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采集模块,启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有关要求,为加强原料药监督管理,摸清原料药生产供应情况,国家药监局在药品信息采集平台中开发建设了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采集模块。该模块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https://t.cn/A6xZtJKM
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双通道”,湖南48个,广东221个,安徽188个,河北211个......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并公布纳入药品范围。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安徽:188个国谈药品纳入
河北:211个国谈品种
湖南:48个药品纳入
可见,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各省的“双通道”管理目录。那么,湖南的管理措施是怎么样的呢?
湖南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第一批目录涉及48个药品,包括39个西药和9个中成药。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今日(10月27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将48个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范围,包括西药39个,中成药9个,“双通道”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湖南曾公示过49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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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执行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减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各地要根据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病种范围及时建立“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库,可在原特药责任医师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增补。各县区必须配备责任医师,报市州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要实现责任医师的区域互认。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各地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2021年12月17日前,各地将“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师库报省局备案。
公布的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地因新医保系统上线等原因不能按时进行待遇支付的,要做好待遇追补报销工作。
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此前在今年的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双通道”管理药品采取按通用名目录管理的模式,通用名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范围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双通道”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实现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和药店“双通道”药品医保报销待遇统一。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完善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1)四种情况将被直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企业与医保部门协议终止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的药品;
未履行协议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2)三种情况经省级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者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临床价值不确切,临床上有更好的替代药品;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据了解,湖南省从2016年开始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开展“双通道”管理模式。目前已有89个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治疗重特大(罕见)疾病的药品纳入特药管理。
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目前已经有安徽、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等省份已开始落实该政策。
江苏:“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并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分两批完成: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安徽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江西: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据业界流传,6月10日,江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谈药品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分类管理,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四川:157个药品纳入处方流转试点
2021年6月29日下午,特殊药品处方流转试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启动。试点启动后,由四川省人民医院开出的,涉及省本级和成都市门特药品的处方,其供药机构将从本院延伸到部分试点零售药店,实现供药机构更广覆盖。而这种在家看病、复诊,特殊药品在线医保结算的模式,未来将在四川推广。
