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动态# 南京记忆 | 民国南京名医公馆巡礼

王重阳

南京作为民国首都,各界精英汇聚,医疗界亦然。这些大牌医生们走南闯北,开创学科,也曾为很多重要历史人物开方诊病,在南京留下难以磨灭的历史印迹。时至今日,不少名医在南京的旧居公馆尚且保存完好,无声地矗立在被梧桐浓荫掩映的大街小巷之中,尤其是颐和路一带。走进这些民国建筑或可领略南京城市名片中鲜为人知的另一面。

李士伟公馆

李士伟公馆位于鼓楼区武夷路4号,紧邻宁海路和北京西路,由著名建筑师杨廷宝设计,始建于1935年。主楼坐北朝南,砖木结构,楼高二层,是典型的传统江南古典风格建筑,为颐和路民国公馆区域内所罕见(另外两座中式建筑为宁海路5号马歇尔公馆和老菜市荷兰大使馆),黑灰色小筒瓦铺顶,悬山顶檐口带垂花门罩,外墙青砖勾缝,布局合理,采光充沛,院内竹林扶疏,浓荫如盖,清幽宜人。另有西式平房两幢,厕所、厨房各1幢,计有房5幢18间,用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15.7平方米。

武夷路4号系李士伟在南京中央医院任妇产科主任时购建的花园式住宅兼对外营业的诊所,一楼东侧有对外诊室两间。南京解放前一度租给英国文化委员会使用,时至1950年3月,期满后由李士伟的大妹委托邓慎康代为照管。1950年3月,邓氏迁居入住其间。1951年3月10日,该建筑出租给白敬宇药房使用。现为江苏省直机关用房。2006年6月,被公布为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2010年9月被列为南京重要近现代建筑。

李士伟(1895~1981),字子仪,河南三门峡卢氏城郊乡东湾村人,妇产科专家。著有《中国初生婴儿体重及量度》《中国孕妇骨盆之量度》《产科creatinaria之研究》等,翻译马士敦著的《妇产科讲演集》《妊娠子宫出血》。其妇产科医学之研究贡献实多。

李振翩、汤汉志伉俪公馆

李振翩、汤汉志公馆建于1937年前,占地面积874.26平方米,现存砖木结构西式楼房、平房各1幢,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主楼坐北朝南,假3层,青砖外墙,青瓦人字顶,东西各两个壁炉,木制门窗。北立面有联廊与平房连接,东侧有青砖拱形门。2014年6月,被公布为南京市鼓楼区不可移动文物。

  李振翩(1898~1984),湖南娄底人,曾接生过毛泽东和杨开慧的第一个儿子毛岸英。1929年,汤汉志与李振翩结为伉俪,同年随李振翩到美国,在纽约洛克菲勒医学研究所从事病毒研究。新中国成立后曾多次回国,并将一大批先进医疗设备和医学书籍,赠送给国内几家主要医学院校,为中美友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黄子濂公馆

黄子濂公馆位于北京西路27号,为中央大学口腔学院院长黄子濂于1937年前置地所建,占地1200平方米,有西式洋楼1幢,平房数间,砖木结构,建筑面积406.46平方米。1947年5月埃及驻华大使馆租用,租期3年,合同期满,市房管局对该房实行代管。现存主楼1幢,平房2 幢,主楼依坡而建,坐北朝南, 假3层,米黄色外墙,青瓦人字顶。1楼东南侧为半圆形平房连接主楼,上为半圆形露台,2楼东侧、南侧、3楼东侧均为露台,1楼四周均设大门,西侧2间平房也与主楼相连。院内原有防空洞1座,因塌陷而改为走道。目前为部队用房。2012年3月被公布为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11月列为南京重要近现代建筑。

黄子濂(1897~1979),生于美国加州旧金山,是中国第一位教授美式牙科技术的医学教授,曾担任民国国立中央大学口腔学院院长。

徐梓楠公馆

徐梓楠公馆位于宁海路22号徐梓楠公馆,建于1936年,占地约700平方米,建有砖木结构西式楼房、平房各1幢,建筑面积378平方米。现存主楼、平房各1幢,主楼坐北朝南,高3层,青砖外墙,青瓦人字顶,大坡顶,带壁炉,木制门窗,南侧底楼两根圆柱支撑门厅,主楼北侧2楼上为露台,西南侧平房1幢,水泥外墙,青瓦人字顶。2014年6月,被公布为南京市鼓楼区不可移动文物。

