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篇十几年前的旧作
丫律师办案手记之:一地鸡毛
做律师一段时间以后,我深深地感受到,千万别小看小案子,越是小案子越麻烦,里面的学问越多,足以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挠头,何况是我等入行不久的新丁。
有的律师不接小案子,虽然主要是看不上那点律师费,小案子太复杂也是原因之一吧。在基层,这样法律关系复杂的小案件多如牛毛,而基层的法官大多又是半路出家,我估计很多时候,法官在一筹莫展的情况下,也只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了。
后进如我,没有选择案件的自由。如果由得自己的兴趣来挑案子做,估计做不了多久,本律师就会“人比黄花瘦”。所以,不管是什么案件,只要当事人找上门,也就只能硬着头皮接下来,慢慢啃骨头。于是,就遇到了这么一个令我头大的案件。
甲乙是邻居。甲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买下一块地皮建房,乙从某村买下地皮建房(没有办理正规的手续,仅仅是跟村里有一张协议,但是在农村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两家地皮落差有一米左右。两家之间有一条水沟,与甲的房屋处于一个水平面。两家购买的地皮均未包括这条水沟。水沟很长,流经多户人家,这些人家(包括甲乙)就在水沟上铺设了水泥预制板,其中甲乙交界处的水沟上面的预制板是甲出资出工铺设的。后来大家都在修筑院墙,这些住户之间为了地皮的事情发生了争执。于是,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持下,这些住户达成了一个协议,就各自的势力范围达成了一致。甲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自己铺设的预制板上修建围墙。围墙做好以后,乙趁甲不在家之际,拆除了甲修筑在预制板上的围墙,自己修了一道围墙,把两家之间的水沟纳入里面。甲本想如法炮制,但是考虑到自己的身份,决定还是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就是这么一个破案子,乍一看好像很简单,仔细分析,发现犹如“老虎吃天,无从下嘴”。我和所里的同事一起接到这个案子以后,讨论了无数次(当我跟同事说,我的这个办案手记的名字叫“一地鸡毛”时,同事哈哈大笑,说是这个名字好,真他妈是一地鸡毛)。
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的第一个反应就是相邻权。到现场一看,乙修建的围墙根本不涉及甲的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要走相邻权的路子是行不通的。我们在与法官的交流中,法官也明确表示,如果以相邻权来打的话,绝对驳回。
只好转移视线。首先要让甲有原告的资格,但是,甲对于水沟土地并没有使用权,怎么告人家啊?要告也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人来告啊,但是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明确表示,你们两家我一个也不得罪,你们自己去处理这件事情。
插一句话,这两家都不好惹,甲家的儿子是派出所所长,而乙家,光脚不怕穿鞋的,从家长到几个儿子都是拼命三郎,周围邻居都怕招惹的。如果这里可以适用国际法的话,我们当然要大谈“先占”的理论。但这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而且,水沟也不是无主地。到现在大家也没搞清楚,水沟土地使用权是村委会的还是开发公司的,总之不是甲乙两家的。
正在编纂的民法典草案里面有“邻接地利用权”之说,但是,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总不能拿还没有颁布实施的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吧。于是我们只有打水泥预制板的主意了。根据我们的理解,预制板是甲购买并铺设的,甲对预制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乙把水沟纳入自己的院子里面,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但是,假如乙听咱们这么一说,把预制板扒下来还给甲,我们不是吃饱了撑的,要那几块预制板作甚?所以还得扯上甲开始在预制板上修建的围墙。这个围墙是甲对水泥预制板所有权的一种扩张,同时甲对围墙也拥有财产所有权。乙拆除围墙的行为,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甲家的要求是,乙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也就是说,要求乙家把后建的围墙给拆了,把甲家的围墙给重新做起来。
到法院立案的时候,法官脑袋摇得象波浪鼓一样,表示不愿意受理这个案子。经过我们反复做工作――我们跟这个法官还算挺熟的――法官长叹一声,总算接下来这个案子。
开庭之前,法官为这个案子打电话叫我们过去商量怎么处理。而且也找到双方当事人,反复对他们做工作,希望他们各自做一些让步。工作做了无数次,两方都不依不饶,只有开庭。
开庭的时候,乙方出示了一张村委会的收据,说是“水沟青苗费”多少元。我们提出疑义:1、水沟是指哪一段水沟,收据上没说明,不能认为是特指两家之间的水沟;2、收据上的落款只是村里的一个会计,没有村委会的的公章,不能证明是村里与乙方之间就水沟的使用问题达成了一致;3、关于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权属证书的登记为准,乙方不能提供己方对于水沟的权属证书,就不能证明自己对水沟有使用的权利;4、水沟是一项公用设施,水沟的使用权与水沟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同的概念,水沟使用权是指通过水沟排水排污等的权利,而水沟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水沟上部以及水沟下面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使用权,村委会对水沟有所有权,并不一定对水沟土地有使用权。说到后面一点,几乎跟绕口令差不多了。
