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一个千古独绝的心灵
《庄子》有“内篇”7篇、“外篇”15篇、“杂篇”11篇,其中哪些是由庄子本人所作?历代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苏东坡认为“说剑”“让王”“盗跖”“渔父”这四篇断然不是庄子本人所作;王夫之在《庄子解》中明确讲到“外篇”15篇全都不是庄子本人所作,甚至批评其中的一篇是“软美肤俗”(《庄子解·刻意》),在他看来《庄子》的“外篇”是“后世学庄者为之”。总之,大部分学者都不认同“内、外、杂”都出自于庄子,因为不管是文风、思想境界,还是思想主题、对人物评价,它们之间的差别特别明显。但是,到底“内篇”是庄子本人所作,还是“外、杂篇”是庄子本人所作?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近代学者分成两派,其中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外、杂篇”是庄子本人所作,“内篇”反而不是,在这一派中影响最大的是任继愈,依据是《史记》中司马迁为庄子作传的时候,所引用的庄子的话全都来自“外、杂篇”,而没有引“内篇”。不得不说这个证据是不能轻视的,因为无论如何我们离庄子都比司马迁离庄子要远太多,司马迁当年所能看到的先秦时期的史料肯定比我们所能看到的要更为丰富。另一派则认为“内篇”是出自于庄子本人,而“外、杂篇”则不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当时还是张岱年先生博士的刘笑敢教授在他的博士论文《庄子哲学及其演变》的开头部分通过详尽的考证,发现了一个语言发展当中的重要线索,即单字词的出现,一定是早于双字的组合词。他注意到几对概念,在“内篇”里,“精”、“神”、“道”、“德”没有出现连用的情况,而“外、杂篇”里则开始频繁出现“精神”、“道德”的连用。如果将《庄子》与能够确定年代的经典加以比较,就会更加明显地看到这一点,比如在与《庄子》同时代的《孟子》和更早的《论语》当中,都没有“道德、精神、性命”连用的情况,而偏晚的《荀子》和《韩非子》就开始频繁地出现连用。与此同时,刘笑敢教授还做了一个统计发现,《庄子》“内七篇”里概念的交互使用频率极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内七篇”的整体性。除此之外,我还发现在《庄子》的“外、杂篇”里有相当部分的篇章是在模仿“内篇”,其中最著名的是《秋水篇》是在通篇模仿《逍遥游》,这个观点在《中国哲学十五讲》里的《庄子》一节中曾在注释中谈到。《逍遥游》七章,《秋水篇》也是七章;《逍遥游》第一章讲“小大之辩”,《秋水篇》第一章也是讲“小大之辩”。《逍遥游》最后两章是庄子和惠施之间的讨论,《秋水篇》最后两章也是庄子和惠施之间的讨论,而且讨论的结构也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仔细看《秋水篇》对“小大之辩”的讨论,就会发现其思想的深刻程度在根本上远远达不到《逍遥游》的高度。因此,我们要对《庄子》进行真正的研读,重点就应该放在《庄子》的“内七篇”,但并不是说“外、杂篇”不应该读,因为尽管“外、杂篇”是后世学庄者所作,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庄子》“内七篇”的理解。因为这里面汇集到的文献篇章都离庄子很近,所以里面透露出很多很重要的信息,所以对于我们理解庄子是很重要的。而且这些后世学庄者对庄子的某些思想片断有充分的发挥和展现,其中的有些篇章也确实很妙。很多人以为《庄子》之美在于“庄周梦蝶”里,其实《庄子》文章之美、最难写的是非大手笔不能为的《人间世》,尤其是《人间世》的第一章要编出一段颜回和孔子对话,而且颜回每次说完之后,在孔子的提点之下还要不断提高,其中既要符合颜回的思想和个性,还得能够在孔子引导之下不断提高,这是非常难写的。那么,为什么庄子要用一种最难写的方式写《庄子》?因为之前经典中的对话基本上都是实际发生的,比如像《孟子》,可能就是文字上有些润色,证据就在于《孟子》有几处“答非所问”的错误,是因为孟子没听清楚对方的问题就直接回答。《论语》里也都是孔子的弟子直接记录孔子的言行,只是在文字上有所润色。然而,《庄子》却不同于《孟子》和《论语》,是庄子编的,那么庄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庄子的后学里有人探讨原因,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杂篇”中的《寓言篇》:“寓言十九,重言十七,卮言日出,和以天倪”。为什么要“重言”?“重”就是引重人之话,引历史上传说中伟大的圣贤,借他们的口来说话,比如《内篇·齐物论》中的“昔者尧问于舜曰”。但是我认为这是一种很肤浅、庸俗的看法,因为这种引证最终是为了说服别人,但是庄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他要“说不可言说者”。在《庄子》的“内七篇”中所有的“至德者”都是沉默的,他们都没有说话,比如在《逍遥游》第三章中的“肌肤若冰雪,淖约若处子;不食五谷,吸风饮露”的神人,他根本就没有出场,而只是在两个人的描述中;再比如“尧治天下之民,平海内之政,往见四子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阳,杳然丧其天下焉”那一段,那个“四子”同样也没有出场。为什么这些人不说话?因为“至德所知,不可言说”,说就代表已经进入了思想和语言了,一旦进入了思想和语言,就已经在分别当中了。能够认识到哲学表达中的语言困境,尤其是对其中最根本所见的表达困境的不只是有庄子,但只有庄子停下来,不可往前走,因为没有办法言说。如果《庄子》“内七篇”里都是像《齐物论》第二章,或者是《大宗师》开篇的第一章、第二章,亦或者是《应帝王》的倒数第二章那样的平铺直叙,那么马上就有一个问题:谁在说话?说话的这个人是“至德者”吗?说话的人如果是“至德者”,“至德者”的所知、所见应该归于沉默,就不能进入言说。如果直接写陈述的人,他不是个“至德者”,他既然没达到“至德”,没达到最高的境界,那他所说的是真知吗?怎么可能是真知呢?这涉及到了说与不可说的根本问题。于是,庄子开始进入到这样的写作当中,开始用对话的方式来写作
