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特定”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法官这样判】既不是借款人,也未间接使用案涉借款,山东一家公司怎么也没想到,他们只是出具了一个《承诺函》,就被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案涉两个多亿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案子,责任双方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2013年11月,某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一家水产品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8亿元,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同时就利息、罚息、复利计收等进行了约定。就案涉借款,该银行与该水产品公司就公司所有的两处海域使用权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与公司相关人员分别持有的公司股权签订《担保合同》并登记,同时约定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山东某公司向该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青岛该水产品公司未按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其将以不低于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格收购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或质押的股权,收购资金于触发收购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青岛该水产品公司/股东在某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一并附上董事会决议,7名董事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并加盖了公司章。
其后,该银行先后两次发放贷款1.8亿元。青岛该公司在2018年8月偿还本金5863.67元后,其余本金均未偿付;在2015年9月前偿还部分利息,此后再未偿付过利息。2019年8月,该银行将本案所涉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两者于2019年9月共同在《金融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清单记载有案涉《承诺函》。
随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将青岛某水产品公司、案涉股东以及出具承诺函的山东某公司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山东某公司就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此,山东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他们对青岛该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与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形要么是共同借款人,要么是债务加入。他们公司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出现,也未间接使用案涉借款,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原告据以起诉公司的依据是他们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而该《承诺函》,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来看,只是承诺一种远期交易的安排,并不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法律基础。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公司向某银行出具该《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函》合法有效,对银行和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能否依据《承诺函》认定该公司负有“收购”义务。法院综合分析认定,山东某公司承诺履行的义务是:在青岛某公司未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青岛某公司在该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中,支付不低于该银行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款。法院认为,《承诺函》所涉的“收购”条件与“出卖方(海域使用权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收购”价格与标的物无关,反而均取决于案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对欠付借款进行差额补足的意思表示。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不能依据《承诺函》认定山东某公司负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收购”义务。