然后我方主张,虽然双方对于水沟土地都不拥有使用权,但是,在使用权人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双方在开发公司的主持下,对于水沟土地的使用已经达成了协议,按照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拆除甲家的围墙,是对甲家财产权利的侵犯,也是违反了法律有关原则。
庭审时,由于我在代理词中把乙家的行为称为“圈地运动”,乙家的家长和儿子虎目圆睁,对我们怒目而视,让我们觉得好笑。法官为了搞清楚现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状况,研究了半天我们提供的照片,向双方当事人提问无数。由于现场的情况异常复杂,当事人有时候也是腾云驾雾,包括双方律师和书记员在内,都是一头雾水,头大如斗。
庭审的时候,我说,虽然我是甲家的律师,但是远亲不如近邻,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来看这场纠纷,我真诚的希望,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妥善解决这场纠纷,古代有一个大官,在收到家里关于邻居跟自己家为围墙之事发生矛盾的来信之后,修书一封作诗一首“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我希望当事人双方,尤其是乙方(哈哈),好好思考一下,拿出诚意来,化干戈为玉帛,解决好这个问题。
法官在总结的时候,对我的观点大加赞赏,可惜的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动于衷。庭审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面,法官经常给我们来电话,苦笑着问我们,律师啊,你们看这个案子怎么判呢?我们哈哈大笑。
据说法官前几天和院长一起去看现场的时候,被乙方家中的人包围,威胁说,要是敢乱判,就去市里和省里告他们贪污受贿,气得院长当时就留下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办公室的位置,欢迎你来告我。整个法院听说这个案子就头大。
这个案子的症结在哪里?我觉得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人在不主张权利的时候,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不是有权利用这个土地?利用土地是不是有“先占”之分?当事人之间对于他人的土地达成的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应不应当遵守?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的当事人没有这个权利的话,那么岂不是说“胜者为王”,谁抢到手就是谁的,今天你拆我的围墙,明天我扒了你的院子,周而复始,冤冤相报,矛盾只会越来越激化,法律对于这种行为肯定是不支持的。
但是,一般这类的民事案件,又不好往治安纠纷上扯,真正的主人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好越俎代庖。真是让人为难。
法官说,甲家的诉讼请求绝对不可能得到支持,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让乙家把甲家的围墙恢复原状,怎么可能?这样的判决是没办法执行的。最好的办法是,维持现状,让乙家给甲家一点补偿。但是,甲家也不在乎这么一点钱,要的就是这么一口气,我家的院子被你给扒了,气势上我就已经输给你了,以后还要相处几十年,这日子没法过了。甲家打官司的钱就已经是围墙和水泥预制板的几倍价钱,还在乎你那点补偿?何况乙家根本就不打算给你补偿,要钱,作梦吧。
甲家呢,也不是善主。要不是派出所正搞什么行风评议,怕你乙家借这个机会捣乱,早就找几个人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所以,你法官要驳回甲家的起诉,也很为难。这个法官一看到我们就摇头,说是被我们害惨了。我们也表示了同情和同感。一地鸡毛,谁能说清,谁能理顺?即便是这个办案手记,我也是写了半个多月,中途几次写不下去,因为这个案子想起来就头痛,写起来更是一团乱麻。
2004年 九江
丫律师办案手记之:一地鸡毛
做律师一段时间以后,我深深地感受到,千万别小看小案子,越是小案子越麻烦,里面的学问越多,足以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挠头,何况是我等入行不久的新丁。
有的律师不接小案子,虽然主要是看不上那点律师费,小案子太复杂也是原因之一吧。在基层,这样法律关系复杂的小案件多如牛毛,而基层的法官大多又是半路出家,我估计很多时候,法官在一筹莫展的情况下,也只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了。
后进如我,没有选择案件的自由。如果由得自己的兴趣来挑案子做,估计做不了多久,本律师就会“人比黄花瘦”。所以,不管是什么案件,只要当事人找上门,也就只能硬着头皮接下来,慢慢啃骨头。于是,就遇到了这么一个令我头大的案件。
