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小知识#【区块链技术“难篡改”,是否只要是区块链证据,法院均会认定其真实性?】区块链证据也是电子证据的一种,并非只要采用该种取证方式即可自证真实。根据证据生成场景的不同,区块链证据大体分为两类:一是链上生成,指依托区块链技术固定的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即在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源数据,如电商平台交易订单类数据等。二是链下生成,指依托区块链传输、存储、提取的电子数据,即通过该技术对链下生成的源数据进行状态转换,生成与源数据一致的目标数据。
对于链上证据,如无相反证明,法院可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可以直接反映事实。对于链下证据,因技术现状仅能确保数据上链后不易篡改或者丢失,但不能排除电子数据原文在上链前已被修改或伪造,故该证据尚不足以直接反映事实,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另外,区块链证据仅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证据并无实质区别,无需刻意“拔高”或“歧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对于区块链证据的审查依然如是,合法、真实且与待证事实相关的区块链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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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链上证据,如无相反证明,法院可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可以直接反映事实。对于链下证据,因技术现状仅能确保数据上链后不易篡改或者丢失,但不能排除电子数据原文在上链前已被修改或伪造,故该证据尚不足以直接反映事实,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另外,区块链证据仅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证据并无实质区别,无需刻意“拔高”或“歧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对于区块链证据的审查依然如是,合法、真实且与待证事实相关的区块链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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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小知识#【举证妨碍作为程序性规则,能否构成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实体责任)的考量因素?】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由《#著作权#法》特别规定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依据的侵权事实发生于起诉之前,而举证妨碍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事实认定规则,两者分属不同的规范体系和时空范畴下,不应混淆。而且,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出发,应以侵权事实发生时存在恶意、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为启动之必要,以此来告诫行为人及潜在行为人今后不得从事某行为。这也类似于行政法中非经事前告知不得对公民作出不利处罚,该告知必须以法律事前明令禁止某违法行为为内容。而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发生在起诉之后,不属于被诉侵权事实,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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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那些事儿#【什么是避风港原则?】2021年8月18日,有媒体报道,因热播剧《 #扫黑风暴# 》被视频未经授权搬运剪切,版权方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短视频平台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8月17日立案。此案一经报道,便登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一众网友的热议,也有网友对抖音是否侵权表示疑惑。类似的短视频平台是否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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