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人总有取舍,你取了你认为重要的东西舍弃了我,这只是你的选择而巳,若是我因为没有被选择而心生怨恨,那这世间岂不是有太多不可原谅之处,毕竟谁也没有责任以我为先、以我为重,无论我如何希望也不能强求。我如此待你,是因为我愿意,如果能以真诚换真诚,故然可喜、如果没有,我也无悔。《琅琊榜》
一朵花的存在之所以被人觉知,是因为经由眼睛的感官呈现在我的心里,然后才被我觉知。外在的一切事物,来自其他感官的觉知,也无不是如此。我们心中所呈现的并不是外在事物本身,而只是我们心中因为感官觉知而形成的对外在事物的光影。这些光影只在我们心中,是虚幻的,其消解也与外在事物没有关系,只须在自心中不被这些光影所迷、将其消解掉即可。一切修心的实质,都是在这里。
而还有多少人,将这光影与外在事物的真实划等号了?以为这光影就是真实?这就是所谓执幻为真,妄想执著的实质所在,故佛陀证道时感叹:“众生皆具如来智慧徳相,只因妄想执著故,不能证得。”这里的关键词,就是“幻”,对幻的认知和体会就是悟入佛道真正的入门;而以幻为真,就是《心经》所谓的“颠倒梦想”。故讲佛自证究竟圆觉境界的《圆觉经》,开篇就讲“离幻”,离一切幻而入的就叫做“如幻三昧”。《金刚经》盖棺定论的主旨一句,所以是:“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原因,就是自心中的一切不过是《圆觉经》所谓的“缘影”,由因缘而来的光影,所谓“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六尘缘影为自心相”;人之迷妄,皆来自于《楞严经》开篇就指出的“攀缘”,攀附因缘而以为真实,不知是两回事,所谓“无始生死根本,则汝今者,与诸众生,用攀缘心,为自性者”。
这就是“天下无心外之物”的第一层内涵。
以此推理去、体会去,你将会感受到一切如梦如幻,自己有如活在一场梦中,一切都是假的,《圆觉经》所谓:“如梦中人,梦时非无,及至于醒,了无所得。”何谓“唯心所现,唯识所变”?何谓“三界唯心,万法唯识”?只这是,本无半点委屈调和的可能。马祖大师所谓“凡所见色,即是见心”,你见的一切都只是见的你的心,你逃不开的,连逃的一念都是心中的。凡不如此,正是佛家所谓的“法执”,那在佛家次第里需要先破我执后才能真正触及的东西。若你真用心体会了,这里必只有理屈词穷的梦幻感。但我也知道你是不死心的,毕竟以为真实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惯性难移,天地宇宙万物毕竟与人不同的执念纠结难化。那么就进而再说一句:既然人的一切皆是心识所变现的梦幻,那么那些让你不死心的所谓外在事物,你怎么知道不是天地宇宙之真性灵、人之所谓神佛者,他们的心识所变现的呢?不是说“人心小宇宙,天地大宇宙”吗?终是一场梦幻。不要再幻想了,幻想,始终是幻想。
一朵花,如同流出禅宗正法眼藏、涅槃妙心之法脉的“佛祖拈花,迦叶微笑”,真相就是在这里。圭峰宗密大师言:“皆如梦幻,都无所有。”“诸法如梦,诸圣同说。”这是一切圣人所共入之境,儒家佛家之外,道家庄子最爱说的,也是个“梦”字。庄子亲笔的内七篇里,最难解最深邃的是《齐物论》,《齐物论》最后行将收尾而全然打开道眼时,着重发挥的就是这个梦字。
世间种种,王侯将相,红尘繁华,皆是做梦;自此以后,千古文人,皆循着庄子的路,去体悟生命的真味。李太白道,“浮生若梦,为欢几何?”白居易道,“夜深忽梦少年事,梦啼妆泪红阑干。”杜牧道,“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韦庄道,“江雨霏霏江草齐,六朝如梦鸟空啼。”李后主道,“梦里不知身是客,一晌贪欢。”欧阳修道,“风月无情人暗换,旧游如梦空肠断。”苏东坡道,“人生如梦,一樽还酹江月。”……终归,还是东坡的,“万事到头都是梦,休休。”
那么,一切是幻,什么又是真?至此,方能触及这终极一问。幻,这是真相;真,则是真谛。真谛亦幻,幻中藏真。故《圆觉经》云:“以幻修幻”。庄子说大觉和大圣,他们知一物。《金刚经》说“应无所住而生其心”,一切皆幻的底下,还有一物。佛陀付嘱迦叶时云“第一义谛”,指向一物。虽这一物亦不可得,可得皆幻,然,毕竟是个什么东西?