据悉目前共有157个药品可依托“四川医保”APP或特殊药品平台实现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在原有“双通道”管理的107个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基础上,新增50个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的普通乙类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省本级处方流转药品范围。同时实行统一药价,对于未来增加的药物品种,药店价格将不高于医院药房价格。
处方流转试点是四川创新开展的“双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完善,有很好的基础优势,在国内处于前列。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双通道 ” 管理
10月19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211个药品纳入广东“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西药152个,中成药59个。
在今年的9月15日,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卫健委、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河北: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有需必采,按需配备
10月14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河北要求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需要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配备。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并公布纳入药品范围。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安徽:188个国谈药品纳入
河北:211个国谈品种
湖南:48个药品纳入
可见,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各省的“双通道”管理目录。那么,湖南的管理措施是怎么样的呢?
湖南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第一批目录涉及48个药品,包括39个西药和9个中成药。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今日(10月27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将48个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湖南省第一批医保“双通道”管理范围,包括西药39个,中成药9个,“双通道”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湖南曾公示过49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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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执行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减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各地要根据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病种范围及时建立“双通道”管理药品责任医师库,可在原特药责任医师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增补。各县区必须配备责任医师,报市州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要实现责任医师的区域互认。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遴选准入方面,《通知》明确原特药定点药店可在补充签订“双通道”管理协议条款后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2021年11月底前,确保每个市县区地域内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各地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2021年12月17日前,各地将“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师库报省局备案。
公布的第一批“双通道”管理药品从2021年11月10日起按《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地因新医保系统上线等原因不能按时进行待遇支付的,要做好待遇追补报销工作。
具有质量问题、列入负面清单等四种情况的药品将被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此前在今年的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双通道”管理药品采取按通用名目录管理的模式,通用名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范围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双通道”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实现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和药店“双通道”药品医保报销待遇统一。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完善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同通用名同医保目录剂型的药品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并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双通道”使用管理范围。
(1)四种情况将被直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企业与医保部门协议终止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的药品;
未履行协议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2)三种情况经省级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调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者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临床价值不确切,临床上有更好的替代药品;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据了解,湖南省从2016年开始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开展“双通道”管理模式。目前已有89个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治疗重特大(罕见)疾病的药品纳入特药管理。