甲乙是邻居。甲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买下一块地皮建房,乙从某村买下地皮建房(没有办理正规的手续,仅仅是跟村里有一张协议,但是在农村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两家地皮落差有一米左右。两家之间有一条水沟,与甲的房屋处于一个水平面。两家购买的地皮均未包括这条水沟。水沟很长,流经多户人家,这些人家(包括甲乙)就在水沟上铺设了水泥预制板,其中甲乙交界处的水沟上面的预制板是甲出资出工铺设的。后来大家都在修筑院墙,这些住户之间为了地皮的事情发生了争执。于是,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持下,这些住户达成了一个协议,就各自的势力范围达成了一致。甲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自己铺设的预制板上修建围墙。围墙做好以后,乙趁甲不在家之际,拆除了甲修筑在预制板上的围墙,自己修了一道围墙,把两家之间的水沟纳入里面。甲本想如法炮制,但是考虑到自己的身份,决定还是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就是这么一个破案子,乍一看好像很简单,仔细分析,发现犹如“老虎吃天,无从下嘴”。我和所里的同事一起接到这个案子以后,讨论了无数次(当我跟同事说,我的这个办案手记的名字叫“一地鸡毛”时,同事哈哈大笑,说是这个名字好,真他妈是一地鸡毛)。
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的第一个反应就是相邻权。到现场一看,乙修建的围墙根本不涉及甲的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要走相邻权的路子是行不通的。我们在与法官的交流中,法官也明确表示,如果以相邻权来打的话,绝对驳回。
只好转移视线。首先要让甲有原告的资格,但是,甲对于水沟土地并没有使用权,怎么告人家啊?要告也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人来告啊,但是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明确表示,你们两家我一个也不得罪,你们自己去处理这件事情。
插一句话,这两家都不好惹,甲家的儿子是派出所所长,而乙家,光脚不怕穿鞋的,从家长到几个儿子都是拼命三郎,周围邻居都怕招惹的。如果这里可以适用国际法的话,我们当然要大谈“先占”的理论。但这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而且,水沟也不是无主地。到现在大家也没搞清楚,水沟土地使用权是村委会的还是开发公司的,总之不是甲乙两家的。
正在编纂的民法典草案里面有“邻接地利用权”之说,但是,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总不能拿还没有颁布实施的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吧。于是我们只有打水泥预制板的主意了。根据我们的理解,预制板是甲购买并铺设的,甲对预制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乙把水沟纳入自己的院子里面,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但是,假如乙听咱们这么一说,把预制板扒下来还给甲,我们不是吃饱了撑的,要那几块预制板作甚?所以还得扯上甲开始在预制板上修建的围墙。这个围墙是甲对水泥预制板所有权的一种扩张,同时甲对围墙也拥有财产所有权。乙拆除围墙的行为,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甲家的要求是,乙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也就是说,要求乙家把后建的围墙给拆了,把甲家的围墙给重新做起来。
到法院立案的时候,法官脑袋摇得象波浪鼓一样,表示不愿意受理这个案子。经过我们反复做工作――我们跟这个法官还算挺熟的――法官长叹一声,总算接下来这个案子。
开庭之前,法官为这个案子打电话叫我们过去商量怎么处理。而且也找到双方当事人,反复对他们做工作,希望他们各自做一些让步。工作做了无数次,两方都不依不饶,只有开庭。
开庭的时候,乙方出示了一张村委会的收据,说是“水沟青苗费”多少元。我们提出疑义:1、水沟是指哪一段水沟,收据上没说明,不能认为是特指两家之间的水沟;2、收据上的落款只是村里的一个会计,没有村委会的的公章,不能证明是村里与乙方之间就水沟的使用问题达成了一致;3、关于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权属证书的登记为准,乙方不能提供己方对于水沟的权属证书,就不能证明自己对水沟有使用的权利;4、水沟是一项公用设施,水沟的使用权与水沟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同的概念,水沟使用权是指通过水沟排水排污等的权利,而水沟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水沟上部以及水沟下面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使用权,村委会对水沟有所有权,并不一定对水沟土地有使用权。说到后面一点,几乎跟绕口令差不多了。
然后我方主张,虽然双方对于水沟土地都不拥有使用权,但是,在使用权人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双方在开发公司的主持下,对于水沟土地的使用已经达成了协议,按照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拆除甲家的围墙,是对甲家财产权利的侵犯,也是违反了法律有关原则。
庭审时,由于我在代理词中把乙家的行为称为“圈地运动”,乙家的家长和儿子虎目圆睁,对我们怒目而视,让我们觉得好笑。法官为了搞清楚现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状况,研究了半天我们提供的照片,向双方当事人提问无数。由于现场的情况异常复杂,当事人有时候也是腾云驾雾,包括双方律师和书记员在内,都是一头雾水,头大如斗。
庭审的时候,我说,虽然我是甲家的律师,但是远亲不如近邻,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来看这场纠纷,我真诚的希望,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妥善解决这场纠纷,古代有一个大官,在收到家里关于邻居跟自己家为围墙之事发生矛盾的来信之后,修书一封作诗一首“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我希望当事人双方,尤其是乙方(哈哈),好好思考一下,拿出诚意来,化干戈为玉帛,解决好这个问题。
