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堪家暴回了娘家,丈夫上门要人、烧车、打砸、辱骂……在娘家商谈离婚事宜时,夫妻争吵继而发生厮打,丈人和丈母娘也参与其间,最终导致女婿死亡。6月26日上午9点多,河北邢台女婿上门滋扰被合力致死案在邢台中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到下午3点半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案发
商讨离婚时恶婿被殴致死
姥姥跳井身亡,妹妹被家暴,母亲遭遇施暴,父母和妹妹被羁押受审,弟弟被监视居住……6月25日,提起家中一连串的重大变故,邢台县村民孟利芳悲愤交集。
孟利芳回忆,妹妹和王某岗2005年结婚,有一双儿女。婚后王某岗因为对妻子实施家暴,双方开始闹离婚。“他婚后出轨,一直对我妹妹一家搞家暴……”孟利芳表示,邢台市警方有报警记录。孟利芳表示,王某岗每次上门闹事带有凶器。2018年6月7日,王某岗再次上门滋事,但是只有母亲和姥姥在家,王某岗竟然对岳母实施强暴,老人没敢报警,也不敢告诉其他人……
当年6月30日,王某岗驾车再次到父母家闹事,甚至扬言要灭了他们全家,之后把她的车烧了。如果不是扑救及时,后果不堪设想。为此,王某岗被行政拘留15日。王某岗持续上门辱骂骚扰砸门,让孟利芳的姥姥受到惊吓。2018年9月8日,80岁的姥姥不堪纷扰,跳井离开人世。
邢台市检察院邢检公诉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显示,2018年9月12日,孟某芳给王某岗打电话让其到父母家协商离婚事宜,王某岗随后开车来到岳父孟某林家。在北屋客厅,孟某林家4人和王某岗谈离婚事宜期间,王某岗夫妻俩发生口角,孟某芳打了王某岗耳光,继而发生打斗。孟某芳、孟某林、王某霞(王某岗岳母)用木棍打击王某岗头面部、左侧胸部、臀部、左大腿等部位致其倒地,后孟某芳用木棍继续打击其头部。经鉴定,35岁死者王某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检方认为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霞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记者还注意到,起诉书显示,孟某林、孟某芳、王某霞、孟某涛(孟利芳弟弟)等4人共谋伪造正当防卫的现场。
>>庭审
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华商报记者从被告人孟某林的辩护人殷清利律师处了解到,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稍显仓促,一些庭前准备工作并未到位。殷清利表示,事前被告人都不知道开庭事宜,合议庭也没有传唤告知开庭时间,而且针对多份调取证据的申请和鉴定申请,法庭都不回应。
此前,殷清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被害人王某岗右侧颞颅骨部分缺失,为既往手术所致,有证据证实死者既往手术可能跟死因之间有因果关系,遂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二者之间因果关系出具鉴定意见。此外,被害人王某岗的妻子孟某芳从2017年开始,多次受到丈夫的家暴,家属认为,孟某芳在作案时存在中度或重度精神障碍,律师提交了对孟某芳作案时精神障碍鉴定申请。如果鉴定证实其属于重度精神障碍,可不负法律责任。
>>庭外
女儿追着囚车跑
6月26日,孟利芳告诉华商报记者,因为不公开审理,他们家人没能进法庭旁听,只能在法庭外面焦急地等候。“到下午3点半庭审结束后,我才看见父母和妹妹被押上法院的车,就是在那一瞬间,我才看见他们,他们的精神状态都不太好,脸色蜡黄,特别消瘦……”
孟利芳说,2018年9月12日案发后父母和妹妹被警方带走,时隔9个月,她再次看见他们,“我追着法院的囚车跑了好长一段距离,我喊他们,向他们挥手,不知道他们能不能看到我,我不知道该怎么形容当时的心情,我很想让父母和妹妹回家……”
庭审后,孟利芳的父母和妹妹孟某芳再度被押回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孟利芳始终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他们一直都是受侵害的人,我们一家一直都是受害者,不知道怎么就成了今天这样……”
>>作证
200村民联名摁手印求情
孟利芳回忆说:“案发当天,我接到家人打来的电话,说我们家出事儿了,等我赶到村里的时候,正好看见警方把父母、妹妹、弟弟带出来了,很多村民当时就拦住警方证明说,这家人都是老实本分的人,我亲耳听村民说他们可以写联名信,就是说人家‘为民除害’。”华商报记者从孟利芳提供的村民联名信上看到,有200多位村民在上面摁了手印,希望能对孟家从轻发落。
孟利芳说,王某岗多次到父母家上门滋事,打砸辱骂,舅舅都有录音。”
殷清利证实,王某岗在案发前与孟某芳的舅舅有两段长达半小时录音,录音中王某岗承认实施家暴,甚至咬伤妻子孟某芳的耳朵,还多次以“搞死全家、发重丧、报警我也不怕等”进行威胁和恐吓,其言行令人发指。
6月25日,孟利芳父母所在的邢台县龙泉寺乡某村村支书王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印证了孟利芳的上述说法,“他(王某岗)多次到孟某林、王某霞家闹事,威胁人家的人身安全,人家报警后,警方对他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我当时代表村里在行政处罚单上签了字。”
>>律师说法
三人合力致人死亡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判定三名被告人行为性质,需要结合案发当时的侵害程度、情节、行为危险性等综合认定。”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分析了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等情形。
