提供的增信措施,具有担保案涉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系非典型担保。《承诺函》中并无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山东某公司系单方承诺加入案涉债务的主张不能全面准确定性山东某公司所负义务,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山东某公司向债权人某银行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山东某公司债务加入的请求不成立,该公司要求山东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依据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山东某公司应承担对欠付借款本息差额补足的担保义务。
此外,案涉银行作为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机构,在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借款经营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拥有较强的缔约能力,具备明晰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理应在审核授信时更有专业经验。其所接受的山东某公司提供的《承诺函》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甚至名义义务与实质义务并不一致,银行应承担约定不明、法院进行不利解释的后果。为了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债权人与山东某公司的权益,法院认定山东某公司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即对主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均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青岛海事法院海课堂)
#省企直达# 【江汽集团:牵手,让歌声与成长一路相伴……】”牵手·瑞风行动“是江汽集团参与策划、以关注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自2013年开展第一季活动以来,”牵手·瑞风行动“足迹走国35个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中小学,行程超两万公里,为两万多名儿童送去关怀,带去欢乐。https://t.cn/A6x7sgRN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