法官在总结的时候,对我的观点大加赞赏,可惜的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动于衷。庭审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面,法官经常给我们来电话,苦笑着问我们,律师啊,你们看这个案子怎么判呢?我们哈哈大笑。
据说法官前几天和院长一起去看现场的时候,被乙方家中的人包围,威胁说,要是敢乱判,就去市里和省里告他们贪污受贿,气得院长当时就留下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办公室的位置,欢迎你来告我。整个法院听说这个案子就头大。
这个案子的症结在哪里?我觉得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人在不主张权利的时候,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不是有权利用这个土地?利用土地是不是有“先占”之分?当事人之间对于他人的土地达成的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应不应当遵守?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的当事人没有这个权利的话,那么岂不是说“胜者为王”,谁抢到手就是谁的,今天你拆我的围墙,明天我扒了你的院子,周而复始,冤冤相报,矛盾只会越来越激化,法律对于这种行为肯定是不支持的。
但是,一般这类的民事案件,又不好往治安纠纷上扯,真正的主人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好越俎代庖。真是让人为难。
法官说,甲家的诉讼请求绝对不可能得到支持,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让乙家把甲家的围墙恢复原状,怎么可能?这样的判决是没办法执行的。最好的办法是,维持现状,让乙家给甲家一点补偿。但是,甲家也不在乎这么一点钱,要的就是这么一口气,我家的院子被你给扒了,气势上我就已经输给你了,以后还要相处几十年,这日子没法过了。甲家打官司的钱就已经是围墙和水泥预制板的几倍价钱,还在乎你那点补偿?何况乙家根本就不打算给你补偿,要钱,作梦吧。
甲家呢,也不是善主。要不是派出所正搞什么行风评议,怕你乙家借这个机会捣乱,早就找几个人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所以,你法官要驳回甲家的起诉,也很为难。这个法官一看到我们就摇头,说是被我们害惨了。我们也表示了同情和同感。一地鸡毛,谁能说清,谁能理顺?即便是这个办案手记,我也是写了半个多月,中途几次写不下去,因为这个案子想起来就头痛,写起来更是一团乱麻。
2004年 九江
一张典型的药企收入利润表剖析:“4+7”集采后药企战略变局#股票配资[超话]# #股市资讯# #股市#
摘要:从模型可以看到,若价格下降60%,毛利率将从80%下降到56%,而集采之后药品净利润的核心影响因素为:降价幅度、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研究清楚以上几个变量,即可对产业影响作一个粗略判断。
在上篇专题报告《囚徒困境的症结-“4+7”集采药企的选择及路在何方?》中,我们得出以下几个关键结论:
1.单一货源+最低价+带量是导致囚徒困境的核心原因。在任何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博弈中(可以视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就是市场寡头),如果只有一家会中标,且是最低价中标,如果企业认为这个带量的市场无法放弃,那就一定要报到最低价,于是在这次集采中所有寡头都面临同样的囚徒困境,纷纷大幅降价以获得市场。
2.对于降价80%以上且是直销销售体系的企业,只要毛利率在80%以下,就是负毛利中标。但是旁观者可能会说:“那卖东西的人一定比买东西的人精明,为何他们要负毛利中标呢?他们一定可以赚钱才中标。”然而,药企的成本有若干种,毛利率的计算方式也有若干种,如果假设集采后销售费用为0,研发费用、折旧摊销全部算到其他品种上,再考虑企业自控原料,规模扩大后毛利率提升,我们认为确实可以形成原来毛利率80%,降价90%之后还能盈利的结果。
3.为什么企业会负毛利中标?我们总结下来有两类:一是战略性亏损,为了抑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利润雄厚的公司可以这么做;比如A企业原有市场份额是60%,为了抑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直接报出低价1块钱,虽然表面上负毛利,但实际砍掉其他成本还能算出来盈利。二是虽然亏损,但边际上有收益。比如B企业某药品单位固定成本为1元,单位变动成本为0.5元,总成本1.5元,集采目标中标价为1.2元,若参与集采,单位亏损0.3元,但若不参与,则亏损单位固定成本1元,故企业选择参投标。
4.医保局的政策推行源于医保有其职能和使命。任何建立在股价下跌或产业扶持上的疾呼,对医保基金的目标和行为,并无影响。研究无需预设立场,应站在完全客观的角度,通过严谨的模型、详实的数据、多层次的研究推演政策之变化,及在此影响下产业的未来。我们认为,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就能理解政策必会继续推行,且带量无疑是确定的。如果政策(单一货源、唯一、带量)持续不加修改的推行,医保能够达到控费目的,而产业终有公司能够胜出,那么我们的任务就是长大的公司。我们认为,如果政策推行下去会有损于医保资金对创新的购买,那么政策就自然会在某一时间点回暖——单一货源最低价条件有所放松。两个条件若缺少一个,对于企业的囚徒困境就不会这么显著,降价必然不会如此猛烈,彼时便是资本市场预期大幅修正的时候。那我们研究的任务依然是寻找政策缓和之时,值得投资的标的和能长大的公司。
本报告,我们将尝试演绎并回答以下问题:假设政策持续推进不缓和,产业尤其是仿制药产业,将会如何演变?
