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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集采目标:新疆兵团超600个药品和超5类高值耗材
新疆兵团药品耗材集采要求2022年实现阳光采购、应采尽采,到2025年,平台采购药品、耗材数量占比分别达到90%、80%,超600个药品和超5类高值耗材纳入集采。前明确,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续约时约定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确保优先使用,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保持价格在全国中低水平。
11月4日,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对《关于推动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到2022年,兵团所有医药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下同)均应纳入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兵团采购平台”)管理,实现阳光采购、应采尽采。
到2025年,兵团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兵团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数量占比分别达到90%、80%,600个品种以上药品和5类以上高值医用耗材实施集中带量采购。
药品范围: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可替代性较强的药品为重点,逐步将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国采要求执行;对未过评药品积极探索省际联盟、兵地联合等多种形式开展集采;对“孤儿药”、短缺药可通过直接挂网、谈判议价、协商撮合、省级储备等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医用耗材范围:重点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将国家列入《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的品种和其他省份已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优先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医疗机构范围:兵团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参加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积极参与,或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采购需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量基数根据医药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药机构报送的数据审核把关,在尊重医药机构需求的基础上,确保采购量基数的真实准确。
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兵团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不设质量分组,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采,探索适应症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采
根据各类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属性,结合临床使用特性和替代性分类竞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同通用名同剂型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歧视性条款。
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按照质量及供应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不再纳入集中带量采购。
医用耗材可根据不同的类别、特性、规格数量、临床使用特点、标准化程度、市场占有率、产品材质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结合临床需求,分类设置科学合理的竞价分组;对临床疗效具有可替代性、品牌转换风险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设置质量分组。
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根据现有市场价格、临床需求量、品种规格等有关因素确定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约定采购量、市场竞争格局、供应保障能力等确定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
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的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或同一类别医用耗材有多家中选企业的,应合理确定价格差异及采购协议周期。
续约时:约定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
签订采购协议的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约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及耗材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协议期满后,按照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确保优先使用,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根据中选结果应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并按照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加强处方审核调配,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
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依据、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予以相应惩戒。
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过评药品不得高于过评药品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兵团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兵团采购平台汇集的相关信息,动态调整发布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非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或同类别医用耗材,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按不高于医保资金50%比例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落实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医保资金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拨付结余留用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师域内兵地间联盟集采中选结果在兵团采购平台挂网共享,师市级以下不得开展集采
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原则健全集中采购机制。全面参与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确保及时落实中选结果;常态化开展兵团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采取兵地联合或与省际联盟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对其他省或省际联盟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兵团总量联动其他省或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对国家和兵团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探索开展师域内兵地间联盟带量采购。
师域内兵地间联盟带量采购应履行报备程序,注明采购品种、计划采购量、实施范围、采购周期等信息,中选结果在兵团采购平台挂网共享。师市级以下不得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保持价格在全国中低水平
将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阳光挂网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兵团配送成本等因素,确定联动参考挂网价格。