说白了:一切皆幻,而最终能“知”一切皆幻的,就是那个真实。这个知不是知解,知解是观念、概念,前面说了,依旧是自心中的幻相。背后明明还有个“知知”的,如果你能找到这个知知的,还是不是,有“是”皆幻,哪怕是“空”,背后必定还有知“知知”的。圭峰云:“设有一法,胜过涅槃,我说亦如梦幻。”唐代庞蕴大居士临终时叮嘱:“但愿空诸所有,慎勿实诸所无。好住,世间皆如影响。”只有剥落到最后,真正“一切”皆幻了,才是。到这里一真一切真,故华严圆教称为“一真法界”,禅宗叫做“触类是道,立处皆真”。到底是个什么?是便不是,不是却是,这明明是个悖论,你又如何理会?
秉烛夜游,不尽茫茫无所至,恍然天明。一场梦游,身内身外终是假,忽然梦醒。
而还有多少人,将这光影与外在事物的真实划等号了?以为这光影就是真实?这就是所谓执幻为真,妄想执著的实质所在,故佛陀证道时感叹:“众生皆具如来智慧徳相,只因妄想执著故,不能证得。”这里的关键词,就是“幻”,对幻的认知和体会就是悟入佛道真正的入门;而以幻为真,就是《心经》所谓的“颠倒梦想”。故讲佛自证究竟圆觉境界的《圆觉经》,开篇就讲“离幻”,离一切幻而入的就叫做“如幻三昧”。《金刚经》盖棺定论的主旨一句,所以是:“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原因,就是自心中的一切不过是《圆觉经》所谓的“缘影”,由因缘而来的光影,所谓“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六尘缘影为自心相”;人之迷妄,皆来自于《楞严经》开篇就指出的“攀缘”,攀附因缘而以为真实,不知是两回事,所谓“无始生死根本,则汝今者,与诸众生,用攀缘心,为自性者”。
这就是“天下无心外之物”的第一层内涵。
以此推理去、体会去,你将会感受到一切如梦如幻,自己有如活在一场梦中,一切都是假的,《圆觉经》所谓:“如梦中人,梦时非无,及至于醒,了无所得。”何谓“唯心所现,唯识所变”?何谓“三界唯心,万法唯识”?只这是,本无半点委屈调和的可能。马祖大师所谓“凡所见色,即是见心”,你见的一切都只是见的你的心,你逃不开的,连逃的一念都是心中的。凡不如此,正是佛家所谓的“法执”,那在佛家次第里需要先破我执后才能真正触及的东西。若你真用心体会了,这里必只有理屈词穷的梦幻感。但我也知道你是不死心的,毕竟以为真实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惯性难移,天地宇宙万物毕竟与人不同的执念纠结难化。那么就进而再说一句:既然人的一切皆是心识所变现的梦幻,那么那些让你不死心的所谓外在事物,你怎么知道不是天地宇宙之真性灵、人之所谓神佛者,他们的心识所变现的呢?不是说“人心小宇宙,天地大宇宙”吗?终是一场梦幻。不要再幻想了,幻想,始终是幻想。
一朵花,如同流出禅宗正法眼藏、涅槃妙心之法脉的“佛祖拈花,迦叶微笑”,真相就是在这里。圭峰宗密大师言:“皆如梦幻,都无所有。”“诸法如梦,诸圣同说。”这是一切圣人所共入之境,儒家佛家之外,道家庄子最爱说的,也是个“梦”字。庄子亲笔的内七篇里,最难解最深邃的是《齐物论》,《齐物论》最后行将收尾而全然打开道眼时,着重发挥的就是这个梦字。
世间种种,王侯将相,红尘繁华,皆是做梦;自此以后,千古文人,皆循着庄子的路,去体悟生命的真味。李太白道,“浮生若梦,为欢几何?”白居易道,“夜深忽梦少年事,梦啼妆泪红阑干。”杜牧道,“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韦庄道,“江雨霏霏江草齐,六朝如梦鸟空啼。”李后主道,“梦里不知身是客,一晌贪欢。”欧阳修道,“风月无情人暗换,旧游如梦空肠断。”苏东坡道,“人生如梦,一樽还酹江月。”……终归,还是东坡的,“万事到头都是梦,休休。”
那么,一切是幻,什么又是真?至此,方能触及这终极一问。幻,这是真相;真,则是真谛。真谛亦幻,幻中藏真。故《圆觉经》云:“以幻修幻”。庄子说大觉和大圣,他们知一物。《金刚经》说“应无所住而生其心”,一切皆幻的底下,还有一物。佛陀付嘱迦叶时云“第一义谛”,指向一物。虽这一物亦不可得,可得皆幻,然,毕竟是个什么东西?