《庄子》有“内篇”7篇、“外篇”15篇、“杂篇”11篇,其中哪些是由庄子本人所作?历代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苏东坡认为“说剑”“让王”“盗跖”“渔父”这四篇断然不是庄子本人所作;王夫之在《庄子解》中明确讲到“外篇”15篇全都不是庄子本人所作,甚至批评其中的一篇是“软美肤俗”(《庄子解·刻意》),在他看来《庄子》的“外篇”是“后世学庄者为之”。总之,大部分学者都不认同“内、外、杂”都出自于庄子,因为不管是文风、思想境界,还是思想主题、对人物评价,它们之间的差别特别明显。但是,到底“内篇”是庄子本人所作,还是“外、杂篇”是庄子本人所作?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近代学者分成两派,其中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外、杂篇”是庄子本人所作,“内篇”反而不是,在这一派中影响最大的是任继愈,依据是《史记》中司马迁为庄子作传的时候,所引用的庄子的话全都来自“外、杂篇”,而没有引“内篇”。不得不说这个证据是不能轻视的,因为无论如何我们离庄子都比司马迁离庄子要远太多,司马迁当年所能看到的先秦时期的史料肯定比我们所能看到的要更为丰富。另一派则认为“内篇”是出自于庄子本人,而“外、杂篇”则不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当时还是张岱年先生博士的刘笑敢教授在他的博士论文《庄子哲学及其演变》的开头部分通过详尽的考证,发现了一个语言发展当中的重要线索,即单字词的出现,一定是早于双字的组合词。他注意到几对概念,在“内篇”里,“精”、“神”、“道”、“德”没有出现连用的情况,而“外、杂篇”里则开始频繁出现“精神”、“道德”的连用。如果将《庄子》与能够确定年代的经典加以比较,就会更加明显地看到这一点,比如在与《庄子》同时代的《孟子》和更早的《论语》当中,都没有“道德、精神、性命”连用的情况,而偏晚的《荀子》和《韩非子》就开始频繁地出现连用。与此同时,刘笑敢教授还做了一个统计发现,《庄子》“内七篇”里概念的交互使用频率极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内七篇”的整体性。除此之外,我还发现在《庄子》的“外、杂篇”里有相当部分的篇章是在模仿“内篇”,其中最著名的是《秋水篇》是在通篇模仿《逍遥游》,这个观点在《中国哲学十五讲》里的《庄子》一节中曾在注释中谈到。《逍遥游》七章,《秋水篇》也是七章;《逍遥游》第一章讲“小大之辩”,《秋水篇》第一章也是讲“小大之辩”。《逍遥游》最后两章是庄子和惠施之间的讨论,《秋水篇》最后两章也是庄子和惠施之间的讨论,而且讨论的结构也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仔细看《秋水篇》对“小大之辩”的讨论,就会发现其思想的深刻程度在根本上远远达不到《逍遥游》的高度。因此,我们要对《庄子》进行真正的研读,重点就应该放在《庄子》的“内七篇”,但并不是说“外、杂篇”不应该读,因为尽管“外、杂篇”是后世学庄者所作,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庄子》“内七篇”的理解。因为这里面汇集到的文献篇章都离庄子很近,所以里面透露出很多很重要的信息,所以对于我们理解庄子是很重要的。而且这些后世学庄者对庄子的某些思想片断有充分的发挥和展现,其中的有些篇章也确实很妙。很多人以为《庄子》之美在于“庄周梦蝶”里,其实《庄子》文章之美、最难写的是非大手笔不能为的《人间世》,尤其是《人间世》的第一章要编出一段颜回和孔子对话,而且颜回每次说完之后,在孔子的提点之下还要不断提高,其中既要符合颜回的思想和个性,还得能够在孔子引导之下不断提高,这是非常难写的。那么,为什么庄子要用一种最难写的方式写《庄子》?因为之前经典中的对话基本上都是实际发生的,比如像《孟子》,可能就是文字上有些润色,证据就在于《孟子》有几处“答非所问”的错误,是因为孟子没听清楚对方的问题就直接回答。《论语》里也都是孔子的弟子直接记录孔子的言行,只是在文字上有所润色。然而,《庄子》却不同于《孟子》和《论语》,是庄子编的,那么庄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庄子的后学里有人探讨原因,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杂篇”中的《寓言篇》:“寓言十九,重言十七,卮言日出,和以天倪”。为什么要“重言”?“重”就是引重人之话,引历史上传说中伟大的圣贤,借他们的口来说话,比如《内篇·齐物论》中的“昔者尧问于舜曰”。但是我认为这是一种很肤浅、庸俗的看法,因为这种引证最终是为了说服别人,但是庄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他要“说不可言说者”。