“如果王某岗对于涉案三人进行攻击、人身侵害,足以造成涉案三人受伤、死亡的紧迫性危险时,涉案三人情急之下予以防卫,此时,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如果王某岗案发时确实对涉案三人进行了攻击,涉案三人反抗行为已经可以抵御危险后,即王某岗不再具有危险性,仍继续反抗,致使王某岗重伤致死,此时,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赵良善认为,如果王某岗在实施攻击过程中,涉案三人予以反抗,在推搡的过程中将王某岗推到钝性物体上,诱发王某岗自身疾病或者被钝性物体上的尖锐物致死,此时,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赵良善指出,如果经鉴定,涉案三人的击打行为是王某岗死亡的直接原因,此时,与其之前头部受伤无关;反之,如果经鉴定,涉案三人的击打行为诱发了王某岗头部旧伤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旧伤复发死亡,此时,涉案治死原因就是头部旧伤。
赵良善特别指出,“我国法律践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王某岗有前科、有家暴、有烧车砸门威胁杀全家,甚至发生强暴岳母等恶行,法官在量刑上会予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三人很可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说前述恶行是涉案三人伤人的原因,即义愤伤人,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在义愤情况下做出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理。”
(华商报记者 李华)
>>案发
商讨离婚时恶婿被殴致死
姥姥跳井身亡,妹妹被家暴,母亲遭遇施暴,父母和妹妹被羁押受审,弟弟被监视居住……6月25日,提起家中一连串的重大变故,邢台县村民孟利芳悲愤交集。
孟利芳回忆,妹妹和王某岗2005年结婚,有一双儿女。婚后王某岗因为对妻子实施家暴,双方开始闹离婚。“他婚后出轨,一直对我妹妹一家搞家暴……”孟利芳表示,邢台市警方有报警记录。孟利芳表示,王某岗每次上门闹事带有凶器。2018年6月7日,王某岗再次上门滋事,但是只有母亲和姥姥在家,王某岗竟然对岳母实施强暴,老人没敢报警,也不敢告诉其他人……
当年6月30日,王某岗驾车再次到父母家闹事,甚至扬言要灭了他们全家,之后把她的车烧了。如果不是扑救及时,后果不堪设想。为此,王某岗被行政拘留15日。王某岗持续上门辱骂骚扰砸门,让孟利芳的姥姥受到惊吓。2018年9月8日,80岁的姥姥不堪纷扰,跳井离开人世。
邢台市检察院邢检公诉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显示,2018年9月12日,孟某芳给王某岗打电话让其到父母家协商离婚事宜,王某岗随后开车来到岳父孟某林家。在北屋客厅,孟某林家4人和王某岗谈离婚事宜期间,王某岗夫妻俩发生口角,孟某芳打了王某岗耳光,继而发生打斗。孟某芳、孟某林、王某霞(王某岗岳母)用木棍打击王某岗头面部、左侧胸部、臀部、左大腿等部位致其倒地,后孟某芳用木棍继续打击其头部。经鉴定,35岁死者王某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检方认为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霞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记者还注意到,起诉书显示,孟某林、孟某芳、王某霞、孟某涛(孟利芳弟弟)等4人共谋伪造正当防卫的现场。
>>庭审
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华商报记者从被告人孟某林的辩护人殷清利律师处了解到,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稍显仓促,一些庭前准备工作并未到位。殷清利表示,事前被告人都不知道开庭事宜,合议庭也没有传唤告知开庭时间,而且针对多份调取证据的申请和鉴定申请,法庭都不回应。
此前,殷清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被害人王某岗右侧颞颅骨部分缺失,为既往手术所致,有证据证实死者既往手术可能跟死因之间有因果关系,遂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二者之间因果关系出具鉴定意见。此外,被害人王某岗的妻子孟某芳从2017年开始,多次受到丈夫的家暴,家属认为,孟某芳在作案时存在中度或重度精神障碍,律师提交了对孟某芳作案时精神障碍鉴定申请。如果鉴定证实其属于重度精神障碍,可不负法律责任。
>>庭外
女儿追着囚车跑
6月26日,孟利芳告诉华商报记者,因为不公开审理,他们家人没能进法庭旁听,只能在法庭外面焦急地等候。“到下午3点半庭审结束后,我才看见父母和妹妹被押上法院的车,就是在那一瞬间,我才看见他们,他们的精神状态都不太好,脸色蜡黄,特别消瘦……”
孟利芳说,2018年9月12日案发后父母和妹妹被警方带走,时隔9个月,她再次看见他们,“我追着法院的囚车跑了好长一段距离,我喊他们,向他们挥手,不知道他们能不能看到我,我不知道该怎么形容当时的心情,我很想让父母和妹妹回家……”
庭审后,孟利芳的父母和妹妹孟某芳再度被押回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孟利芳始终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他们一直都是受侵害的人,我们一家一直都是受害者,不知道怎么就成了今天这样……”
>>作证
200村民联名摁手印求情
孟利芳回忆说:“案发当天,我接到家人打来的电话,说我们家出事儿了,等我赶到村里的时候,正好看见警方把父母、妹妹、弟弟带出来了,很多村民当时就拦住警方证明说,这家人都是老实本分的人,我亲耳听村民说他们可以写联名信,就是说人家‘为民除害’。”华商报记者从孟利芳提供的村民联名信上看到,有200多位村民在上面摁了手印,希望能对孟家从轻发落。