说白了:一切皆幻,而最终能“知”一切皆幻的,就是那个真实。这个知不是知解,知解是观念、概念,前面说了,依旧是自心中的幻相。背后明明还有个“知知”的,如果你能找到这个知知的,还是不是,有“是”皆幻,哪怕是“空”,背后必定还有知“知知”的。圭峰云:“设有一法,胜过涅槃,我说亦如梦幻。”唐代庞蕴大居士临终时叮嘱:“但愿空诸所有,慎勿实诸所无。好住,世间皆如影响。”只有剥落到最后,真正“一切”皆幻了,才是。到这里一真一切真,故华严圆教称为“一真法界”,禅宗叫做“触类是道,立处皆真”。到底是个什么?是便不是,不是却是,这明明是个悖论,你又如何理会?
秉烛夜游,不尽茫茫无所至,恍然天明。一场梦游,身内身外终是假,忽然梦醒。
康德美之形式的内涵
康德认为通过知性范畴之殊化而得到的经验性知识命题的总和,总是极大地丰富和偶然的,而它们要被有意义地观察和理解,亦即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就必须被置于一个系统的统一性体系之中并通过其“检验”。简言之,理性的系统统一性的原理是特殊的经验性法则能够成为普遍有效的自然规则的“试金石”,据此凡是不适应此系统性原理的经验性法则都是不正确或者是“有缺陷的”⑦。而作为系统的统一性原理,康德认为它既非来自实践理性(因为实践理性与经验领域完全无关),也非来自知性(因为知性只能通过范畴的感性化来提供特殊的自然法则),而是来自于判断力。但是规定性的判断力本身并不产生任何原理,因为它用来统摄特殊直观的普遍规则要么来自知性,要么来自理性。由此康德认为知识的系统统一性原理只能来自于反思性的判断力。但这条原理是人们为了联结自然给出的那些特殊的经验性法则,即为了反思自然或从整体上达到理解自然的目的,而自己设想出来并将其加到自然之上的一条主观的原则(因而不能为自然带来任何客观的知识),故康德又将其称为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的原则。但从其作为知识之为知识的不可或缺的根据来说,它又必然是一条先验的原则。事实上,在《纯粹理性批判》里,自然的合目的性关系已通过理性理念的范导性作用而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探讨,康德在那里认为理性理念即有关“知识整体的形式的理念”⑧,作为自然的系统统一性的原理,具有范导性意义上的客观有效性和必然性。但这种探讨主要是从结果上显示了自然的合目的性表象对于自然之统一性认识的帮助,而还没有从其先天基础或内在根据方面来“追根溯源”。直到第三批判,康德才将系统的统一性原理归结为判断力的先天“成就”,明确提出自然的合目的性原则是反思性判断力的先天原则,并且指出这条原则无论对于知识(目的论自然)还是审美来说都不可或缺。对此,H.W.卡斯拉(H.W.Cassirer)指出在《纯粹理性批判》里被归之于理性的系统统一性的原理,在第三批判中则被归结为判断力之先天能力的成就。“这是很有趣的,因为我们首先得要注意到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把这条原理……归之于理性,而现在我们看到他已经放弃了他的学说的这一部分。”⑨
在康德看来,如果有关知识的目的论判断是对自然合目的性原则的客观(逻辑)运用,那么有关审美的鉴赏判断则是对这条原则的主观(感性)运用,前者所体现的是自然的客观质料的合目的性,而后者所体现的则是自然的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正因为如此,审美判断才必然与主体愉悦或不悦的情感结合在一起,而目的论判断则并不具有这种必然的特征。这是因为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意味着对象只是符合判断一般的纯粹主观形式的条件(即诸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而不涉及到对象与一个概念的关系。