综上,综合案涉《承诺函》出具的背景、目的及其内容,山东某公司系在“收购”的外观下承诺对民生银行未获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承诺函》具有从属于主借款合同、保障主合同实现的性质,提高了借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系该公司向某银行提供的增信措施,具有担保案涉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系非典型担保。《承诺函》中并无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山东某公司系单方承诺加入案涉债务的主张不能全面准确定性山东某公司所负义务,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山东某公司向债权人某银行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山东某公司债务加入的请求不成立,该公司要求山东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依据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山东某公司应承担对欠付借款本息差额补足的担保义务。
此外,案涉银行作为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机构,在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借款经营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拥有较强的缔约能力,具备明晰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理应在审核授信时更有专业经验。其所接受的山东某公司提供的《承诺函》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甚至名义义务与实质义务并不一致,银行应承担约定不明、法院进行不利解释的后果。为了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债权人与山东某公司的权益,法院认定山东某公司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即对主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均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青岛海事法院海课堂)
2013年11月,某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一家水产品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8亿元,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同时就利息、罚息、复利计收等进行了约定。就案涉借款,该银行与该水产品公司就公司所有的两处海域使用权签订《抵押合同》并登记,与公司相关人员分别持有的公司股权签订《担保合同》并登记,同时约定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山东某公司向该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青岛该水产品公司未按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其将以不低于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格收购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或质押的股权,收购资金于触发收购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青岛该水产品公司/股东在某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一并附上董事会决议,7名董事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并加盖了公司章。
其后,该银行先后两次发放贷款1.8亿元。青岛该公司在2018年8月偿还本金5863.67元后,其余本金均未偿付;在2015年9月前偿还部分利息,此后再未偿付过利息。2019年8月,该银行将本案所涉债权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两者于2019年9月共同在《金融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清单记载有案涉《承诺函》。
随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将青岛某水产品公司、案涉股东以及出具承诺函的山东某公司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山东某公司就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此,山东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他们对青岛该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与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形要么是共同借款人,要么是债务加入。他们公司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出现,也未间接使用案涉借款,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原告据以起诉公司的依据是他们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而该《承诺函》,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来看,只是承诺一种远期交易的安排,并不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法律基础。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公司向某银行出具该《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函》合法有效,对银行和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能否依据《承诺函》认定该公司负有“收购”义务。法院综合分析认定,山东某公司承诺履行的义务是:在青岛某公司未按约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青岛某公司在该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中,支付不低于该银行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款。法院认为,《承诺函》所涉的“收购”条件与“出卖方(海域使用权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收购”价格与标的物无关,反而均取决于案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对欠付借款进行差额补足的意思表示。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不能依据《承诺函》认定山东某公司负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收购”义务。