投资建议:
集采降价模型的建立:降幅、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为主要影响因素。为推演政策实施的结果,我们建立了一个简化模型:假设药品A集采前中标价10元/最小单位,销售费用率40%,研发费用率10%,净利率25%。可以看到,若价格下降60%,毛利率将从80%下降到56%,而集采之后药品净利润的核心影响因素为:降价幅度、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研究清楚上述几个变量,即可对产业影响作一个粗略判断。
“光脚”品种在研发费用大幅下降时净利润有望增加,“穿鞋”品种净利润大几率降低。在假设集采后降价60%的前提下,我们将药品分为“光脚”(集采前销售额与市占率不高)与“穿鞋”(集采前销售额与市占率较高)两种情况,再按照集采后研发费用变化(保持原有水平vs研发费用大幅下降)的情况,分别进行讨论。根据模型结果,我们可以发现:“光脚”品种集采后研发费用大幅下降时以量换价,净利润有望增加,随着量的增长,有可能实现更大幅度的增长;若要保证原来得研发费用绝对值水平,单片利润不容乐观。无论研发费用是否大幅下降,“穿鞋”品种在降价60%后以量换价,净利润大概率降低。从以上推论可以看到,集采前后是否需要保证研发费用绝对值的投入水平,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即-仿制药是否承担创新药研发费用。
对于仿制药,在价方面,价格的下降最终将会达到一个均衡及合理的水平,仿制药的未来并非长期没有机会。某些时间点或某些产品可能会出现极端情况,但这不会是最终结果。在量方面,基于城镇化、老龄化、疾病谱的变化等特点促使医药行业产品在数量上依然很大空间,大病种上具有丰富的产品梯队的公司将获得量的快速增长。一致性评价、集采等是中国医药行业的供给侧改革,伴随着产能的出清,提早做好战略布局、拥有丰富产品梯队、长期成本优势及质量优势的仿制药企业将胜出。
对于创新药,是中国制药产业最大的发展机会,集采之后面临重要的问题,创新药资金从何而来,客观上也给创新药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提前做好战略选择。
投资建议。我们认为,短期虽然有情绪上和资金面压力,但医药行业的未来明确不悲观,我们对2019年悲观预期修正的医药行业表示看好,当前推荐:非药及不受政策影响的龙头,如爱尔眼科、通策医疗、泰格医药、药明康德、恒瑞医药、鱼跃医疗、长春高新等。
风险提示。医保控费加剧风险;药审政策收紧导致国产新药审批速度放缓;药企营销模式转变过程中的政策风险。
集采降价模型的建立:降幅、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为主要影响因素
为了推演长期产业之演变,在假定所有环节都能顺利执行、带量能够实现、医院/医生利益可以得到补偿、回款能够到位等前提下,我们建立了一个简化模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模型旨在分析,假定在“带量、单一货源、最低价中标”的政策持续不断推行下产业长期的演变对于行业的变化,并不着眼于当前某一个品种,也不是基于1年期的维度进行阐述。
表1是一家制药企业1药品A的利润变化,我们假设药品A集采前中标价10元/最小单位,销售费用率40%,研发费用率10%,净利率25%,集采后降价60%(见表1)。可以看到,影响该表最重要的几个要素分别为降价幅度、收入、毛利率、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等。为了直观说明,我们假设销售费用率在集采之后降到0。
从模型可以看到,若价格下降60%,毛利率将从80%下降到56%,而集采之后药品净利润的核心影响因素为:降价幅度、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研究清楚以上几个变量,即可对产业影响作一个粗略判断。
然后,在降价60%的前提下,我们根据集采前药品销售额与市占率情况,将药品分为“光脚”(集采前销售额与市占率较低)与“穿鞋”(集采前销售额与市占率较高)两种情况,再按照集采后研发费用变化(保持原有水平vs研发费用大幅下降)的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2.1 “光脚”品种:集采后研发费用大幅下降时,净利润有望增加
对于“光脚”品种,我们假设该药品在样本城市的市占率从20%(1000万片)提升至50%(2500万片),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情景1:若集采后公司研发费用摊销绝对值不变,即公司集采后维持原有研发费用水平,推演结果见表2。
可以看到,在集采前毛利率为80%时,该药品集采后单片净利润由2.20元下降至0.60元,在样本城市销售净利润由2200万元下降至1500万元,同时由于研发费用不变,研发费用率从10%上升至24%。
情景2:若研发费用率按照国际仿制药企TEVA与MYLAN的平均研发费用率7%进行摊销(即不考虑承担其他产品的研发费用,也即不考虑仿制药养创新药的情况),其推演结果见表3。
可以看到,集采后该药品单片净利润由2.20元下降至1.21元,但由于研发费用大幅下降及以量换价的原因,该药品在样本城市销售净利润由2200万元大幅上升至3018万元。
2.2 “穿鞋”品种:集采后净利润大几率下降
对于“穿鞋”品种,我们假设该药品在样本城市的市占率从60%(1000万片)提升至90%(1500万片),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情景3:若集采后公司研发费用摊销绝对值不变,即公司集采后维持原有研发费用水平,推演结果见表4。
可以看到,在集采前毛利率为80%时,该药品集采后单片净利润由2.20元下降至0.60元,同时由于研发费用绝对值维持不变,研发费用率从10%上升至24%,在样本城市销售净利润由2200万元大幅下降至900万元。
情景4:若研发费用率按照国际仿制药企TEVA与MYLAN的平均研发费用率7%进行摊销(即不考虑承担其他产品的研发费用,也即不考虑仿制药养创新药的情况),其推演结果见表5。
可以看到,集采后该药品单片净利润由2.20元下降至1.21元,但由于研发费用大幅下降及以量换价的原因,该药品在样本城市销售净利润由2200万元下降至1811万元。
通过以上模型,结合集采品种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若研发费用率按照7%国际水平进行摊销:(这意味着该产品仅承担自己做一致性评价的研发费用,不考虑承担其他创新药产品的研发费用,也即不考虑仿制药养创新药的情况)
