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微观# 【胶州市公安局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决定对2021年7月31日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暂扣的机动车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暂扣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处理。
请被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主(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行驶证(未上户车辆凭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胶州市公安局将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公开拍卖处理。
详细车辆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胶州公安、胶州交警;官方微博:胶州公安、胶州交警。联系电话:0532-58785650
交警大队单位地址:胶州市香港东路
特此通告。
2021年11月9日
请被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主(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行驶证(未上户车辆凭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胶州市公安局将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公开拍卖处理。
详细车辆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胶州公安、胶州交警;官方微博:胶州公安、胶州交警。联系电话:0532-58785650
交警大队单位地址:胶州市香港东路
特此通告。
2021年11月9日
【2021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家金融合作与资本市场发展论坛在青岛胶州举办】 10月28日,以“牵手金融 聚力上合”为主题的2021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家金融合作与资本市场发展论坛在青岛国际机场君廷酒店举行。本次论坛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胶州市人民政府承办。https://t.cn/A6MFgDBk
【案例1136---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主管,犯罪金额100万-300万左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年2个月】
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担任业务员及公司主管期间,共向48人吸收资金人民币328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担任公司主管期间,共向35人吸收资金人民币232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担任业务员及公司主管期间,共向31人吸收资金19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业务员及主管期间向31名集资参与人吸收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192万元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投资本金共计328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主管期间向3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232万元。
另查明,许某某被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后,刘某某、武某某主动向公安投案,均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8日,许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4日。
又查明,案发后,许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3500元,武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0000元,刘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37923元。
武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许某某被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某、武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刘某某、武某某、许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坏结果的发生,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许某某因本案被羁押24日,予以折抵刑期。
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https://t.cn/RI7nYAL
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担任业务员及公司主管期间,共向48人吸收资金人民币328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担任公司主管期间,共向35人吸收资金人民币232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担任业务员及公司主管期间,共向31人吸收资金19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业务员及主管期间向31名集资参与人吸收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192万元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投资本金共计328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主管期间向3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232万元。
另查明,许某某被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后,刘某某、武某某主动向公安投案,均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8日,许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4日。
又查明,案发后,许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3500元,武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0000元,刘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37923元。
武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许某某被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某、武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刘某某、武某某、许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坏结果的发生,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许某某因本案被羁押24日,予以折抵刑期。
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https://t.cn/RI7nYAL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