在《庄子》的“内七篇”中所有的“至德者”都是沉默的,他们都没有说话,比如在《逍遥游》第三章中的“肌肤若冰雪,淖约若处子;不食五谷,吸风饮露”的神人,他根本就没有出场,而只是在两个人的描述中;再比如“尧治天下之民,平海内之政,往见四子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阳,杳然丧其天下焉”那一段,那个“四子”同样也没有出场。为什么这些人不说话?因为“至德所知,不可言说”,说就代表已经进入了思想和语言了,一旦进入了思想和语言,就已经在分别当中了。能够认识到哲学表达中的语言困境,尤其是对其中最根本所见的表达困境的不只是有庄子,但只有庄子停下来,不可往前走,因为没有办法言说。如果《庄子》“内七篇”里都是像《齐物论》第二章,或者是《大宗师》开篇的第一章、第二章,亦或者是《应帝王》的倒数第二章那样的平铺直叙,那么马上就有一个问题:谁在说话?说话的这个人是“至德者”吗?说话的人如果是“至德者”,“至德者”的所知、所见应该归于沉默,就不能进入言说。如果直接写陈述的人,他不是个“至德者”,他既然没达到“至德”,没达到最高的境界,那他所说的是真知吗?怎么可能是真知呢?这涉及到了说与不可说的根本问题。于是,庄子开始进入到这样的写作当中,开始用对话的方式来写作
【#嗜酒男子3次醉驾3次判刑#邻居:咋不长一点记性?】陕西神木男子康某平时爱喝酒,醉驾进去(看守所)好几次!9年3次醉酒驾驶,第一次醉驾后,驾驶执照即被吊销,后面两次醉驾,都是在无证的状态下进行的。邻里们疑惑,“判刑还影响后代考学、就业、入伍等,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不长一点记性”……11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陕西神木市(县级市)人民法院获悉,因第三次醉酒驾驶,神木男子康某第三次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男子2次醉驾均被判刑,第3次醉驾再次被查]
康某是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人,上个世纪70年代生人,农民,初中文化。2021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康某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主审康某醉酒驾驶案的神木市法院法官告诉华商报记者,2021年10月25日,神木市检察院以康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神木市法院提起公诉。神木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康某就曾因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被神木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10日,康某又因犯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被神木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5月12日22时许,康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337国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显示,康某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醉酒标准为大于80毫克/100毫升)。后经血液检测,康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1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认罪认罚,法院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称,康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康某曾两次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再犯本罪,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从重处罚。”主审法官说,鉴于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故决定对其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康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2021年10月29日,神木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康某表示不上诉。“法庭上,康某认罪认罚的态度确实很好,法院正是基于此才判处他拘役3个月的。”主审法官称,醉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起刑是拘役1个月,最多6个月。“判处拘役3个月,不算特别重,但也不轻。”法官称,因康某正在看守所羁押,目前无法采访其本人。
[村民:他爱喝酒,已经进去好几次了]
11月4日下午,康某所在村子一位不愿具名的村民告诉华商报记者,康某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有老人,有妻子,还有两个孩子。