综上,综合案涉《承诺函》出具的背景、目的及其内容,山东某公司系在“收购”的外观下承诺对民生银行未获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承诺函》具有从属于主借款合同、保障主合同实现的性质,提高了借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系该公司向某银行提供的增信措施,具有担保案涉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系非典型担保。《承诺函》中并无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山东某公司系单方承诺加入案涉债务的主张不能全面准确定性山东某公司所负义务,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山东某公司向债权人某银行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山东某公司债务加入的请求不成立,该公司要求山东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依据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山东某公司应承担对欠付借款本息差额补足的担保义务。
此外,案涉银行作为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机构,在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借款经营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拥有较强的缔约能力,具备明晰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理应在审核授信时更有专业经验。其所接受的山东某公司提供的《承诺函》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甚至名义义务与实质义务并不一致,银行应承担约定不明、法院进行不利解释的后果。为了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债权人与山东某公司的权益,法院认定山东某公司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即对主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均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青岛海事法院海课堂)
【把婆婆当上司看,千古婆媳矛盾不再难搞】
当我遇到陈大可的《新手妈妈头两年》这本书的时候,我的宝宝即将两岁,似乎过没什么用,但当我翻开它,却被她吸引住了。因为在这本书中,我看到了很多我遇到的痛点问题,比如“隔辈带娃,发生冲突怎么办”“有娃以后,夫妻关系怎样经营”“怎样才能育儿和自我提升两不误”……所以我特别想翻开它,看看作者给出了什么建议,果然没有让我失望。比如,隔辈带娃的问题,可以说是我最头大的事儿,但作者提出了一种观点,就是“把婆婆或妈妈当上司来看待,其实她们都很好”,这个领导事事身体力行,遇到困难不是喊“同志们往前冲”,而是“放着我来”,身先士卒。她们无偿分享自己的“职业”经验,乐于帮助“新人”。像这样的领导往哪儿找去。如果以这种心态和婆婆妈妈相处的话,就轻松多了。像此类棘手问题,作者都能给出轻松幽默的解决方案。大家可以读读。
当我遇到陈大可的《新手妈妈头两年》这本书的时候,我的宝宝即将两岁,似乎过没什么用,但当我翻开它,却被她吸引住了。因为在这本书中,我看到了很多我遇到的痛点问题,比如“隔辈带娃,发生冲突怎么办”“有娃以后,夫妻关系怎样经营”“怎样才能育儿和自我提升两不误”……所以我特别想翻开它,看看作者给出了什么建议,果然没有让我失望。比如,隔辈带娃的问题,可以说是我最头大的事儿,但作者提出了一种观点,就是“把婆婆或妈妈当上司来看待,其实她们都很好”,这个领导事事身体力行,遇到困难不是喊“同志们往前冲”,而是“放着我来”,身先士卒。她们无偿分享自己的“职业”经验,乐于帮助“新人”。像这样的领导往哪儿找去。如果以这种心态和婆婆妈妈相处的话,就轻松多了。像此类棘手问题,作者都能给出轻松幽默的解决方案。大家可以读读。
《富寿康宁·第一章 富》
五、正确使用财富是智慧
有财富要有智慧使用,你有财富是福报,怎样使用是智慧。如果有钱没有智慧,不会用就免不了造业,所以钱财不是好事情。造极重罪业的人往往都是富贵人,不是普通人。普通人想造极重的罪业,没有能力,也没有机会。
财为五家所有。第一个是官家,那是在从前,现在情形不一样,以前在帝王专制的时候,你要是犯了罪,抄家,你家里整个财产被充公,被没收。第二个是盗贼,强盗、小偷,看中你家很有钱,他就来偷。第三个是大水,大水来了,统统淹没了。第四个是火,一把火就给你烧干净了。第五个是败家子,那个麻烦就大了,你辛辛苦苦经营来的财产,到他手上,没几年就败光了。所以不用防范失去钱财,布施好,愈施愈多,愈施愈自在,这才是永远保存财富最好的方法。
佛教给我们,怎样才能发财?布施,供养。供养父母、供养三宝,布施一切众生,你的财用不会缺乏。诸位要记住,财用不缺乏就行,不必要累积,不必要多,多了,灾难就来了,祸害就来了。所以财要知道散,儒家也说「积而能散」,能散财是最聪明的人。
中国古时候供财神,供谁?范蠡。大家都知道,他是战国时代越王勾践的大夫。越王也相当了不起,诸位要晓得,这是自古以来,中国、外国,英雄豪杰,建立一个政权开国,倒不是真正困难,国家灭亡之后再复兴,太难太难了,在历史上很少见。在中国历史上,越王勾践是第一个例子,他成功了。他确实被吴国灭了之后,能够再复兴、能够再复仇,得力于范蠡、文种这两个人的帮助,反过来消灭吴国。