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目前已经有安徽、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等省份已开始落实该政策。
江苏:“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并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分两批完成: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安徽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江西: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据业界流传,6月10日,江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谈药品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分类管理,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四川:157个药品纳入处方流转试点
2021年6月29日下午,特殊药品处方流转试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启动。试点启动后,由四川省人民医院开出的,涉及省本级和成都市门特药品的处方,其供药机构将从本院延伸到部分试点零售药店,实现供药机构更广覆盖。而这种在家看病、复诊,特殊药品在线医保结算的模式,未来将在四川推广。
据悉目前共有157个药品可依托“四川医保”APP或特殊药品平台实现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在原有“双通道”管理的107个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基础上,新增50个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的普通乙类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省本级处方流转药品范围。同时实行统一药价,对于未来增加的药物品种,药店价格将不高于医院药房价格。
处方流转试点是四川创新开展的“双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完善,有很好的基础优势,在国内处于前列。
广东:221个药品纳入“ 双通道 ” 管理
10月19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211个药品纳入广东“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西药152个,中成药59个。
在今年的9月15日,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卫健委、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河北: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有需必采,按需配备
10月14日,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河北要求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国谈211个品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需要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配备。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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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二房东”跑路,阿里、华为等大厂员工受骗,有人凌晨被恐吓退房
在望京的房子已经租了两年,下个月即将到期时,两个事实摆在了杨宇(化名)面前:房子并非房东直租,而是自如房源;此前自称“房东”的张某,已经失联了。
受骗的远不止杨宇一人,他加入了一个近两百人的维权群,受骗者大多是互联网公司员工,从公司内网或者公司好友处认识张某并租房。和他一样租了两三年的,或是房源来自中介平台的,都不在少数。直到陆续有租客遭遇上门清退,甚至有人凌晨被恐吓,大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而张某已经失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张某以不同身份或公司名义批量从中介平台租房,而后冒充房东低价转租,要求年付租金,不少互联网大厂员工踩坑。涉事房源涉及多家房产租赁中介平台和民宿租赁平台。涉嫌诈骗的张某失联并被立案后,不少受害者提出疑问:房产中介平台该担责吗?有律师认为,转租已经形成事实,中介平台未尽监管责任。
望京“冒牌房东”突然失联
互联网大厂员工受骗
望京,是北京互联网公司聚集地之一,汇聚了阿里、美团、360、58同城、雪球等一众互联网企业。这也意味着,数量不小的互联网人同样聚集在这里工作、居住,除了通过中介平台租房,还有人通过内网或同事介绍房东,张某就借此获得了许多租客的信任。
向张某租了近两年房,杨宇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并非房东直租,而是通过“业主交给自如,自如租给徐某,徐某租给张某”几个环节,最终租给自己,但实际上自己支付的租金还比自如平台的租金低了近两千元。而在被骗的近两百人中,同样由徐某承租再转给张某的受骗者至少还有5人。
杨宇从2019年11月起就向张某租下了目前居住的房子,实地看房并查看了张某出示的房产证后,与张某签下了租赁合同,并一年一签续约至今。
张某提供的房产证扫描件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但这中间并非没有插曲。
杨宇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5日当天,一名自称是业主的女士带着自如管家上门称要看房,在张某称和对方通了电话后,杨宇开门。随后,同行的自称自如管家的人向杨宇出示了自己的工牌。
在对方看房过程中,杨宇告诉对方,自己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对方却同样出示了一份房产证扫描件,称自己才是业主。
杨宇开始起了疑心,但房租交了一年尚未到期,杨宇认为,自己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如果张某与自如有租赁纠纷,应当他们双方去解决。
2020年9月,张某称4月曾来看房的女士要用房子做资产抵押,提醒杨宇在家等,随后自如管家带着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人上门拍照。杨宇认为,这件事能看出,自如管家与张某并非没有联系。
杨宇回忆,到2020年11月,小区门禁升级,杨宇去物业换门禁卡时报了具体住址后,物业问业主是否姓崔,他确定4月份上门看房的崔女士应该是业主。
也就是说,张某在此前租房时出示的房产证是假的。但由于房租已交到2021年11月,杨宇选择继续住了下来。
