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教育部日前对政协《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抑郁症防治措施的提案》进行了答复,其中明确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测评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教育部介绍,对青少年进行预防抑郁症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青少年预防抑郁症教育工作。
教育部强调,开展多形式的青少年预防抑郁症教育。在试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加强协作,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利用影视、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抑郁症科普知识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加大抑郁症防治科普宣教力度,拍摄制作专业权威且通俗易懂的抑郁防治科普宣传片,普遍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的认识,减少偏见与歧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深入学校、企业、社区、机关等,开展抑郁症相关公益讲座。
在公共场所设立或播放抑郁症公益宣传广告,各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室(卫生服务中心)向居民提供科普宣传资料。要求学校向学生提供咨询检测点的分布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引导学生主动寻求咨询检测服务等。
教育部指出,建立全过程青少年抑郁症防治服务、评估体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持续开展抑郁症防治等相关知识培训。加大对非精神专科医院医师的培训,提高其识别抑郁症的能力。各类体检中心在体检项目中纳入情绪状态评估,供体检人员选用。各高中及高等院校均设置心理辅导(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教育部介绍,对青少年进行预防抑郁症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青少年预防抑郁症教育工作。
教育部强调,开展多形式的青少年预防抑郁症教育。在试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加强协作,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利用影视、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抑郁症科普知识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加大抑郁症防治科普宣教力度,拍摄制作专业权威且通俗易懂的抑郁防治科普宣传片,普遍提升公众对抑郁症的认识,减少偏见与歧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深入学校、企业、社区、机关等,开展抑郁症相关公益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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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出,建立全过程青少年抑郁症防治服务、评估体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持续开展抑郁症防治等相关知识培训。加大对非精神专科医院医师的培训,提高其识别抑郁症的能力。各类体检中心在体检项目中纳入情绪状态评估,供体检人员选用。各高中及高等院校均设置心理辅导(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小步的保险科普#
轻松挑选医疗险—保额
第2步:医疗保险,能报多少❓
保额:最高能报的上限,超过保额都报不了
免赔额:保险公司要求的最低下限,低干这个数目也报不了;
报销范围:能报销医保范围还是不限医保范围;
报销比例:有的可以100% 报销,有的只能报销 80%;
保额
保额其实很容易理解,就是报销费用不能超过保额,一般住院医疗险的保额都在1万—600 万之间。
保额也不能说越高越好,其实在公立医院就算是重病一年,治疗费用最高也就是百万左右,保额再高的话,也许仅仅是出于营销的需要,实际意义并不大。
所以不能说保额越高越好,一定要适合自己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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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本人未签署《麻醉同意书》即状告医院侵犯知情权,法院认定家属代签视为同意,被驳回再审申请
患者诉称:1、《麻醉同意书》落款签字处余某某签名不是由余某某本人所签,而是中医院伪造的。该事实已由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故应当认定中医院伪造证据成立。
2、中医院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侵犯余某某手术知情权和决定权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麻醉同意书》是《手术同意书》的附件,二者结合才能成为完整的同意书。余某某及其丈夫谭某都是听力二级伤残,不能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正常交流,中医院在术前亦未详细了解余某某的相关情况。
法院认为:关于中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鉴定意见书认定《麻醉同意书》上“余某某”签名与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余某某就诊首日系由丈夫谭某和婆母陪同前往,次日即手术当日也由谭某陪伴,且《手术同意书》系由谭某签署,而《手术同意书》中已经明确余某某的病情、治疗(手术)方案、拟麻醉方式(选麻)和手术风险,其中手术风险的第1点即为“麻醉并发症(另附麻醉知情同意书)”,故余某某及其家属对手术必须施行麻醉和可能出现麻醉并发症等手术风险是明知并确认的,对于当次治疗还需进一步签署《麻醉同意书》也已知晓。从常理上来说,余某某及其家属同意签署《手术同意书》却拒绝签署《麻醉同意书》的可能性较低。综合上述事实及分析,二审认为《麻醉同意书》系由陪同家属谭某代签可能性较大,不能仅以余某某没有在《麻醉同意书》上亲笔签名为由认定中医院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并无不当。退一步讲,《麻醉同意书》系《手术同意书》的附件,而《手术同意书》已载明了拟麻醉方式及手术风险包括麻醉并发症,在谭某已代余某某签署了《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签署《麻醉同意书》只是对余某某行使自决权的进一步确认,故即便余某某并未签署《麻醉同意书》也不构成对接受手术的否认。另外,虽然余某某与谭某存在听力障碍,但二人均在企业从事生产工作,能够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工作文件,证明其具备一定的阅读能力,对于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应能理解和自行决定,故谭某在《手术同意书》等文件上签名确认的行为足以说明余某某及其家属对书面告知内容的理解与认可。余某某申请再审以其未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名以及其为听力残疾人故与医疗人员无法交流为由,主张中医院侵害其对手术治疗方案的知情同意权,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二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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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钟灵毓#健康##法律咨询##医疗纠纷##医疗##科普大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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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医院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侵犯余某某手术知情权和决定权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麻醉同意书》是《手术同意书》的附件,二者结合才能成为完整的同意书。余某某及其丈夫谭某都是听力二级伤残,不能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正常交流,中医院在术前亦未详细了解余某某的相关情况。
法院认为:关于中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鉴定意见书认定《麻醉同意书》上“余某某”签名与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余某某就诊首日系由丈夫谭某和婆母陪同前往,次日即手术当日也由谭某陪伴,且《手术同意书》系由谭某签署,而《手术同意书》中已经明确余某某的病情、治疗(手术)方案、拟麻醉方式(选麻)和手术风险,其中手术风险的第1点即为“麻醉并发症(另附麻醉知情同意书)”,故余某某及其家属对手术必须施行麻醉和可能出现麻醉并发症等手术风险是明知并确认的,对于当次治疗还需进一步签署《麻醉同意书》也已知晓。从常理上来说,余某某及其家属同意签署《手术同意书》却拒绝签署《麻醉同意书》的可能性较低。综合上述事实及分析,二审认为《麻醉同意书》系由陪同家属谭某代签可能性较大,不能仅以余某某没有在《麻醉同意书》上亲笔签名为由认定中医院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并无不当。退一步讲,《麻醉同意书》系《手术同意书》的附件,而《手术同意书》已载明了拟麻醉方式及手术风险包括麻醉并发症,在谭某已代余某某签署了《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签署《麻醉同意书》只是对余某某行使自决权的进一步确认,故即便余某某并未签署《麻醉同意书》也不构成对接受手术的否认。另外,虽然余某某与谭某存在听力障碍,但二人均在企业从事生产工作,能够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工作文件,证明其具备一定的阅读能力,对于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应能理解和自行决定,故谭某在《手术同意书》等文件上签名确认的行为足以说明余某某及其家属对书面告知内容的理解与认可。余某某申请再审以其未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名以及其为听力残疾人故与医疗人员无法交流为由,主张中医院侵害其对手术治疗方案的知情同意权,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二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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