1)原先市占率不高的相关品种,考虑到有原料药业务可以通过规模效应提高毛利率,又没有销售队伍(代理制),在毛利率能做到80%左右的时候,集采后有望实现净利润增加,随着集采城市的增多,净利润或能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2)某些品种原来是直销销售的,市占率也较高,如果出现降价幅度非常大(如降幅超过90%),集采后单片亏损或净利润大幅下滑(除非可以把单片的毛利率做到95%以上)。
3)某些品种降幅可能低于模型假设的60%,我们认为其集采后净利润将有所下滑,但不会亏损。
②若集采后研发费用摊销绝对值不变,(即公司维持现有研发费用绝对值的水平,也即该仿制药需要承担其他产品的研发费用),则大多数品种都会净利润下滑或者亏损(部分增量品种可能微利,后期再通过量的增长实现利润的持续增长)。我们认为这可能才是真实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要这些企业保持原来的研发费用,则其平摊到这一产品的单片净利润大概率是负的。换一句话说,这些药企在减少研发费用绝对值的前提下,可以表现出单片净利润为正的结果。
③我们认为,对于一张收入利润表,最重要的几个假设就是收入、毛利率、销售费用率、研发费用率。这些指标或者假设发生重要变化,就会导致结果发生较大变化。上文我们提到了销售费用率简化为0,研发费用率有两种测算方式,另一个重要变量是毛利率。由于公开数据仅有各公司报表披露的综合毛利率,故我们采取了普遍的80%。但具体到某个品种,由于控制原料药及集采后产能扩大、边际成本降低的原因,毛利率可能可以更高,从而使得真实结果相对上表结果较乐观。
必须说明两点:
第一,上述模型的目的是:在假设“带量、单一货源、独家中标”政策不缓和持续推行下去,所有环节包括带量、结算、医院补偿机制等都能顺利执行的情况下,做产业的长期推演,总结出普适性的模型和结论。该结论并非是针对某一个品种或者某家企业一年内的业绩推算。由于政策推行需要时间,期间也存在各种角色及部门间博弈可能左右政策推行力度,也并非所有仿制药在同一年内都会被集采,故针对企业的盈利预测表需要具体测算并实时更新。
第二,对于单个企业而言,财务数据仅是表达方式,平摊到某一个品种上成本、研发费用的计算方式可有多种,也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仿制药产业的长期思考:拥有丰富产品梯队、长期成本优势及质量优势的药企将胜出
我们认为,以上判断将带来两个更为深刻的命题:
第一个命题是,根据囚徒困境及上述模型的推演,我们可以预期若当前政策“单一货源、最低价、唯一中标”持续推行,后续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降价幅度或许会更大。多数企业可以承受50-60%的降幅并实现以量换价;对于80%-90%以上的降幅,有销售队伍的企业可以通过战略性亏损的方式中标。而过去没有销售队伍又有原料药的公司,由于集采免掉了过去他们不擅长的销售环节,并可以凭借原料药的优势提高毛利率,或能实现以量换价,实现利润增长。短期来看,对于这种类型的公司是利好,但如果2020年再针对已大幅降价的品种,还采用单一货源、最低价中标的政策,可能会再出现负毛利中标情况(如前所述战略性亏损或即使亏损,但考虑固定成本再低价中标的情况
摘要:从模型可以看到,若价格下降60%,毛利率将从80%下降到56%,而集采之后药品净利润的核心影响因素为:降价幅度、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研究清楚以上几个变量,即可对产业影响作一个粗略判断。
在上篇专题报告《囚徒困境的症结-“4+7”集采药企的选择及路在何方?》中,我们得出以下几个关键结论:
1.单一货源+最低价+带量是导致囚徒困境的核心原因。在任何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博弈中(可以视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就是市场寡头),如果只有一家会中标,且是最低价中标,如果企业认为这个带量的市场无法放弃,那就一定要报到最低价,于是在这次集采中所有寡头都面临同样的囚徒困境,纷纷大幅降价以获得市场。
2.对于降价80%以上且是直销销售体系的企业,只要毛利率在80%以下,就是负毛利中标。但是旁观者可能会说:“那卖东西的人一定比买东西的人精明,为何他们要负毛利中标呢?他们一定可以赚钱才中标。”然而,药企的成本有若干种,毛利率的计算方式也有若干种,如果假设集采后销售费用为0,研发费用、折旧摊销全部算到其他品种上,再考虑企业自控原料,规模扩大后毛利率提升,我们认为确实可以形成原来毛利率80%,降价90%之后还能盈利的结果。
3.为什么企业会负毛利中标?我们总结下来有两类:一是战略性亏损,为了抑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利润雄厚的公司可以这么做;比如A企业原有市场份额是60%,为了抑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直接报出低价1块钱,虽然表面上负毛利,但实际砍掉其他成本还能算出来盈利。二是虽然亏损,但边际上有收益。比如B企业某药品单位固定成本为1元,单位变动成本为0.5元,总成本1.5元,集采目标中标价为1.2元,若参与集采,单位亏损0.3元,但若不参与,则亏损单位固定成本1元,故企业选择参投标。
4.医保局的政策推行源于医保有其职能和使命。任何建立在股价下跌或产业扶持上的疾呼,对医保基金的目标和行为,并无影响。研究无需预设立场,应站在完全客观的角度,通过严谨的模型、详实的数据、多层次的研究推演政策之变化,及在此影响下产业的未来。我们认为,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就能理解政策必会继续推行,且带量无疑是确定的。如果政策(单一货源、唯一、带量)持续不加修改的推行,医保能够达到控费目的,而产业终有公司能够胜出,那么我们的任务就是长大的公司。我们认为,如果政策推行下去会有损于医保资金对创新的购买,那么政策就自然会在某一时间点回暖——单一货源最低价条件有所放松。两个条件若缺少一个,对于企业的囚徒困境就不会这么显著,降价必然不会如此猛烈,彼时便是资本市场预期大幅修正的时候。那我们研究的任务依然是寻找政策缓和之时,值得投资的标的和能长大的公司。
本报告,我们将尝试演绎并回答以下问题:假设政策持续推进不缓和,产业尤其是仿制药产业,将会如何演变?