孟利芳说,王某岗多次到父母家上门滋事,打砸辱骂,舅舅都有录音。”
殷清利证实,王某岗在案发前与孟某芳的舅舅有两段长达半小时录音,录音中王某岗承认实施家暴,甚至咬伤妻子孟某芳的耳朵,还多次以“搞死全家、发重丧、报警我也不怕等”进行威胁和恐吓,其言行令人发指。
6月25日,孟利芳父母所在的邢台县龙泉寺乡某村村支书王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印证了孟利芳的上述说法,“他(王某岗)多次到孟某林、王某霞家闹事,威胁人家的人身安全,人家报警后,警方对他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我当时代表村里在行政处罚单上签了字。”
>>律师说法
三人合力致人死亡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判定三名被告人行为性质,需要结合案发当时的侵害程度、情节、行为危险性等综合认定。”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分析了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等情形。
“如果王某岗对于涉案三人进行攻击、人身侵害,足以造成涉案三人受伤、死亡的紧迫性危险时,涉案三人情急之下予以防卫,此时,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如果王某岗案发时确实对涉案三人进行了攻击,涉案三人反抗行为已经可以抵御危险后,即王某岗不再具有危险性,仍继续反抗,致使王某岗重伤致死,此时,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赵良善认为,如果王某岗在实施攻击过程中,涉案三人予以反抗,在推搡的过程中将王某岗推到钝性物体上,诱发王某岗自身疾病或者被钝性物体上的尖锐物致死,此时,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赵良善指出,如果经鉴定,涉案三人的击打行为是王某岗死亡的直接原因,此时,与其之前头部受伤无关;反之,如果经鉴定,涉案三人的击打行为诱发了王某岗头部旧伤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旧伤复发死亡,此时,涉案治死原因就是头部旧伤。
赵良善特别指出,“我国法律践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王某岗有前科、有家暴、有烧车砸门威胁杀全家,甚至发生强暴岳母等恶行,法官在量刑上会予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三人很可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说前述恶行是涉案三人伤人的原因,即义愤伤人,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在义愤情况下做出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理。”
(华商报记者 李华)
#今日评论# 内蒙古一女子称其丈夫在派出所内莫名死亡,当地派出所称她丈夫因在工地上闹事受到派出所传唤,系她丈夫喝醉了自己撞在墙上才死掉的。微评:是不是真的醉酒撞墙而死,在公信力不多的今天,最好放出当时的监控视频才有说服力啊!『内蒙古一女子称丈夫派出所内身亡,工作人员:其醉酒失控』https://t.cn/Ai0AiwMF
#以案释法# 为揽工程花30万请托结果被骗法院: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via.中国普法
请客送礼、托人办事这种不良社会现象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这请客送礼的钱可怎么办?法律上是怎样界定这笔钱,究竟能不能要回来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为工程项目请客送礼系不法原因给付,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此类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故二审驳回送礼人要求返还钱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为揽工程走歪路
请客送礼30万
朱荣原在某区燃气管理所工作,离职后对朋友们吹嘘,自称是2001年从原单位借调至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工作,直至2011年12月退休。汤阳对朱荣的话信以为真,2015年下半年把他介绍给自己的朋友胡东。听说了朱荣之前的工作后,胡东觉得可以通过朱荣得到上海地铁某号线的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标环节的失利风险。
胡东向朱荣表示,希望他能够给自己介绍工程,朱荣也表示可以帮忙安排。胡东称:自己这两年里多次请朱荣吃饭,并且朱荣会向他要钱,金额几万元不等,有时还要送朱荣酒、烟、大闸蟹、海鲜等等,共计约30万元,但朱荣一直没有介绍工程的实际行动。
2017年初,胡东有些着急了,便让介绍人汤阳帮忙问问情况。汤阳提供的短信截屏显示,1月7日,汤阳曾短信询问朱荣:“工程何时进场”,朱荣则回复:“争取春节前开标确定中标单位”。但没想到的是,直到上海地铁某号线延伸段建设工程全线贯通,朱荣也没给胡东介绍过任何工程。
假冒身份终败露
一纸欠条被讨债
2017年1月19日,胡东与朋友们在一次聚会聊天时了解到,朱荣并非是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想到自己在朱荣身上花费了近30万元,现在却落个血本无归,胡东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般不是滋味。为了挽回损失,他找到朱荣,让其写下借条:因某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欠胡东300000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