根据全国省级最新中标价(挂网价)动态调整兵团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动参考价格,推动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在全国保持中低水平。
鼓励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在联动参考价格内自行议价,在同品种同类别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择质优价宜的产品,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合理使用。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全国各省最低价执行30日内向兵团采购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兵团采购平台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已挂网产品价格等信息。
兵团采购平台通过对同一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价格提醒、预警和调控。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偏高、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由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督促整改。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医药机构应按照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和用量与相关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约。在兵团采购平台完成议价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兵团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实施挂网价格调整。挂网产品一年无销售的,视情况予以暂停采购并择期作撤网处理。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暂停或撤消挂网。生产企业可对其停产、超过1年(含1年)无销售的挂网产品申请撤网。
按照“临床特需、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开展备案采购
对临床急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和兵团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兵团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对兵团采购平台无企业挂网但临床特需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特需、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且申请备案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现执行价格中低水平的,经医疗保障局确认后,申请的医疗机构以备案价格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核定视情况从年度医保预算总额中扣除,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除外。
构建兵团统一的集中采购平台
兵团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
加强兵团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基本操作规则和工作流程,以国家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基础,构建招标、采购、交易、结算全流程监管体系。积极推动医药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
完善兵团采购平台与国家及其他省(市、区)采购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鼓励药企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开展慢病用药、双通道供药业务
加强兵团采购平台能力建设和工作力量,以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领域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构建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为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医药机构运营发展、参保患者就医治疗提供参考。
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开展门诊慢病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等延伸业务。建立涵盖医保、临床、药学、管理等不同专业类别的兵团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并纳入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新疆兵团药品耗材集采要求2022年实现阳光采购、应采尽采,到2025年,平台采购药品、耗材数量占比分别达到90%、80%,超600个药品和超5类高值耗材纳入集采。前明确,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续约时约定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确保优先使用,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保持价格在全国中低水平。
11月4日,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对《关于推动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到2022年,兵团所有医药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下同)均应纳入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兵团采购平台”)管理,实现阳光采购、应采尽采。
到2025年,兵团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兵团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数量占比分别达到90%、80%,600个品种以上药品和5类以上高值医用耗材实施集中带量采购。
药品范围: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可替代性较强的药品为重点,逐步将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国采要求执行;对未过评药品积极探索省际联盟、兵地联合等多种形式开展集采;对“孤儿药”、短缺药可通过直接挂网、谈判议价、协商撮合、省级储备等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医用耗材范围:重点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将国家列入《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的品种和其他省份已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优先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医疗机构范围:兵团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参加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积极参与,或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采购需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量基数根据医药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药机构报送的数据审核把关,在尊重医药机构需求的基础上,确保采购量基数的真实准确。
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兵团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不设质量分组,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采,探索适应症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采
根据各类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属性,结合临床使用特性和替代性分类竞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同通用名同剂型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设置保护性、歧视性条款。
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按照质量及供应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
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不再纳入集中带量采购。