徐梓楠(1893~?),浙江建德人。长期在军中任军医监等职,著有《处理残废机障荣誉军人之我见》《为服务于知识青年师军医进一言》《兵站第一线战时伤运问题》《四年来服务兵站卫生勤务的检讨与改进之商榷》等。

沈克非公馆

沈克非公馆位于赤壁路16号,建于1935年,占地面积924平方米,有砖木结构西式楼房、附属小楼各1幢,平房2幢,建筑面积406.6平方米,其中主楼建筑面积为297.1平方米。该建筑现存主楼及附属小楼,主楼坐北朝南,高2层,红砖外墙,红瓦四坡顶,带老虎窗,木制门窗。东北侧附属小楼为红砖外墙,红瓦四坡顶。2014年6月,被公布为南京市鼓楼区不可移动文物。

该房产后由沈妻陈翠贞(1924 年毕业于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也是著名的儿科学先驱),委托南京师范大学李美筠教授全权处理。故目前该房屋使用单位是南京师范大学。

沈克非(1898~1972),原名贤亚,浙江嵊县(今嵊州市)人。民国时期,历任北京协和医院外科助理医师及住院总医师,安徽芜湖弋矶山医院外科主任,南京中央医院外科主任兼副院长、院长。1946年作为中国医学界首席代表赴纽约参加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筹建工作。1950年率领第二批志愿军医疗队奔赴前线,并任医疗队技术顾问团主任顾问。1959年任上海第一医学院副院长和中山医院院长兼大外科主任,著有我国第一部大型外科参考书《外科学》。

严季约公馆

严季约公馆位于西康路56号,建于1937年前,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原有砖木结构西式楼房、附属小楼各1幢,平房2幢。现存主楼1幢,坐北朝南,假3层带壁炉烟囱、老虎窗,西侧部分小2层,建筑面积234.6平方米;南、西侧平房2幢5间,与主楼均为青砖清水外墙,白水泥勾缝,青瓦人字顶。1946年12月,严季约将该处卖给国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作职工宿舍。现为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有。2014年6月,被公布为南京市鼓楼区不可移动文物。

严智钟(1889~1974),字季约,直隶天津人,中国科学社生物科学组医药股成员,参与编纂我国第一部药物辞典《中华药典》,终生服务于创建和发展新式医学卫生事业。

黄孟虞旧居

黄孟虞旧居位于玄武区石婆婆庵8-3号和石婆婆庵10号,1926年置地,1936年建造。现存建筑为砖木结构,有青色砖墙3层楼1幢,红色砖墙3层楼1幢。此地原系黄孟虞私人开办的慕慈医院,南京解放后除一部分自住自用外,均捐赠给国家。2014年6月,被公布为南京市玄武区不可移动文物。

黄孟虞(1891~1980),生于江苏扬州,民国期间著名的妇产科女医生。1924年,黄孟虞在南京市长江路石板桥开办了一家妇产科诊所,后迁往碑亭巷石婆婆庵8号,取名私立慕慈医院。南京解放以后,慕慈医院并入南京市立产科医院(现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前身之一),石婆婆庵8号院址划给新成立的江苏省中医院使用。后来黄孟虞一直工作在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一线。

何英祥旧居

沿石婆婆庵路向东出发,到太平北路,北行 30 余米,紧靠太平北路两栋紧紧相连的两层英式小洋楼,就是笼子巷住宅A楼何英祥旧居。

这两栋小楼,是在南京市近现代建筑及风貌保护区专家委员会主任刘先觉的力荐下,才得以保留下来的,并于 2006年,被正式纳入1912街区。

北边的一栋英式小楼,门口一侧的墙上,有块长方形的标牌,上面清楚地记录了小楼的身世:“该建筑始建于1910年,系民国时期英式建筑,当时著名牙医何英祥曾在此居住。2003年12月被南京市文物局认定为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保护建筑。”2007 年随着该片区被开发成“南京1912商业街区”,这座建筑也由南京百纳餐饮管理公司重新整修,改作为一家经营海派菜餐馆,名“芳·满庭”。2009年4月笼子巷住宅 A 楼被公布为南京重要近现代建筑;2013年10月21日笼子巷住宅 A 楼被公布为南京市玄武区文物保护单位(现门牌太平北路64号)。