本以为签下一张借条可以拿回自己的钱,没料到,2017年3月16日,朱荣以上述借条构成敲诈为由向派出所报案。之后,朱荣亦未给付胡东钱款。无奈之下,胡东诉至法院,要求朱荣按照借条归还自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东依据朱荣出具的“借条”而提出诉讼,但实际上双方并非属于借贷关系,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居间合同关系。胡东给朱荣送礼、请朱荣吃、玩的目的是找关系承接建筑工作,以此获得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扰乱社会公共经济秩序,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属于违法行为。故一审法院对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胡东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不法原因之给付
借贷关系不成立
二审中,胡东上诉称,朱荣冒充上海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的身份,虚构能为胡东揽取相关工程合同的事实,先后从自己这里获得40万元报酬(后归还10万元)。其在身份被揭穿后,承诺归还欠款,并写下借条为证。显然,朱荣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朱荣虽出具给胡东“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条明确系由于“工程送礼、消费等”,因此,原审未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正确。
其次,胡东轻信朱荣具有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工项目,故而才与朱荣消费,并向其送礼,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再次,胡东提出,其向朱荣交付了现金,且朱荣曾向其归还过10万元。朱荣则提出,其从未收到过现金,亦从未归还过胡东10万元款项。从原审庭审陈述可知,双方主要是进行消费。当然,胡东确实向朱荣送过礼,但胡东并无证据证明其向朱荣送过现金。在胡东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前提下,上海一中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可。需明确的是,即使胡东确实向朱荣给付过现金,但亦无权向朱荣要求返还,因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胡东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王长鹏)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毛海波指出,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我国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对工程施工人的资质、如何取得工程项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胡东通过“请托”朱荣,试图绕过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即使胡东给付过朱荣现金,该行为亦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旨趣在于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民事法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社会大众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和善良风俗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当然,此不表示朱荣的行为就属于合法。从朱荣的行为分析,其冒充工程总指挥,骗取财物,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此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所应处理的范畴。
请客送礼、托人办事这种不良社会现象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这请客送礼的钱可怎么办?法律上是怎样界定这笔钱,究竟能不能要回来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为工程项目请客送礼系不法原因给付,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此类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故二审驳回送礼人要求返还钱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为揽工程走歪路
请客送礼30万
朱荣原在某区燃气管理所工作,离职后对朋友们吹嘘,自称是2001年从原单位借调至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工作,直至2011年12月退休。汤阳对朱荣的话信以为真,2015年下半年把他介绍给自己的朋友胡东。听说了朱荣之前的工作后,胡东觉得可以通过朱荣得到上海地铁某号线的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标环节的失利风险。