该村民告诉华商报记者,康某平时就喜欢喝酒,“村里人都知道他醉驾的事,也知道他因为醉驾已经进去(看守所)几次了。”该村民称,醉驾害人害己,被判刑还会影响后代考学、就业、入伍等,也不知道康某是怎么想的,一点不长记性,一而再,再而三犯相同的错误。
华商报记者获悉,康某第一次醉驾后,驾驶执照即被吊销,后面两次醉驾,都是在无证的状态下进行的。
华商报记者发现,康某醉驾基本都在夜间进行,这与他抱有侥幸心理不无关系。康某的第二次醉驾发生于2018年8月15日0时许,经检测,当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40毫克/100毫升。案发当天,康某即被刑事拘留,几天后被取保候审。
“醉驾入刑已经10年了,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康某的案例对大家是个警示。”主审法官说。
[律师:冬季饮酒会增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山东省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之前曾担任多年法官,他指出,一般来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被吊销驾驶证后,多数人会追悔莫及、亡羊补牢、痛改前非。而本案当事人康某在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视法律和本人、他人生命安全如儿戏,实不应该。
柳孔圣介绍,根据《刑法》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犯本罪的,处拘役(1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柳孔圣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冬季到来,饮酒现象会逐渐增多,广大驾驶员朋友一定要遵纪守法,安全驾驶,保证自己和他人安全。他说,以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自2011年5月1日入刑以来,引起了多数驾驶员的重视,饮酒、醉酒驾车行为大幅减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但每年总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因醉酒驾车,或因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判刑的报导时常见诸网络和报端,教训惨痛!醉酒驾车遗害无穷。首先,个人因此失去自由并具有了犯罪记录,对个人工作和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如果是公职人员醉酒驾车,除了被判处刑罚外,还要面临被开除公职或其他纪律处分,实属不值;如果因醉驾导致自己或他人伤亡,更是会导致若干家庭支离破碎,令几代人与幸福无缘。”他呼吁广大驾驶员为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计,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男子2次醉驾均被判刑,第3次醉驾再次被查]
康某是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人,上个世纪70年代生人,农民,初中文化。2021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康某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主审康某醉酒驾驶案的神木市法院法官告诉华商报记者,2021年10月25日,神木市检察院以康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神木市法院提起公诉。神木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康某就曾因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被神木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10日,康某又因犯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被神木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5月12日22时许,康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337国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显示,康某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醉酒标准为大于80毫克/100毫升)。后经血液检测,康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1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因认罪认罚,法院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称,康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康某曾两次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再犯本罪,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从重处罚。”