东墙另一块说明牌介绍:南京典型民国小洋房,建于1920年代,英式花园洋房,传统半木构建筑,为街区历史最悠久的单体建筑。1930 年代为国民政府高级官员公寓,蒋介石的御用牙医曾在此居住。

何英祥还有一处旧居位于玄武区碑亭巷110号,为何英祥1918年自建 ,与1912街区相邻。现存2层楼房1幢,砖混结构,带拱形柱廊,原来青砖外墙红砖嵌线,现为水泥抹面。2014年6月,被公布为南京市玄武区不可移动文物。

何英祥,牙科医生,1949 年前去澳门。何英祥在碑亭巷的牙科诊所当年确实小有名气,著名学者竺可桢曾多次于此就诊,其日记中有多次记录。

钟世藩、廖月琴夫妇旧居

从何英祥故居沿太平北路向正南方向出发,左拐进入长江路,向东直行 500 米左右进入汉府街,继续直行不到 200米,路南,就是汉府街35号钟岚里民国建筑群。

钟南山先生的父母,协和名医钟世藩、廖月琴夫妇曾经寓居于此。钟岚里现存18幢建筑,高 2~3层,建于1930年代,寓“钟山烟岚”之意,是民国时期典型的里弄式住宅,临街建筑有统一的小阳台,顶层设有阁楼,建筑朴实不失气势,近似欧洲早期联排式房屋,极具民国风情。

除了钟岚里,钟世藩夫妇还曾寓居桃源新村。其位置在梅园新村街道东南部,梅园新村北侧,南起雍园,北至竺桥。此处原为一片桃树林,后建设为国民政府公务员住宅区,目前桃源新村片区被公布为重要近现代建筑名录,占地约2.6公顷,包括平房小住宅、独栋楼房住宅、联排公寓多种类型,共有 26 幢民国建筑。

卓海宗旧居

钟岚里马路北侧,就是梅园新村。位于梅园新村片区东南角梅园新村1-4 号、9-12号住宅,房主为知名中医卓海宗,建于1930年代,两栋均为四联住宅,各占地面积340平方米,分1梯两户和1梯1户两种,清水砖墙,两坡屋顶,木质门窗,立面采用拱门、山花等民国时期常用装饰。2013年10月被公布为南京市玄武区文物保护单位。

卓海宗(1886~1948),又名慈沛,字乾润,号雨亭,浙江奉化松岙镇人。曾替蒋介石搭脉诊病,为当时的“总统府国医”,1946年任中国医药改进会理事长。

文章选自《南京史志》2021年第1期

审核:王达云
   窦予然
发布:梁 刚

#明实录# 太祖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铜鼓卫与铜鼓千户所。

是月,置中潮、銅鼓、新花亮寨、黎坪四守禦千戶所,隸五開衛。
——————
#读史札记# 关于洪武二十一年五开卫所设置之千户所,各种资料记录有差异。

《明实录》此处为中潮、铜鼓、新花亮寨、黎坪四所。

《读史方舆纪要》五开卫条下有五所,其中洪武二十一年置三所:中潮、新花亮寨、黎坪;洪武二十五年置二所:龙里和新化屯。而铜鼓为卫,府北百二十里,洪武二十年建,后二年废。永乐三年复建,隶湖广都司。

顾炎武《肇域志》五开卫所辖五所与《读史方舆纪要》记载同,且亦有铜鼓卫,在湖耳长官司西,城周六百五十丈,与五开二卫并隶湖广都司。然《肇域志》引《湖广志》,有铜鼓守御千户所,土城周二百二十丈。

综合上述材料可以判断,明洪武二十年,先在铜鼓设卫,当洪武二十一年建立五开卫下属千户所时,降铜鼓为千户所,隶属五开卫。直至永乐三年,复升级为卫。故《明实录》此处记载的千户所有铜鼓。

党律师一直在寻求的真相到底是什么?(2/2)

[微风]接上篇……[微风]

五,党律师坚持寻求的真相是什么?

总结“真相”内容

→党律师认为,根据现有信息,消防根本没有按照室内有人的方案采取措施。而小贞必定在报警中已告知北面卧室,119接线员环节或者信息传递环节必然哪里出了问题,才导致了现场指挥人员按没人操作。这些关键问题案卷里为什么都不写?为什么不做第一批消防员笔录?包括物业打电话说没人的那个人,这个人的信息源有没有误导消防?警察为什么调查潦草?关键信息不问?这明显是在隐瞒一些东西!!

