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水霜前,翻牌这大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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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桂林: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措施(试行)
本政策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条款,其中 1、5、10、12、13、14、 15 条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全市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其余条款市财 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县(市、区) 财政可安排资金参照执行。 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及本政策各同类条款,按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建项目。对企业单个新建项目在建设期两年 内生产设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 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支持为企业提供本地配套。对为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且 年度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 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 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支持园区加快集聚 (四)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收储。对年度投入园区基 础设施建设 2000 万元(含)以上且投入工业用地收储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工业园区,给予其园区公司 200 万元补助。
(五)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与租赁。按照《桂林市工业园区 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市工信〔2018〕43 号)对竣工的标准厂 房项目给予补助;对租赁市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且完成生产设备投 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园区统一组织申报, 连续 3 年按其每年实际支付租金的 50%给予补助。
(六)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园中园”。对社会资本在工业 园区投资建设“园中园”的,从产业园内企业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当 年起,3 年内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将每年新增的税收本级 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产业园投资者用于园区建设发展。
三、支持工业招大引强
(七)支持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对从市外引进的亿元以上重大 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 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和国内 100 强企业到我市投资落户或并购重组的特别重大项目可 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精准支持。
(八)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对生产设备投资超 5000 万元,承诺投产达产后年销售收入超 2 亿元的单个新建工业项目, 经批准可代建厂房免费使用 3 年,免费使用期满后企业可按约定购 买或租赁使用。免费使用期内,对厂房提供方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 的 50%给予补助。 四、支持技术改造与创新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现有企业在建设期两年内生产设 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单个技改项目,按生产设备投 资额 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支持智能制造与两化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 次获得自治区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 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 首次获得自治区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 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一)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相关 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在鉴定有效期内 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鉴 定有效期内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 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
(十二)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 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 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 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创品牌和上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 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获 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对我市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五、支持企业扩大投融资
(十四)支持工业企业资金流动性。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的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十五)支持引导基金投入。建立三年内总规模达 10 亿元(含) 以上、首期规模不低于 2 亿元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 作,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运用子基金投资和 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加大投入优质企业。
六、支持工业要素保障
(十六)降低用地成本。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在首次缴纳不低于 50%的前提下最多可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 30%,一年内全部缴清;推动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 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
(十七)降低用电用气用水通信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推 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工业企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严格按工程建设安 装定额计取,取消燃气开口费、增容费及规划红线外管线分摊等费 用;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管道安装费在原价格基础上 减半优惠;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由供水用水双方协 商,给予用水方降低 0.1 元/吨的优惠。对企业必须消费的电气水热 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要素资源,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 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十八)支持工业人才引进与培养。对龙头企业引进年薪 30 万元(含)以上的人员,连续 3 年由市财政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 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对其在公园景点游览、医疗 卫生服务、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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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条款,其中 1、5、10、12、13、14、 15 条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全市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其余条款市财 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县(市、区) 财政可安排资金参照执行。 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及本政策各同类条款,按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建项目。对企业单个新建项目在建设期两年 内生产设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 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支持为企业提供本地配套。对为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且 年度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 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 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支持园区加快集聚 (四)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收储。对年度投入园区基 础设施建设 2000 万元(含)以上且投入工业用地收储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工业园区,给予其园区公司 200 万元补助。
(五)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与租赁。按照《桂林市工业园区 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市工信〔2018〕43 号)对竣工的标准厂 房项目给予补助;对租赁市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且完成生产设备投 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园区统一组织申报, 连续 3 年按其每年实际支付租金的 50%给予补助。
(六)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园中园”。对社会资本在工业 园区投资建设“园中园”的,从产业园内企业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当 年起,3 年内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将每年新增的税收本级 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产业园投资者用于园区建设发展。
三、支持工业招大引强
(七)支持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对从市外引进的亿元以上重大 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 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和国内 100 强企业到我市投资落户或并购重组的特别重大项目可 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精准支持。
(八)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对生产设备投资超 5000 万元,承诺投产达产后年销售收入超 2 亿元的单个新建工业项目, 经批准可代建厂房免费使用 3 年,免费使用期满后企业可按约定购 买或租赁使用。免费使用期内,对厂房提供方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 的 50%给予补助。 四、支持技术改造与创新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现有企业在建设期两年内生产设 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单个技改项目,按生产设备投 资额 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支持智能制造与两化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 次获得自治区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 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 首次获得自治区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 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一)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相关 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在鉴定有效期内 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鉴 定有效期内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 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
(十二)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 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 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 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创品牌和上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 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获 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对我市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五、支持企业扩大投融资
(十四)支持工业企业资金流动性。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的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十五)支持引导基金投入。建立三年内总规模达 10 亿元(含) 以上、首期规模不低于 2 亿元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 作,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运用子基金投资和 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加大投入优质企业。
六、支持工业要素保障
(十六)降低用地成本。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在首次缴纳不低于 50%的前提下最多可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 30%,一年内全部缴清;推动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 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
(十七)降低用电用气用水通信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推 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工业企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严格按工程建设安 装定额计取,取消燃气开口费、增容费及规划红线外管线分摊等费 用;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管道安装费在原价格基础上 减半优惠;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由供水用水双方协 商,给予用水方降低 0.1 元/吨的优惠。对企业必须消费的电气水热 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要素资源,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 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十八)支持工业人才引进与培养。对龙头企业引进年薪 30 万元(含)以上的人员,连续 3 年由市财政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 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对其在公园景点游览、医疗 卫生服务、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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