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民生 保障发展——蚌埠市不动产登记在行动】11月13日上午,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携手蚌埠市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组来到龙子湖区二钢社区,开展了主题为“服务民生 保障发展——不动产登记在行动”的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https://t.cn/A6xtKaif
#济宁# 水印兰亭小区不动产证办理
水印兰亭小区问题多何时能解决?何时能办理不动产证?开发商的问题处理一年多了,进展如何?小区北面的地块如何规划的?该小区能不能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小区来解决?
已受理邹城市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邹城市政府 [2021-11-16 16:37:26]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您的问政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回复:水印兰亭小区系济宁新金昊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企业拖欠施工企业大量工程款,银行账户均被法院查封,资金链条断裂,已无力进行后续配套工程施工,待企业涉法涉诉问题解决后,将得到有效解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本通知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根据以上条件,水印兰亭小区不符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办理不动产证的政策。关于小区北侧地块规划问题,经查阅相关规划,水印兰亭小区北面的地块为居住用地。感谢您的问政,顺祝生活愉快。 https://t.cn/A6LagaZp
水印兰亭小区问题多何时能解决?何时能办理不动产证?开发商的问题处理一年多了,进展如何?小区北面的地块如何规划的?该小区能不能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小区来解决?
已受理邹城市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邹城市政府 [2021-11-16 16:37:26]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您的问政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回复:水印兰亭小区系济宁新金昊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企业拖欠施工企业大量工程款,银行账户均被法院查封,资金链条断裂,已无力进行后续配套工程施工,待企业涉法涉诉问题解决后,将得到有效解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本通知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根据以上条件,水印兰亭小区不符合《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办理不动产证的政策。关于小区北侧地块规划问题,经查阅相关规划,水印兰亭小区北面的地块为居住用地。感谢您的问政,顺祝生活愉快。 https://t.cn/A6LagaZp
问:
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小于5万需要交什么税?
解答:
结论:需要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扣缴增值税的依据及税金计算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因此,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构成了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实际时依法扣缴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注意,增值税扣缴是按照税率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是6%,扣缴境外的增值税无论金额大小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计税。
说明: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生效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扣缴增值税时,不再附加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二、所得税的扣缴依据及税金计算
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企业或组织时,需要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自然人时,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因此,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实际需要按照10%扣缴企业所得税。
说明:如果境外非居民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满足相关规定的,也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优惠税率或免税,税收协定(安排)对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优惠税率通常会低于10%。
(二)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依法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财税实务问答#
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小于5万需要交什么税?
解答:
结论:需要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扣缴增值税的依据及税金计算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因此,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构成了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实际时依法扣缴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注意,增值税扣缴是按照税率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是6%,扣缴境外的增值税无论金额大小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计税。
说明: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生效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扣缴增值税时,不再附加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二、所得税的扣缴依据及税金计算
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企业或组织时,需要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当境外收取款项的一方为自然人时,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因此,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实际需要按照10%扣缴企业所得税。
说明:如果境外非居民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满足相关规定的,也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优惠税率或免税,税收协定(安排)对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优惠税率通常会低于10%。
(二)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依法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财税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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