范蠡聪明,大功告成之后,他自己离开了,他留了一封信给文种,劝文种赶快离开,越王勾践这个人,他认识得很清楚,可以共患难,不能共富贵。文种看信之后,以为未必像范蠡说的那么严重,结果果然不出范蠡所料,勾践赐文种自尽。杀功臣,在中国每一个朝代,几乎都有这种事情。
范蠡偷偷跑了,改名叫陶朱公,带著西施,一道去做生意去了。做生意没多久,发大财;发了之后,他把钱财统统布施,救济贫苦,统统散尽了,再从小生意做起。又做几年,又发了;发了之后,他把钱财统统布施,救济贫苦,统统散尽了,再从小生意做起。又做几年,又发了;发了,他又布施。史书上记载「三聚三散」,他能够散财,布施恩德,这个是做生意人好榜样。做生意人赚得社会钱,取之于社会,还用之于社会,所以供养范蠡做财神很有道理。模范的商人,我们经商、营利,要以范蠡作模范,他是真正聪明,真有智慧、真有学问,无论做什么他都成功。所以要懂得散财,懂得与一切众生结恩惠,佛法里讲结缘。
众生受你的恩惠,你会遭难吗?不会。没东西吃了,自然有很多人送东西来,那个多自在;没衣服穿了,有很多人送衣服给你,你一样都不会缺;没有房子住了,人家送房子来。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果报?布施,你只要肯布施就行了,福报自然,你说这多自在。所以钱不要去投资,不要放银行,放什么都靠不住,布施给一切众生,那就是最牢靠的了,决定丟不掉,而且那个利息,比你们今天做什么生意的利息都要厚,不知道要厚多少倍。
古人说,「富不过三代」。其实富贵能保三代是正常的,什么原因能保?有老人教。如果他们家里积德,累功积德深厚,他能传几十代。在中国最著名的,孔老夫子,孔家到现在七十多代了,子子孙孙都特别受人尊敬;范仲淹先生,范家传了将近一千年,也几十代;袁了凡先生,袁家传了十几代,都不错。这是祖宗功德积得厚。德要怎样修?怎样积?你能够诚心诚意奉行《弟子规》,奉行古圣先贤善良的教诲,自己诚心诚意去做,教导你的家亲眷属、你的后人像你一样诚心诚意去做,你的家道可以保持代代不衰。
有人说,今天是乱世,举世之人都欺诈,我要做个老实人,我在这个社会上还能生存吗?说得好像很有道理,欺骗别人好像是应该的,殊不知错了。你能够老老实实不欺骗别人,你这一生会过得很幸福、很圆满。问题就是你相不相信!因果报应是真理,古今中外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把这个真理推翻,佛法里常说「万法皆空,因果不空」,善因必有善果,恶因必有恶报,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在什么地区,这是真理。
――节录自《大方广佛华严经》12-017-1362
五、正确使用财富是智慧
有财富要有智慧使用,你有财富是福报,怎样使用是智慧。如果有钱没有智慧,不会用就免不了造业,所以钱财不是好事情。造极重罪业的人往往都是富贵人,不是普通人。普通人想造极重的罪业,没有能力,也没有机会。
财为五家所有。第一个是官家,那是在从前,现在情形不一样,以前在帝王专制的时候,你要是犯了罪,抄家,你家里整个财产被充公,被没收。第二个是盗贼,强盗、小偷,看中你家很有钱,他就来偷。第三个是大水,大水来了,统统淹没了。第四个是火,一把火就给你烧干净了。第五个是败家子,那个麻烦就大了,你辛辛苦苦经营来的财产,到他手上,没几年就败光了。所以不用防范失去钱财,布施好,愈施愈多,愈施愈自在,这才是永远保存财富最好的方法。
佛教给我们,怎样才能发财?布施,供养。供养父母、供养三宝,布施一切众生,你的财用不会缺乏。诸位要记住,财用不缺乏就行,不必要累积,不必要多,多了,灾难就来了,祸害就来了。所以财要知道散,儒家也说「积而能散」,能散财是最聪明的人。
中国古时候供财神,供谁?范蠡。大家都知道,他是战国时代越王勾践的大夫。越王也相当了不起,诸位要晓得,这是自古以来,中国、外国,英雄豪杰,建立一个政权开国,倒不是真正困难,国家灭亡之后再复兴,太难太难了,在历史上很少见。在中国历史上,越王勾践是第一个例子,他成功了。他确实被吴国灭了之后,能够再复兴、能够再复仇,得力于范蠡、文种这两个人的帮助,反过来消灭吴国。
范蠡聪明,大功告成之后,他自己离开了,他留了一封信给文种,劝文种赶快离开,越王勾践这个人,他认识得很清楚,可以共患难,不能共富贵。文种看信之后,以为未必像范蠡说的那么严重,结果果然不出范蠡所料,勾践赐文种自尽。杀功臣,在中国每一个朝代,几乎都有这种事情。
范蠡偷偷跑了,改名叫陶朱公,带著西施,一道去做生意去了。做生意没多久,发大财;发了之后,他把钱财统统布施,救济贫苦,统统散尽了,再从小生意做起。又做几年,又发了;发了之后,他把钱财统统布施,救济贫苦,统统散尽了,再从小生意做起。又做几年,又发了;发了,他又布施。史书上记载「三聚三散」,他能够散财,布施恩德,这个是做生意人好榜样。做生意人赚得社会钱,取之于社会,还用之于社会,所以供养范蠡做财神很有道理。模范的商人,我们经商、营利,要以范蠡作模范,他是真正聪明,真有智慧、真有学问,无论做什么他都成功。所以要懂得散财,懂得与一切众生结恩惠,佛法里讲结缘。
众生受你的恩惠,你会遭难吗?不会。没东西吃了,自然有很多人送东西来,那个多自在;没衣服穿了,有很多人送衣服给你,你一样都不会缺;没有房子住了,人家送房子来。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果报?布施,你只要肯布施就行了,福报自然,你说这多自在。所以钱不要去投资,不要放银行,放什么都靠不住,布施给一切众生,那就是最牢靠的了,决定丟不掉,而且那个利息,比你们今天做什么生意的利息都要厚,不知道要厚多少倍。
古人说,「富不过三代」。其实富贵能保三代是正常的,什么原因能保?有老人教。如果他们家里积德,累功积德深厚,他能传几十代。在中国最著名的,孔老夫子,孔家到现在七十多代了,子子孙孙都特别受人尊敬;范仲淹先生,范家传了将近一千年,也几十代;袁了凡先生,袁家传了十几代,都不错。这是祖宗功德积得厚。德要怎样修?怎样积?你能够诚心诚意奉行《弟子规》,奉行古圣先贤善良的教诲,自己诚心诚意去做,教导你的家亲眷属、你的后人像你一样诚心诚意去做,你的家道可以保持代代不衰。
有人说,今天是乱世,举世之人都欺诈,我要做个老实人,我在这个社会上还能生存吗?说得好像很有道理,欺骗别人好像是应该的,殊不知错了。你能够老老实实不欺骗别人,你这一生会过得很幸福、很圆满。问题就是你相不相信!因果报应是真理,古今中外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把这个真理推翻,佛法里常说「万法皆空,因果不空」,善因必有善果,恶因必有恶报,无论在什么时代,无论在什么地区,这是真理。
――节录自《大方广佛华严经》12-017-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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