主审法官说,鉴于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故决定对其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康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2021年10月29日,神木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康某表示不上诉。“法庭上,康某认罪认罚的态度确实很好,法院正是基于此才判处他拘役3个月的。”主审法官称,醉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起刑是拘役1个月,最多6个月。“判处拘役3个月,不算特别重,但也不轻。”法官称,因康某正在看守所羁押,目前无法采访其本人。
[村民:他爱喝酒,已经进去好几次了]
11月4日下午,康某所在村子一位不愿具名的村民告诉华商报记者,康某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有老人,有妻子,还有两个孩子。
该村民告诉华商报记者,康某平时就喜欢喝酒,“村里人都知道他醉驾的事,也知道他因为醉驾已经进去(看守所)几次了。”该村民称,醉驾害人害己,被判刑还会影响后代考学、就业、入伍等,也不知道康某是怎么想的,一点不长记性,一而再,再而三犯相同的错误。
华商报记者获悉,康某第一次醉驾后,驾驶执照即被吊销,后面两次醉驾,都是在无证的状态下进行的。
华商报记者发现,康某醉驾基本都在夜间进行,这与他抱有侥幸心理不无关系。康某的第二次醉驾发生于2018年8月15日0时许,经检测,当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40毫克/100毫升。案发当天,康某即被刑事拘留,几天后被取保候审。
“醉驾入刑已经10年了,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康某的案例对大家是个警示。”主审法官说。
[律师:冬季饮酒会增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山东省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之前曾担任多年法官,他指出,一般来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被吊销驾驶证后,多数人会追悔莫及、亡羊补牢、痛改前非。而本案当事人康某在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视法律和本人、他人生命安全如儿戏,实不应该。
柳孔圣介绍,根据《刑法》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犯本罪的,处拘役(1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柳孔圣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冬季到来,饮酒现象会逐渐增多,广大驾驶员朋友一定要遵纪守法,安全驾驶,保证自己和他人安全。他说,以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自2011年5月1日入刑以来,引起了多数驾驶员的重视,饮酒、醉酒驾车行为大幅减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但每年总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因醉酒驾车,或因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判刑的报导时常见诸网络和报端,教训惨痛!醉酒驾车遗害无穷。首先,个人因此失去自由并具有了犯罪记录,对个人工作和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如果是公职人员醉酒驾车,除了被判处刑罚外,还要面临被开除公职或其他纪律处分,实属不值;如果因醉驾导致自己或他人伤亡,更是会导致若干家庭支离破碎,令几代人与幸福无缘。”他呼吁广大驾驶员为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计,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da Erdem# 突然翻出了一点以前翻译的Eda采访,然后感到,好多杰出的副攻对于这个位置,果然都有相同的看法[思考]
当时Eda说佩服Furst和Poljak一直有稳定的表现,后来她自己也做到了这一点,并且创下了一个独属于她自己的记录——唯一一个四届欧锦赛最佳副攻,真正用行动致敬偶像;另外,17-18赛季前Eda与费内巴切续约三年,21-22赛季前她再次与费内巴切续约三年。
当时Eda说佩服Furst和Poljak一直有稳定的表现,后来她自己也做到了这一点,并且创下了一个独属于她自己的记录——唯一一个四届欧锦赛最佳副攻,真正用行动致敬偶像;另外,17-18赛季前Eda与费内巴切续约三年,21-22赛季前她再次与费内巴切续约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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