[微风][微风][微风]注意!“消防根本没有按照室内有人的方案采取措施”,这个“论断”,几乎是党律师一切怀疑的出发点和基础。这个论断本身是否正确,直接决定,党律师的一系列行为,是尊重正义真相?还是纯粹闹剧![微风][微风][微风]

→基于上段的怀疑,党律师提了三个申请:

1、申请对莫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2、申请法院继续调取证据

3、申请38位证人出庭

→法院的答复分别是:

1、莫精神正常,拒绝

2、案卷里已经有了,没有必要

3、没有必要

这些拒绝更加笃定了党律师前面的怀疑,直接将情绪升级到公检法全线。“关于退庭事件的声明里”,党律师义愤填膺→“此次退庭事件,是因为杭州公安局故意不全面收集证据,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无视辩护人的合理要求,公检法一条龙企图掩盖真相引起的!”

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微风]从党律师观点角度,逐条看一下[微风]

1、“公安局故意不全面收集证据”

→推测,指物业打给120说没人的那个电话,警方调查寥寥(这是党律师认为的非常重要的物业责任,却被略过了);第一批到场的消防员没有调查笔录(这是党律师认为的非常重要的消防责任,消防员为什么没按照室内有人采取措施,第一批消防员证词很重要,被略过了);没有莫焕晶报警记录(这是党律师认为的对莫有力的证据,基本的证据采集规范,居然没有?!)。

2、“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

→推测,大概率指公诉时间快,他阅完卷还没来得及提交书面意见,就已经公诉了。

3、“法院无视辩护人的合理要求”

[微风]“合理”二字非常关键,直接关乎孰是孰非,这三点申请真的“合理”吗?[微风]

→首先了解一个概念——“没有必要”。直观听过来,什么?没有必要?就这种毫不负责的词汇?你这法院说的什么话?!
[微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微风]
可见,出庭作证三要素,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法院拒绝党律师的申请,“没有必要”,是很正常的法律术语。

那么,这三点申请“合理”吗?

(1)申请对莫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思考]思考6,这里恐怕只能说,虽然…但是…

(2)申请法院继续调取证据

[微风]合理与否,显然要看这些证据是什么[微风]

[思考]思考7,比如,局面采访中关于“调取证据”举例的没有莫焕晶的报警记录。对此要求调取证据极可能就是不合理,因为采访里党律师自相矛盾,案卷里大概率确实有。又如,调取消防指挥人员、第一批到达火场的消防人员的笔录,这个案卷里的确没有,就很合理,此处不赘述。

(3)申请38位证人出庭

[微风]先看一段非常重要的采访对话,图1[微风]
[微风]请大家一定仔细看,里面有非常多的细节[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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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一度:你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对取证过程有异议,认为只取证了第二批进火场的两个消防员而没有之前的38个,为什么?
党琳山:这个在后来媒体发布时有点误解。这38人不全是消防员,只有五六名消防员,还有十几名保安,还有邻居、医生加起来38人。我当时是说,消防员一共出动了84人,但录笔录的只有两人,还是第二批进火场的。
火灾救援不比其他救援,几分钟就要人命的。所以《消防法》里规定,1分钟之内第一台车要出动,而且早上五点,没什么车,应该很快就能到的。消防队这次过程中就是出警迟,到达现场迟,现场也比较混乱。前前后后一共出动了14台消防车,但只有一台喷水的,还有好多台泡沫车。我不知道他们是根据什么判断这个火灾只需要一两喷水车几台泡沫车,我不知道他们打算怎么把泡沫弄到18楼。
包括从电梯上去以后怎么侦查火情的,这些都不知道。第二批进入火场的,是五点半以后,从五点到五点半,过了半个小时,当然是第一批最重要了。而且朱小贞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我们出不去,你们赶快来。说的很清楚。”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
我当然相信现场救火队员的职业精神,他们肯定是想救人的,但朱小贞说的很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只有把这些证人证言都采集了才知道。这些只有在法院上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才可以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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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几点重要信息

1、这38位证人都是谁?