这之后,自称业主的女士和自如管家再没来过,杨宇又在这套房子里住了一年。这期间,杨宇虽然怀疑张某与自如有纠纷,但自己没遇到问题,也就没选择搬家。直到今年10月19日、10月20日,杨宇租赁房子的密码锁两度失效,都是张某叫来开锁师傅解决。杨宇表示,张某的电话从来打不通,微信也很少接,只会偶尔回复消息。20日下午联系上了张某,这也是群里大多数受害者能联系上张某的最后时间,在这之后就联系不上了。
20日晚,一名徐姓女士上门,称自己才是房子的承租人,张某从自己手中租了房,现在欠了10多万元房租,已经失联,于是她要求杨宇在23日前搬走。杨宇拒绝后,22日凌晨,徐某和一名男性在00:20、00:50、1:30在杨宇门口砸门,尽管杨宇已经报警,但徐某仍在随后几天晚间上门断掉电表箱电闸后暴力砸门、言语辱骂;25日,徐某在门锁中塞入泡泡糖和树枝,杨宇不得已换锁并再度前往派出所报案。后来,杨宇得知,和他同样受到徐某清退的,至少还有5人。
从自如一名内部员工处,杨宇得知,徐某以季付7830元/月的方式,在自如租下这套房源,而杨宇支付的房租则为5300元/月。不止一名受骗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自己每月房租比同小区同户型房子要低一、两千元,张某正是以“低房租”“年付更便宜”的方式吸引了大批租客。
在徐某突然上门的同时,张某的其他租客们也陆续遭遇中介上门,大家开始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据受骗者王力(化名)介绍,这次的受骗者中,至少包括了美团、阿里、字节跳动、华为、360、京东等诸多互联网大厂员工。今年五月,王力在公司内网通过同事发布的房源转租信息租下了房,该同事称自己已经在该房源中住了一年。通过这名同事,王力联系上了自称房东的张某。“当时我们以为他是房东,因为我们内网上面很多人都替他发他的房子,然后写了什么房东直租,基本上都是年付,所以我们很多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认识的张某。”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王力要求查看张某的房产证,对方发来一张房产证的扫描图片,张某等两人同为房屋的房主。随后,双方签下了租房合同,王力付给张某两年共13万元房租。
另一名受骗者刘迪(化名)也在今年1月同样通过公司好友介绍的方式认识张某。通过张某,刘迪身边的公司好友中有近十个人租了房,已经有好友租房住了两、三年。签约前,刘迪同样要求查看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并非张某的名字。后来,刘迪向一位也向张某租房的同事求证,当时张某对她同事解释称,这是亲戚的房子,而自己则是自家家族企业的财务顾问。张某自称家里专门投资房产,在北京有一、两百套房,长辈年纪大了,然后他来帮长辈去打点房产做租赁。
看到身边有好友居住了几年没问题,刘迪也没再怀疑。
自如的房源一般都有统一风格的家具,但刘迪房子里的都是旧家具。直到自如管家上门,他才得知自己租住过的两套“张某的房子”实际是自如的房源。第二套房的自如管家告诉刘迪,张某签了两年的租赁合同,房租季付,目前张某支付的房租仅到11月初。目前,刘迪正在与自如协商续租事宜。
有受骗者行李被强行打包
自如称正与租客积极沟通
受骗者自发建立的微信群已经有接近200人。“我们统计了一下,之前统计到150人左右的时候,(受骗金额)大概都有600多万,现在接近200人的话估计有近千万了。”
杨宇推测,中介平台之所以尚未和他沟通清退的事宜,是因为当前仍处在徐某支付的房租区间内。而另一些租客则直接被中介平台要求清退。
10月12日、10月13日,王涵(化名)连续两天在门口看到自如的告知函,被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搬走。察觉不对后,她立刻联系张某要求退房。
自如张贴的告知函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但直到20日,王涵仍没有收到退款,再度联系张某,对方已经失联。21日上午,同样向张某租房的同事告诉王涵,自己被中介找上门。意识到张某可能已经跑路,王涵赶回家打算取证据报警,却发现自家房门已经无法打开。警察赶到后进入家中,王涵发现自己所有的行李已经被打包,并贴上了“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些公司封存”的字样。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于有受骗者行李被强行上门打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认为,住建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也就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腾房。
宋竟一认为,在本次租房风波中,实际使用人其实是弱势被骗一方,中介平台即使要解除合同要求腾房,也应该到法院诉讼走合法渠道。没有经过住户允许强行进入、换锁芯,被要求退出房屋仍不退出甚至暴力清退涉嫌违法。
据了解,此次事件涉及多家房产租赁中介平台和民宿租赁平台。
自如回应《每日经济新闻》称,目前排查到涉及房源约20余套,已组成专门团队与租客积极沟通,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推进事件有序解决。而斯维登则表示,正在积极协调并促成业主与现租客达成续租协议,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取证工作。但从维权微信群中租客们的发言来看,大多数租客对自如的回应并不认可。有租客表示:“(自如)没有任何积极沟通和帮助。”
一名房产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种高进低出、年付收款的方式,尽管整体赔钱,但实际钱可能已经被转出。
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认为,张某的套现模式是个人行为,涉及不到这个行业。但站在中介角度,这是一个行业的问题,当前房源怎么管理、能否转租、如何识别以及出现跑路以后如何保障租客权益,这些是需要中介公司思考的。他认为,张某的行为带有很明显的诈骗属性,中介公司也缺少审核,租客本身是无辜的,出事后中介把责任推给租客肯定也不合规。中介公司自身在业务方面缺少审核,才使得这种不正当转租和跑路情况出现。
有租客表示,目前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已立案。10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朝阳区花家地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对方表示自己不掌握情况。而据《红星新闻》报道,该派出所一位民警表示,目前已经接到多位租客的报警,警方正在收集租客信息,着手调查。
律师:转租形成事实,
平台未尽监管责任
不少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或已涉嫌诈骗,而中介平台在这次事件中也负有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该事件中张某作为房屋中介,套取下游租客租金,并虚构将租金交付房东事实,卷钱跑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付建认为,中介平台将房屋批量出租于同一人时,就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转租行为进行审慎审查,在明知租客转租时,就应当履行监管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等责任。
