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上午,生态环境部执法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西部直属队、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及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四级环保部门对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组进入该公司后,直接赶赴焦炉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处,对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配套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组执法人员分组对该公司在线监测小屋及采样平台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有一处采样口无采样探头,用矿泉水瓶堵塞。经询问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人员得知,无采样探头处采样口为颗粒物采样口。颗粒物采样探头堵塞,运维人员在未告知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将堵塞的颗粒物采样探头拆除并装在自己的工作包内带出厂区进行维修,并将矿泉水瓶放置颗粒物采样口内,经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厂区内监控视频发现,运维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14时14分左右将颗粒物采样探头带出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运维人员将颗粒物采样探头拆除后,粉尘仪配套的分析仪测量装置未断电,分析仪测量装置进气口未堵塞,空气进入分析仪测量装置,粉尘仪测量装置将空气样气分析后进行上传。因此,自2021年9月24日14时至28日期间颗粒物数据存在异常。
执法人员查清具体事实后,对该企业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配套在线监测设施无颗粒物采样探头影响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10月18日对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环罚字(海)〔2021〕第023号),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的规定,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下一步将案件相关资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上午,生态环境部执法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西部直属队、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及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四级环保部门对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组进入该公司后,直接赶赴焦炉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处,对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配套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组执法人员分组对该公司在线监测小屋及采样平台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有一处采样口无采样探头,用矿泉水瓶堵塞。经询问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人员得知,无采样探头处采样口为颗粒物采样口。颗粒物采样探头堵塞,运维人员在未告知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将堵塞的颗粒物采样探头拆除并装在自己的工作包内带出厂区进行维修,并将矿泉水瓶放置颗粒物采样口内,经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厂区内监控视频发现,运维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14时14分左右将颗粒物采样探头带出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运维人员将颗粒物采样探头拆除后,粉尘仪配套的分析仪测量装置未断电,分析仪测量装置进气口未堵塞,空气进入分析仪测量装置,粉尘仪测量装置将空气样气分析后进行上传。因此,自2021年9月24日14时至28日期间颗粒物数据存在异常。
执法人员查清具体事实后,对该企业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配套在线监测设施无颗粒物采样探头影响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10月18日对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环罚字(海)〔2021〕第023号),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的规定,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下一步将案件相关资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今天,包头民警不辱使命,载誉归来。包头支援额济纳民警将圆满成功完成任务返回包头。在额济纳旗疫情防控最艰难的危急时刻,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公安机关的370余名支援警力,于10月24日起,陆续从各地整装出征,逆行驰援额济纳旗,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在“疫”线奋战的19天里,他们与阿拉善盟公安的战友们并肩作战,与额济纳旗人民同心抗疫,出色完成了流调溯源、社会管控、隔离区值守、转运游客等重大任务,为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贡献了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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