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者说# 11月17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网站发布关于审慎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的提示。独家代理,即消费者在指定委托期内仅委托一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其唯一受托人,为其代理出售或购买房产的服务事项。在独家委托期限内,相当于消费者自愿放弃委托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服务的权利。
从房地产市场及行业监管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及地区经验来看,独家委托/代理模式确实能够发挥出更优、更快、更好的交易与服务优势。我国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的“独家代理”也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作为新兴委托/代理模式的尝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与行业现状,特此提请消费者在选择是否采用独家委托/代理时,应注意相关风险,审慎签订:
1、订立“独家委托/代理协议”的委托期限不宜过长。
2、消费者在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前详细阅知并充分了解涉及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独家委托/代理”条款及相关权利、责任条款,对于不清晰的内容,应主动向中介方询问,中介有义务如实告知“独家委托/代理”条款带来的相关影响。
3、深房中协已在此前发布的《二手房交易“独家代理协议”应用规范指引》要求中介方在消费者未了解独家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情况下,不得以“返佣”、“定金”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消费者,或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签订委托合同。如中介方存有上述相关违规行为,可进行在线举报。#深圳身边事#
从房地产市场及行业监管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及地区经验来看,独家委托/代理模式确实能够发挥出更优、更快、更好的交易与服务优势。我国对于房地产交易中的“独家代理”也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作为新兴委托/代理模式的尝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与行业现状,特此提请消费者在选择是否采用独家委托/代理时,应注意相关风险,审慎签订:
1、订立“独家委托/代理协议”的委托期限不宜过长。
2、消费者在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前详细阅知并充分了解涉及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独家委托/代理”条款及相关权利、责任条款,对于不清晰的内容,应主动向中介方询问,中介有义务如实告知“独家委托/代理”条款带来的相关影响。
3、深房中协已在此前发布的《二手房交易“独家代理协议”应用规范指引》要求中介方在消费者未了解独家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情况下,不得以“返佣”、“定金”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消费者,或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签订委托合同。如中介方存有上述相关违规行为,可进行在线举报。#深圳身边事#
再获#执行异议之诉# 胜诉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财产份额,对该部分份额可予以执行以清偿其本案债务,因涉案房屋系不动产,无法分割,故执行实施机构查封执行涉案房产,并无不当。
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s://t.cn/RxBHUwf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财产份额,对该部分份额可予以执行以清偿其本案债务,因涉案房屋系不动产,无法分割,故执行实施机构查封执行涉案房产,并无不当。
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s://t.cn/RxBHUwf
#买房者说# “跳单”行为又称作“跳中介”,一般发生在二手房的买卖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房产中介机构签署了委托协议,房产中介机构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居间义务,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义务,避过中介机构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在经纪活动中,中介人和委托人都应当诚信履约、信守承诺。作为中介人,应当明确收取中介费的对价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完成居间结果,若约定的独家委托条款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并不具有约束力。作为委托人,即便上述格式条款无效,若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也属于“跳单”,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楼市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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