而鉴赏判断便是想象力与知性不根据确定的概念而产生的自由且和谐的游戏,而对于这种心灵状态的反思或意识本身就是愉悦的情感。而客观质料的合目的性则涉及到特殊的自然法则与自然的目的概念是否相一致的问题,而主体永远都无法确证这一点。在此意义上,系统的统一性原理对于特殊的自然法则来说便只具有范导性的作用,而无建构性的功能,即目的论判断并不“建构”起认识对象。但审美判断却与之不同,即尽管它并不建构起对象,但却因“建构”起人之愉悦或不悦的情感而可能。只是这种“建构”并非通过客观概念来达成,而是通过判断力先天原则的主观运用来“造就”“美”或鉴赏。那么这种主观的“造就”如何具有普遍有效性?或者说作为美之愉悦或不悦的情感如何能够普遍地传达?而这便构成了鉴赏判断之先验演绎的核心任务。
美之为美的心灵状态:想象力与知性的自由且和谐的游戏
在康德看来,既然通过客观概念而得到的有关对象之规定的认识判断是普遍可传达的,那么造成这种判断的纯粹主观形式的条件即想象力与知性的协和一致也是普遍可传达的。而既然审美判断也是诸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那么它当然也是普遍可传达的。只是如果仅从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来标识审美判断的本质,那么便会造成如盖耶⑩等人所认为的“万物皆美”的困境。对此我们认为诸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只是判断一般的纯粹主观形式的条件(同样的情况也适合于认识判断和道德判断),故如果只据此来标识判断的本质归属,那么不仅在审美领域里会造成“万物皆美”的困境,而且就连认识判断和道德判断也会失去它们各自的独特性。事实上,尽管判断一般的纯粹主观形式的条件是诸认识能力间的协和一致,但造成这种“协和一致”的“原因”或“根据”却各有不同。而这种“不同”才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判断的本质根据所在。在康德看来,审美判断的诸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其“根据”并不在于确定性的概念,而是在于对象的一种主观合目的性的形式,即一种无目的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在鉴赏判断里所感觉到的想象力与知性的协和一致的情况,“是在任何另一种认识能力的特别运用时都不会发生的”(11)。并且康德认为,在基于不同的客体表象的审美判断里,“交替地相互配合”(12)的想象力与知性之间达到协和一致时的比例关系并不一样。鉴于此,想象力才能够创造出可能直观的任何形式,从而“造就”不同的美。此外,我们还可以从美与崇高的区分中而看到不同美之间相互区分的可能性,这就是康德所说的“对自然的美我们必须寻求一个我们之外的根据”(13),而“对于崇高我们却只须在我们心中……寻求根据”(14)。简言之,因为美作为一种愉悦或不悦的情感必然与自然对象的纯粹感性的形式相关,而不同的事物的这种主观合目的性的形式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事物的美的形式也不一样。而崇高则并不像美那样涉及到对自然对象的评判,而仅只涉及到主体内心的喜悦。由此可见,“万物皆美”的困境在康德这里并不成立。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审美判断里造成想象力与知性之间协和一致的“原因”或“根据”与其他类型的判断并不相同;另一方面美作为“对象”的主观合目的性的形式在“对象”自身之中有其根据。根据莱布尼茨,世界上并无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那么不同的事物所呈现出来的美当然便不一样。康德又将判断力的这种先天的鉴赏才能称为一种审美(感性)的共通感,并且认为它比平常的人类知性的逻辑的共通感更能“冠以共同感觉之名”(15)。这表明,鉴赏判断的独特性(包括其普遍有效性)不能只从想象力与知性的协和一致来理解,还要从造成这种“协和一致”的独特的原因和根据来把握。但由于鉴赏判断只是自然合目的性原则的主观运用,故其普遍有效性只具有期许别人赞同的“示范性”效力,而无概念的客观强制性的特征。换言之,鉴赏判断提供的只是审美的“理想基准”,而非知识的“客观效力