→根据网图,这38位证人分别是,保安16名、物业公司副经理、工程部员工、小区管家、甬江社区主任、晋江中队现场指挥员、晋江中队司通员、晋江中队接线员3名、湖滨中队消防员4名、急救中心医生4名、被害人家属2名、邻居3名。

[微风]经过仔细比对姓氏,16名保安,判决书里记录了12名,党律师增加的4名里有一位女性,推测就是物业监控室打给120的人。警方显然对此人录有笔录,但因不重要,判决书里未有显示,另外3名保安极可能也是同样原因[微风]
[微风]其他22名证人中,判决书记录了14名。党律师增加的证人分别是,小区管家冯某,晋江中队消防指挥员吴某,晋江中队司通员潘某,晋江中队接线员卢某、葛某、孙某,湖滨中队消防员顾某、周某[微风]
[微风]这份名单其实露出了不小的问题,直接指向党律师阅卷的潦草和专业性的欠缺,大家发现了吗,下文再写[微风]

→38位证人出庭,是不小的工作量,甚至可以说是史无前例、兴师动众。这38人,涵盖了判决书里的绝大部分证人,又另外多了4名保安、1名小区管家、3名接线员、2名第一批消防人员、2名第二批消防人员,基本等于整体重新调查了…[微风]另,判决书里辩护人申请调取增加的地方只有3处,可见,其他26份证人证词在案卷里都有,没录入判决书的证人证词数量更是未可知[微风]

2、为什么非要38人出庭?

→根据上文的分析,党律师观点很明确,认为案卷中故意隐瞒了很多东西。除了物业那个5:28的电话,主要是关于消防的(没有按照室内有人采取措施,一定是有环节出了问题)。如果说让第一批消防员出庭,是为了了解他们看到的情况、采取的措施,让接线员出庭是为了了解猜测的可能存在的信息传递问题。那么,声势浩大地要求其他33位证人出庭为了什么?

显然,党律师是想自己重新做调查!!
→想通过对所有相关人的问讯,彻底挖出他所认定的“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这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社会意义。[微风]这里特别提醒!!是党律师所认定的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相关的社会意义!未必是真正的与物业、消防相关的社会意义![微风]

3、想通过消防出庭了解什么?

[微风]背景:笔录只有两人,是第二批进火场的[微风]

→引用上文采访,(1)“消防队这次过程中就是出警迟,到达现场迟,现场也比较混乱”。(2)“包括从电梯上去以后怎么侦查火情的,这些都不知道。第二批进入火场的,是五点半以后,从五点到五点半,过了半个小时,当然是第一批最重要了”。(3)“朱小贞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我们出不去,你们赶快来。说的很清楚。”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4)“我当然相信现场救火队员的职业精神,他们肯定是想救人的,但朱小贞说的很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只有把这些证人证言都采集了才知道。”(5)“这些只有在法院上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才可以做到了”。

→这里有至少两处严重的主观错误判断!
比如,“朱小贞两次打电话报警,说的很清楚,我们在最北边的房间”。实际上报警录音里根本没有提及北边房间。党律师在不去了解录音的情况下,直接给消防扣不存在的报警内容??又如,言之凿凿,“就是救火迟,到达现场迟”,党律师去查证客观的出警时间了吗?主观捏造消防出警迟?到现场迟?

→这里似乎揭出了党律师“消防根本没有按照室内有人的方案采取措施”论断的依据——”消防队到了现场为什么没有及时搜救人?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才把他们搜出来”、“朱小贞说的很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

→乍一听,逻辑很合理,报警者清楚说了两次自己在北面卧室,消防到场为什么近两个小时才搜救出人?一定是信息传达出现了问题!
[微风]话外音:党律师相信消防不可能在得知有人的情况下按照无人处理[微风]

→再一想,近两个小时才搜救出人,一定是因为信息传达出问题了吗???难道不能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火势?比如消防设施?本案中,恰恰就是这个被党律师遗漏的“其他原因”,造成了党律师和公检法的根本分歧!!

→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正因为消防是按照室内有人(只知在室内,不知在北卧)的方案灭火搜救的,所以案卷中就没有诸如消防按照没人操作、为什么按照没人操作这种记录,因为根本不存在!而党律师认为,消防绝对是按照没人方案救的火,不排除是物业某人导致。但是你案卷里都不写,一定是在故意隐瞒!!我必须要求38位证人全都出来接受质证,才能还原真相!维护正义!

