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 【市场监管总局:#医美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体验官”应被认定为代言人】11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南都记者注意到,制造“容貌焦虑”,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等行为均在重点打击之列。
《指南》还指出,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南都此前报道,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文指出,一些医美机构在消费者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情绪,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凸显。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有的一味鼓吹产品或服务疗效,通过使用虚假案例、虚构疗效等方式,对医美效果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规范医美市场营销宣传,不仅要清除虚假、夸大宣传等弊病,也要整治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形式进行植入推广、虚假营销等变相误导公众。#如何看待容貌焦虑#https://t.cn/A6x7OIYQ
《指南》还指出,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南都此前报道,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文指出,一些医美机构在消费者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情绪,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凸显。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有的一味鼓吹产品或服务疗效,通过使用虚假案例、虚构疗效等方式,对医美效果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规范医美市场营销宣传,不仅要清除虚假、夸大宣传等弊病,也要整治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形式进行植入推广、虚假营销等变相误导公众。#如何看待容貌焦虑#https://t.cn/A6x7OIYQ
#法治资讯# 【市场监管总局:#医美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体验官”应被认定为代言人】11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南都记者注意到,制造“容貌焦虑”,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等行为均在重点打击之列。
《指南》还指出,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南都此前报道,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文指出,一些医美机构在消费者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情绪,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凸显。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有的一味鼓吹产品或服务疗效,通过使用虚假案例、虚构疗效等方式,对医美效果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规范医美市场营销宣传,不仅要清除虚假、夸大宣传等弊病,也要整治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形式进行植入推广、虚假营销等变相误导公众。#如何看待容貌焦虑# https://t.cn/A6x7OIYQ
《指南》还指出,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南都此前报道,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文指出,一些医美机构在消费者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情绪,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凸显。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有的一味鼓吹产品或服务疗效,通过使用虚假案例、虚构疗效等方式,对医美效果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规范医美市场营销宣传,不仅要清除虚假、夸大宣传等弊病,也要整治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形式进行植入推广、虚假营销等变相误导公众。#如何看待容貌焦虑# https://t.cn/A6x7OIYQ
【国家出手!打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月2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的公告。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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