康德认为通过知性范畴之殊化而得到的经验性知识命题的总和,总是极大地丰富和偶然的,而它们要被有意义地观察和理解,亦即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就必须被置于一个系统的统一性体系之中并通过其“检验”。简言之,理性的系统统一性的原理是特殊的经验性法则能够成为普遍有效的自然规则的“试金石”,据此凡是不适应此系统性原理的经验性法则都是不正确或者是“有缺陷的”⑦。而作为系统的统一性原理,康德认为它既非来自实践理性(因为实践理性与经验领域完全无关),也非来自知性(因为知性只能通过范畴的感性化来提供特殊的自然法则),而是来自于判断力。但是规定性的判断力本身并不产生任何原理,因为它用来统摄特殊直观的普遍规则要么来自知性,要么来自理性。由此康德认为知识的系统统一性原理只能来自于反思性的判断力。但这条原理是人们为了联结自然给出的那些特殊的经验性法则,即为了反思自然或从整体上达到理解自然的目的,而自己设想出来并将其加到自然之上的一条主观的原则(因而不能为自然带来任何客观的知识),故康德又将其称为自然的形式合目的性的原则。但从其作为知识之为知识的不可或缺的根据来说,它又必然是一条先验的原则。事实上,在《纯粹理性批判》里,自然的合目的性关系已通过理性理念的范导性作用而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探讨,康德在那里认为理性理念即有关“知识整体的形式的理念”⑧,作为自然的系统统一性的原理,具有范导性意义上的客观有效性和必然性。但这种探讨主要是从结果上显示了自然的合目的性表象对于自然之统一性认识的帮助,而还没有从其先天基础或内在根据方面来“追根溯源”。直到第三批判,康德才将系统的统一性原理归结为判断力的先天“成就”,明确提出自然的合目的性原则是反思性判断力的先天原则,并且指出这条原则无论对于知识(目的论自然)还是审美来说都不可或缺。对此,H.W.卡斯拉(H.W.Cassirer)指出在《纯粹理性批判》里被归之于理性的系统统一性的原理,在第三批判中则被归结为判断力之先天能力的成就。“这是很有趣的,因为我们首先得要注意到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康德把这条原理……归之于理性,而现在我们看到他已经放弃了他的学说的这一部分。”⑨
在康德看来,如果有关知识的目的论判断是对自然合目的性原则的客观(逻辑)运用,那么有关审美的鉴赏判断则是对这条原则的主观(感性)运用,前者所体现的是自然的客观质料的合目的性,而后者所体现的则是自然的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正因为如此,审美判断才必然与主体愉悦或不悦的情感结合在一起,而目的论判断则并不具有这种必然的特征。这是因为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意味着对象只是符合判断一般的纯粹主观形式的条件(即诸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而不涉及到对象与一个概念的关系。而鉴赏判断便是想象力与知性不根据确定的概念而产生的自由且和谐的游戏,而对于这种心灵状态的反思或意识本身就是愉悦的情感。而客观质料的合目的性则涉及到特殊的自然法则与自然的目的概念是否相一致的问题,而主体永远都无法确证这一点。在此意义上,系统的统一性原理对于特殊的自然法则来说便只具有范导性的作用,而无建构性的功能,即目的论判断并不“建构”起认识对象。但审美判断却与之不同,即尽管它并不建构起对象,但却因“建构”起人之愉悦或不悦的情感而可能。只是这种“建构”并非通过客观概念来达成,而是通过判断力先天原则的主观运用来“造就”“美”或鉴赏。那么这种主观的“造就”如何具有普遍有效性?或者说作为美之愉悦或不悦的情感如何能够普遍地传达?而这便构成了鉴赏判断之先验演绎的核心任务。
