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比直播间贵消费者起诉欧莱雅获赔#【号称"预售最便宜"却比直播间贵?一消费者将欧莱雅公司告上法院获赔200元】2019年10月11日,欧莱雅公司运营的微博账户“修丽可SkinCeuticals”发布文章称,参加预售活动是购买紫米精华的最好时机,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同年10月21日,李婧在“修丽可官方旗舰店”支付200元定金预定2套预售套装,每套含紫米精华正装(30ml)1瓶,中样装(15ml)2瓶。同年11月11日,李婧支付上述订单尾款,共计1910元(含定金),并于当日下午签收预售商品。
当日晚间,欧莱雅公司通过某主播直播间销售秒杀套装,每套售价850元,含色修精华正装(30ml)2瓶、赠品紫米精华中样装(15ml)3瓶,限量一万份。上述商品中同类精华成分一致,仅规格不同。
为此,李婧诉请法院,要求欧莱雅公司按预售套装的三倍价款赔偿,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欧莱雅公司不同意李婧的诉讼请求,辩称欧莱雅公司已履行了紫米精华预售活动的承诺约定,预售套装与秒杀套装属不同商品,不具可比性,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预售套装投诉亦得出如上结论,故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欧莱雅公司违反了对李婧的“最划算”承诺,构成违约。综合考虑两款商品的种类、数量、售价以及直播商品限量销售等因素,酌情判定欧莱雅公司赔付200元,驳回李婧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欧莱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表示,本案中,欧莱雅公司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发布真实有效的价格保护承诺,其本意即为参加预售活动能以最低折扣、最低价格购买含紫米精华的商品,从而让消费者产生明确消费预期,消除其对商品价格波动疑虑,缩短达成消费意愿的时间,促进购买行为的实际发生。所附预售商品的交易链接亦是为促成此目的。微博受众的不特定性可帮助欧莱雅公司挖掘潜在消费者,扩大交易对象范围,并不影响其要约目的的达成。因此,不能单纯因交易对象不特定来否定该微博促销广告的要约性质。
为此,该微博促销广告内容具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符合法定条件,构成要约,亦当然成为双方网络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欧莱雅公司理应受到其官方微博“最划算”要约的约束。(广州日报·新花城客户端)
当日晚间,欧莱雅公司通过某主播直播间销售秒杀套装,每套售价850元,含色修精华正装(30ml)2瓶、赠品紫米精华中样装(15ml)3瓶,限量一万份。上述商品中同类精华成分一致,仅规格不同。
为此,李婧诉请法院,要求欧莱雅公司按预售套装的三倍价款赔偿,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欧莱雅公司不同意李婧的诉讼请求,辩称欧莱雅公司已履行了紫米精华预售活动的承诺约定,预售套装与秒杀套装属不同商品,不具可比性,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预售套装投诉亦得出如上结论,故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欧莱雅公司违反了对李婧的“最划算”承诺,构成违约。综合考虑两款商品的种类、数量、售价以及直播商品限量销售等因素,酌情判定欧莱雅公司赔付200元,驳回李婧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欧莱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表示,本案中,欧莱雅公司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发布真实有效的价格保护承诺,其本意即为参加预售活动能以最低折扣、最低价格购买含紫米精华的商品,从而让消费者产生明确消费预期,消除其对商品价格波动疑虑,缩短达成消费意愿的时间,促进购买行为的实际发生。所附预售商品的交易链接亦是为促成此目的。微博受众的不特定性可帮助欧莱雅公司挖掘潜在消费者,扩大交易对象范围,并不影响其要约目的的达成。因此,不能单纯因交易对象不特定来否定该微博促销广告的要约性质。
为此,该微博促销广告内容具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符合法定条件,构成要约,亦当然成为双方网络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欧莱雅公司理应受到其官方微博“最划算”要约的约束。(广州日报·新花城客户端)
【#欧莱雅旗下品牌因预售价格问题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定欧莱雅违约】
近日,巴黎欧莱雅因为双11期间,面膜产品存在“价格猫腻”,被万人投诉而多次登上微博热搜榜,引发舆论关注。
今天,在中消协发布的2021“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中,“付款10天不见欧莱雅”成为典型案例,不少网友反映,欧莱雅虚假发货。这一新闻又冲上了热搜。
今天,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宗案件。
欧莱雅旗下品牌“修丽可SkinCeuticals”因“双十一”时商品的预售价格问题,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法院介绍,2019年10月11日,欧莱雅公司运营的微博账户“修丽可SkinCeuticals”发布文章称,参加预售活动是购买紫米精华的最好时机,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
同年10月21日,李婧(化名)在“修丽可官方旗舰店”支付200元定金预定2套预售套装,每套含紫米精华正装(30ml)1瓶,中样装(15ml)2瓶。
同年11月11日,李婧支付上述订单尾款,共计1910元(含定金),并于当日下午签收预售商品。当日晚间,欧莱雅公司通过某主播直播间销售秒杀套装,每套售价850元,含色修精华正装(30ml)2瓶、赠品紫米精华中样装(15ml)3瓶,限量一万份。上述商品中同类精华成分一致,仅规格不同。
为此,李婧诉至法院,要求欧莱雅公司按预售套装的三倍价款赔偿,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欧莱雅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婧的诉讼请求,认为欧莱雅公司已履行了紫米精华预售活动的承诺约定,预售套装与秒杀套装属不同商品,不具可比性,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预售套装投诉亦得出如上结论,故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即便李婧认为购买案涉紫米精华预售商品时未经比较、欠缺考虑、无法选择,其在收货后7日内亦未主张退货,自动放弃了对“冲动购物”给予的冷静期权利。
经法院庭审释明后,李婧坚持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欧莱雅公司赔偿包括欺诈、违约等在内各项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法院根据李婧的起诉请求,将本案案由定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并基于对消费者权利救济的考量,一并处理上述两类请求。
