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问道补完撒花,前面看得很气,后面倒是还可以,总的来说倒是被气到的地方更多,前期是看后面别人面对女主恋爱脑好烦,女主对别人恋爱脑的剧情我也很烦,后面看女主欺骗利用男二感情的剧情也让我好气,女主喜欢男主又专心于男二我完全能理解,但她恨男二+利用男二就是在无理取闹,莫名其妙的白眼狼。男主男二男三这几个人都是可圈可点,但总的来说还是优点大于缺点,虽然带着shi,但还是磕死我了,怎么排列组合都行[三三蹦跳]迎击倭寇,男二为了我方士兵选择杀了所有帮倭寇的汉人,男三想拯救所有人,男主选择尽可能让更少的人死去→后期的男主除了有点恋爱脑其他方面太通透了,简直成神了,男三倒是真的单纯小傻子圣父,男二是武力值max重情义憨憨的恋爱脑“大哥”。。。唉,要是女主戏份再少一点就好了,她真就是个又当又立的绿茶渣女,我能理解男主男二男三因为从小青梅竹马所以喜欢她,但我能理解却觉得没必要让这种角色当白月光女主。全剧我看的最开心的三个地方,男三撕账本,男主男二撕逼(男主女主假成亲那次),男主成为主持。
ps看到最后才发现男主不是“正义”之士,要是一开始就告诉男主他爹亲是明德+假爹是坏人(亲爹杀假爹是复仇),后面的有些悲剧是不是能避免[跪了]
ps看到最后才发现男主不是“正义”之士,要是一开始就告诉男主他爹亲是明德+假爹是坏人(亲爹杀假爹是复仇),后面的有些悲剧是不是能避免[跪了]
#我是党史领学人##党史上的今天# 1971年11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以乔冠华为团长、黄华为副团长的我国代表团抵达纽约,正式出席联大第26届会议。 当中国代表团走进联合国大厦会议厅时,全场起立,长时间鼓掌。乔冠华团长走上讲台,全面阐述了我国政府在一系列重大国际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宣布中国将同一切爱好和平、主持正义的国家和人民站在一起,为维护各国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共同努力。他的讲话,博得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法律小知识#谁让你救我的,你不救我我的肋骨就不会骨折,你必须赔我钱!辽宁沈阳,年老体衰的齐老太来药店买药,突然晕倒在地,情急之下,药店老板孙医生慌忙对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icon,随后将齐老太送往医院救治。可由于救人心切,加之现场情况紧急,孙先生在做心肺复苏时,不幸将齐老太的12根肋骨压断。齐老太最终虽然相安无事,但倔强的齐老太认为,孙先生压断了自己12根肋骨,必须对自己进行赔偿,否则自己一个老人,如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孙先生救人有功,遂驳回了齐老太的索赔请求,孙老太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追加了赔偿金。目前,本案二审已经判决,法院最终驳回了齐老太的全部请求。
真是无语!如果不是孙先生出手相助,齐老太很可能有生命危险,可令人不解的,齐老太非但不感激这位大恩人,反而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了法院,大有不赔钱就不让你好过的意思,这简直就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
虽然法院最终主持了正义,但因为孙老太的反复纠缠,孙先生的药店早已关门。在采访中,孙先生表示,接下来会把药店开起来,自己仍然会救人,也不会受此次事件的影响。
无疑,孙先生的行为是伟大的,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典》184条规定,遇到紧急情况,行为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义务,因此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行为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孙先生看到齐老太晕倒后,不顾一切的救助,符合184条规定,所以无需承担责任。
有人可能认为孙先生作为药店老板,有救助的义务,所以必须得救好。其实不然,孙先生虽然确实有救助义务,但这种救助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类似于宾馆、商场、药店等公共场所的组织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孙先生作为药店的实际经营者,看到齐老太晕倒,如果不管不顾,确实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孙先生及时报警,就已经尽到了自己该有的义务。
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孙先生不仅报了警,还及时做了心肺复苏,及时对齐老太进行了抢救,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否则,孙先生大可以报个警,然后默默等候警察的到来,这样不是对自己更有利吗?
最后,永远不要让好人寒了心,虽然说本案中的结局是美好的,但还是希望这样的事少发生、不发生,毕竟好人经不起一次又一次的折腾。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孙先生救人有功,遂驳回了齐老太的索赔请求,孙老太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追加了赔偿金。目前,本案二审已经判决,法院最终驳回了齐老太的全部请求。
真是无语!如果不是孙先生出手相助,齐老太很可能有生命危险,可令人不解的,齐老太非但不感激这位大恩人,反而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了法院,大有不赔钱就不让你好过的意思,这简直就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
虽然法院最终主持了正义,但因为孙老太的反复纠缠,孙先生的药店早已关门。在采访中,孙先生表示,接下来会把药店开起来,自己仍然会救人,也不会受此次事件的影响。
无疑,孙先生的行为是伟大的,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典》184条规定,遇到紧急情况,行为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义务,因此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行为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孙先生看到齐老太晕倒后,不顾一切的救助,符合184条规定,所以无需承担责任。
有人可能认为孙先生作为药店老板,有救助的义务,所以必须得救好。其实不然,孙先生虽然确实有救助义务,但这种救助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类似于宾馆、商场、药店等公共场所的组织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孙先生作为药店的实际经营者,看到齐老太晕倒,如果不管不顾,确实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孙先生及时报警,就已经尽到了自己该有的义务。
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孙先生不仅报了警,还及时做了心肺复苏,及时对齐老太进行了抢救,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否则,孙先生大可以报个警,然后默默等候警察的到来,这样不是对自己更有利吗?
最后,永远不要让好人寒了心,虽然说本案中的结局是美好的,但还是希望这样的事少发生、不发生,毕竟好人经不起一次又一次的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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