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东没有派对鼓手蔡忆凡去世#
《远方的鼓声》
在我无望又无畏的十八岁
热烈而狂妄的烈日,开口即咆哮
粉碎我的骨髓,山与海摇荡
鼓点的尽头深处
鲜花握紧拳头叫喊,
狂舞在泥泞地的草芥
肉薄空虚中的暗夜
那一日,我们呐喊,我们逃离
将所有日子都挤进了一个日子
含着热泪将这茫茫无果
遥不可及的夏日铭记了
她说:
往后的日子我们哭泣
只为慰藉自己的溃烂
我早知体内的热情已经抽离
却常以为身外的青春固在
皮肤皲裂,日光残酷,爱人在歌唱
僵坠的枯蝶,幽暗的鲜花,笑的渺茫……
会一直存在,在彼时还是现在?
全是悲凉漂渺的誓言
远方鼓声在我体内的惊起一小片地震
心脏被装进真空实验室
跳动的声音死去了,我听不到
没有征兆,不做通告
今夜的细雨无声落下
落进虚无的永恒
《远方的鼓声》
在我无望又无畏的十八岁
热烈而狂妄的烈日,开口即咆哮
粉碎我的骨髓,山与海摇荡
鼓点的尽头深处
鲜花握紧拳头叫喊,
狂舞在泥泞地的草芥
肉薄空虚中的暗夜
那一日,我们呐喊,我们逃离
将所有日子都挤进了一个日子
含着热泪将这茫茫无果
遥不可及的夏日铭记了
她说:
往后的日子我们哭泣
只为慰藉自己的溃烂
我早知体内的热情已经抽离
却常以为身外的青春固在
皮肤皲裂,日光残酷,爱人在歌唱
僵坠的枯蝶,幽暗的鲜花,笑的渺茫……
会一直存在,在彼时还是现在?
全是悲凉漂渺的誓言
远方鼓声在我体内的惊起一小片地震
心脏被装进真空实验室
跳动的声音死去了,我听不到
没有征兆,不做通告
今夜的细雨无声落下
落进虚无的永恒
[衰][衰]【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 对如此罪大恶极,如此深入骨髓地反映司法腐败的云南 孙小果 案,一个被最高层多人批示的案件,一个板上钉钉的铁案,居然就能大案化小,小案化无。一个多年前就该被执行死刑的重犯,居然能逍遥法外这么多年。如此,正义何在?公理何在?可见当下司法机关的“德行”已经到了“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地步了!这难道不是对法治中国最大的讽刺吗?
[衰][衰]【同样拆迁领域也不是法外之地!!!】“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在 强拆当事人合法房屋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
[衰][衰]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给我的通知书上已认定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履行、也就是说强拆程序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更恶劣的是、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衰][衰] 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衰][衰]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更为严重的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可事实状况是,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在2019年6月27日电话告之本人已立案的情况下,仍就采用拖而不办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用故意拖延办案程序,让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让监督审判程序空转的一个“流氓”手段。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赤裸裸地违法办案、完全证实了现在的“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巳沦为保护腐败和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连办案法官自己都认为有“瑕疵”的错案、申诉到了北京,“最高法”装“死”,“最高检”装“瞎”,他们不仅不制裁邪恶的违法者和枉法者、反而进一步刁难受害者,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司法腐败到了祸国殃民,违法乱纪沒有底线的程度,这个“国家”还有什么资格和脸面狂吹这个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当事人只要求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作出一个裁定或给出一个不受理的理由,难道这过份了吗?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二年?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衰][衰] 【铁证如山: https://t.cn/A62CkLb7。 https://t.cn/A62CkLb7。 https://t.cn/A62CkLb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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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衰]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给我的通知书上已认定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履行、也就是说强拆程序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更恶劣的是、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衰][衰] 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衰][衰]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更为严重的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可事实状况是,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在2019年6月27日电话告之本人已立案的情况下,仍就采用拖而不办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用故意拖延办案程序,让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让监督审判程序空转的一个“流氓”手段。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赤裸裸地违法办案、完全证实了现在的“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巳沦为保护腐败和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连办案法官自己都认为有“瑕疵”的错案、申诉到了北京,“最高法”装“死”,“最高检”装“瞎”,他们不仅不制裁邪恶的违法者和枉法者、反而进一步刁难受害者,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司法腐败到了祸国殃民,违法乱纪沒有底线的程度,这个“国家”还有什么资格和脸面狂吹这个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当事人只要求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作出一个裁定或给出一个不受理的理由,难道这过份了吗?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二年?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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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衰]【拆迁领域不是法外之地!】“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在 强拆当事人房屋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将进一步揭露出 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如此推诿正义,搪塞法律,敷衍程序,司法不依法,简直就是法治倒退,道德沦丧!
[衰][衰]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给我的通知书上已认定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履行、也就是说强拆程序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更恶劣的是、最高法 行政审判庭 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衰][衰] 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衰][衰]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更为严重的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可事实状况是,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在2019年6月27日电话告之本人已立案的情况下,仍就采用拖而不办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用故意拖延办案程序,让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让监督审判程序空转的一个“流氓”手段。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赤裸裸地违法办案、完全证实了现在的“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巳沦为保护腐败和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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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衰] 本人遭受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强拆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竟然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给我的通知书上已认定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履行、也就是说强拆程序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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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衰] 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衰][衰]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更为严重的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可事实状况是,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在2019年6月27日电话告之本人已立案的情况下,仍就采用拖而不办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用故意拖延办案程序,让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让监督审判程序空转的一个“流氓”手段。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赤裸裸地违法办案、完全证实了现在的“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巳沦为保护腐败和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连办案法官自己都认为有“瑕疵”的错案、申诉到了北京,“最高法”装“死”,“最高检”装“瞎”,他们不仅不制裁邪恶的违法者和枉法者、反而进一步刁难受害者,让申诉人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司法腐败到了祸国殃民,违法乱纪沒有底线的程度,这个“国家”还有什么资格和脸面狂吹这个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当事人只要求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作出一个裁定或给出一个不受理的理由,难道这过份了吗?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二年?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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