胡东向朱荣表示,希望他能够给自己介绍工程,朱荣也表示可以帮忙安排。胡东称:自己这两年里多次请朱荣吃饭,并且朱荣会向他要钱,金额几万元不等,有时还要送朱荣酒、烟、大闸蟹、海鲜等等,共计约30万元,但朱荣一直没有介绍工程的实际行动。
2017年初,胡东有些着急了,便让介绍人汤阳帮忙问问情况。汤阳提供的短信截屏显示,1月7日,汤阳曾短信询问朱荣:“工程何时进场”,朱荣则回复:“争取春节前开标确定中标单位”。但没想到的是,直到上海地铁某号线延伸段建设工程全线贯通,朱荣也没给胡东介绍过任何工程。
假冒身份终败露
一纸欠条被讨债
2017年1月19日,胡东与朋友们在一次聚会聊天时了解到,朱荣并非是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想到自己在朱荣身上花费了近30万元,现在却落个血本无归,胡东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般不是滋味。为了挽回损失,他找到朱荣,让其写下借条:因某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欠胡东300000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
本以为签下一张借条可以拿回自己的钱,没料到,2017年3月16日,朱荣以上述借条构成敲诈为由向派出所报案。之后,朱荣亦未给付胡东钱款。无奈之下,胡东诉至法院,要求朱荣按照借条归还自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东依据朱荣出具的“借条”而提出诉讼,但实际上双方并非属于借贷关系,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居间合同关系。胡东给朱荣送礼、请朱荣吃、玩的目的是找关系承接建筑工作,以此获得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扰乱社会公共经济秩序,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属于违法行为。故一审法院对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胡东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不法原因之给付
借贷关系不成立
二审中,胡东上诉称,朱荣冒充上海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的身份,虚构能为胡东揽取相关工程合同的事实,先后从自己这里获得40万元报酬(后归还10万元)。其在身份被揭穿后,承诺归还欠款,并写下借条为证。显然,朱荣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朱荣虽出具给胡东“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条明确系由于“工程送礼、消费等”,因此,原审未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正确。
其次,胡东轻信朱荣具有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工项目,故而才与朱荣消费,并向其送礼,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再次,胡东提出,其向朱荣交付了现金,且朱荣曾向其归还过10万元。朱荣则提出,其从未收到过现金,亦从未归还过胡东10万元款项。从原审庭审陈述可知,双方主要是进行消费。当然,胡东确实向朱荣送过礼,但胡东并无证据证明其向朱荣送过现金。在胡东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前提下,上海一中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可。需明确的是,即使胡东确实向朱荣给付过现金,但亦无权向朱荣要求返还,因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胡东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王长鹏)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毛海波指出,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我国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对工程施工人的资质、如何取得工程项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胡东通过“请托”朱荣,试图绕过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即使胡东给付过朱荣现金,该行为亦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旨趣在于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民事法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社会大众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和善良风俗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当然,此不表示朱荣的行为就属于合法。从朱荣的行为分析,其冒充工程总指挥,骗取财物,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此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所应处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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