医用耗材可根据不同的类别、特性、规格数量、临床使用特点、标准化程度、市场占有率、产品材质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结合临床需求,分类设置科学合理的竞价分组;对临床疗效具有可替代性、品牌转换风险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设置质量分组。
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根据现有市场价格、临床需求量、品种规格等有关因素确定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约定采购量、市场竞争格局、供应保障能力等确定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
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的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或同一类别医用耗材有多家中选企业的,应合理确定价格差异及采购协议周期。
续约时:约定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
签订采购协议的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约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及耗材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协议期满后,按照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确保优先使用,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根据中选结果应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并按照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加强处方审核调配,完善院内诊疗路径,鼓励医联体、医共体建立产品联动管理机制。
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依据、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予以相应惩戒。
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过评药品不得高于过评药品
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兵团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兵团采购平台汇集的相关信息,动态调整发布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非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或同类别医用耗材,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按不高于医保资金50%比例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落实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医保资金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拨付结余留用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机制,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师域内兵地间联盟集采中选结果在兵团采购平台挂网共享,师市级以下不得开展集采
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原则健全集中采购机制。全面参与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确保及时落实中选结果;常态化开展兵团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采取兵地联合或与省际联盟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对其他省或省际联盟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兵团总量联动其他省或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对国家和兵团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探索开展师域内兵地间联盟带量采购。
师域内兵地间联盟带量采购应履行报备程序,注明采购品种、计划采购量、实施范围、采购周期等信息,中选结果在兵团采购平台挂网共享。师市级以下不得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保持价格在全国中低水平
将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阳光挂网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兵团配送成本等因素,确定联动参考挂网价格。
根据全国省级最新中标价(挂网价)动态调整兵团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动参考价格,推动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在全国保持中低水平。
鼓励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在联动参考价格内自行议价,在同品种同类别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择质优价宜的产品,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合理使用。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全国各省最低价执行30日内向兵团采购平台申报价格信息。兵团采购平台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已挂网产品价格等信息。
兵团采购平台通过对同一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价格提醒、预警和调控。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偏高、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由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督促整改。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医药机构应按照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和用量与相关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约。在兵团采购平台完成议价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兵团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实施挂网价格调整。挂网产品一年无销售的,视情况予以暂停采购并择期作撤网处理。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暂停或撤消挂网。生产企业可对其停产、超过1年(含1年)无销售的挂网产品申请撤网。
按照“临床特需、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开展备案采购
对临床急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和兵团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兵团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对兵团采购平台无企业挂网但临床特需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特需、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且申请备案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现执行价格中低水平的,经医疗保障局确认后,申请的医疗机构以备案价格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核定视情况从年度医保预算总额中扣除,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除外。
构建兵团统一的集中采购平台
兵团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在兵团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
加强兵团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基本操作规则和工作流程,以国家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基础,构建招标、采购、交易、结算全流程监管体系。积极推动医药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
完善兵团采购平台与国家及其他省(市、区)采购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实行全网动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鼓励药企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开展慢病用药、双通道供药业务
