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要闻# 近日,高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第三方检测公司在深夜12:00后对信访高频企业开展夜间突击检查,重点检查VOCs排放企业的车间密闭性、是否按要求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活性炭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等内容,并对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详情:https://t.cn/A6xc8H9S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上午,生态环境部执法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西部直属队、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及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四级环保部门对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组进入该公司后,直接赶赴焦炉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处,对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配套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组执法人员分组对该公司在线监测小屋及采样平台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有一处采样口无采样探头,用矿泉水瓶堵塞。经询问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人员得知,无采样探头处采样口为颗粒物采样口。颗粒物采样探头堵塞,运维人员在未告知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将堵塞的颗粒物采样探头拆除并装在自己的工作包内带出厂区进行维修,并将矿泉水瓶放置颗粒物采样口内,经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厂区内监控视频发现,运维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14时14分左右将颗粒物采样探头带出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运维人员将颗粒物采样探头拆除后,粉尘仪配套的分析仪测量装置未断电,分析仪测量装置进气口未堵塞,空气进入分析仪测量装置,粉尘仪测量装置将空气样气分析后进行上传。因此,自2021年9月24日14时至28日期间颗粒物数据存在异常。
执法人员查清具体事实后,对该企业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配套在线监测设施无颗粒物采样探头影响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10月18日对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环罚字(海)〔2021〕第023号),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的规定,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下一步将案件相关资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上午,生态环境部执法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西部直属队、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及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四级环保部门对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组进入该公司后,直接赶赴焦炉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处,对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配套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组执法人员分组对该公司在线监测小屋及采样平台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有一处采样口无采样探头,用矿泉水瓶堵塞。经询问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人员得知,无采样探头处采样口为颗粒物采样口。颗粒物采样探头堵塞,运维人员在未告知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将堵塞的颗粒物采样探头拆除并装在自己的工作包内带出厂区进行维修,并将矿泉水瓶放置颗粒物采样口内,经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厂区内监控视频发现,运维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14时14分左右将颗粒物采样探头带出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运维人员将颗粒物采样探头拆除后,粉尘仪配套的分析仪测量装置未断电,分析仪测量装置进气口未堵塞,空气进入分析仪测量装置,粉尘仪测量装置将空气样气分析后进行上传。因此,自2021年9月24日14时至28日期间颗粒物数据存在异常。
执法人员查清具体事实后,对该企业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配套在线监测设施无颗粒物采样探头影响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10月18日对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环罚字(海)〔2021〕第023号),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的规定,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下一步将案件相关资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名称】
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简介】
2021年8月18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一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察右前旗天皮山冶金工业园区内有一企业存在非正常排烟现象。根据航拍图像反映情况,锁定排烟企业为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进入厂区后直奔排烟点位,最终确认为该公司岩棉生产车间冲天炉废气排放口。
经查看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得知,岩棉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气需经双碱法脱硫设施脱硫,双碱法脱硫设施正常运行需投加氢氧化钠200吨/年,氧化钙400吨/年,氢氧化钠和氧化钙的添加比例为1:2,但现场检查时脱硫设施配套氧化钙添加池内并无氧化钙浆液,且池内已板结,脱硫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后经查阅该公司脱硫设施加药台账发现,该公司仅有氢氧化钠投加记录无氧化钙投加记录,且氢氧化钠投加记录存在造假情况(上午已将夜班晚上7点半加药情况提前记录)。
同时,经内蒙古三方监测环保有限公司对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脱硫塔废气监测显示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3160mg/m3,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1996)(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50mg/m3)4.75倍,进一步确认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资料、调取记录、拍照录像、取样监测、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企业负责人在大量证据面前最终承认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将案情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动执法,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整改情况】
目前该公司已按规范要求添加氢氧化钠和氧化钙等脱硫药剂,如实记录加药情况,并形成脱硫运行台账,冲天炉配套脱硫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同时,该公司已按期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非现场执法检查,大大提高执法效能。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实现不到现场即可做到执法“全覆盖”,既高效配置执法资源,又可以精准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
二、深挖细查,规范执法。乌兰察布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不放过每一个可疑线索,在发现企业存在非正常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时,第一时间深入现场,深挖问题根源,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最终锁定企业逃避监管排污的违法行为。
三、行刑联动,高效衔接。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行业监管责任,两部门各司其职、联动合作,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为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
执法人员开展无人机巡查(图片一)
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正在排烟(图片二)
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脱硫运行台账造假(图片三)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图片四)
【案件名称】
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简介】
2021年8月18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一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察右前旗天皮山冶金工业园区内有一企业存在非正常排烟现象。根据航拍图像反映情况,锁定排烟企业为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进入厂区后直奔排烟点位,最终确认为该公司岩棉生产车间冲天炉废气排放口。
经查看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得知,岩棉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气需经双碱法脱硫设施脱硫,双碱法脱硫设施正常运行需投加氢氧化钠200吨/年,氧化钙400吨/年,氢氧化钠和氧化钙的添加比例为1:2,但现场检查时脱硫设施配套氧化钙添加池内并无氧化钙浆液,且池内已板结,脱硫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后经查阅该公司脱硫设施加药台账发现,该公司仅有氢氧化钠投加记录无氧化钙投加记录,且氢氧化钠投加记录存在造假情况(上午已将夜班晚上7点半加药情况提前记录)。
同时,经内蒙古三方监测环保有限公司对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脱硫塔废气监测显示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3160mg/m3,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1996)(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50mg/m3)4.75倍,进一步确认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资料、调取记录、拍照录像、取样监测、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企业负责人在大量证据面前最终承认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涉嫌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将案情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动执法,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整改情况】
目前该公司已按规范要求添加氢氧化钠和氧化钙等脱硫药剂,如实记录加药情况,并形成脱硫运行台账,冲天炉配套脱硫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同时,该公司已按期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非现场执法检查,大大提高执法效能。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实现不到现场即可做到执法“全覆盖”,既高效配置执法资源,又可以精准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
二、深挖细查,规范执法。乌兰察布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不放过每一个可疑线索,在发现企业存在非正常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时,第一时间深入现场,深挖问题根源,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最终锁定企业逃避监管排污的违法行为。
三、行刑联动,高效衔接。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行业监管责任,两部门各司其职、联动合作,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为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
执法人员开展无人机巡查(图片一)
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正在排烟(图片二)
内蒙古雄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脱硫运行台账造假(图片三)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图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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