法院认为,欧莱雅公司微博内容不存在对商品质量、功效的夸大或虚假描述,李婧对案涉商品本身亦未提出存在缺陷、瑕疵等异议。双方就案涉各类商品销售价格无异议,而直播电商行业普遍存在“低价限量带货”惯例,该价格策略不具有普适性,本案中出现相似商品在直播间售价更低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欧莱雅公司并无欺诈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不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李婧与欧莱雅公司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后者微博内容明确传达了购买预售商品较“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要约,属于合同内容。虽然案涉两种商品属于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但从一般消费者认知上看,二者紫米精华重叠率高达75%,销售价格相差700元,不应以此否定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得到“最划算”相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组合的合同目的。此外,冷静期权利属于消费者的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非信赖利益保护的唯一方式,李婧可通过向欧莱雅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弥补损失。
综上,欧莱雅公司违反了对李婧的“最划算”承诺,构成违约。
综合考虑两款商品的种类、数量、售价以及直播商品限量销售等因素,酌情判定欧莱雅公司赔付200元。(中国新闻网)#欧莱雅再回应安瓶面膜事件#
近日,巴黎欧莱雅因为双11期间,面膜产品存在“价格猫腻”,被万人投诉而多次登上微博热搜榜,引发舆论关注。
今天,在中消协发布的2021“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中,“付款10天不见欧莱雅”成为典型案例,不少网友反映,欧莱雅虚假发货。这一新闻又冲上了热搜。
今天,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宗案件。
欧莱雅旗下品牌“修丽可SkinCeuticals”因“双十一”时商品的预售价格问题,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法院介绍,2019年10月11日,欧莱雅公司运营的微博账户“修丽可SkinCeuticals”发布文章称,参加预售活动是购买紫米精华的最好时机,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
同年10月21日,李婧(化名)在“修丽可官方旗舰店”支付200元定金预定2套预售套装,每套含紫米精华正装(30ml)1瓶,中样装(15ml)2瓶。
同年11月11日,李婧支付上述订单尾款,共计1910元(含定金),并于当日下午签收预售商品。当日晚间,欧莱雅公司通过某主播直播间销售秒杀套装,每套售价850元,含色修精华正装(30ml)2瓶、赠品紫米精华中样装(15ml)3瓶,限量一万份。上述商品中同类精华成分一致,仅规格不同。
为此,李婧诉至法院,要求欧莱雅公司按预售套装的三倍价款赔偿,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欧莱雅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婧的诉讼请求,认为欧莱雅公司已履行了紫米精华预售活动的承诺约定,预售套装与秒杀套装属不同商品,不具可比性,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预售套装投诉亦得出如上结论,故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即便李婧认为购买案涉紫米精华预售商品时未经比较、欠缺考虑、无法选择,其在收货后7日内亦未主张退货,自动放弃了对“冲动购物”给予的冷静期权利。
经法院庭审释明后,李婧坚持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欧莱雅公司赔偿包括欺诈、违约等在内各项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法院根据李婧的起诉请求,将本案案由定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并基于对消费者权利救济的考量,一并处理上述两类请求。
法院认为,欧莱雅公司微博内容不存在对商品质量、功效的夸大或虚假描述,李婧对案涉商品本身亦未提出存在缺陷、瑕疵等异议。双方就案涉各类商品销售价格无异议,而直播电商行业普遍存在“低价限量带货”惯例,该价格策略不具有普适性,本案中出现相似商品在直播间售价更低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欧莱雅公司并无欺诈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不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李婧与欧莱雅公司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后者微博内容明确传达了购买预售商品较“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要约,属于合同内容。虽然案涉两种商品属于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但从一般消费者认知上看,二者紫米精华重叠率高达75%,销售价格相差700元,不应以此否定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得到“最划算”相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组合的合同目的。此外,冷静期权利属于消费者的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非信赖利益保护的唯一方式,李婧可通过向欧莱雅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弥补损失。
综上,欧莱雅公司违反了对李婧的“最划算”承诺,构成违约。
综合考虑两款商品的种类、数量、售价以及直播商品限量销售等因素,酌情判定欧莱雅公司赔付200元。(中国新闻网)#欧莱雅再回应安瓶面膜事件#
【#广东公布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浩通成网络公司刷单炒信被罚20万元】今年1月至10月,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 328件,办结254件,罚没3699余万元。其中立案调查平台经济、互联网领域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案件63宗,结案49宗。https://t.cn/A6xV0P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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