投资建议:
集采降价模型的建立:降幅、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为主要影响因素。为推演政策实施的结果,我们建立了一个简化模型:假设药品A集采前中标价10元/最小单位,销售费用率40%,研发费用率10%,净利率25%。可以看到,若价格下降60%,毛利率将从80%下降到56%,而集采之后药品净利润的核心影响因素为:降价幅度、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研究清楚上述几个变量,即可对产业影响作一个粗略判断。
“光脚”品种在研发费用大幅下降时净利润有望增加,“穿鞋”品种净利润大几率降低。在假设集采后降价60%的前提下,我们将药品分为“光脚”(集采前销售额与市占率不高)与“穿鞋”(集采前销售额与市占率较高)两种情况,再按照集采后研发费用变化(保持原有水平vs研发费用大幅下降)的情况,分别进行讨论。根据模型结果,我们可以发现:“光脚”品种集采后研发费用大幅下降时以量换价,净利润有望增加,随着量的增长,有可能实现更大幅度的增长;若要保证原来得研发费用绝对值水平,单片利润不容乐观。无论研发费用是否大幅下降,“穿鞋”品种在降价60%后以量换价,净利润大概率降低。从以上推论可以看到,集采前后是否需要保证研发费用绝对值的投入水平,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即-仿制药是否承担创新药研发费用。
对于仿制药,在价方面,价格的下降最终将会达到一个均衡及合理的水平,仿制药的未来并非长期没有机会。某些时间点或某些产品可能会出现极端情况,但这不会是最终结果。在量方面,基于城镇化、老龄化、疾病谱的变化等特点促使医药行业产品在数量上依然很大空间,大病种上具有丰富的产品梯队的公司将获得量的快速增长。一致性评价、集采等是中国医药行业的供给侧改革,伴随着产能的出清,提早做好战略布局、拥有丰富产品梯队、长期成本优势及质量优势的仿制药企业将胜出。
对于创新药,是中国制药产业最大的发展机会,集采之后面临重要的问题,创新药资金从何而来,客观上也给创新药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提前做好战略选择。
投资建议。我们认为,短期虽然有情绪上和资金面压力,但医药行业的未来明确不悲观,我们对2019年悲观预期修正的医药行业表示看好,当前推荐:非药及不受政策影响的龙头,如爱尔眼科、通策医疗、泰格医药、药明康德、恒瑞医药、鱼跃医疗、长春高新等。
风险提示。医保控费加剧风险;药审政策收紧导致国产新药审批速度放缓;药企营销模式转变过程中的政策风险。
集采降价模型的建立:降幅、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为主要影响因素
为了推演长期产业之演变,在假定所有环节都能顺利执行、带量能够实现、医院/医生利益可以得到补偿、回款能够到位等前提下,我们建立了一个简化模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模型旨在分析,假定在“带量、单一货源、最低价中标”的政策持续不断推行下产业长期的演变对于行业的变化,并不着眼于当前某一个品种,也不是基于1年期的维度进行阐述。
表1是一家制药企业1药品A的利润变化,我们假设药品A集采前中标价10元/最小单位,销售费用率40%,研发费用率10%,净利率25%,集采后降价60%(见表1)。可以看到,影响该表最重要的几个要素分别为降价幅度、收入、毛利率、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等。为了直观说明,我们假设销售费用率在集采之后降到0。
从模型可以看到,若价格下降60%,毛利率将从80%下降到56%,而集采之后药品净利润的核心影响因素为:降价幅度、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率。研究清楚以上几个变量,即可对产业影响作一个粗略判断。
然后,在降价60%的前提下,我们根据集采前药品销售额与市占率情况,将药品分为“光脚”(集采前销售额与市占率较低)与“穿鞋”(集采前销售额与市占率较高)两种情况,再按照集采后研发费用变化(保持原有水平vs研发费用大幅下降)的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2.1 “光脚”品种:集采后研发费用大幅下降时,净利润有望增加
对于“光脚”品种,我们假设该药品在样本城市的市占率从20%(1000万片)提升至50%(2500万片),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情景1:若集采后公司研发费用摊销绝对值不变,即公司集采后维持原有研发费用水平,推演结果见表2。
可以看到,在集采前毛利率为80%时,该药品集采后单片净利润由2.20元下降至0.60元,在样本城市销售净利润由2200万元下降至1500万元,同时由于研发费用不变,研发费用率从10%上升至24%。
情景2:若研发费用率按照国际仿制药企TEVA与MYLAN的平均研发费用率7%进行摊销(即不考虑承担其他产品的研发费用,也即不考虑仿制药养创新药的情况),其推演结果见表3。