[微风][微风][微风]写到这里,很清楚了吧,党律师一直在要求的真相其实就是一句话——消防在应当明知被困者在北面卧室的情况下,却按照室内没人的方案救火。为什么?把这个问题挖出来,是接线员、信息传达过程、还是物业打给120说没人的信息源导致的,查清楚,才对得起社会和正义!!而公检法全线在故意包庇这件事!![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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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残酷的现实是…
→如果消防确实是按照没人救的火,

——党律师绝对是正义化身!!!
→如果消防确实是按照有人救的火,

——党律师毫无疑问是在胡闹!!!

→综合上文所有,不难发现,党律师从一开始即带入了极其强的主观色彩,错漏百出。不查证客观录音,即认定物业那个人就是说人已经救出来了,怀疑误导消防;认定小贞就是告诉119自己在北面卧室了,怀疑必定有环节出错。认定消防就是出警迟,就是到现场迟,就是按照室内没人救的火![微风]消防到底是怎么救的火?正如党律师说的,第一批消防员取证很重要。
→党律师提交的名单里,第一批消防员,其实只有两位,“晋江消防中队指挥员吴某”和“晋江消防中队司通员潘某”。远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夸张。另外直接相关的是三位,“晋江消防中队接线员卢某、葛某、孙某”。

[微风]上文名单处留了个问题,大家看出来了吗[微风]

党律师提交的名单,均写“晋江消防中队”,实际上,消防中队的名称是“近江消防中队”,这种过于明显的错别字,是否说明阅卷潦草?
火警流程,是杭州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确定火灾地点后,选择派出单位,也就是各中队。党律师想调查接警和信息传递环节的问题,接线员为什么却全是“晋江消防中队”?这是否说明专业性欠缺?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对晋江消防中队指挥员和司通员的申请出庭,合情合理。

[微风]这里提示一个重要细节,一审判决书里第48,“本院依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人吴某、黄某(消防战士)的证言,证明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这说明,后来的律师也申请了调取第一批消防员证词,并非什么都没做[微风]

[微风]接上文(3)申请38位证人出庭[微风]

[思考]思考8,党律师要求38位出庭,真的合理吗?对于第一批到场的两名消防员的申请,显然合理,毋庸置疑。另外36位呢?党律师为了证实自己关于“物业责任和消防责任”的猜想,踢掉公检法,叫来几乎所有人想自己重新全盘调查一遍,是否有些太过分了?

[微风]在第六个大标题之前,先补充几个鲜为人知的细节,详见图2、3、4[微风]

[微风]接下篇……[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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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カウンターサイド @COUNTERSIDE_NXJ狠狠爱上平知盛,已经想封盘了❤️一个每天喊你姫君还会时不时调戏你的绅士大帅比谁会不爱呢❤️在琵琶湖讲鬼故事想
  • 为尽快破解这一难题,借鉴其他城市保供经验,贵阳市率先在花果园推行“点位长+楼栋长”的“最后100米”末端配送保障机制,此机制已在花果园取得初步成效,极大缓解高、
  • 我不知道这个说法在日本史和日本社会研究上是否有争议,不过,如果执此回看我们,则一时还真想不出来明显的对应场景。地方宗族势力之类都不用说了,有些不能说的也不用说了
  • #阳光信用[超话]##每日一善# [心]#阳光信用# 有些事,只适合烂在心底,不适合揭开伤疤,让众人参观;有些路,还是需要自己走,不需要有人相伴;有些场景,只感
  • 月亮一如往日的沉默,静静聆听情侣们爱的心语!天阴了,夜幕将天空压低,娩出深沉而浓烈的幻象,一轮圆月像是罩在子夜上的洁白面纱,光晕一片。月挂中天,被一圈淡黄的光晕
  • 如果想到我们都是来去匆匆的过客,只不过是到世间走一遭,还有什么鸡毛蒜皮的小事值得计较呢?活得简单不难,只需懂得为自己而活,为美好而生,为幸福而做。想笑就笑,想唱
  • 我就想你看我动态里的墨迹吐槽你觉得乐呵你就留个言咱俩唠一会,你不乐意瞅你就把我拉黑啊,我也没说谁走过路过必须看我动态吧。我寻思我一没掐着所有B站朋友们看我动态,
  • 上班第二天,中午有事来不及回住处吃饭,在单位人员流动比较大,公共服务场所,不敢摘口罩吃饭,饿了一天[悲伤][悲伤][悲伤],大街上到处在广播【新型冠状病毒】听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