加强兵团采购平台能力建设和工作力量,以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领域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构建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为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医药机构运营发展、参保患者就医治疗提供参考。
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开展门诊慢病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等延伸业务。建立涵盖医保、临床、药学、管理等不同专业类别的兵团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并纳入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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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山西灾后如何重建!政府多部门发布最新举措】“全力以赴恢复重建美好家园”,10月1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山西省灾后恢复重建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杨振中,省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副厅长级干部马双喜,省住建厅一级巡视员翟顺河,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郭丙福,省水利厅副厅长王兵,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王进仁,省乡村振兴局副局长高耀东,介绍了我省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统筹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省委、省政府组建了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专班,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应急、发改、水利、农业农村、交通、住建、乡村振兴等26个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10月14日,省应急管理厅召开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专班第一次会议暨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筹使用工作专题会议,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工作专班成立了财务资金组、疫情卫生组,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交通设施、水利工程、农业农村设施恢复重建组等8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明确了牵头部门,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
二是明确目标任务。省减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灾后恢复重建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10月20日前基本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校舍加固除险,做好灾区学校灾后复学工作。2022年1月底前,完成受损的农村供水设施修复,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做好受损农房修缮或重建工作,确保春节前全部搬入。
三是配套专项方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全省农村因灾受损农房重建修缮工作方案》,省住建厅起草了《农村住房修缮重建资金测算方案》。
四是全力排除险情。在此轮强降雨中,太原、晋中、运城、临汾、吕梁进水受淹的226个村庄积水已全部排完,共投入排水设备2171台(套),排出积水4249万立方米。全省公路因灾受损阻断的3347处,已抢通3225处;铁路因灾发生阻断的16处已全部抢通。
五是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推进。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目前,全省集中安置点还剩836个,安置2.1万名受灾群众。国庆假期后,因灾未能正常复课的71所学校,除新绛县还有25所未正常复课外,其余全部正常复课。水利设施方面,开展了风险评估,制定了分类处置方案。电力、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因强降雨临时停产煤矿,除3座未复产外,其余煤矿都已恢复生产。因强降雨临时关闭的167个景区景点,已开放126个。秋收秋种进度明显加快,全省秋粮收获面积2028.3万亩,进度52%;秋播面积95.8万亩,进度11.9%。
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工作专班,及时调度核查灾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双减双抢”“三秋”会战,分类分区抓好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重点针对风、雨、霜,及时发布预警做好应对,加快生产恢复。截至10月17日,全省秋粮收获2028.3万亩,进度52%,进度明显加快。秋种95.8万亩,进度11.9%。成立工作专班抓恢复重建,就受灾损毁的耕地农田、农业大棚、畜禽圈舍等进行调度摸底,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分类因灾定方案,目前各项恢复重建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积极对接筹资金,已会同财政部门下拨农业农村部3500万和省政府2000万救灾资金,资金直拨到县,用于重灾县加快生产恢复。强化指导服务落实,领导专家一线帮扶,会同保险公司召开保险服务“双减双抢”专题会,积极对接协调各类金融银行机构加快贷款支持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开展产销对接服务。
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落实全省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解方案》,先后派出11个专家工作组深入险情灾情一线,全力支持指导相关市县开展抢险救灾。目前,汾河新绛段、乌马河清徐段、磁窑河孝义和汾阳段应急处险已结束,正在开展堤防修复。该厅重点从三方面做工作,对省内水库、水闸、水电站、河道堤防、淤地坝、灌区灌溉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损坏情况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全面掌握水利设施受损情况;抢抓进度,建立修复清单,抓紧修复安全隐患较大、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补足短板,编制出台防洪规划及方案,积极争取更多河流防洪安全和生态治理项目列入国家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协调各方力量,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落实项目储备,抓紧申报灾后恢复重建2021年省投资计划;强化统筹调度,做好冬季保供暖各项准备工作,全面排查因灾停工停产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项目尽快复工复产;加强部门协同,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向国家争取扩大地方专项债规模,对接省水利厅编制受损设施修复方案,协调工程尽快开工修复,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利续建项目尽快复工,联合省教育厅倾斜支持原国定贫困县受灾中小学基础设施恢复、校舍安全加固等领域,支持受灾学校尽快复学。
受连续降雨影响,我省多地公路发生山体落石、边坡滑塌、路面沉陷等地质灾害,造成部分公路阻断、附属设施损毁。截至10月17日,全省公路累计受损6523.36公里。其中,农村公路受灾最为严重,受损5524公里,造成道路中断3238处。省交通运输厅先后出动抢险人员11.96万人次,累计投入各类机械3.05万台次,投入抢险资金4.23亿元,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抢险、抢通保通等工作。截至10月17日,高速公路已抢通32处,已全部恢复通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已抢通51处,还有26处正在抢通,涉及7条国道、10条省道,主要集中在临汾、运城、长治、晋城等受灾严重地区,影响通行706公里;农村公路已抢通3142处,还有96处正在抢通,主要集中在临汾、运城、晋中、吕梁等地区,涉及县道31处、乡道49处、村道16处,影响通行160公里。到10月20日前,预计还将抢通普通国省干线公路3处,农村公路40处,确保煤炭等能源物资运输通道畅通,确保受灾行政村至少有一条进出道路畅通,实现农村地区群众出得去,生产生活物资进得来。
