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云鸟科技”相关事件中提及的韩毅先生,北京微播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微播易)现做出如下声明:
1、韩毅先生已于2014年离开微播易,不再参与微播易的经营管理活动,目前仅为公司诸多的股东之一。
2、微播易与云鸟科技均为完全独立自主经营的法人主体,二者不存在任何业务关联或者财务往来;我们不掌握云鸟科技的有关情况,云鸟科技相关的问题,请直接联系云鸟科技,希望大家的问题可以得到妥善处理。
3、微播易自创立以来一直秉持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的理念,在现有管理层带领下获得了众多合作伙伴、客户的支持与信赖。目前,微播易仍在稳步、健康发展,感谢媒体及各界人士对微播易的关注,微播易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并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4、对于任何损害微播易名誉的不当网络发言与内容,我们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北京微播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日
1、韩毅先生已于2014年离开微播易,不再参与微播易的经营管理活动,目前仅为公司诸多的股东之一。
2、微播易与云鸟科技均为完全独立自主经营的法人主体,二者不存在任何业务关联或者财务往来;我们不掌握云鸟科技的有关情况,云鸟科技相关的问题,请直接联系云鸟科技,希望大家的问题可以得到妥善处理。
3、微播易自创立以来一直秉持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的理念,在现有管理层带领下获得了众多合作伙伴、客户的支持与信赖。目前,微播易仍在稳步、健康发展,感谢媒体及各界人士对微播易的关注,微播易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并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4、对于任何损害微播易名誉的不当网络发言与内容,我们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北京微播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日
#案件播报#【“趣抖音”高仿抖音,被判赔30万元】近来,一款名为“趣抖音”的App在线上、线下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抖音起诉称,它与抖音没有任何关系,却利用抖音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招揽生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了该案,“趣抖音App”的运营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须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判决书显示,该案原告为抖音的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其享有抖音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是福州天祐心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智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两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吴某,三者与微播视界不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
微播视界诉称,被告两公司在线上、线下宣传推广“趣抖音App”,声称该App由抖音、抖音火山版的母公司开发。另外,两公司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趣抖音”标识、使用与抖音相似的图形标识,“趣抖音App”的操作界面也与抖音极为相似。
从用户的角度看,这些信息可能让人以为“趣抖音App”与微播视界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但两者其实并无关联。微播视界因此认为,“趣抖音App”的宣传推广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意在欺骗、误导消费者。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定,“趣抖音App”的名称、图形标识与抖音高度相似,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抖音”商标及微播视界公司。此外,被告公司声称“趣抖音App”的创作团队与微播视界有关,是为了借助抖音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攫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为此,福州中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推广、宣传“趣抖音App”,立即停止使用“趣抖音”“抖音”及其图形商标标识或近似标识。两公司还需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被告吴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显示,该案原告为抖音的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其享有抖音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是福州天祐心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智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两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吴某,三者与微播视界不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
微播视界诉称,被告两公司在线上、线下宣传推广“趣抖音App”,声称该App由抖音、抖音火山版的母公司开发。另外,两公司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趣抖音”标识、使用与抖音相似的图形标识,“趣抖音App”的操作界面也与抖音极为相似。
从用户的角度看,这些信息可能让人以为“趣抖音App”与微播视界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但两者其实并无关联。微播视界因此认为,“趣抖音App”的宣传推广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意在欺骗、误导消费者。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定,“趣抖音App”的名称、图形标识与抖音高度相似,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抖音”商标及微播视界公司。此外,被告公司声称“趣抖音App”的创作团队与微播视界有关,是为了借助抖音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攫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为此,福州中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推广、宣传“趣抖音App”,立即停止使用“趣抖音”“抖音”及其图形商标标识或近似标识。两公司还需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被告吴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转发 #案件播报#【“趣抖音”高仿抖音,被判赔30万元】近来,一款名为“趣抖音”的App在线上、线下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抖音起诉称,它与抖音没有任何关系,却利用抖音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招揽生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了该案,“趣抖音App”的运营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须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判决书显示,该案原告为抖音的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其享有抖音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是福州天祐心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智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两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吴某,三者与微播视界不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
微播视界诉称,被告两公司在线上、线下宣传推广“趣抖音App”,声称该App由抖音、抖音火山版的母公司开发。另外,两公司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趣抖音”标识、使用与抖音相似的图形标识,“趣抖音App”的操作界面也与抖音极为相似。
从用户的角度看,这些信息可能让人以为“趣抖音App”与微播视界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但两者其实并无关联。微播视界因此认为,“趣抖音App”的宣传推广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意在欺骗、误导消费者。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定,“趣抖音App”的名称、图形标识与抖音高度相似,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抖音”商标及微播视界公司。此外,被告公司声称“趣抖音App”的创作团队与微播视界有关,是为了借助抖音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攫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为此,福州中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推广、宣传“趣抖音App”,立即停止使用“趣抖音”“抖音”及其图形商标标识或近似标识。两公司还需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被告吴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显示,该案原告为抖音的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其享有抖音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是福州天祐心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智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两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吴某,三者与微播视界不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
微播视界诉称,被告两公司在线上、线下宣传推广“趣抖音App”,声称该App由抖音、抖音火山版的母公司开发。另外,两公司未经许可大量使用“趣抖音”标识、使用与抖音相似的图形标识,“趣抖音App”的操作界面也与抖音极为相似。
从用户的角度看,这些信息可能让人以为“趣抖音App”与微播视界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但两者其实并无关联。微播视界因此认为,“趣抖音App”的宣传推广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意在欺骗、误导消费者。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定,“趣抖音App”的名称、图形标识与抖音高度相似,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抖音”商标及微播视界公司。此外,被告公司声称“趣抖音App”的创作团队与微播视界有关,是为了借助抖音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攫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为此,福州中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推广、宣传“趣抖音App”,立即停止使用“趣抖音”“抖音”及其图形商标标识或近似标识。两公司还需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被告吴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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