而关于转租行为,以自如的租房合同为例,在合同中,自如明确规定“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表示,首先,既然诸如自如等平台的合同中有关于“业主不同意租户再次转租”的条款,那么,当张某从该平台大批量租赁房屋时,其更应尽提醒义务。其次,平台作为专业的大型租赁平台,更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审慎核实张某批量租房的用途,并尽到监管责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有租户表示“在自如知情的情况下,租户在房子里继续租住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付建律师认为这具有一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姚志斗律师也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对“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点,举证较难。原则上,只有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和房主口头同意转租并收取次承租人租金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出租人对转租事宜知情。
付建律师则认为,该事件中不仅上游中介是受害者,租客们也是受害者,且上游中介对房屋具有直接监管责任,其对张某转租本身就应当承担责任,更何况部分上游中介在明知情况下默许转租,甚至已经形成了合法转租的事实情况。所以,上游中介无权暴力清退租客,双方应当对目前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姚志斗表示,本案中,租户将租金支付给张某就应该视为支付给该平台,同时该平台也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上租户是受害者,在其已付房租的情况下,有权继续居住。平台未取得租金造成的损失不该由租户承担,其应向张某主张。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在望京的房子已经租了两年,下个月即将到期时,两个事实摆在了杨宇(化名)面前:房子并非房东直租,而是自如房源;此前自称“房东”的张某,已经失联了。
受骗的远不止杨宇一人,他加入了一个近两百人的维权群,受骗者大多是互联网公司员工,从公司内网或者公司好友处认识张某并租房。和他一样租了两三年的,或是房源来自中介平台的,都不在少数。直到陆续有租客遭遇上门清退,甚至有人凌晨被恐吓,大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而张某已经失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张某以不同身份或公司名义批量从中介平台租房,而后冒充房东低价转租,要求年付租金,不少互联网大厂员工踩坑。涉事房源涉及多家房产租赁中介平台和民宿租赁平台。涉嫌诈骗的张某失联并被立案后,不少受害者提出疑问:房产中介平台该担责吗?有律师认为,转租已经形成事实,中介平台未尽监管责任。
望京“冒牌房东”突然失联
互联网大厂员工受骗
望京,是北京互联网公司聚集地之一,汇聚了阿里、美团、360、58同城、雪球等一众互联网企业。这也意味着,数量不小的互联网人同样聚集在这里工作、居住,除了通过中介平台租房,还有人通过内网或同事介绍房东,张某就借此获得了许多租客的信任。
向张某租了近两年房,杨宇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并非房东直租,而是通过“业主交给自如,自如租给徐某,徐某租给张某”几个环节,最终租给自己,但实际上自己支付的租金还比自如平台的租金低了近两千元。而在被骗的近两百人中,同样由徐某承租再转给张某的受骗者至少还有5人。
杨宇从2019年11月起就向张某租下了目前居住的房子,实地看房并查看了张某出示的房产证后,与张某签下了租赁合同,并一年一签续约至今。
张某提供的房产证扫描件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但这中间并非没有插曲。
杨宇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5日当天,一名自称是业主的女士带着自如管家上门称要看房,在张某称和对方通了电话后,杨宇开门。随后,同行的自称自如管家的人向杨宇出示了自己的工牌。
在对方看房过程中,杨宇告诉对方,自己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对方却同样出示了一份房产证扫描件,称自己才是业主。
杨宇开始起了疑心,但房租交了一年尚未到期,杨宇认为,自己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如果张某与自如有租赁纠纷,应当他们双方去解决。
2020年9月,张某称4月曾来看房的女士要用房子做资产抵押,提醒杨宇在家等,随后自如管家带着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人上门拍照。杨宇认为,这件事能看出,自如管家与张某并非没有联系。
杨宇回忆,到2020年11月,小区门禁升级,杨宇去物业换门禁卡时报了具体住址后,物业问业主是否姓崔,他确定4月份上门看房的崔女士应该是业主。
也就是说,张某在此前租房时出示的房产证是假的。但由于房租已交到2021年11月,杨宇选择继续住了下来。
这之后,自称业主的女士和自如管家再没来过,杨宇又在这套房子里住了一年。这期间,杨宇虽然怀疑张某与自如有纠纷,但自己没遇到问题,也就没选择搬家。直到今年10月19日、10月20日,杨宇租赁房子的密码锁两度失效,都是张某叫来开锁师傅解决。杨宇表示,张某的电话从来打不通,微信也很少接,只会偶尔回复消息。20日下午联系上了张某,这也是群里大多数受害者能联系上张某的最后时间,在这之后就联系不上了。
20日晚,一名徐姓女士上门,称自己才是房子的承租人,张某从自己手中租了房,现在欠了10多万元房租,已经失联,于是她要求杨宇在23日前搬走。杨宇拒绝后,22日凌晨,徐某和一名男性在00:20、00:50、1:30在杨宇门口砸门,尽管杨宇已经报警,但徐某仍在随后几天晚间上门断掉电表箱电闸后暴力砸门、言语辱骂;25日,徐某在门锁中塞入泡泡糖和树枝,杨宇不得已换锁并再度前往派出所报案。后来,杨宇得知,和他同样受到徐某清退的,至少还有5人。
从自如一名内部员工处,杨宇得知,徐某以季付7830元/月的方式,在自如租下这套房源,而杨宇支付的房租则为5300元/月。不止一名受骗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自己每月房租比同小区同户型房子要低一、两千元,张某正是以“低房租”“年付更便宜”的方式吸引了大批租客。
在徐某突然上门的同时,张某的其他租客们也陆续遭遇中介上门,大家开始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据受骗者王力(化名)介绍,这次的受骗者中,至少包括了美团、阿里、字节跳动、华为、360、京东等诸多互联网大厂员工。今年五月,王力在公司内网通过同事发布的房源转租信息租下了房,该同事称自己已经在该房源中住了一年。通过这名同事,王力联系上了自称房东的张某。“当时我们以为他是房东,因为我们内网上面很多人都替他发他的房子,然后写了什么房东直租,基本上都是年付,所以我们很多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认识的张某。”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王力要求查看张某的房产证,对方发来一张房产证的扫描图片,张某等两人同为房屋的房主。随后,双方签下了租房合同,王力付给张某两年共13万元房租。