美之为美的心灵状态:想象力与知性的自由且和谐的游戏
在康德看来,既然通过客观概念而得到的有关对象之规定的认识判断是普遍可传达的,那么造成这种判断的纯粹主观形式的条件即想象力与知性的协和一致也是普遍可传达的。而既然审美判断也是诸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那么它当然也是普遍可传达的。只是如果仅从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来标识审美判断的本质,那么便会造成如盖耶⑩等人所认为的“万物皆美”的困境。对此我们认为诸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只是判断一般的纯粹主观形式的条件(同样的情况也适合于认识判断和道德判断),故如果只据此来标识判断的本质归属,那么不仅在审美领域里会造成“万物皆美”的困境,而且就连认识判断和道德判断也会失去它们各自的独特性。事实上,尽管判断一般的纯粹主观形式的条件是诸认识能力间的协和一致,但造成这种“协和一致”的“原因”或“根据”却各有不同。而这种“不同”才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判断的本质根据所在。在康德看来,审美判断的诸认知能力间的“协和一致”,其“根据”并不在于确定性的概念,而是在于对象的一种主观合目的性的形式,即一种无目的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在鉴赏判断里所感觉到的想象力与知性的协和一致的情况,“是在任何另一种认识能力的特别运用时都不会发生的”(11)。并且康德认为,在基于不同的客体表象的审美判断里,“交替地相互配合”(12)的想象力与知性之间达到协和一致时的比例关系并不一样。鉴于此,想象力才能够创造出可能直观的任何形式,从而“造就”不同的美。此外,我们还可以从美与崇高的区分中而看到不同美之间相互区分的可能性,这就是康德所说的“对自然的美我们必须寻求一个我们之外的根据”(13),而“对于崇高我们却只须在我们心中……寻求根据”(14)。简言之,因为美作为一种愉悦或不悦的情感必然与自然对象的纯粹感性的形式相关,而不同的事物的这种主观合目的性的形式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事物的美的形式也不一样。而崇高则并不像美那样涉及到对自然对象的评判,而仅只涉及到主体内心的喜悦。由此可见,“万物皆美”的困境在康德这里并不成立。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审美判断里造成想象力与知性之间协和一致的“原因”或“根据”与其他类型的判断并不相同;另一方面美作为“对象”的主观合目的性的形式在“对象”自身之中有其根据。根据莱布尼茨,世界上并无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那么不同的事物所呈现出来的美当然便不一样。康德又将判断力的这种先天的鉴赏才能称为一种审美(感性)的共通感,并且认为它比平常的人类知性的逻辑的共通感更能“冠以共同感觉之名”(15)。这表明,鉴赏判断的独特性(包括其普遍有效性)不能只从想象力与知性的协和一致来理解,还要从造成这种“协和一致”的独特的原因和根据来把握。但由于鉴赏判断只是自然合目的性原则的主观运用,故其普遍有效性只具有期许别人赞同的“示范性”效力,而无概念的客观强制性的特征。换言之,鉴赏判断提供的只是审美的“理想基准”,而非知识的“客观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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