可以看到,集采后该药品单片净利润由2.20元下降至1.21元,但由于研发费用大幅下降及以量换价的原因,该药品在样本城市销售净利润由2200万元大幅上升至3018万元。
2.2 “穿鞋”品种:集采后净利润大几率下降
对于“穿鞋”品种,我们假设该药品在样本城市的市占率从60%(1000万片)提升至90%(1500万片),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情景3:若集采后公司研发费用摊销绝对值不变,即公司集采后维持原有研发费用水平,推演结果见表4。
可以看到,在集采前毛利率为80%时,该药品集采后单片净利润由2.20元下降至0.60元,同时由于研发费用绝对值维持不变,研发费用率从10%上升至24%,在样本城市销售净利润由2200万元大幅下降至900万元。
情景4:若研发费用率按照国际仿制药企TEVA与MYLAN的平均研发费用率7%进行摊销(即不考虑承担其他产品的研发费用,也即不考虑仿制药养创新药的情况),其推演结果见表5。
可以看到,集采后该药品单片净利润由2.20元下降至1.21元,但由于研发费用大幅下降及以量换价的原因,该药品在样本城市销售净利润由2200万元下降至1811万元。
通过以上模型,结合集采品种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若研发费用率按照7%国际水平进行摊销:(这意味着该产品仅承担自己做一致性评价的研发费用,不考虑承担其他创新药产品的研发费用,也即不考虑仿制药养创新药的情况)
1)原先市占率不高的相关品种,考虑到有原料药业务可以通过规模效应提高毛利率,又没有销售队伍(代理制),在毛利率能做到80%左右的时候,集采后有望实现净利润增加,随着集采城市的增多,净利润或能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2)某些品种原来是直销销售的,市占率也较高,如果出现降价幅度非常大(如降幅超过90%),集采后单片亏损或净利润大幅下滑(除非可以把单片的毛利率做到95%以上)。
3)某些品种降幅可能低于模型假设的60%,我们认为其集采后净利润将有所下滑,但不会亏损。
②若集采后研发费用摊销绝对值不变,(即公司维持现有研发费用绝对值的水平,也即该仿制药需要承担其他产品的研发费用),则大多数品种都会净利润下滑或者亏损(部分增量品种可能微利,后期再通过量的增长实现利润的持续增长)。我们认为这可能才是真实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要这些企业保持原来的研发费用,则其平摊到这一产品的单片净利润大概率是负的。换一句话说,这些药企在减少研发费用绝对值的前提下,可以表现出单片净利润为正的结果。
③我们认为,对于一张收入利润表,最重要的几个假设就是收入、毛利率、销售费用率、研发费用率。这些指标或者假设发生重要变化,就会导致结果发生较大变化。上文我们提到了销售费用率简化为0,研发费用率有两种测算方式,另一个重要变量是毛利率。由于公开数据仅有各公司报表披露的综合毛利率,故我们采取了普遍的80%。但具体到某个品种,由于控制原料药及集采后产能扩大、边际成本降低的原因,毛利率可能可以更高,从而使得真实结果相对上表结果较乐观。
必须说明两点:
第一,上述模型的目的是:在假设“带量、单一货源、独家中标”政策不缓和持续推行下去,所有环节包括带量、结算、医院补偿机制等都能顺利执行的情况下,做产业的长期推演,总结出普适性的模型和结论。该结论并非是针对某一个品种或者某家企业一年内的业绩推算。由于政策推行需要时间,期间也存在各种角色及部门间博弈可能左右政策推行力度,也并非所有仿制药在同一年内都会被集采,故针对企业的盈利预测表需要具体测算并实时更新。
第二,对于单个企业而言,财务数据仅是表达方式,平摊到某一个品种上成本、研发费用的计算方式可有多种,也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仿制药产业的长期思考:拥有丰富产品梯队、长期成本优势及质量优势的药企将胜出
我们认为,以上判断将带来两个更为深刻的命题:
第一个命题是,根据囚徒困境及上述模型的推演,我们可以预期若当前政策“单一货源、最低价、唯一中标”持续推行,后续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降价幅度或许会更大。多数企业可以承受50-60%的降幅并实现以量换价;对于80%-90%以上的降幅,有销售队伍的企业可以通过战略性亏损的方式中标。而过去没有销售队伍又有原料药的公司,由于集采免掉了过去他们不擅长的销售环节,并可以凭借原料药的优势提高毛利率,或能实现以量换价,实现利润增长。短期来看,对于这种类型的公司是利好,但如果2020年再针对已大幅降价的品种,还采用单一货源、最低价中标的政策,可能会再出现负毛利中标情况(如前所述战略性亏损或即使亏损,但考虑固定成本再低价中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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