灾情发生后,省住建厅针对住房受灾情况,连续下发三个关于住房安全管理方面的紧急通知,出台了《全省城市因灾受损房屋重建修缮工作方案》《全省受损农村住房重建修缮实施方案》。本月20日将全面完成受损农房摸底排查工作,据悉目前临汾、晋中、运城市的住房受损较为严重。针对农村住房受灾严重的情况,该厅迅速组织专家现场指导灾后临时处置和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全面部署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各级住建部门重点针对高陡边坡、城镇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区域,以及农村土窑洞、土坯房等薄弱环节加强摸排,同步做好受损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对评估为不可以居住的住房,除明显倒塌或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房屋外,全部移交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为统筹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省委、省政府组建了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专班,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应急、发改、水利、农业农村、交通、住建、乡村振兴等26个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10月14日,省应急管理厅召开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专班第一次会议暨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筹使用工作专题会议,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工作专班成立了财务资金组、疫情卫生组,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交通设施、水利工程、农业农村设施恢复重建组等8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明确了牵头部门,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
二是明确目标任务。省减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灾后恢复重建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10月20日前基本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校舍加固除险,做好灾区学校灾后复学工作。2022年1月底前,完成受损的农村供水设施修复,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做好受损农房修缮或重建工作,确保春节前全部搬入。
三是配套专项方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全省农村因灾受损农房重建修缮工作方案》,省住建厅起草了《农村住房修缮重建资金测算方案》。
四是全力排除险情。在此轮强降雨中,太原、晋中、运城、临汾、吕梁进水受淹的226个村庄积水已全部排完,共投入排水设备2171台(套),排出积水4249万立方米。全省公路因灾受损阻断的3347处,已抢通3225处;铁路因灾发生阻断的16处已全部抢通。
五是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推进。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目前,全省集中安置点还剩836个,安置2.1万名受灾群众。国庆假期后,因灾未能正常复课的71所学校,除新绛县还有25所未正常复课外,其余全部正常复课。水利设施方面,开展了风险评估,制定了分类处置方案。电力、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因强降雨临时停产煤矿,除3座未复产外,其余煤矿都已恢复生产。因强降雨临时关闭的167个景区景点,已开放126个。秋收秋种进度明显加快,全省秋粮收获面积2028.3万亩,进度52%;秋播面积95.8万亩,进度11.9%。
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工作专班,及时调度核查灾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双减双抢”“三秋”会战,分类分区抓好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重点针对风、雨、霜,及时发布预警做好应对,加快生产恢复。截至10月17日,全省秋粮收获2028.3万亩,进度52%,进度明显加快。秋种95.8万亩,进度11.9%。成立工作专班抓恢复重建,就受灾损毁的耕地农田、农业大棚、畜禽圈舍等进行调度摸底,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分类因灾定方案,目前各项恢复重建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积极对接筹资金,已会同财政部门下拨农业农村部3500万和省政府2000万救灾资金,资金直拨到县,用于重灾县加快生产恢复。强化指导服务落实,领导专家一线帮扶,会同保险公司召开保险服务“双减双抢”专题会,积极对接协调各类金融银行机构加快贷款支持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开展产销对接服务。
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落实全省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解方案》,先后派出11个专家工作组深入险情灾情一线,全力支持指导相关市县开展抢险救灾。目前,汾河新绛段、乌马河清徐段、磁窑河孝义和汾阳段应急处险已结束,正在开展堤防修复。该厅重点从三方面做工作,对省内水库、水闸、水电站、河道堤防、淤地坝、灌区灌溉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损坏情况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全面掌握水利设施受损情况;抢抓进度,建立修复清单,抓紧修复安全隐患较大、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补足短板,编制出台防洪规划及方案,积极争取更多河流防洪安全和生态治理项目列入国家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协调各方力量,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落实项目储备,抓紧申报灾后恢复重建2021年省投资计划;强化统筹调度,做好冬季保供暖各项准备工作,全面排查因灾停工停产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项目尽快复工复产;加强部门协同,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向国家争取扩大地方专项债规模,对接省水利厅编制受损设施修复方案,协调工程尽快开工修复,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利续建项目尽快复工,联合省教育厅倾斜支持原国定贫困县受灾中小学基础设施恢复、校舍安全加固等领域,支持受灾学校尽快复学。
受连续降雨影响,我省多地公路发生山体落石、边坡滑塌、路面沉陷等地质灾害,造成部分公路阻断、附属设施损毁。截至10月17日,全省公路累计受损6523.36公里。其中,农村公路受灾最为严重,受损5524公里,造成道路中断3238处。省交通运输厅先后出动抢险人员11.96万人次,累计投入各类机械3.05万台次,投入抢险资金4.23亿元,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抢险、抢通保通等工作。截至10月17日,高速公路已抢通32处,已全部恢复通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已抢通51处,还有26处正在抢通,涉及7条国道、10条省道,主要集中在临汾、运城、长治、晋城等受灾严重地区,影响通行706公里;农村公路已抢通3142处,还有96处正在抢通,主要集中在临汾、运城、晋中、吕梁等地区,涉及县道31处、乡道49处、村道16处,影响通行160公里。到10月20日前,预计还将抢通普通国省干线公路3处,农村公路40处,确保煤炭等能源物资运输通道畅通,确保受灾行政村至少有一条进出道路畅通,实现农村地区群众出得去,生产生活物资进得来。
灾情发生后,省住建厅针对住房受灾情况,连续下发三个关于住房安全管理方面的紧急通知,出台了《全省城市因灾受损房屋重建修缮工作方案》《全省受损农村住房重建修缮实施方案》。本月20日将全面完成受损农房摸底排查工作,据悉目前临汾、晋中、运城市的住房受损较为严重。针对农村住房受灾严重的情况,该厅迅速组织专家现场指导灾后临时处置和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全面部署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各级住建部门重点针对高陡边坡、城镇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区域,以及农村土窑洞、土坯房等薄弱环节加强摸排,同步做好受损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对评估为不可以居住的住房,除明显倒塌或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房屋外,全部移交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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