另一名受骗者刘迪(化名)也在今年1月同样通过公司好友介绍的方式认识张某。通过张某,刘迪身边的公司好友中有近十个人租了房,已经有好友租房住了两、三年。签约前,刘迪同样要求查看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并非张某的名字。后来,刘迪向一位也向张某租房的同事求证,当时张某对她同事解释称,这是亲戚的房子,而自己则是自家家族企业的财务顾问。张某自称家里专门投资房产,在北京有一、两百套房,长辈年纪大了,然后他来帮长辈去打点房产做租赁。
看到身边有好友居住了几年没问题,刘迪也没再怀疑。
自如的房源一般都有统一风格的家具,但刘迪房子里的都是旧家具。直到自如管家上门,他才得知自己租住过的两套“张某的房子”实际是自如的房源。第二套房的自如管家告诉刘迪,张某签了两年的租赁合同,房租季付,目前张某支付的房租仅到11月初。目前,刘迪正在与自如协商续租事宜。
有受骗者行李被强行打包
自如称正与租客积极沟通
受骗者自发建立的微信群已经有接近200人。“我们统计了一下,之前统计到150人左右的时候,(受骗金额)大概都有600多万,现在接近200人的话估计有近千万了。”
杨宇推测,中介平台之所以尚未和他沟通清退的事宜,是因为当前仍处在徐某支付的房租区间内。而另一些租客则直接被中介平台要求清退。
10月12日、10月13日,王涵(化名)连续两天在门口看到自如的告知函,被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搬走。察觉不对后,她立刻联系张某要求退房。
自如张贴的告知函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但直到20日,王涵仍没有收到退款,再度联系张某,对方已经失联。21日上午,同样向张某租房的同事告诉王涵,自己被中介找上门。意识到张某可能已经跑路,王涵赶回家打算取证据报警,却发现自家房门已经无法打开。警察赶到后进入家中,王涵发现自己所有的行李已经被打包,并贴上了“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些公司封存”的字样。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于有受骗者行李被强行上门打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认为,住建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也就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腾房。
宋竟一认为,在本次租房风波中,实际使用人其实是弱势被骗一方,中介平台即使要解除合同要求腾房,也应该到法院诉讼走合法渠道。没有经过住户允许强行进入、换锁芯,被要求退出房屋仍不退出甚至暴力清退涉嫌违法。
据了解,此次事件涉及多家房产租赁中介平台和民宿租赁平台。
自如回应《每日经济新闻》称,目前排查到涉及房源约20余套,已组成专门团队与租客积极沟通,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推进事件有序解决。而斯维登则表示,正在积极协调并促成业主与现租客达成续租协议,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取证工作。但从维权微信群中租客们的发言来看,大多数租客对自如的回应并不认可。有租客表示:“(自如)没有任何积极沟通和帮助。”
一名房产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种高进低出、年付收款的方式,尽管整体赔钱,但实际钱可能已经被转出。
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认为,张某的套现模式是个人行为,涉及不到这个行业。但站在中介角度,这是一个行业的问题,当前房源怎么管理、能否转租、如何识别以及出现跑路以后如何保障租客权益,这些是需要中介公司思考的。他认为,张某的行为带有很明显的诈骗属性,中介公司也缺少审核,租客本身是无辜的,出事后中介把责任推给租客肯定也不合规。中介公司自身在业务方面缺少审核,才使得这种不正当转租和跑路情况出现。
有租客表示,目前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已立案。10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朝阳区花家地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对方表示自己不掌握情况。而据《红星新闻》报道,该派出所一位民警表示,目前已经接到多位租客的报警,警方正在收集租客信息,着手调查。
律师:转租形成事实,
平台未尽监管责任
不少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或已涉嫌诈骗,而中介平台在这次事件中也负有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该事件中张某作为房屋中介,套取下游租客租金,并虚构将租金交付房东事实,卷钱跑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付建认为,中介平台将房屋批量出租于同一人时,就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转租行为进行审慎审查,在明知租客转租时,就应当履行监管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等责任。
而关于转租行为,以自如的租房合同为例,在合同中,自如明确规定“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表示,首先,既然诸如自如等平台的合同中有关于“业主不同意租户再次转租”的条款,那么,当张某从该平台大批量租赁房屋时,其更应尽提醒义务。其次,平台作为专业的大型租赁平台,更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审慎核实张某批量租房的用途,并尽到监管责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有租户表示“在自如知情的情况下,租户在房子里继续租住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付建律师认为这具有一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姚志斗律师也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对“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点,举证较难。原则上,只有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和房主口头同意转租并收取次承租人租金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出租人对转租事宜知情。
付建律师则认为,该事件中不仅上游中介是受害者,租客们也是受害者,且上游中介对房屋具有直接监管责任,其对张某转租本身就应当承担责任,更何况部分上游中介在明知情况下默许转租,甚至已经形成了合法转租的事实情况。所以,上游中介无权暴力清退租客,双方应当对目前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姚志斗表示,本案中,租户将租金支付给张某就应该视为支付给该平台,同时该平台也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上租户是受害者,在其已付房租的情况下,有权继续居住。平台未取得租金造成的损失不该由租户承担,其应向张某主张。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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